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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雲所衍生的著作權法問題

第四章 教育雲應用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

第四節 教育雲所衍生的著作權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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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 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四)如何對 D 君論罪科刑:

D君擅自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雲端資料庫內著作的行為,同 時該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92條的構成要 件。如何對D君論罪科刑,首先應先確定D君行為係屬一行為(行為 單數)抑或數行為(行為複數)。

本文以為D君擅自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雲端資料庫內著作的 行為,時間完全重疊,行為地點相同,社會觀念上難以分隔為二個 不同行為,顯係於同一時期所為,無從區隔先後順序,應認為屬於 一行為。其次,D君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數人的著作財產 權,屬於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規定論罪科刑。

三、結論:

D 君入侵雲端資料庫,竊取個人資料的行為,應依刑法第 359 條 規定論罪科刑。D 君擅自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雲端資料庫內著作的 行為,應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論罪科刑。D 君竊取個人資料 的行為,與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屬於數行為(行為複數)。

D 君以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個構成要件,屬於實質競合。

依刑法第 50 條規定,刑法第 359 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及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二罪應併合處罰,並依刑法第 51 條規定決定 D 君的執行刑。

第四節 教育雲所衍生的著作權法問題

縱觀著作權制度的發展歷史,著作權制度都會隨著當時科技水準 及社會生活,而產生相對應的變革。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及雲端運算 的發展,數位著作結合網際網路的特性,任何人都可以將數位著作,

透過網際網路即時傳輸到世界各地,而無需花費任何成本。從好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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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來說,數位著作得以被大量重製及散布,有利於知識文化的傳播。

但對著作權人而言,其著作被數位化後,著作權將面臨被侵害的極大 風險。如何調和著作權人的權益,與文化發展的公共利益,為著作權 法無可迴避的議題。

隨者教育雲的發展,教師將課程、教學與評量等資料放在雲端資 料庫,並透過雲端存取技術,傳送至學生所使用的各種電子終端裝置。

學生利用終端裝置閱讀各項課程資料,與同學共同完成報告,教師及 學生並可利用教育雲進行互動式教學。教師及學生也可將著作儲存在 雲端資料庫中。上開利用方式勢必衍生許多著作權法問題,本文以下 僅就「教育雲如何適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教育雲服務提供 者是否有著作權法民事免責規定的適用」二部分加以論述。本文會先 假設一具體案件,再以該案件說明教育雲服務所衍生的著作權法問題。

案例三:位在我國的 A 學校,為增進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

與我國的 B 公司簽訂教育雲服務合約,E 為學校教師。E 為了加強學生 學習效果,重製 F 教科書業者所出版的部分教科書內容,編製教材上 傳至雲端資料庫中,上課時再下載於電子白板,作為教學使用。E 教師 並將 F 教科書業者所出版的測驗卷內容,放在雲端資料庫,並透過雲 端存取技術,傳送至學生所使用的各種電子終端裝置。學生直接於線 上作答,E 教師於線上批改後,將分數傳送給學生。另 T 市教育局為推 動教育雲計畫,於 T 市建置教育雲,要求 F 教科書業者將所出版的所 有教科書內容上傳至教育雲中,供教師及學生下載使用。F 以未取得著 作權人授權公開傳輸,恐有違法之虞而拒絕。T 市教育局遂要求 F 提供 教科書內容光碟,自行將教科書內容上傳至教育雲中。

一、教育雲如何適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

(一)合理使用的意義:

我國著作權法第3章第4節第4款為「著作財產權之限 制」,一般亦稱為合理使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係指著 作財產權人以外之人,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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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範圍內,得公平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各 種專有權利而言。其創設的目的乃在於平衡著作財產權人的 私益及公共利益46

(二)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

關於合理使用法律性質的探討,目的在於了解合理使用 制度在著作權法中的地位,釐清著作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 間的權利義務基本性質,尋求合理使用制度在民事法學中的 歸宿47。有關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性質,一般可分為三說,茲 簡述如下。

1.權利限制說:

本說認為著作權制度的精神,除了保護著作權人私人 財產權的私益外,亦在於保護著作流通、促進文化發展等 公共利益。為了兼顧保護公益的需求,對著作權人個人私 益加以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乃是著作權人所受限制最重 要的一種。

2.侵權阻卻說:

本說認為合理使用乃是著作財產權侵害時的阻卻違法 事由。

3.使用者權利說

本說主要認為合理使用乃是著作利用人依法得未經著 作權人同意,使用他人著作的權利,舉凡合理使用行為,

均屬合法行為,為屬於利用人的法定利益,更有學者直接 以使用者權稱之48

(三)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

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及第65條規定,一般

46 同註 35,頁 145。

47 同註 35,頁 148。

48 賴文智、王文君,數位著作權法,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2007 年 9 月再版,頁 16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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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泛稱為「合理使用」。其法律性質為何,學說與實務有不同 見解。

賴文智先生認為,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乃是經過我 國立法者審慎考量後,認為這些著作利用行為明確屬於基於公 益或合理使用著作的考量,而立法規定為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當著作利用人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時,不構成著作權的侵 害(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至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則應定 位為獨立的合理使用的規定,性質上與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 規定相同,可參考美國採積極抗辯的說法(或侵權阻卻說)49。 羅明通先生認為,合理使用係源自憲法第11條的權利,

其情形正如同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的保護一 般,均屬人民的基本權利。至於基本權利的衝突應如何妥協及 退讓,應以利益權衡原則做最佳的判斷。因此合理使用並非僅 只單純的抗辯,而具有權利的屬性。但其本質係屬消極的權 利,得為確認之訴標的,不得為給付的請求50

司法實務上,有判決於間接肯認合理使用係人民在憲法上 的基本權利時,並認為可構成著作權侵害的阻卻違法51。然實 務上亦有判決否認合理使用的權利屬性52

本文以為,我國著作權法第3章第4節第4款,既稱為「著 作財產權之限制」,顯見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係經 過我國立法者審慎考量後,認為這些著作利用行為明確屬於基 於公益或合理使用著作的考量,而立法規定為著作財產權的限 制,因此不論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著作權法第65 條第2項規定,均應採權利限制說。

(四)教育雲如何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及第52條規定:

49 同註 48,頁 171-172。

50 同註 35,頁 157。

51 台灣高等法院 83 年度上更(一)字第 788 號刑事判決、84 年度上更(二)字第 902 號刑事判決。

5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北小字第 2558 號民事判決、93 年度小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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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雲如何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 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 用之。」又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第46 條規定得利用該著作者,得改作或散布該著作。

所謂「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00年6月23日電子郵件1000623a令函認為:「係指依大學 法、師範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教育法、國民教育法、

幼稚教育法及私立學校法等所設立之各級學校;至於依職 業訓練法所設立之訓練機構,係針對未來就業國民及已就 業國民進行在職訓練,此等職業訓練機構似與教育體系下 所設各級學校,尚屬有間,似非本法所適用之對象。」依 本條規定可以重製他人著作的是學校及老師,並不包含學 生。補習班業者並非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因此無法依本 條主張合理使用,只能依具體個案判斷是否符合第52條為 教學目的引用他人著作53

在案例三中,E教師重製F教科書業者所出版的部分教 科書內容,編製教材上傳至雲端資料庫中,上課時再下載 於電子白板,作為教學使用。E教師並將F教科書業者所出 版的測驗卷內容,放在雲端資料庫,並透過雲端存取技術,

傳送學生所使用的各種電子終端裝置。姑且不論E教師重 製、改作F教科書業者的教科書及測驗卷內容,是否逾越合 理範圍。E教師將著作上傳至雲端資料庫,並供下載使用的

「公開傳輸」行為,是否可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主張 合理使用?

53 同註 48,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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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7年5月1日電子郵件970501令 函認為:「老師為上課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如符合上述 規定,自可主張合理使用。惟將其置於網路供學生下載 之公開傳輸行為,並不在本條合理使用之範圍。鑑於網 際網路無遠弗屆,該等公開傳輸行為對著作權人之權益 影響甚大,可以主張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 間有限,建議事先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為宜。」

(2)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智 著 字 第 09800060570號令函認為:「依本條可主張合理使用者,

僅限於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並不包含

僅限於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並不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