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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之爭議

第四章 管理階層收購之現況及少數股東權益保護

第五節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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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幾種典型說明,可以發現獨立專家是否確實已對非財務因素進行實質評 價或調整?在評價過程亦未具體說明。另在報告中常會出現所謂「關鍵因素」卻 未見其關鍵影響為何?雖因非財務因素評價不易,但就目前國內實務上對於非財 務因素之評價原則或基礎,似乎仍有不足之處。

第七項 小結

各企業進行併購交易的核心關鍵議題在於併購價格,而就目前國內法規來看,

獨立專家所出具的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為併購價格重要的參考依據。其評定價格 是買賣雙方能達成併購交易的先決條件。在併購實務中,併購雙方之經營階層通 常會先就併購交易及價格有共識並設定股份價格區間,其後委由外部之獨立專家 於評估併購標的之價值時盡其所能符合先前併購對價之合意數額,進而貼進該股 份價格區間,最後以該價格區間作為被併購方換股比例之依據,獨立專家之意見 反而淪為雙方所定價格擔任背書之工作。雖然法規範明文限制獨立專家與公司間 之利害關係,惟獨立專家係由公司經營階層所委任,且於報酬設計上通常帶有成 功報酬之性質,故不禁懷疑其獨立性能否確保?是否將導致獨立專家出具之合理 性意見書產生偏頗之結果? 是否能達成併購交易中保障小股東之利益?

第五節 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之爭議 第一項 基本概念

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dissenting shareholder Appraisal Rights),係指當 公司股東不同意司進行某一重要而具基礎性變更(fundamental changes)行為時,

依法給予該股東得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股之權利95。異議股東股份收買

年7 月 30 日)。

95 劉連煜,同註 59,頁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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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多數決制度下不同意見股東之權利96 ;以企業併 購為例,若併購之績效未能彰顯,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此種情況下,股東權益 通常係經由股東之表決權表示反對意見、於董事違反其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ies)時,依法向董事求償之相關制度以及股份收買請求權等方式加以保障97

詳言之,在股份有限公司具獨立法人格,公司資產和股東個人資產分離之情 形下,除非公司有盈餘而股東受盈餘分派或公司解散,否則股東不得任意取回其 投資,以維持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穩固;又股份有限公司係屬社團法人,對於因 多數決所形成公司重要而據基礎性之變更,如公司主要結構突然改變,而該變更 後之情形,風險及報酬顯與投資時有異,此時對於反對該變更之少數股東應如何 保護,即生問題。早期公司法制對此情形,係給予股東否決權,亦即任何涉及公 司重要基礎性之變更,應得到全體股東之同意,然此種設計,顯不足以應付股東 眾多,股權結構相對分散之現代公司型態98;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原為解決少數 股東股份流動性的問題若該少數股東出讓其股份,則可能面臨未上市櫃欠缺流通 性而無法出脫,上市櫃公司因此種決議時引起股票價格之變動,損及其取回投資 之可能99。故其股份收買請求權係給予少數股東合理的退場機制,有保護少數股 東之功能,為股東權利保護之重要制度之一。

第二項 股份收買請求權取得之要件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2 條第 1 項規定,當公司進行併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司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96 曾宛如編審,林育廷、林靖揚、王致棠、朱俊銘、潘彥州合著,公司分割問題研究與實例探 討,頁94,2002 年。

97 陳春山,企業併購及控股公司法實務問題,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197,2005 年 2 版。

98 游啟璋,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股東退場與監控機制,月旦法學雜誌,第 128 期,頁 54 至 55,2006 年1 月。

99 邱淑卿,從現金逐出合併論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之規範,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14,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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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對公司依前條規定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

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 決權者。

二、公司進行第十八條之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消滅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合併之 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 權者。但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七項進行合併時,僅消滅公司股東得表示異議。

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會依 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四、公司進行第二十七條之收購時,公司股東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 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

五、公司進行第二十九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讓股 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

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進行 股份轉換時,僅轉換股份公司之股東得表示異議。

六、公司進行第三十條股份轉換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董事會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七、公司進行第三十五條之分割時,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或受讓營業或財產之 既存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 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

八、公司進行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董事 會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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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期限

企業併購法第12 條第 2 項:股東為股份收買之請求,於股東會決議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份之憑證。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以 董事會為併購決議者,應於第19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2 項或第 37 條第三項所 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

第四項 股東與公司間是否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

企業併購法第12 條第 5 項前段: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者,公 司應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反之,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 東會決議日起60 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 30 日內,以全體未 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未達成協議之股東未列入為 相對人者,視為公司同意該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12 條第 2 項請求收買價格。公 司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定,亦同。但經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裁定送達相對人後,

公司為聲請之撤回者,應得相對人之同意(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第 5 項)。簡言之,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決議日起 60 日內未達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 間經過30 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其立法目的在於改善現行股份收買請求權行使之過程冗長、股東成本過高、法院 裁定價格歧異等缺失,並節省訴訟資源100

第五項 法院為收買價格裁定之程序

如前述所提,若股東與公司間未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則公司須以全體未達 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裁定,而按企業併購法第12 條第 8 項 規定,法院為價格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賦予其聽審請

100 王志誠,同註 55,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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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權保障。相對人有數人時,為簡化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至第 44 條有關選定當事人制度,選定一人或數人為代表進定裁定程序,而確定之裁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 2 項規定,效力及於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

而按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第 11 項,股份價格裁定程序及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及第 182 條第 1、2、4 項之規定。換言之,該裁定應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

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非訟事件法第 182 條第 1 項),

若裁定之股份為上櫃或上市股票,法院得斟酌聲請時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 核定之(非訟事件法第 182 條第 2 項)。對於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倘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非訟事件法第 182 條第 4 項)。

而就目前上市櫃公司併購實務現況,向法院申請股份價格裁定程序費用,最 多為新台幣伍仟元,其金額低廉101,且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規定:非訟事件程 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在此情況下,有部分投資股東抱著 姑且一試的心態,刻意未在股東會決議日起60 日內和公司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

而交由法院裁定。若法院裁定維持原收買價格,投資股東也僅損失少許費用,但 若能因此提高公司收買價格,也將能從中得利。此舉也似乎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

吾人建議,可提高申請股份價格裁定程序費用,且法院得裁定由相對人負擔部份 費用。

第六項 實務爭議

現行企業併購法對於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的規定(第 12 條第 1 項):公司於 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股份。

其中第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係規定「以書面表示異議,

101 詳司法院\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民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32-3645f-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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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後,方能向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

收買其持有股份。依現行規定,行使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利之股東須放棄表決權,

如此確實可降低股東會決議門檻,有助併購交易案件的順利通過。惟若股東若不

如此確實可降低股東會決議門檻,有助併購交易案件的順利通過。惟若股東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