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文化平權政策與文化近用在博物館運用的現況
一、文化意涵
「文化」通常指的是某一群體享有共同的歷史、語言、習俗、禮儀、生活方式、
價值觀、態度和藝文產物與表現等。全球化造就多元文化大熔爐的現象,因此,「文 化」一名詞不再像過去單一地只用種族、地理位置、語言等來做區別與定義。綜觀來 說,「文化是族群的集體記憶」,文化自覺意識是國家文化建構的動力,而「文化公民 權」則是社會民主深化的文化知能表現。臺灣應透過文化公民權的伸張,來促進公民 參與藝術活動的知能,形成對多元族群文化的包容,繼而達到建立臺灣文化主體性的 目標。相較於歐美國家社會所發展的文化公民權的概念,臺灣文化公民權的概念、發 展與建構仍有落差。我國對於文化能力,較為側重文化藝術層面,特別在於資源的分 配與提供,政府雖已逐步提出政策來落實,文化公民權的發展尚須努力。另外,文化 權的內涵必須在文化政策中有更明確的指認與落實,才能給更多民眾相關權利的保 障。
「文化政策」的定義,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3(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縮寫 UNESCO,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告書,其 定義指某種行動方案,有效運用社會資源,達成某些文化需求,完成有益的、有計劃 的目標;或是指經界定的某些標準,可促進完整人格的實現與正常社會的發展。對當 代的文化政策主要包括兩大要義:第一、文化政策必須生活化,以滿足民眾需求,不與 民眾脫節。第二、文化政策內涵寬廣,不只限於歷史文化或狹義的文學與藝術,在人 文、與科學化思想層面中,涵蓋價值觀、人生觀與生活層面等領域。
在龍應台所敘述的文化政策,就是一個機制把上述種種文化有關的意識與權利,
彼此抵銷的力道爬梳清楚,對照願景和目標,畫出一條清晰可循的路來。在一個開放 社會裡,它不是從上而下的監督、管理,更不是權利的干預、操縱或控制,而是一套 機制,有效地透過整合來創造文化發展的最佳條件與環境。
13 CDIS 矩陣(來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發展指標之方法論手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發展 指標之方法論手冊》(CDIS)分析,評析人廖新田(2015 年 10 月 16 日)。
文化政策的體現,在於資源的分配。受到重視的項目,就會得到資源,迅速發 展。而長期得不到資源的,可能就慢慢萎縮,凋零。文化政策執行者不可能在任何時 期的社會型態中,都具備同等的社會地位與世界觀,因此文化政策必須要透過事前的 研究調查,在多元社會中,能反映出尊重差異的特性,確實使得不同地區的文化在商 業活動中得互相交流並豐富彼此文化表現的多樣性。2008 年文建會主委陳其南在其任 內積極推動「文化公民權」、「公民美學」和地方生活學習中心的實踐,簡單論述,文 化政策目地是要凝聚新的「台灣認同」,必須仰仗「文化藝術」,形成「文化、生命共 同體」,最終實現台灣「文化立國」,強調文化政策的重要性。
二、文化權的文化近用意涵
在國際層次上,對於文化權的討論,從 1948 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4( UDHR)展 開,第 27 條:「人人有權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所生 的福祉」。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協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1966)的第十五章也提出重要主張,來保障每個人參與文化 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的權利,以及創造文化藝術產品的權利等(Fisher et al, 1994: 43)。
國內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則以文化平權15為核心並定義為:「文化生活是人民的基本權 利,國家必須積極確保人民的文化近用,不會因為身份、年齡、性別、地域、族群、
身心障礙等原因產生落差。臺灣是個多元文化並陳的社會,在文化上,肯認多元群體 之文化差異,使臺灣各族群能互相認識並了解彼此之差異,進而接納且欣賞不同文化 所具有的差異,以避免各種形式的歧視與偏見。另於資源分配上,應追求有效及均 等,使所有人都有均等的機會,也避免資源重疊而失去效用」。
Turner 指出,文化公民權的提升意味著如何更成功與更有創意的參與國家文化,例如 近用教育機構、較為適合的語言、文化認同權等。易君珊(2016)在障礙文化與社會正義
14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聯合國大會於 1949 年 12 月 10 日通過發布。
的文章中也提到,文化活動能凝聚不同邊緣化族群、弱勢者經驗、角度與立場,使之 在主流文化中集體現身。因此,博物館、傳統文化節慶活動等就形成主要的領域及方 式,能協助公民得以發展多種認同的可能(Turner, 2001: 12)。由此可見,文化參與、
文化近用、文化政策等均屬文化權利的一環。
何謂近用?英文是 access 一個可以進入的途徑或通道,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 術領域資訊網-對於 accessibility 譯為可接取性、可近用性…,現今,博物館多譯為「近 用」及「友善平權」,讓民眾能親近參與。而文化權規範目的乃在保障每個來自不同文 化背景的個人,得以自我決定、實現與發展;不僅需要參與其所歸屬或感興趣的文化 活動,更需要接受不同文化價值及資訊。文化平權的概念,運用在博物館就是希望讓 博物館成為易親近的學習空間,讓不同群體的觀眾都可以在這找到適合自己的學習方 式,與博物館零距離,使這場域得以成為全民的博物館,讓每個人接觸文化資訊的權 利與機會更均等。
三、文化多樣性
文化多樣性16是臺灣社會最珍貴的無形文化資產,多元文化主義也的確強化了少數
族群文化權的保障。文化部為積極推動文化平權政策,利用多元文化時代的博物館,
使其能理解差異、促進和平及文化創意的表現,持續引進及鼓勵多元友善平權的各式 藝文活動與計畫,例如以國立臺灣文學館「本土母語文學展」及國立臺灣博物館「新 住民服務大使」為範例,推動多元語言服務;其所屬館所為確保不因特定身分、社會 性別、身心狀況、年齡、地域、族群等原因而限制公眾參與藝文活動,以彌平文化落 差,落實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展現臺灣多元社會及文化多樣性的特色。
16文化多樣性公約:所指的文化多樣性為,「文化社會或群體用來表達的多種方式,此表達在該社會及群 體中傳遞。文化多樣性不僅以各種不同的文化表現,透過各種人類文明資產被表達、擴充及傳遞之不 同方式所呈現,並且透過多樣性的藝術創作、製造、傳播、分配及享有之模式,不論其方法及被使用 的科技為何」。
四、文化近用在博物館運用的現況
最友善的距離,就是沒有距離。文化權之主要內涵是「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當 個人欲主張或享有參與其所選擇的文化生活前,必須有可讓個人作為選擇參與之文化 活動或文化表現存在作為選項,倘若實際上文化活動極為稀少或文化表現之內容亦匱 乏,民眾根本無文化生活可參與,遑論文化權之實現。當缺乏相關文化平權知識時,
影響的不只是生活美學中強調的普及性、教育性與可近性,影響更多的是,加深弱勢 族群或長者邊緣化的危機。2012 年文化部開始關注「文化平權」的議題。設立了「文 化部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成立「文化部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推 動小組」,「文化平權」初期規劃包含從勘查藝文場館的無障礙現況,到扶植身心障礙 者藝文團隊專門展演空間等的計畫。前者具有迫切的需要,後者的規劃雖為美意,但 以初期文化政策來說,缺乏整體社經脈絡與政治文化的思維;忽略台灣藝文產業現有 的侷限,以及身心障礙者藝術美學教育參差不齊的現況。
2013 年文化部針對身心障礙者的「促進藝文參與落實文化公民權」進行研究、
2016 年底整併相關的平權小組,也在 2017 年開始定期召開「文化平權推動會報委員 會」會議並訂定「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17,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 化近用權之促進及推廣相關活動。文化部率先從直屬中央的藝文場館來推動文化平權 的政策,另針對文化部在文化平權推動作為的緣起、目標、策略、實施內容、實施步 驟及發展等。目前文化部或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有提供各單位以補助案的方式來申請方 案執行經費,但這樣的方案多半是特殊、專場、針對某種障礙者的方式來提供服務,
而尚無全面性提供公平自主選擇參與的方便性。但,透過文化平權的政策,也的確讓 大型的藝文場館開始重視構思,如何改善目前仍有阻礙的藝文環境。
在 2013 年臺史博為落實文化平權訂立「國立台灣歷史博物友善平權政策」,強調 提供並鼓勵不同族群、收入、職業、年齡、能力、性別及性向的所有族群使用和參 與…,尊重包容多元社群,並於博物館展示中呈現多元文化,積極提供多元藝術欣賞
17文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106 年 5 月 5 日訂立)迄今,期間修訂擴大補助對象(需含婦女、身 心障礙者、偏鄉弱勢、高、幼齡人口、新住民、原住民、客家族群等),並納入多元文化理念,使之齊 備。至 109 年補助項目為針對性別、身心障礙、族群(新住民、原住民等)、偏鄉、語言及高、幼齡人
口或其他相關對象,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活動等之「示範計畫」,不補
內容及活動,降低各種年齡或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之限制,以鼓勵平等參與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