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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文化與博物館的治理

一、文化與治理

Foucault 本人從未直接提及文化治理的字眼和想法,而後被延伸運用到文化治理,乃至於 博物館治理的範疇,是後繼學者將他的治理性23概念擴展開來,成為各領域詮釋理解權力、管 理等整體/機構與個體關係的連結。在博物館/博物館學領域中,談論文化與治理議題首以 Bennett 為最佳人選。而做為治理性概念重要的操作工具:權力,其目標在於人口,經由一系 列制度、程序、分析、反省、計算與謀略後的運作(Foucault, 1991a, 2007)。由此指涉到博物 館學中可以對應來看的是博物館實踐與目標對象:觀眾,而博物館最直接的即是透過展示向其 目標實踐權力運作,故延伸探討博物館展示的分析與效益,本研究嘗試以展示治理來進行探討 主軸。

Foucault 的治理性初始也是延續其規訓24系列中對於權力的探討,他將規訓當成是治理方

23 談展示治理,首先要對本研究所採用的「治理」一詞稍加定義。這個治理辭彙相當多樣,就吳彥明 2011 對於 Foucault 有關治理性的思想梳理發現,這些辭彙包含有治理(government)、治理性(governmentality、government mentality)、治理理性(governmental rationalty)與治理的藝術(art of government)。而且他彙整學者們對於這些名詞 的討論與評論,他假設依照 Foucault 的思維,這些相似名詞實指同樣的概念與事情。也因此,本研究據此決定 統一採用治理性(governmentality),以統整本研究的探討論述。

24 Foucalt 名著「規訓與懲罰」以監獄管理為例,探討國家機器利用技術、制度、空間在對於個人身體進行權力 宰制;該書對於權力的剖析也被 Bennett 與 Hooper-Greenhill 博物館學者運用以討論博物館作為知識建構的權力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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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一種權力技藝,但此時他又將規訓稱為管理(regulatory),以便於與治理區別(吳彥明,

2011)。Foucault 的治理性概念是在 1978 年的演講中首次提出來:「在 1978 年,Foucault 使『治 理性』(gouvernementalité)概念就位」(Gros,轉引自何乏筆等譯,2006)。這樣的概念使他過渡 到最後關於主體性實踐的分析上,是朝向自我治理的方向,也是個體的治理性,這樣的治理性 有其西方宗教上的依循,亦即基督教中牧師權力的行使,使得個體可透過告白來贖罪等調整自 我(Gros,轉引自何乏筆等譯,2006)。這個牧師權力的討論可從基督教的牧領關係歷史與政治,

他認為這樣的權力是一種個體與個體之間的關係形式,是一種被合理化的特殊形式(吳彥明,

2011),這部分與宗教有關的概念部分將有助於本研究案例敦煌主題內容中對應於西方基督教 與東方佛道教思想上對於信仰者的影響力,以及呈現在個體實踐時的行為模式分析。後續他在 1978 年的演講〈政治與理性〉中又提到治理性的關係,他說到從歷史去追尋到治理藝術是在 於幾種假設情況下:「首先,權力並非一個實體,……權力只是某種個體之間的關係形式……

其特性在於某些人可以全面決定其他人的行為;第二,個體對他人的治理—男人對女人、成人 對孩童、階級之間或科層組織對一群人口—包含一種特殊的理性,而不是工具性暴力;第三,

對於權力的反抗不是以暴制暴,或是批判制度,責任理性也不足夠,而是必須質疑理性的形式,

或質問〝這樣的權力關係如何被理性化〞?第四,延續幾個世紀以來,國家一直都是最重要且 無可否認的人類治理形式……政治理性所造成的必然效益便是同時個體化與整體化」(Foucault, 1988a: 83-85)。也就是這段演講促使他對於治理性的想像從權力機制不再只是對於群體或是事 務的佈署,更是牽涉到整體化的當下又進行個體化。

Foucault 在 1980 年的講座中對於治理性在個體化的概念上有了明確定義,他說:「個體被 他者驅使以及如何引導自己所接觸的點,我認為就是治理。治理民眾,廣義來說,並不是強迫 民眾作治理者所希望的事情,治理總是在強制的技藝與透過自己建構或修正自我的互補或衝突 過程之中達到一種可變動的均衡狀態」(Foucault, 1993: 203-204)。接著 1981 年 Foucault 又整 理定義治理性為:「引導個體與個體引導自己所交會的接觸面」(Foucault, 2005: 548)。這個觀 點在 1982 年他又忽然於 Vermont 大學講座 Technologies of the Self 中提出:「在對於他者以及 自我支配之技術的接觸面」(Foucault, 1988b: 19)。Foucault 進一步更清楚分析權力與治理之間 的關係時,他強調治理不是一個制度或管理方針,而是導引個體或群體行為的方式,甚至還須 經過精準的考量與計算形式後,才產生的行為模式。Foucault 最後提到:「換句話說,權力…就 是治理的操作。一個人可以治理一個社會、團體、社群、家庭;甚至一個人。當我說『治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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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時,意思就是說他可以決定一個人的行為……因此,如果你喜歡的話,廣義來說,治理 性就是一組權力關係以及得以讓權力關係運作的技藝……」(Foucault, 1996: 410-411)。再具體 一點的說,他認為治理性是自我與自我之間的關係,其概念應該會包含一系列能建構、定義、

組織與制度化個體在處理彼此之間關係時可運用之策略的實踐(Foucault, 1997c: 300)。總結來 看,最後 Foucault 還是強調個體化的重要性高於整體化,個體主體的建構上是透過自我與他人 的關係來進行,亦即是建立在與他人的連結上,個體主體才得以實踐。也就是說個體在整體結 構制度下,有進行自我建構與修正的治理過程。如果說展示治理有其實踐的可能性,在於依循 於博物館專業制度結構下的博物館展示策劃者(以圍繞在策展人為核心的策展團隊),建構與 發展一套足以取信於觀眾的展示文本架構,從過程中與成果理得以讓參與規劃者與觀展的觀眾 得以在其中得到個體化的自我權力技術。

Foucault 對於治理性的概念與理論運用到博物館策展人的自我技藝實踐上,也是有討論。

回顧林宏璋 2018 的策展系譜,「策展(curature)的『照料』永遠夾雜在治療(cure)與控制(control) 之間,如中古時代確保宗教儀式進行的神職者以及照料幼兒、瘋癲者的醫護人員;一方面具有 健全身心的意義,同時是對於遭受傷害之靈魂的照料與治療者」。對於 Foucault 牧師角色的治 理性,與策展人字源 curator 有著異曲同工的功能性。策展人到當代做為一個有照料與治療責 任的角色,演變到一套制度化的工作模式後,策展人成為有權力決定、判斷與執行一項具有知 識詮釋、主題論述與文化載體、教育觀眾的工作時,其照料物件的表現在新博物館學中轉向以 關懷人為主的博物館事業中,具有與他者強烈連結的必要性,因此策展人處理策展工作事務時,

可回到 Foucault 自我照護的治理性概念上來思考。其次,Bennett 從文化研究角度,將治理性 帶入社會交往的概念後,以技術層面來探討治理機制也可做為策展治理實踐的討論基礎。

在文化研究關於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 or culture governance)討論之中,以 Bennett 最著。他以社會交往的概念去詮釋治理性,以連結文化、社會與治理性之間的關係。他認為可 從兩個部份去理解文化與社會交往的關係:其一是「…關注文化技術對社會交往產生影響的方 式,這些作用能夠帶來行為方式的具體變化(或使之不變),社會交往在此被解釋為某些問題(態 度和行為)的一個具體的“星叢”(constellation),它起源於與眾不同的統治策略」。第二是

「“社會交往”的出現,我們可以稱之為“文化”發展,成為一套特定的工具(技術),它為了 實現特定目的而對社會施加影響」(Bennett, 轉引自王杰等譯,2016:270)。他認為文化與社會 交往都不是恆定不變的,因此他又加入治理性來討論兩者的關係,也就是 Foucault 關於技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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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的概念來說明:「這種區別是通過把文化表徵為一套獨特的知識、技能、技術和機制實現的,

它(通過與權力技術相關的符號技術系統所發揮的作用以及通過自我技術的機制的運作)以一 種獨特的方式對社會交往起作用,並在這種關係中與其結合」(Bennett, 轉引自王杰等譯,2016:

273)。可知他受 Foucault 的治理性影響(technologies of the self),並提出他個人的見解後,朝向 文化問題上去建構其理論,開始與科學研究等連結,重新為文化提出他個人的定義。首先他對 過去文化研究中文化的定義加以分析:「……當然在這裡,最重要的獨一無二的影響是雷蒙德‧

威廉斯的著作,特別是他所建議的兩種文化之間的區分:一種作為“特殊的生活方式,不論它 是一個人、一個時代還是一個集群的生活方式;另一種是狹義的,作為智性活動的作品和實踐,

特別是藝術活動”。………對於威廉斯而言,“文化”的歷史和意義因而根據它與“審美”、

“藝術”、“文明”、“人性”和“科學”的關係而被想像為可書寫的。儘管不懷疑這些選擇 的實質作用,它們的不完全性同樣也是明顯的,例如依據“道德”和“行為方式”來考慮“文 化”就會造成截然不同的後果─將分析指向完全不同的話語領域。」他認為這樣的定義下來探 討文化治理有其不周全的地方,因為「……威廉斯和相應的許多隨後的英國文化研究中的定義 的討論,錯過了 18 世紀晚期和 19 世紀的轉變的最有特色的層面,這種層面曾經影響了文化的 變化與衝突的與語意學的命運。這是因為出現了新社會管理領域,文化被建構為既是管理的對 象又是管理的工具:就對象或目標而言,術語指涉著下層社會階級的道德、禮儀和生活方式;

就工具而言,狹義文化(藝術和智性活動範圍內)成為對作為道德、禮儀和行為符碼等領域的管 理進行干預和調節的手段」(Bennett,轉引自王杰等譯,2016:207-210)。因此當文化是治理的 對象時,博物館展示的內容是需要被掌控的;而當文化是治理的工具時,展示是進行教養、馴 化的技術手段之一。如果文化是一種智識活動,展示是一種工具,而策展是一種文化實踐,策

就工具而言,狹義文化(藝術和智性活動範圍內)成為對作為道德、禮儀和行為符碼等領域的管 理進行干預和調節的手段」(Bennett,轉引自王杰等譯,2016:207-210)。因此當文化是治理的 對象時,博物館展示的內容是需要被掌控的;而當文化是治理的工具時,展示是進行教養、馴 化的技術手段之一。如果文化是一種智識活動,展示是一種工具,而策展是一種文化實踐,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