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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的勞動控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文化產業的勞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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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文化產業的勞動控制

由於本文希望探討部落客接受贊助書寫的情況,探討此情況下部落客可能受 限的自主性和程度,因此本節借用過去對勞動過程中的控制相關的文獻,做為討 論的切面。

一、勞動過程中的控制

(一)、強制與甘願

當代有關勞動與勞動過程的討論,許多源自 Marx 的論述。Marx 界定勞動 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過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間 的物質變換的過程」,是一切產品價值形成的來源。勞動過程有三個要素:有目 的的活動或勞動本身、勞動對象與勞動資料(使用的工具)。這裡所指的性質,

是一般形式的勞動過程,也就是撇開各種特定的社會形式而加以考察的。(Marx, 1867/吳家駟譯,1991)

而在資本主義下的勞動過程,包括了前述的一般性質,但也有其特殊性。在 資本主義的生產下,工人必須在市場上販賣勞動力(labor power)給資本家,

其勞動(labor)的成果屬於資本家。勞動力的買與賣隱含地決定了這種生產過 程的特殊性及其本質,即資本家是「以萃取剩餘價值為目的的生產」。為確保此 目的,資本家會監督勞動過程。(謝國雄,1997)

Marx 之後,Braverman(1974/谷風編輯部譯,1988)進一步談勞動過程 中的控制。他提出,資本家對勞動者的控制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勞動力(labor power)到勞動(labor)的不確定性,使得資本家必須確保前者能有效轉換到後 者。而「構想和執行的二分」,資本家剝奪勞動者的技術使其「去技術化」

(deskilling),則是實行控制的方式。

Burawoy(1979/林宗弘等譯,2005)則挑戰了 Marx 與 Braverman「勞 資衝突」的預設框架,提出另一種「控制」的型態。Burawoy 經由工廠民族誌 的研究,在田野中觀察到一種勞雇之間和諧的狀態,不需要資本家的威嚇、強制

(coercion),工人就自願地提高產量。他稱此情形為「志願性順服」(voluntary servitude)。這種「順服」,並非自然而然,而是經由工作現場的制度安排與運作︰

趕工遊戲、內部勞動力市場、內部國家等機制,調合雙方,製造或強化而來的「共 識」(consent)。剩餘價值的順利取得,應該理解為「強迫」與「共識」組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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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的結果,不同的生產體制,對應不同比例的組合。

Burawoy 進一步提出「生產的政治」(politics of production),強調工作的 情境,不僅涉及經濟的面向(物品的生產)、也涉及政治的面向(社會關係的生 產)、與意識型態的面向(對這些社會關係的經驗的生產)。(Burawoy,1985,

轉引自謝國雄,1997)Burawoy 區分了生產過程的一體兩面,兩種層面的關係︰

一種是「生產關係」(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是某個生產模式中針對剩餘 價值所發生的剝削關係。另一種是「生產中關係/生產時的關係」(relations in production / production relations),即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包 括工人與管理者之間、同事之間等,這種關係可以被用來生產同意、掩蓋剩餘價 值。

Burawoy 的觀點,開啟了勞動過程研究的另一的典範,但也有許多關於他 強制(coercion)、與同意(consent)概念的批評,例如比例與界線如何衡量?

「同意」指涉的概念不夠清楚等等(林宗弘,2005)。但另一方面,他的角度與 對權力和控制的理解,可以幫助研究者處理勞動過程中結構與能動、主體與客觀 形勢等的關連,特別是勞動者的主體性(subjectivity)如何被建構;後續有許多 研究者則引進傅科的理論來探討這部分,以及權力與抗拒的相互構成。(謝國雄,

1997)。

謝國雄(1997)認為,Burawoy 探討了生產過程中,例如現場文化/工作 場所發展出來的規範與社會關係,製造出來的意識形態效果,不過沒有探討意識 型態前提[文化]可能被援引使用來製造順服。他的一連串本土勞動研究,提出了 在勞資之間共同建立的某種「文化邏輯」的作用性,在社會事實的影響之外,從 而進一步探索主體性在勞動過程中的角色。或者有意無意間,挪用既有的意識形 態/社會關係,可造成的控制效果。

(二)、文化工作者的勞動與其控制面向

前述的勞動過程理論,是以工業時代,製造業的工廠內,具有雇傭關係的勞 動過程為原型。對服務業人口超越製造業的晚期資本主義時期,例如後工業、後 福特、彈性雇用的背景、或不以製造實體產品為主的服務業、情緒勞動者、文化 工作者等而言,這些概念都必須重新調整,以適用對現今情勢的思考。由於本研 究討論的對象主要生產廣義的文化內容,因此以下回顧文化勞動相關的研究,包 含其產業類型、工作內容的特性、勞雇關係等的不同,影響勞動者的階級位置認 同、偏重控制的面向、以及可掌控的程度。

首先,文化勞動的特殊性,是文化內容的生產與生產者的獨特性(此一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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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環繞著創作者個人才能與特質而形成),因此文化工作者(/藝術家)與其作品 之間,有著難以分割的連結。由於獨特(unique),原創(original),在產製場 域有一定的自主(Ryan, 1991;林富美,2006)

再者,文化勞動者的勞雇關係,除了薪資勞動之外,也有約聘技藝人員的方 式,此類文化勞動者身為自由工作者,在沒有固定雇主的狀況下,對於勞動的控 制權似乎較高,又因為與雇主簽定的是販售勞動成品而非勞動力的承攬協作契約,

因此在階級位置的認定上有模糊的空間。不過,研究者多認為如今文化場域逐漸 為商業與資本邏輯滲透,形成文化產業的體系,藝術創作者成為文化產業的生產 過程中「創作階段」的工作者,對作品無法有完全控制權、無法掌握流通階段過 程等。(劉昌德,2004;Ryan,1991)

另外,文化勞動的特點還包括單獨作業,可能削弱集體意識與集體行動的可 能;約聘技藝人員多半經過經紀中介,勞雇關係涉及三方;因為累積名聲的前提 是,作品是否上市,以及產製組織的市場行銷市場排名機制或明星體系的建立、

加上「有市方有價」的勞動給付,形構生產場域的生產共識(林富美,2006)

不同產業特性,對於勞動控制的面向可能也有所不同。例如以服務業勞動而 言,空服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為乘客製造愉快舒適的情緒,稱之為「情緒勞動」

(emotional labor),空服員的感情和情緒也因而被納入公司管理控制的範圍,

服務業對馴化身體的控制、情緒的管理,比一般製造業勞動過程更為顯著,但又 因為執行上的效益考量,必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自主操作空間。(藍佩嘉,1998)

而文化產業中對於(其中的勞心工作者)控制和自主權的探討,多在於作品的內 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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