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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績效指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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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計分四節,第一節非營利組織概述,敘述非營利組織的形成原因、定義、

角色和功能,以及非營利組織的分類;第二節績效指標概述,分別說明績效與指 標的定義,指標建構方法,以及國內非營利組織績效評估分析;第三節為非營利 組織的評估,分別探討評估的意義、類型與策略及其構面、以及非營利組織的效 益評估、非營利組織途逕探討與模式建構;第四節為教育基金會評鑑現況檢討。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概述

壹、非營利組織形成原因

非營利組織興起的原因,牽涉到歷史文化與社經背景,如單就某個面向實在 無法涵蓋所有組織型態。美國學者論述非營利組織產生的理論,大致從三方面切 入,即經濟學觀點、政治學觀點及社會學觀點(簡松棋,2006:13)。茲就相關 研究之理論,從經濟學觀點、政治學觀點及社會學觀點等,加以解釋探討(江明 修,1999:6-9;孫本初,2006:466-469;黃新福、盧偉斯,2006:29-41;王仕 圖、官有垣、李宜興:14-34;簡松棋,2006:13-16):

一、經濟學觀點:

不論是古典經濟學或新古典經濟學,「效率」一直是該理論探討的核心,

當市場「供給與需求」達到均衡時,社會資源便能做最有效的資源分配。非 營利組織的經濟學理論在 1970 年代初期已經成形,看法也從最初探討私人慈 善基金、組織的運作等行為面向,趨於多元化。1970 至 1990 年代期間,許多 非營利組織開始變得更為企業化,學習企業組織具有競爭的企業精神,以獲 得良好的成果。故經濟學領域的學者對非營利組織的研究,著重在非營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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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的「效率」部分。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非營利組織,以市場/契約失靈(market failure)理 論與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理論最具代表性。私人部門追求利益極大 化,但非營利組織不會降低品質以追求本身的利益,故較為人民所信賴;另 非營利組織可針對特殊對象提供公共服務,並可協助政府解決部分公共問 題,解決政府資源有限的事實。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其所提供的財貨與服務 的效率,會比市場與政府來的好。

二、政治學觀點:

經濟學理論之所以會重視非營利組織,乃在強調其能彌補市場與政府的 限制,使市場的產品、服務供需達到最有效率的分配。然政治學領域所重視 的價值,與市場重視的「效率」不同,其強調的價值是「公平」與「正義」。 在政治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便是 Salmon(1987)所提出的「第三者政府 理論」(the third party government theory),該理論認為非營利組織應是一種優 先機制,而不是在市場與政府確定無法正常運作時,才提供補充性的服務。

第三者政府理論的產生,源自於一方面要調和人民對公共服務的渴望,一方 面又懼怕政府權力過度擴張,而企圖透過第三者來增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 角色與功能,使政府的權力無法咨意擴張。

三、社會學觀點:

不同於經濟學領域重視「效率」,以及政治學領域之重視「公平」。社會 學領域的學者著重的是,人民在社會日趨多元化的同時,逐漸對於某些特定 的議題產生興趣,進而自動自發組成組織、團體,企圖以公民社會的力量解 決這些問題,其最主要的理論為「志願主義」(voluntarism)。公民社會代理人 們自然社會關係與生活,透過彼此的志願結合與結社,引發公共性的集體行 動,而非國家的強制力促成與市場冷漠的交易關係。人們參加志願組織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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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原因為「利他主義」(altruism)、「需要滿足理論」(need fulfillment)及「社 會化理論」(socialization)等。「志願主義」理論認為非營利組織是由一群志 同道合的人所組成,他們願意為了共同的目標而自動自發地貢獻心力。

除了可從經濟學、政治學及社會學等觀點來論述非營利組織興起之理由外,

尚有許多學者提出如消費者控制理論、組織位置理論、多元主義與公民社會等其 他理論來補充說明。然而,很難將非營利組織的出現,單單歸因於某一個或數個 理論。簡言之,非營利組織的興起不外乎「萬能政府」觀念的式微,以及世界潮 流趨勢的影響。

非營利組織發展至今,有愈來愈多的公共議題皆有相關的公民組織予以關 注,這顯示公民參與的管道日趨多樣化,非營利組織的地位和影響力也愈形重 要。然而,在有限資源以及競爭的環境下,有更多的不確定性及難以預料的風險,

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更顯困難。一個健全的組織要有彈性和變革的潛能,必須具 備警覺性(alertness)、靈活度(agility)、適應力(adaptability)及協調力(alignment)

等四大關鍵特色,才能得以突破困境,讓未來利於自己。而一個有效能的組織也 應定期診斷問題、謀求解決方案,及運用策略以導入、管理和維持變革(王保進 譯,2002:52-53;袁世珮、林宜萱譯,2005),否則很容易被淘汰。因此,非營 利組織也應學習運用管理之道,講求經營的手法與效率,把事情做好,也做對事 情,並在資源有限情況下,做可行方案的選擇。

貳、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相 關 之 名 稱 非 常 多 , 例 如 「 鄰 里 組 織 ( 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s)、「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ation)」、「公益團體(commonweal group )」、「 私 人 志 願 組 織 ( 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 )」、「 慈 善 組 織

(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基金會(foundation)」、「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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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及「非商業組織(Non-Commercial Organization)」(黃新福、盧斯偉,2006:

3)。由於國內外學者並無統一名詞,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因此容易造 成定義上的混淆。本研究歸納國內外研究者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彙整如表 2-1:

表 2-1 非營利組織定義彙整表

序號 研究者 年代 非 營 利 組 織 定 義

1 Wolf 1990

1. 具有公眾服務的使命。

2. 必須在政府立案,並接受相關法令規章的管轄。

3. 必須組織成為一個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

4. 其經營結構必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 得。

5. 其經營得享有免除政府稅收的優待。

6. 享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助或贊助者的捐 款得列入免(減)稅的範圍。

2 Salamon 1992

非營利組織的六大特徵:

1. 正式的組織。

2. 民間私人性質。

3. 利潤不能分配。

4. 能夠自我治理。

5. 志願人員的參與。

6. 公共利益的屬性。

3 Oleck and

Stewart 1994

非營利組織的特性:

1. 設立時係以非營利為目的。

2. 該組織的利潤或資產不得分配給組織成員、會 員或董事。

3. 活動僅能致力於當初政府允其設立的目標。

4 Peter Drcuker 1994

非營利組織為「具備法人資格之正式結構的民間 組織,必須在政府部門法律的規範下運作,其具 有自我管理能力,以公共利益服務為目的,非以 營利或自身成員謀利為目的,達成公益」。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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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頁)

序號 研究者 年代 非 營 利 組 織 定 義

5 陳金貴 1994

1. 正式的組織: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國家法 律合法承認的法人團體資格。

2. 民間的組織:與政府分開的民間組織,但可接 受政府補助。

3. 非利益的分配:不是為組織產生利潤,若有利 潤要使用於機構的任務,如服務的提供。

4. 自己治理:能監控自己的活動、有內部的治理 程序,不接受外在團體的控制。

5. 志願性的團體:志願者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 是事務的管理。

6. 公共利益的屬性:為公共目的服務,並提供公 共財。

7. 缺乏對利潤的衡量。

6 張潤書 1998

非營利組織的特徵:

1. 正式組織。

2. 民間組織。

3. 非利益的分配。

4. 自己治理。

5. 志願性團體。

6. 公共利益屬性。

7. 組織收入依賴募款能力,而非組織績效。

8. 服務取向、行動取向。

9. 扁平式組織,層級節制少。

10. 低度手段理性與高度團結一致。

7 江明修 1999

「一個非政府且非商業性的組織,因此是一個獨 立的部門,並具有慈善及公共服務等特性」。非 營利組織一方面被視為「私有的」,因其不具有 政府的公權力;另一方面又被視為「公共的」,

因其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

(續下頁)

2. Operation(創造價值之業務運作)。

3. Resources(財力與物力資源,含資源提供者)。 4. Participants(參與者,含專職人員與志工)。

5. Services(所創造或提供之服務)。

9 官有垣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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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頁)

序號 研究者 年代 非 營 利 組 織 定 義

13 吳定 2004

非營利組織具有以下幾項特性:

1.為正式的組織。

2.為民間性的組織。

3.不提供利益的分配。

4.由組織自己治理。

5.為志願性的團體。

6.具公共利益屬性。

14 顧忠華 2005

非營利組織乃是以公共利益為使命,具有民間 性、自主性、自治性的組織特質,運用大眾捐款、

政府補助或生產所得等資源,遞送組織宗旨範定 之服務。正式依法令登記之非營利組織,得享有 稅法上之優惠,惟經營生產事業之盈餘不得分 配,並須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由於非營利組織 獨立於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之外,形成獨特之文 化及行為模式,亦被稱為「第三部門」。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江明修(1999);吳定(2004);呂育一(1992);官有垣(2000);

孫本初(2004);陳篆嘉(2002)、韓德仙(2002);顧忠華(2005)。

非營利組織的範圍很廣,在美國法上,廣義的範圍包括美國聯邦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享有免納所得稅地位(tax-exempt)的組織團體;狹義的範圍則 指 IRC 第 501(c)(3)節之「宗教、公益及類似機構」(religious, charitable and similar organization)及 501(c)(4)節之「社會福利機構」。而臺灣的非營利組織則是 指依民法、人民團體法、各種特別法、以及宗教法規所設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 人」、「一般性財團法人基金會」、「依各種特別法規設立的財團法人」、「宗教社團 法人」、「宗教財團法人」,且向法院辦理登記完成,享有稅法上優惠的組織稱之

(官有垣,2000:7)。

本研究擬以 Wolf 的觀點為主,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以公共服務為使命,

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經政府立案的合法組織,不分配盈餘,在稅法上並享有免(減)

稅優惠的公益性組織」。另綜觀以上學者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大體而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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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amon 所歸納出的:正式的組織、民間私人性質、利潤不能分配、能夠自我治 理、志願人員的參與,以及公共利益的屬性等六大特徵,惟對我國現行屬於政府

Salamon 所歸納出的:正式的組織、民間私人性質、利潤不能分配、能夠自我治 理、志願人員的參與,以及公共利益的屬性等六大特徵,惟對我國現行屬於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