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養方式之類型
關於父母教養方式之研究,有許多研究者翻譯教養方式之類型的名詞各有不 同,林惠雅(1995)教養方式分為權威民主型(Authoritarian parent)、權威開明型 (Authoritative parent)、容忍型(Permissive parent)。王鍾和(1993)將教養方式分為專 制權威型(Authoritarian)、開明權威型(Authoritative)、寬鬆放任型(Permissive)、忽 視冷漠型(Uninvolned)(引自齊君蕙,2006)。其中王鍾和(1993)的研究發現母親採用 教養方式的類型不同,子女行為表現會有差異,其中研究發現,母親採用權威民 主式的教養方式,則子女行為表現越佳;反之母親使用忽視冷漠的教養方式,則 子女表現出不良行為越多。
根據 Baumrind 的研究發現,父母對孩子的控制無法法脫離四個向度:教導、
成熟要求、管束及關愛養育。Baumrind(1966;1967)藉由訪談與觀察,針對學齡前 子女之父母做教養方式之研究,他認為父母的教養類型與幼兒行為相關,並將父 母教養方式分為四類型:
一、 專制權威型(authoritarian)
專制權威型父母對子女要求嚴苛,會設置一套行為標準,去衡量、塑造或掌 控子女之行為與態度,且此一標準會表現在父母權威上,並強調父母至高無上,
子女完全服從父母(引自葉芝君,2009)。此類型父母會維持著自己的威嚴,若無達 到父母之要求,會受到父母嚴厲之處罰,且子女的需求噢意見不被考慮或重視。
父母是此類教養類型之下之子女,行為表現教請向於退縮、心懷不平、缺少獨立 性以及容易有壓力、衝動行為、以及憂鬱。此外,葉芝君(2009)研究發現,父母管 教越為嚴苛,子女反抗性越強,越容易有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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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寬鬆放任型(Permissive)
此類型之父母對孩子衝動時接納、包容性較高,不重視規約,給予子女較多 自由,對於子女之威脅、怒言、哭鬧而退讓,較少使用懲罰對待子女,大多都是 由子女自己做決定。他們很少要求子女行為或態度,反之,此類型父母會忽視或 接受子女不良行為。葉芝君(2009)研究發現,父母過分溺愛或放任,子女容易表現 出較不成熟、自我控制力較差、低的探索動機以及情緒不穩定。
三、 開明權威型(Authoritative)
開明權威型之父母期望孩子能有獨立成熟之表現,與子女間建立清楚的規則,
使子女有符合社會規範的表現,必要時會施予命令或處罰。父母以明理的態度教 養子女,考慮子女需求,並尊重子女意見,且不斷的與子女溝通商量,重視與子 女間之親子關係,親子間也有共同參與活動。Baumrind 的研究發現此類型教養下 之子女性格愉快、與人合作、喜歡探索、自制力強、及學業成就優良的子女。
四、 忽視冷漠型(Uninvolned)
有些學者認為,子女之行為與父母之教養方式是互相影響的。因次 Baumrind 在 1971 年,以「要求」、「回應」之因素,清楚界定出第四種父母教養類型:「拒 絕-疏忽」(引自李宗文,2002)。此類型父母因為忙碌於自己的事情,不參予教養 方式,希望與孩子保持一定的距離,親子間缺乏情感。李宗文(2002)研究發現,此 類型之家長對於自己養育孩子不盡責任,通常他們都不要求孩子,對孩子冷漠且 拒絕,此類型教養下之子女較容易產生自卑心理,是很不適當之教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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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四種教養方式,本研究採用 Maccoby&Martin(1983)以要求(demand) 及反應(responsive)兩個向度,根據上述四種教養方式分為四大類型:「高回應-高要 求」的開明權威型、「高回應-低要求」之寬鬆放任型、「低回應-高要求」之專制權 威型、「低回應-低要求」之忽視冷漠型。下表區分教養分式。
表 2-3-1 Maccoby 與 Martin「回應」與「要求」以雙向度區分表
向度 高回應(接受反應) 低回應(拒絕反應) 高要求(高控制) 開明權威型(以兒童為中心) 專制權威型(父母為中心) (雙向溝通) (權威至上) 低要求(低控制) 寬鬆放任(缺乏指導) 忽視冷漠(缺乏情感) 資料來源:陳秀枝(2008)
綜合上述,此四種父母教養方式之類型特徵如下(王貞雯,2005) : (一) 專制權威型
1. 父母對子女的要求是嚴苛的。
2. 父母控制子女提出或表達自己的要求。
3. 父母以命令子女服從之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
4. 父母從未事先與子女討論所定的規定。
5. 父母十分重視自己的權威,不准許子女有異議或挑戰行為。
6. 子女違反父母之要求時,會受到父母嚴厲之懲罰。
(二) 寬鬆放任型
1. 父母容忍子女所表現出的衝動行為(例如:吵鬧、發脾氣)。
2. 父母很少用懲罰或控制來突顯自己的權威。
3. 父母很少對子女的態度或工作要求(如:有禮貌、做家事)。
4. 父母盡可能讓子女自行規範或決定自己的行為標準。
5. 父母很少規定子女的日常生活(例如:睡覺、吃飯、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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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開明權威型
1. 父母比子女擁有更大的權力,且有更多的智能與技巧去控制某些資源,以 防止子女形成或持續不良的行為。
2. 父母重視子女的需求與要求,但決定權在父母身上。
3. 父母期望子女有成熟的行為表現,並向子女建立清楚的行為準則。
4. 父母堅定要求子女依準則行事,必要時會施以命令或懲罰。
5. 父母鼓勵子女發展個別性及獨特性。
6. 親子之間採取開放式的溝通。
7. 親子雙方皆能肯定並認知彼此的需求、觀點與權利。
(四) 忽視冷漠型
1. 父母十分忙碌於自己的事,很少有時間陪伴或注意子女之行為。
2. 只要不必花太多時間或精神與子女互動,父母對於子女的任何需求都很願 意去做。
3. 父母希望子女保持一定的距離。
從以上之教養類型來看,父母教養方式不同與子女之表現有差異。不論是台 灣或東南亞新住民母親之教養方式,都會因為母親教養方式不同,對子女表現也 有很大的影響 。然而國內近年來也有許多有關於外籍配偶教養子女之相關論文,
且大多都是屬於質性研究,主要偏重於了解東南亞外籍配偶在教養子女上之困境 (陳美惠,2002)。因此,本研究想了解東南亞新住民對於子女教養方式為何,因為 這不僅會對子女本有有影響,也會對國家未來發展也會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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