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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評鑑方式態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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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績效指標項目 平均數 標準差

24 財務管理3-6基金投資之效率與效果(3,000萬元以上) 3.98 0.854 25 組織管理4-7專兼職人員之職務發展與進修管道 3.96 0.760 26 網絡關係1-2與公益團體聯繫程度 3.81 0.725 27 政府互動2-2政府政策受基金會影響之程度 3.73 0.781 28 政府互動2-3依政府政策發展組織各項工作之程度 3.73 0.769

基金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遂行其設立宗旨,因此目標達成度很重要,而健 全的財務面,亦將有利於基金會正常運作與永續發展。換言之,策略是組織運 作的根本,財務則是組織經營的血脈。此外,組織為求生存與發展,除了應有 良好的組織運作流程,並應注意將其現有資源作最佳分配,另在面對外在環境 變化,亦要不斷進行調整與適應,以期有效解決問題、激發潛能與創新能力,

促使目標達成。

第三節 評鑑方式態度調查

本節係探討「教育基金會績效指標問卷調查表」中,各基金會就「教育部主 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及對績效評估的看法。教育基金會在評鑑方 式之態度方面,均能認同績效評估對基金會之重要性,但對評鑑機制及方式大多 不表示意見,顯示現行評鑑機制及方式有待討論。

本研究詢問108 家教育基金會對評鑑方式的看法,如表 4-9。其中 73 家基金 會(67.6%)同意或極為同意組織的績效評估對基金會本身很重要,但也有 25.9%

表示没意見;此外,對於是否以每年評鑑取代年度資料報核、公布評鑑待改進名 單、改由具公信力之民間組織辦理評鑑等問題,43.5﹪-58.3﹪表示没意見,12%

-15.7%表達不同意或極不同意;至於將評鑑分為會務、財務及業務 3 項,52.8%

表示同意或極為同意,41.7%表達無意見;而以當年度收入大小予以分組部分,

則有60.2%同意同意或極為同意,29.6﹪無意見。由於績效評鑑有其正面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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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功能,可提高組織的效率與效能,也具有負面的防弊意義,因此整體而言,大 多數基金會對評鑑方式大多表示支持的態度,評鑑方式態度調查摘要表詳見表 4-9。

此外,調查 6 個題項中表達不同意或極不同意的基金會就有 37 家之多,其 中有 17 家反對教育部每年辦理評鑑以取代年度資料報送,15 家表達不希望該評 鑑工作改由具公信力之民間組織自行辦理,再次則有 13 家基金會不贊同公開評 鑑為待改進之名單,11 家反對依基金會規模大小(當年度收入)予以分組評鑑。

至於將評鑑項目分為會務、財務及業務 3 項,有 6 家基金會不表認同,7 家基金 會則不認為績效評估對基金會本身很重要。其提出原因大致為:評鑑流於書面形 式、評鑑增加業務負擔,耗費人力與時間、評鑑指標不夠客觀、指標構面定義宜 明確、宜加強評鑑獎懲制度,給予實質獎勵,並落實追蹤輔導、評鑑公信度問題、

基金會屬性不同,一套評鑑標準並不妥適、基金會自律重於他律,評鑑有問題的 基金會或評鑑自願參加評鑑的基金會即可,評鑑方式態度調查不同意及極不同意 理由彙整表詳見表 4-10。

從表 4-10 綜合 37 家基金會所述各該題項之不同意或極不同意理由之結果發 現,如何有效評鑑,避免增加基金會負擔,並尋求適當的分組方式,以及適時提 供基金會改善之輔導與服務,是基金會關心的課題。此外財團法人也耽心資料外 流問題,以及對所謂公信力之非營利組織表示存疑。基此,現行評鑑制度設計方 面及未來輔導方面,的確有待加強。然而,有些問題也可能是基金會有關人員認 知不足所致,因此亦需加強溝通宣導與觀摩學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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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0 評鑑方式態度調查不同意及極不同意理由彙整表

一、教育部已於 91、94 年辦理 2 次評鑑,不同意或極不同意此項評鑑工作每年辦理,以取代基 金會提送教育部備查之年度資料,原因如下:

1. 本會業務與例年大致相同,偶有增減變動,若每年辦理,送呈之資料幾乎大同小異,故不贊 成每年辦理。

2. 原則上基金會依每年提送資料給教育部備查,評鑑工作可以採2-3年評鑑較佳,基金會自我管 理,若所提資料不佳,或效率不好者,則採用每年實地評鑑。

3. 各自我期許做好社會服務的使命工作,並向主管機關呈報備查。評鑑容易流於形式且「數據 化」不好。

4. 基金會義工工作已經負荷過大,均未支領薪資,幾次呈報準備工作經驗,評鑑雖獲取優等,

亦無實質獎勵,甚至無乙紙獎狀給與精神上之鼓勵,實難再鼓勵義工從事此類書面工作;該 等作業時間與努力,寧可挪於實質進行本基金會在社區之生命教育推廣,或協助偏遠社區學 童生活必須品及學用品之支持。

5. 評鑑者若非真正瞭解基金會實際運作情形,很難給予適當的等第。

6. 建議混和併行。

7. 勞師動眾無此必要。

8. 評鑑績優單位無需每年評鑑,以節省機構之行政成本,約2-3年一次即可。

9. 增加政府與基金會為評鑑工作的行政作業,耗費人力與時間,影響服務運作。

10. 財團法人具自律組織的性質,政府毋庸過度管理;以送資料備查或由教育部建立平臺公告相 關年度資料,替代行政管理,即以公開資訊代替行政管理,具公信力且節省政府人事,行政 開支與勞務。

11. 評鑑工作隔幾年辦一次即可;評鑑單位,受評基金會,會增加許多工作量;送教育部備查的 資料,已將各基金會運作…等在表上,報告如宜,何必再評鑑一舉。

12. 因國內基金會機構大小不一,工作內容多元(百花齊放),單就書面審查,評鑑不夠客觀;

現行備查制度實施多元,評鑑所需資料繁瑣,且書面審查並無法客觀評定績效。

13. 勞民傷財沒有實質意義。

14. 應維持每3年評鑑1次之舊有規定,以免增加業務負擔。

15. 以往之辦理方式較為妥適。

16. 因提送教育部備查文件,皆是經董事會決議事項核備主管機關,亦符合評鑑等業務要求,教 育部應針對評鑑後評等須輔導之機構,重點加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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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基金會評鑑結果分為績優、合格及待改進三類,前 2 次評鑑結果並未公開待改進名單,

不同意或極不同意公開評鑑為待改進之基金會名單,原因如下:

1. 應由教育部掌握這些名單,並直接出函請改進即可較適宜。

2. 公開評鑑為待改進之基金會名單之目的為何?讓該基金會接納"知恥近忽勇",努力改進缺 失?還是,讓主管機關確實瞭解該單位之缺失,以及需要援助的地方,然後想辦法,落實輔 導改進民間教育團體的功能?倒底,這些教育基金會團體,是補助教育主管機關功能不足的 民間資源,而不是絆腳石;如何利用主管機關的專家、技術、及財務等工具,"協助"這些基 金會,讓它們能完全充分發揮設立的宗旨,才是評鑑的最終目的。

3. 非營利機構不應由少數人評鑑成績,應由社會受益團體或個人公評。

4. 應給予輔導改進的機會。

5. 有損NPO形象,未達喝止,然已造成損傷。

6. 既已評鑑應告知結果及改進事項。

7. 是否僅公開連續3次待改進且未改進之名單。

8. 基金會應重實際工作績效,而非文書作業(有些基金會可能不善文書粉飾)。

9. 應充分溝通並給予時間改進,若置之不理遲不改進再考慮公開。

三、不同意或極不同意教育部將評鑑項目分為會務、財務及業務3項,原因如下:

1. 評鑑項目太細。

2. 因為三者息息相關,互為影響,不可能其中一項不好,而能成為優良的基金會。

3. 非營利機構不應由少數人評鑑成績,應由社會受益團體或個人公評。

4. 應就基金會規模而訂。

5. 會務及業務如何定義,且財務管理的標準不夠客觀。

6. 沒有意義(會務與業務如何區分?)。

7. 基金會募款或自籌有一定困難度,收入亦與其他二項辦理業務有關,應先將規劃方式提出,

再討論分三項是否允當。

四、不同意或極不同意依基金會規模大小(當年度收入),予以分組評鑑,原因如下:

1. 大的基金會有大的方向,小的基金會有小而美的方向,不能用大小分,建請依基金會的服務 性質。

2. 非營利機構不應由少數人評鑑成績,應由社會受益團體或個人公評。

3. 評鑑不必全面性,只要有問題或就自願參加者評鑑即可。

4. 應依業務屬性評鑑比較適宜。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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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意或極不同意依基金會規模大小(當年度收入),予以分組評鑑,原因如下:

5. 建議以基金大小及當年度收入共同來看,因部分基金會每年收入可能不同。每年的捐贈收入 均有差異,尤其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採予分組評鑑較不客觀。

6. 當年度收入與基金會的規模不一定成正比,建議依基金會的性質分組(例如:文教類、科技 類)。

7. 不應以當年度收入分組評鑑,應以基金會類別。

8. 不同意評鑑,不如把錢拿來做實質公益,給學術單位浪費了、可惜。

9. 會有階級與大小之分別心。

五、不同意或極不同意組織的績效評估對基金會本身很重要,原因如下:

1. 因本會業務較專精,與某些大眾通俗取向基金會不同,故無法以績效為評量。

2. 各組織自有宗旨目標,自評即可。

3. 用心努力才重要。

4. 我知道德蕾莎修女做很多事,但不知如果去評鑑會是多少分?

5. 組織績效評估不代表該單位社會的貢獻度。

六、不同意或極不同意基金會評鑑工作,改由具公信力之民間組織自行辦理,原因如下:

1. 資料外流是否會涉及不法?

2. 政府較具公信力,評鑑針對未每年提報資料備查者,或自願者評鑑即可。

3. 對公信力之民間單位存疑。

4. 若由民間組織自行辦理,其評鑑方針及目標皆有差異,並不適用任何所屬基金會。

4. 若由民間組織自行辦理,其評鑑方針及目標皆有差異,並不適用任何所屬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