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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階層收購之資訊揭露要求

第四章 管理階層收購之現況及少數股東權益保護

第三節 管理階層收購之資訊揭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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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就管理階層收購而言,在董事及大股東不需利益迴避的情形下,是否有可 能大股東濫用其控制地位而侵害少數股東權益?在此情形下,獨立專家之專業意 見及併購時資訊揭露的完整性,更形重要。

第三節 管理階層收購之資訊揭露要求 第一項 公開收購與管理階層收購

公開收購有價證券制度於1995 年發布相關配套措施以來,相關案件數量有 限,然伴隨著企業併購風氣之盛行以及證券交易法於2002 年 2 月 6 日修正,將 公開收購制度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63,實務收購案件有明顯增加趨勢,

惟隨著國際併購潮流趨勢,涉及國外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及管理 階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 MBO)案件有逐漸增加之情形,為強化公開收 購資訊揭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下簡稱金管會)已參考美國「1934 年證券交 易法」及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相關規定,在 2002 年 8 月 12 日發布「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準則」、2004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 範」等,而隨著併購案件逐年增加,在併購實務上,因法條未完整,產生諸多爭 議,包含在2011 年的國巨案及 2016 年的樂陞案,證券主管機陸續就相關內容予 以檢討及修訂。以下將針對管理階層收購資訊揭露之相關法令規範說明。

第二項 公開收購之資訊揭露

第一款 收購人之揭露義務

對於公開收購之收購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時應備妥提供的文件及公開收購申

63 立法理由:為符合外國立法之趨勢,將公開收購制度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並將收購數量不 致於影響公司經營權變動者予以豁免,詳立法院法律系統\法律沿革\證券交易法\非現行版\通過 日期 0910115\異動條文及理由\43 條之 1 說明,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E664D8894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

04000000^01542091011500^00024001001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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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書應揭露資訊,其相關規定於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 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內容分述如下。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 條: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外,應依第 9 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 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

一、公開收購說明書。

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三、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代 理人之授權書。

四、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而為取信於大眾,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同條第 2 項前段)。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 併同出具法律意見(同條第 2 項)。而在樂陞案發生公開收購條件成就而公開收購 人未履行交割義務,主管機關為確認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力或財產完成公開收購,

明定其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同條第 3 項)。而如以現金為收 購對價者,前項證明包括下列各款之一(同條第 4 項):

一、由金融機構出具,指定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且授權受委任 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

二、由具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業務之會計師(不與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利害關係而 足以影響獨立性,同條第 5 項),經充分知悉公開收購人,並採行合理程序評估 資金來源後,所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公告公開收購申報書、第2 項與第 3 項之 事項及公開收購說明書(同條第 7 項),並應將第一項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 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於公開收購申報日同時送達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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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條第 6 項)。而若公開收購經金管會依證交法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命 令變更申報事項者,公開收購期間自公開收購人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日起,重行起 算(同條第 8 項)。

而對於收購人在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中,應揭露的相關資訊,係依據公開收 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應行記載事項)第 4 條規定:

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

二、公開收購條件。

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

四、參與應賣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

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

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

十、特別記載事項。

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第二款 管理階層收購之揭露義務 第一目 收購計畫之內容

在公開收購基本事項應記載,當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時,其本人、配偶與未成 年子女之姓名及職業(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

網址、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 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持股情形(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同時也要求公開收購人及 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數量、取得成 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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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段事項(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另也要求公開收購人或其股東如有擔任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或係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情事者,該股東姓名或名 稱及持股情形(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而為保障股東資訊平等,在 11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64,在公開 收購申報書中揭露記載公開收購前二年與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10%之股東及被收購公司依公開收購公 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關係人,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公 司股份之情事,其股份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以及本次公開收購有 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並應揭露所有協議或約定 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另同條第 1 項第三款也要求公開收購人及 其關係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就本次公開收 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其重要協議或約定之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之投資等事項,應揭露記載於公開收購申報書中。

而在公開收購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2 條,有對於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 經營計畫,應在公開收購說明書揭露之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 購有價證券之目的及計畫;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產生下列情形之計畫;除 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起一年內對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或重大 資產另有其他併購、取得或處分計畫者,該計劃內容;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 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表 7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應記載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目的及計畫:

□繼續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及計畫內容:

6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關係人,當公開收購人為自 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 企業者。同時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亦列入關係人之持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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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取得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後一年內復轉讓予他人之計畫及其內容:

二、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產生下列情形之計畫:

解散 □否

□是 計畫內容

下市(櫃) □否

□是 計畫內容

變動組織 □否

□是 計畫內容

變動資本 □否

□是 計畫內容 變動財務狀況 □否

□是 計畫內容

變動生產 □否

□是 計畫內容 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其他影響被收購公司

□否

□是 計畫內容

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產生下列人事異動之計畫及內容:

董事 職位異動: □是 □否 計畫內容

監察人 職位異動: □是 □否 計畫內容

經理人 □退休、資遣 □職位異動

□其他:

員工 □退休、資遣 □職位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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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起一年內對被收購公 司有價證券或重大資產另有其他併購、取得或處分計畫:

□否

□是 計畫內容

四、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公司下市(櫃)者,應記 載下列事項:

1.公開收購人所瞭解被收購公司產業前景與公司價值及其進行公開收購 之理由:

2.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公司之股東公平與否,並說明參考之因素:下市(櫃)

3.公開收購人及關係人最近二年有無自外部人士取得關於公開收購條件之鑑 價報告,如有,應說明鑑價報告之內容、該外部人士之身分、專業資格及所收 取之報酬:

4.公開收購完成後至被收購公司下市(櫃)前,對被收購公司之併購計畫及未 應賣股東之股份處理方式與應納稅賦:

5. 被收購公司下市(櫃),併購後之相關公司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重行上市

(櫃)之計畫:

上述條文的修訂,係主管機關,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動機之一,即其瞭 解被收購公司之企業前瞻價值及所處產業景氣,認定被收購公司價值未充分反映 於股價,故藉由公開收購買進公司股份以獨享企業價值,公開收購人應揭露進行 公開收購之目的及此時進行之理由65,以利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評估與是否

上述條文的修訂,係主管機關,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動機之一,即其瞭 解被收購公司之企業前瞻價值及所處產業景氣,認定被收購公司價值未充分反映 於股價,故藉由公開收購買進公司股份以獨享企業價值,公開收購人應揭露進行 公開收購之目的及此時進行之理由65,以利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評估與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