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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雲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契約責任

第四章 教育雲應用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

第二節 教育雲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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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雲端伺服器可能位於第三國。本文以為,B 公司係以我國學校或 教育行政機關作為教育雲服務銷售對象,使用教育雲服務的人為我國 教師及學生,我國法律與教育雲服務合約的關係最切,本案應以我國 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節 教育雲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契約責任

教育雲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間,所簽訂的教育雲服務合約,彼此間的 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依教育雲服務合約的約定。但合約漏未約定,或合 約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強行規定,則應適用我國民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本文會先假設一具體案件,再以該案件說明教育雲服務合約的性質,及教 育雲服務提供者應負的民事契約責任。

案例二:位在我國的A學校,為增進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與我國 的B公司簽訂教育雲服務合約,B公司則委由我國的C電信公司提供雲端伺服 器及網路連線服務,B公司按月或按A學校使用儲存空間的大小,向A學校收 取服務費用。B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係由B公司建立一個教育雲平台,學 校教師、學生和行政人員,可建立帳號,透過該平台登入教育雲,並利用 平台上之相關應用軟體。教師可將課程、教學與評量等資料放在雲端資料 庫,並透過雲端存取技術,傳送至學生所使用的各種電子終端裝置。學生 可利用終端裝置閱讀各項課程資料,與同學共同完成報告,教師及學生並 可利用教育雲進行互動式教學。學校行政人員也可透過教育雲進行各項教 育行政管理工作。然而因B公司或C公司提供的產品品質不佳,A學校的人員 無法上線使用教育雲服務。更甚者,因可歸責於B公司或C公司事由,發生A 學校儲存於雲端資料庫的所有資料遺失,或雲端資料庫遭駭客D君入侵,D 君趁機竊取教師及學生個人資料,並擅自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資料庫內 的著作,A學校得向B公司主張何權利?

第一項 教育雲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間民事契約的性質

在案例二中,B公司係提供A學校教育雲服務,再按按月或按A學校使用 儲存空間的大小,向A學校收取服務費用。就彼此間的契約關係來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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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為A學校使用教育雲服務的對價,A學校可使用教育雲平台、雲端伺服 器及網路連線服務。本文以為教育雲服務合約,其性質類似我國民法的租 賃契約,茲將理由分述如後。

一、我國民法租賃契約的規定:

按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 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因此租賃契約具有下列 特徵:

(一)租賃契約是出租人將物「租」予他人使用收益的契約:

所謂「租」,係指使用收益權限的授與,亦即出租人將租賃物 的使用收益權限授與承租人,由承租人依租賃物的性質與通常用 法,就不變更租賃物性質的前提下,就租賃物加以使用收益17。 (二)租賃契約乃以「物」為標的物:

租賃契約的標的物必須是「物」,亦即民法第66條以下所規範 的權利客體,包含動產與不動產。至於其為主物、從物、消費物、

非消費物、特定物、種類物,均非所問,即將來可得之物,亦無 不可18

(三)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

不同於使用借貸契約為無償契約,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承 租人必須支付租金。租金為使用收益租賃物的對價,通常以金錢 給付,但不以金錢為限。學者邱聰智認為租金須為財產,如以勞 務作為使用收益標的物的對價,不成立租賃契約19

二、物的概念:

我國民法雖將物區分為不動產及動產,但對於「物」,民法並未作 定義,因此在學說上,對物的解釋有下述見解:

學者鄭玉波認為,物者,乃人力所能支配之有體物,而其堪充為

17 李淑明,債法各論,元照出版公司,2011 年 5 月,頁 121。

18 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元照出版公司,2002 年 10 月,頁 305。

19 同註 18,頁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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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之客體也。有謂物須為有體,惟時至今日,因科學發達,如自然 力(水力、電力),亦應列入物之範疇,吾人對於「有體」二字之解釋,

不必再斤斤計較於「有形」20

學者施啟揚認為,我國民法並未仿照德國民法第90條規定,將物 限於有體物,自可解釋為包括有體物及無體物在內。其次,我國民法 對於「物」並未設有定義性的規定,參酌各國立法及我國民法制度,

物的特性為:人體以外,人力所能支配,可滿足社會生活需要,而獨 立存在的有體性或無體性客體。「電腦軟體」並不是物,「儲存用的電 磁紀錄卡」等則為物21。本文亦贊同此見解。

三、小結:

在案例二中,B公司所提供的教育雲平台及應用軟體,為著作權法 第5條第1項第10款所稱的電腦程式著作,性質上屬於一種電腦軟體,

並非「物」。然而教育雲服務所使用的雲端伺服器,性質上屬於「物」,

網路連線所使用的光纖、ADSL、CABLE等,也屬於「物」。因此B公司提 供A學校使用的權利客體,並非單純的電腦軟體,還包含對物的使用在 內。其次,B公司按月或按A學校使用儲存空間的大小,向A學校收取服 務費用,服務費用為A學校使用教育雲服務的對價,性質上類似民法的 租金。

基此,A學校與B公司簽訂的教育雲服務合約,性質上類似我國民 法的租賃契約。然而教育雲服務合約與傳統租賃契約,內容仍有許多 不同之處,例如教育雲服務合約兼含對非「物」的電腦軟體之使用在 內,性質上應屬混合契約。本文以為,教育雲服務合約在契約性質相 同或類似的情況下,應可類推適用我國民法租賃的相關規定。

第二項 教育雲服務提供者應負的民事契約責任

民法有所謂「契約自由原則」,係指個人可依據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

20 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1986 年,頁 192-193。

21 施啟揚,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11 年 10 月,頁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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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契約,與何人締結契約,以及締結何種內容的契約。只要契約內容不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承認當事人所訂的契 約為有效契約。因此教育雲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應 該依教育雲服務合約的約定。但教育雲服務提供者具有較優勢的地位,其 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若約定免除或減輕其應負的責任,並加重使用者 的責任,對使用者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 第12條規定,該契約條款為無效。此時應回歸適用民法規定,決定教育雲 服務提供者應負的民事契約責任。

其次,我國民法第235條前段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 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所謂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即現時提 出之意。給付的提出,凡給付的內容、給付的時期、給付的處所、提出給 付的人及其相對人,均應符合債務本來的要求,使債權人現實的處於可得 受領的狀態22。債務人必須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方可 謂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倘債務人根本沒有提出給付(消極債務不履行),

或者債務人所提出的給付內容不合於債務本旨(積極債務不履行),都會構 成債務不履行。我國民法債務不履行責任,基本上可分為給付不能、給付 遲延(消極債務不履行),及不完全給付(積極債務不履行)等態樣。

在案例二中,因可歸責於B公司或C公司事由,造成A學校的人員無法上 線使用教育雲服務,或A學校儲存於雲端資料庫的所有資料遺失,或雲端資 料庫遭駭客D君入侵,個人資料被竊取,相關著作也被重製、散布及公開傳 輸。本文以為在此情況下,A學校得向B公司主張不完全給付及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茲將理由分述如後。

一、不完全給付:

(一)不完全給付的要件:

1.債務人須有可歸責事由:

因為「不完全給付」屬於債務不履行的樣態之一,所以必須

22 孫森焱,民法債偏總論下册,三民書局,2007 年 9 月,頁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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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過失責任主義。因此債務人對於不完全給付,以可歸責於債 務人之事由所致者為限,始負責任。

2.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實行給付:

不同於消極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所要處理的問題,在 於債務人雖有給付行為存在,但給付的內容不合於債務本旨。

(二)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

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 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 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學者稱第一項規定為「瑕疵給付」類型,第二項規定為「加害給 付」類型。在案例二中,因可歸責於B公司或C公司事由,造成A 學校的人員無法上線使用教育雲服務,屬於「瑕疵給付」類型;

因可歸責於B公司或C公司事由,造成A學校儲存於雲端資料庫的所 有資料遺失,或雲端資料庫遭駭客D君入侵,個人資料被竊取,屬 於「加害給付」類型。

(三)不完全給付規定在案例二的適用:

在案例二中,若可歸責於B公司事由,A學校得向B公司主張不 完全給付責任,並無疑問。若可歸責於C公司事由,B公司是否應 負不完全給付責任?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 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 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舉凡債務人之代理人及 使用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者,均屬學說上所稱的「履行輔助人」。 C公司是受B公司委託,提供雲端伺服器及網路連線服務,屬於B 公司的使用人。因可歸責於C公司事由,所造成的不完全給付,B 公司也應對A學校負不完全給付責任。B公司可另外依其與C公司的 內部法律關係,向C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 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 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舉凡債務人之代理人及 使用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者,均屬學說上所稱的「履行輔助人」。 C公司是受B公司委託,提供雲端伺服器及網路連線服務,屬於B 公司的使用人。因可歸責於C公司事由,所造成的不完全給付,B 公司也應對A學校負不完全給付責任。B公司可另外依其與C公司的 內部法律關係,向C公司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