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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階層收購概論

第四節 管理階層收購引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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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除每季須支付會計師查核費用及每年上市維護成本外,尚須遵 守諸多法令規範,包含公開發行公司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定時公開財務業務資訊、

揭露董監事內部人持股等。當管理階層若藉由購回上市公司發行在外之股票,幫 助公司下市,可降低上市時依法必須支出之相關資訊揭露與公司治理之成本,諸 如執行時間、律師費、會計師查核費用及董事責任保險等,且原先上市時須遵循 之營運申報及監管規定獲得鬆綁,企業決策之時效及決策彈性可望提高,避免公 司重要資訊因依法必須公開所可能錯失的商機,有利於公司快速針對市場變化及 投資機會做出回應。

第四節 管理階層收購引發的問題 第一項 利益衝突

公司治理制度的設計係出於保護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提升公司營 運效率,而管理階層受公司股東委任,負有忠實義務、資訊揭露等信賴義務,應 將公司股東之利益優先於自身利益之上,避免自我交易(Self-dealing)的發生,為 公司股東追求利益最大化,以降低代理成本33。故於面臨管理階層收購時,管理 階層基於賣方角色,應代表股東爭取更高的收購價格,甚或避免收購後造成公司 下市,不利股東權益之結果。

然而管理階層收購具有「管理階層相同」之特性,管理階層身為收購方,必 有設法將收購價格壓低以減少其收購成本之動機,將有違股東並不希望股價下降 之期望34。在一般公開收購中,為確保公開收購能順利進行並考量公開收購所須 付出之高成本,公開收購人不會貿然以過低之收購價格提出要約;而實務上台灣 上市公司許多為家族企業,控制董事會運作之管理階層,往往也是大股東並掌握

33 參閱林仁光,董事會功能性分工之法制課題-經營權功能之強化與監控機制之設計,臺灣大學 法學論叢,35 卷 1 月,頁 180,2005 年。

34 蔡鐘慶,投資銀行業務-企業融資收購之簡介,證券暨期貨月刊,22 卷 2 期,頁 48,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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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致在管理階層收購時,因管理階層在公開收購前已掌握目標公司相關 股權,故可能以無法反映公司真實價值之較低收購價格成功進行公開收購,而管 理階層於收購時因濫用其經營控制權及資訊優勢,對公司股東可能造成之侵害。

體現在以下兩處:

一、收購談判與決定:

收購活動進行前,管理階層身為買方,將致力於降低股票之市價,若能造成 股東誤判股票而將股票脫手,管理階層得以用較少資本完成收購;管理階層在資 力不足之情況下,結合其他投資者(如私募股權基金)組成一 MBO 團體,以利收 購的進行,而在面對收購資金,以及喪失經營權、工作與薪資的風險下,管理階 層更有動機做出有利於自已或是私募股權基金,而非出於維護目標公司之整體利 益之行動,此勢必無法落實為公司股東追求合理最高價值的受托義務35。此外,

實在難以想像身兼買家兼賣家角色的管理階層,能具備公平獨立性而對收購價格 與相關條款協議之審議程序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其他股東在收購過程中若無人 積極代表其利益,遭管理階層侵害之風險將大為增加。

二、資訊揭露之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

相較於其他收購人,由於管理階層乃公司內部人,對於公司資產價值及未來 營運計劃等往往享有先天上的資訊優勢,除有利於知悉公司目前股價未充分反映 公司真實價值時即進行本公司之收購,並得利用本身對司的資訊優勢與影響力,

操控公司資訊揭露之程度、方式及時機,先一步達成較具優勢之交易,並阻礙外 來收購者,使其知難而退。故常引起批評,認為管理階層乃是趁標的公司市價處 於低檔時,以低於應有收購價格收購標的公司,其中多涉及不當之財富移轉,損

35 周群人,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交易與規則-兼論下市交易,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66,2008 年。

(fairness opinions)」交由公司董事會審查,以履行其信賴義務。有學者認為,金 融機構評估之基礎資料係由管理階層提供,其真實性及完備性情形顯有疑慮,且

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以負債之法律形式提供實質上為資本之 資金之行為39,乃企業及其投資者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資和投 採取管理階層收購之誘因。See J.Fred Weston, Juan A. Siu, Brian A. Johnson 著,吳青松譯,企業 併購與重組,雙葉書廊,2004 年 6 月,頁 497-499,2004 年 6 月。

37 See Bill Shaw,Resolving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Management Buyouts, 19 Hofstra L.

Rev.151,152(1990)。

38 Dale Arthur Oesterle & Jon R. Norberg, Management Buyouts: Creatubg Or Appropriating Shareholder Wealth?, 41 Vand. L. Rev.218,219(1988)。

39 蔡朝安、洪瑞隆,資本弱化稅制之現狀與立法展望,月旦財經法雜誌,19 期,頁 24,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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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稱(OECD)於 1987 年所發布的「資本弱化委員會報告(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Report On Thin Capitalization)」之說明,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 應該為1:1,當權益資本小於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40

管理階層由於資力有限,無法憑一已之力完成收購,須仰賴金融機構融資或 私募股權基金等外來資金支付大部分併購對價,並常以目標公司之資產及營運作 為擔保來大量舉債,甚至轉由目標公司承擔融資債務,藉由槓桿操作完成收購。

而實務上常見之操作模式,乃由包含管理階層、私募股權基金在內的MBO 團體 先設立以併購為目的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作為公 開收購主體,再向金融機構取得大量融資,搭配自有資金收購目標公司,收購完 成後再將此特殊目的公司與目標公司合併,並以目標企業作為合併後的存續公司,

使特殊目的公司因融資所生之負債一併注入目標公司,融資債務自然而然地就由 目標企業承擔;但如此將造成目標公司負債佔總資產比率過高,形成所謂「資本 弱化」情況41,公司將因此承擔相當高的財務風險。

在 2011 年國巨案後(詳本文第三章第一節),主管機關修正「公開收購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項」(詳本文第三章第一節第四項第三款),要求說明對於資本弱化 的評估,故在現行併購實務上,公開收購人之資金來源部分,若是採用銀行融資 借款以取得收購資金時,通常是以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作為融資之 擔保品,並非以被收購公司之重要資產作為擔保品,故對被收購公司之財務業務 健全性已無直接重要不利之影響。

40 See Paragraph 10-13 of Committee on Fisacal Affairs’ Report ON Thin Capitalization, OECD ,reproduced in Vol.II of the loose-leaf of th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t page R(4)-1,24。

41 胡詩梅,私募股權基金與其對目標公司公司治理之影響,臺北大學碩士論文,頁 151,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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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小結

被收購公司管理階層於收購案中同時具有買方與賣方雙重角色,在買方想低 買,賣方想高賣的情形下,利益衝突不言自明,再加上管理階層為內部人,對於 公司內部營運狀況及未來前景的掌握度遠超過其他股東。另一方面台灣管理階層 往往同時身兼大股東,在此情況下就現行國內現行併購法制下,當被收購公司管 理階層進行收購時,在管理階層兼控制股東同意下,該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幾無招 架之力,除對價格合理性與否無置喙餘地外,更喪失是否決定應賣其持股的權利。

在此情況下,少數股東股權的保障更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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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我國管理階層收購案例評析

第一節 管理階層案例一─國巨案 第一項 國巨公司背景介紹

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巨)與陳泰銘

國巨(上市代號2327)由陳木元(陳泰銘兄長)於 1977 年成立,1983 年上市。

為被動元件製造及服務的領先公司,提供一般規格及客制化的電阻、陶瓷電容、

磁性材料、天線、鋁質電容、電感等產品及各項產品設計和運籌相關之各項服務。

與陳泰銘創立之台灣阻抗公司合併後,陳泰銘屢次透過併購積極擴張事業版圖。

本案發生時國巨股本為290 億元,陳泰銘時任國巨董事長。

2.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 L.P. (以下簡稱 KKR)

KKR 於 1976 年由 Henry Kravis 及 George Roberts 成立,為全球頂尖的私 募基金投資公司。截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KKR 總管理資產達 610 億美元,透 過全球14 個辦公室管理其旗下多個投資基金及多樣資產。其最著名之惡意槓桿 收購菸草商RJR Nabisco 案,收購資金的規模雖然超過 250 億美元,KKR 使用 的現金卻不到20 億美元。

2007 年 6 月,KKR(透過 CIHL)投資國巨發行的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約 2.3 億 美元,當時設定投資年限為七年,並以台幣兌美元匯率 33.01、每股 16.15 元為 轉換價,國巨配股、增資或股價表現較差時,皆可據以調整轉換價格,截至2011 年4 月 6 日(公開收購前),KKR 的轉換價格已經調低到 10.955 元,如全部行使 轉換權,將占稀釋後股權之23.76%17,即一經行使可直接躋身國巨最大股東。

3.控制結構之改變

TMPC Holdings Limited

英屬開曼群島商 CIHL Parent Limited

英屬開曼群島商Alphar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荷蘭商Alphard Investment Netherlands Cooperatief U.A

遨睿

國巨 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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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併購過程

第一款 公開收購申報內容

2011 年 4 月 6 日,遨睿公司及其唯一股東荷蘭商 AINCUA 向金管會證券期 貨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等機 關,提出遨睿公司公開收購國巨公司之100%普通股股份申報,遨睿公司及荷商 AINCUA 轉投資及股本、貸款投資申請,以及遨睿公司就公開收購案之事業結 合申報,有關公開收購國巨公司之100%普通股股份之主要申報內容如下:

一、公開收購對價: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台幣 16.1 元整。若以完全稀釋後股 本計算,公開收購總金額達新台幣467.8 億元,相當於美金 16 億元。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預計收購之最高數量全數流通在外之普通 股,惟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776,897,934 股普通股時,則 公開收購之條件即告成就。

三、公開收購期間:自2011 年 4 月 6 日中午 12 時起至 2011 年 5 月 25 日止。

四、收購目的:本次公開收購一旦完成,遨睿公司與國巨公司將召開董事會或股

四、收購目的:本次公開收購一旦完成,遨睿公司與國巨公司將召開董事會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