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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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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網際網路影響了人類的生活方式,當人們需要查詢資料時,會利 用 Google 或 YAHOO 等搜尋引擎尋找答案;電子郵件則取代了傳統的書 信往來,變成人際互動或業務連絡的主要模式;網際網路也造就了新 型態的電子商務模式,人們利用網路的便利性,不用出門就可以在網 路上消費、娛樂,改變了許多企業的經營模式,造就了一批軟、硬體 業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ISP)。隨著網 際網路的發展,人類社會已經進入數位時代,也對教育產生深遠的影 響。

傳統教育是以教師在課堂上講授,學生在紙本上閱讀及書寫為主 要的學習方式,隨著資訊設備的進步和網際網路的發達,現今教育已 經進入「數位教育」時代。教師將教材放在網路上,學生利用網路學 習、尋找資料,並與教師互動。教學現場則有互動式電子白板協助教 師教學,學生透過電子書包閱讀數位教材。教育已經從教師單向教學,

進入教師與學生雙向互動的時代。不過現今可供閱讀的硬體資訊設 備,包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手機、電子書閱讀器 及電視,因為受限於硬體設備規格或作業系統的不同,教師或學生必 須在特定的硬體設備中管理及儲存資料,無法達到隨時學習的目的。

近年來逐漸發展的雲端運算技術,似乎替「數位教育」未來發展提供 了一個可行的解決之道。

雲端運算的概念是 Google 前執行長 Eric Schmidt 於 2007 年所提 出,所謂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目前並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說 法。有人說雲端運算只是透過網際網路瀏覽器存取應用程式,也有人 說 雲 端 運 算 是 將 資 料 放 到 位 於 網 際 網 路 的 大 型 資 料 中 心 (Data Center),或租用這些大型資料中心的運算能力,以運行自身商業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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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綜合 Gartner 公司與諸多專家意見,雲端運算服務是藉由網路連 線從遠端取得服務的資訊服務型態。在本地端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可 透過網路取得遠方的運算資源。依照雲端運算所提供的服務內容,雲 端運算大致可分為三種服務類型1

(一)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SaaS):

以雲端應用程式提供各種軟體做為服務。服務的使用者不需 要在本機電腦安裝或下載任何程式,就可以透過瀏覽器存取雲端 應用程式所提供的軟體功能,例如 Google Apps。

(二)平台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PaaS):

透過雲端基礎設施資源,支援不同功能的雲端應用,並透過 整 合 的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提供運算平台或服務解決方案,例如 Google App Engine、Microsoft Azure。

(三)基礎設施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

將運算、儲存及網路等資源虛擬轉化為標準服務,提供內外 部使用者存取之用,與以往資料中心類似,又被稱為公用運算,

例如提供運算資源分派服務的 Amazon Web Service,以及提供虛 擬機器與運算服務的 Amazon EC2。

教育雲(Education Cloud)的概念,是應用雲端運算無限延展軟、

硬體與儲存設備,把書包、教材、課堂測驗等對學生學習效果有顯著 幫助的資訊放在雲端資料中心處理,透過雲端桌面服務的方式傳送給 老師與學生2。2010 年 4 月經濟部通過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將於 5 年內投入新台幣 240 億元經費於雲端產業,其中有 16.5 億元將會投入 於教育與學術雲端運算環境,透過單一簽入(SSO)、虛擬機房的雲端基 礎建設,並且整合數位學習資源,建構內容交換平台。此外將各校之 教育行政應用雲端化,以降低對於基層人員工作負擔3

1 彭心儀、施明賢,雲端運算與隱私保護,NCP Newsletter / No.23,2011 年 1 月,頁 18-19。

2 鄒淑文,雲端運算讓每個人都有一部超級電腦,經濟日報,2011 年 4 月 22 日。

3 經濟部,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201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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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務的雲端化,已成為必然趨勢,也為教育擘畫了美麗的遠 景。然而雲端運算所引發之相關法律問題,將來勢必對該技術的發展 及市場產生影響。國際間對於雲端運算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逐漸盛 行,然而迄今仍欠缺實際法律案例,國內討論雲端運算法律問題的文 獻也極為稀少。本文作者任職國內以出版國、中小學教科書為主的公 司,公司擁有數量龐大的教學素材及內容,近年來不斷與政府部門、

資策會、學術單位及其他民間部門,合作推動電子書包、數位學習和 未來教室的發展,並將數位內容雲端化,逐漸發展雲端教育服務。

本文以為,不論教育雲是由政府或民間部門所建置,將來勢必面 臨相關法律問題,例如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民刑事責任之歸屬、資 訊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等問題,然而國內 迄今仍欠缺相關探討文獻及案例,十分可惜,這也是本文的研究動機 所在。

二、研究目的:

我國經濟部提出「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經行政院於 2010 年 4 月核定通過,正式成為我國雲端運算產業發展策略的基礎。此方案明 確揭示以公部門應用雲端運算、佈建相關資訊系統,帶動民間企業的 參與投入,藉以促進產業的發展。雲端運算的應用,是以資源整併重 配置的方法,節省運算資源,精簡資訊設備,並使人員配置專門化,

因此世界各國皆極力促成雲端運算在公部門的應用。

從政府的雲端產業發方案中,可以看到教育部積極推動雲端環 境,藉此計畫將相關教育服務雲端化,並且建立數位資源與內容的交 換中心,發展安全與高速的網路環境,並藉由加強偏遠鄉鎮的網路資 源,利用遠距課輔的方式弭平數位落差。而民間部門著眼於我國學生 人數眾多,市場龐大,也紛紛投入電子書包、數位學習及未來教室的 研究發展,希望能分享教育的市場大餅。

在雲端運算的環境下,我們看到可能的教育遠景,但也必須面對 這項技術可能面臨的法律衝擊。雲端運算是一個龐大的機制,不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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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民間部門所建置的教育雲,都必須透過大型的機構以及集中化 的方式來管理。由於教育雲的使用牽涉到大量的學校機關與師生的個 人資料,教育雲的使用者(包含教師和學生)必然對資訊隱私有所顧 慮。雲端運算引發該問題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因為使用者必須將其資 料儲存於其所無法控制,且不知位於何處的雲端伺服器;其二由於大 部分的雲端技術是屬於「公共雲端」(public cloud),不同的使用者 使用同一個雲端服務提供者的同一技術平台,因此在技術上,使用者 彼此間有資訊流動的可能4

目前雲端服務的資料安全性,多數是靠部分廠商推出資訊安全軟 體,尚未看到雲端服務出現統一的資訊安全標準。有鑑於此,部分機 構如 CSA(Cloud Security Aliance)預定開始針對雲端資訊服務安全制 定標準,雲端資訊安全標準的建立已受到重視。然而政府或民間部門,

該提供怎樣的設備或服務,才符合未來雲端的資安標準?才能解除學 校及學生採用雲端服務在資訊安全上的疑慮?例如發展一種加密技術 讓使用者能夠自己保護自己的資料,同時也能利用一切雲端運算提供 的優勢。此將會關係到該產業未來發展前景,政府在政策上應給與必 要的協助。

其次,如同其他各類型的民事契約,雲端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間 契約關係如何定性?風險如何分配?契約若是雲端服務提供者所片面 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政府部門對契約內容是否應適度介入?當具有市 場優勢的電信業者進入雲端市場,對其他服務提供者是否可能造成不 公平競爭的結果?不法入侵教育雲竊取個人資料或破壞教育雲運作,

行為人應負的刑事責任為何?教師和學生在教育雲上創作所衍生的著 作權爭議?雲端運算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及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條款所 產生的影響?這些都是本文所關注的重點。

網際網路時代的隱私權概念,有別於傳統上隱私權對「個人獨處 權」(The right to be alone)保障的思考,轉向以資訊隱私權及個人

4 李治安,當法律漫步在雲端,法學新論第 25 期,2010 年 8 月,頁 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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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保護為重心。為處理網際網路廣泛使用後,網路上層出不窮侵害 個人隱私權的型態,例如,蒐集個人資料作為商業工具、散布侵害隱 私權的軟體、駭客侵入他人系統以獲取資料、網路業者將客戶的資料 不當的洩露、網路監聽、電子郵件監看…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 修正,特別參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揭示的保護個人資料 8 大原則,包含限制蒐集、品質確保、目的明確、限制目的外使用、安 全確保、公開、個人參與、責任明確等原則。針對利用電腦蒐集、處 理、利用個人資料的情形日漸普遍,及各類型商務行銷廣泛蒐集個人 資料後,其對個人隱私權保護所產生的威脅,立法加以防範。從網際 網路時代走向雲端運算的發展趨勢,個人資訊隱私權被侵害的型態,

或個人對隱私權的合理期待是否有別於過去,而須調整現行個人資料 保護法中對於個人隱私權保障規定,勢必會成為受關注的議題5。 在雲端運算時代,雖然使用者在網路上公私領域的界限逐漸模 糊,使得對所謂合理隱私權的期待保護程度有所爭議。然而,回歸到 最根本隱私權的核心概念,確保不受監視的個人自由,以保護個人的 意志自主與根本尊嚴,屬於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亦即使個人不 必隨時擔心是否受到無所不在的資料紀錄與行動監視,及擁有個人控 制自己資訊應該如何被處理與使用的資訊自我控制權利6。再者,雲端

或個人對隱私權的合理期待是否有別於過去,而須調整現行個人資料 保護法中對於個人隱私權保障規定,勢必會成為受關注的議題5。 在雲端運算時代,雖然使用者在網路上公私領域的界限逐漸模 糊,使得對所謂合理隱私權的期待保護程度有所爭議。然而,回歸到 最根本隱私權的核心概念,確保不受監視的個人自由,以保護個人的 意志自主與根本尊嚴,屬於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亦即使個人不 必隨時擔心是否受到無所不在的資料紀錄與行動監視,及擁有個人控 制自己資訊應該如何被處理與使用的資訊自我控制權利6。再者,雲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