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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 文獻回顧

一﹑卑南族(八社十部落)之整體社會文化研究

卑南族的研究文獻中,多就社會整體脈絡及親屬關係來做探討。最早相關的 文獻記載,大抵可上溯至荷領台灣時期。但較為系統性的研究報告,則從日本時 代的出版物可見出端倪。如於明治 34 年(1901)總督府所成立的「臨時台灣舊慣 調查會」,撰寫並出版了八卷《蕃族調查報告書》(1913-1921)和八卷的《番族慣 習調查報告書》(1915-1920);當中與卑南族相關的著作主要有:

1. 佐山融吉《蕃族調查報告書:阿眉族南勢蕃、阿眉族馬蘭社、卑南族卑南社》

(1913)、《蕃族調查報告書:排灣族、獅設族》(1921)。

2. 河野喜六《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阿美族、卑南族》(1915)。

關於這二本書的分野,陳奇祿表示:「番族調查報告書偏重於物質文化和生活 習慣方面,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則偏重於社會組織和親屬關係方面。……前者對 於住居、生活狀況、身體裝飾之報告較為詳盡,插圖也較豐富;後者則著重於個 人親族、財產、繼承、社會等方面,所費篇幅較多。」(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一冊 2007:iv)。這兩本著作的史料記載,對想從事卑南族研究的人來說,是重要的參 考依據。

光復之後,國內從事卑南族研究的學者,大抵延續了日治時代的研究方向,

對於卑南族社會文化分析,也不斷的有所突破及貢獻;但研究方向大多忽略了對 其社會內部特性的探討。即使針對個別之聚落,亦多傾向於獨立課題探討,而未 注意到整體之社會文化脈絡,更遑論聚落與外在大社會的關係(陳文德 2001:

59-60)。早期有:喬建(1961)描寫利嘉部落的社會文化及親屬組織;衛惠林(1962,

1965)對卑南族之親屬結構進行分析;宋龍生(1997﹝1965﹞)詳述了南王部落 的社會文化及歲時祭儀情形;石磊(1975)則針對建和部落之社會文化變遷做了 進一步的解析。

自 1980 年代開始,與卑南族社會結構相關之研究,逐漸轉向更精密且全面性 的探討,如洪秀桂(1976,1978,1981)提到了女巫的傳承、檳榔在儀式中所擔 任的角色及象徵;曾振名(1983)探討了南王部落族人遷移的影響。陳文德(1987,

1989,1993,1999a,1999b,1999c,1999d,2001,2003)陸續談到卑南族的社會 結構、會所制度、親屬關係、及生命儀禮之過程與象徵,詳盡介紹了卑南族社會 文化上的種種細節。林志興(1996)與曾建次(1998)則分別就南王部落及知本 部落,討論歷史的重構及親屬關係。近期,還有陳玉苹(2001)對知本之社會階 級組織加以描寫;楊江瑛(2002)探討建和部落在漢人文化脈絡接觸下,相關巫 師實踐的性質與意義;黃麗珍(2000)描繪初鹿卑南人「家」的概念;以及林二 郎(2004)討論大巴六九(泰安)部落裏,巫術理論成立的可能性等等。以上皆 是對卑南族獨特的社會文化特性、歲時祭儀、生命儀禮,作深入的討論與分析。

關於物質文化方面,則有早期專著包括:日人河野喜六(1915);臨時台灣舊 慣調查會所編之《蕃族調查報告書(三)-卑南族卑南社》佐山融吉(1913)與

《台灣番族慣習研究(二)》(1918);衛惠林、陳奇祿及何廷瑞等人合著之〈台 東縣卑南族南王村民族學調查簡報〉(1954:20-21);衛惠林、余錦泉、林衡立所 撰之《台灣省通志卷八同冑志卑南族篇》(1972)等;近期則有王端宜(1980)、

謝世忠及李莎莉(1994)、盧梅芬(1999)、陳文德(2004)等,皆己分別對原住 民之傳統物件、工藝品及藝術品,做一系統性整理與分析探討。除了上述物品分 析與研究方向外,本研究尚且希望能從祭祀、神話、饋贈、記憶、日常生活及與 土地的臍帶關係等角度,針對物與人的互動關係作一探究。

二、卑南族卡地布部落之相關討論

由於卑南族部落之分佈所存在的多元複雜特性,在群體分類界定的問題上,

以往學者們往往難以區辨之(衛惠林、陳奇祿、何廷瑞 1954:14)。如卡地布部落 Mavaliw、Pakaruku、Ruvaniaw 三大家系,以 Mavaliw 為其中最大的領導家系,其 為最先創社者,且附屬於此家系之住戶及人口數亦最多;此家系之稱謂與西排灣 一支頗有勢力的家系Mavaliw 同名。另外一支 Pakaruku 家系,雖與 Mavaliw 家系 擁有共同祖先,但與大南之魯凱人亦有密切關係。而Ruvaniaw 家系,則被認為是 源於屏東縣來義鄉一位階頗高之Ruvaniaw 家系的分支。在其它社會文化層面,卡 地布部落巫師有兩種系統:一為源自發祥地ruvuwaHan 之卑南族系統;二為排灣 族系統。然而或許正基於上述人口組成的複雜因素,日本學者們遂將卑南、排灣 及魯凱劃分至同一族群—「排灣族」(陳文德 2003:155)。

1963 年德國人類學者Dominik Schroder和知本地區的天主教神父—費道宏神 父,合作撰寫《知本卑南族及其宗教》(1967)以及《老人的話》(1965)。後由 Anton Quack再根據以上資料和自身的田野調查,出版了《祭師、治療者、薩蠻?

知本卑南族的poringo(Priesterinnen, Heilerinnen, Schamaninnen? : die poŕingao der Puyuma von Katipol (Taiwan))》《知本卑南族的出草儀式(kopfjagdriten der Puyuma von Katipol)》兩本書,針對上述疑點做了進一步分析。另外,曾建次主教《卑南 族知本部落口傳歷史及其神話傳說(上、下)》(1993;1994)、《祖靈的腳步-卑 南族石生支系口傳史料》(1998),以及《卑南族卡地布部落文史》(2005)等,

則根據知本口述傳說以及族人生活經驗,編撰一系列的知本卡地布部落文史書 目,試圖系統性地釐清、呈現卑南族卡地布部落之整體社會結構。

三、關於「祭祀」與「物質文化」的人類學討論

(一)關於祭儀的人類學討論

從宗教祭儀的角度觀察,當人們透過祭品和獻祭的儀式,再通過心理,達到 某種祭祀目的時,這其中必包括了祈禱、祭獻、贖罪的祭禮等等過程。因此,祭 祀品所代表之象徵意義,與其社會結構、人觀、神觀、宇宙觀等等,皆有其關聯 性。就人類學觀點而言,從信仰和儀式,如神、聖禮(餐)、犠牲等出發再加以探 討,係可決定其意義和社會的涵意(Evans-Pritchard 1965:17)。做為人類學家所 關懷的現象之一,自十九世紀以來,學者們便不斷地致力於爬梳與理解宗教、巫 術與儀式的全貌及起源。

人類學家 Tylor 則站在演化論者的立場,為宗教起源尋找理論。他認為宗教的 信念和習俗是為一種自然現象,是人的理性所致,而非超自然力量的介入。Tylor 表示,宗教的定義是「信仰精靈的存在」,他稱之為「泛靈信仰」(animism)

(1871),是一切宗教體系的基本,並分為二個部份,即-靈魂與精神,此部份與 世俗的物質主義正好呈現不同的兩極。他認為,在無文字的文化裏,經常賦予動

物、植物和無生命的物體「靈魂」,這應是最初「靈魂」概念的發展源頭。Tylor 基本上有三種看世界的方式:科學的、巫術的和宗教的。因此,他認為巫術信仰 具有潛在的邏輯概念。

之後 Frazer 跟隨 Tylor,在概念上清楚區分了巫術、宗教和科學。他在《金枝》

裏表示,所謂巫術思想是假定在自然中的某一事件,必然不變的隨著另一事件發 生(即因果),而無精靈和人力的介入。他進一步指出,宗教和巫術、科學是相對 立的(宗教﹤﹦﹥巫術和科學),一切巫術必然是虛假、空泛,它一旦成為真實而 豐富的,便不再是巫術而是科學了(1976:64-65)。Frazer 將 Tylor 的巫術論述加 以系統化,分為二種巫術潛在的基本法則:一為模擬巫術(亦稱相似律),是基於 相似的法則。另一為接觸巫術(亦稱交感律或接觸律),基於接觸的法則。

Frazer 追隨 Tylor 所認識到的巫術邏輯性質,是他留予後代的人類學家,一項 相當重要的資產。就以上 Tylor、Frazer 二位學者的理論來看,皆有著共同的基本 假設-他們從演化的角度來看人類的文化,以心理和經驗的理性推論來探究宗 教。在近代人類學的討論裏,涂爾幹的理論挑戰了過去的人類學傳統,具有相當 的開創性。

如就 Durkheim 的看法(1964﹝1915﹞),宗教的本質即是一種集體性的事物,

並明確地區分宗教與巫術的差異性,認為巫術隸屬於個人主義的事業,而宗教則 是與儀式團體或道德團體有密切的關聯性。Durkheim 和 Tylor 一樣,對於宗教採 用演化的觀點,認為一切宗教系統的基礎,為一種「基本形式」。針對於此,Durkheim 對於澳洲土著的宗教信仰進行分析,認為當地居地的宗教系統為一種圖騰信仰,

即是宗教生活的一種「基本形式」。Durkheim 認為,當地土著的圖騰信仰是一套複

雜的觀念和儀式,涉及對自然的態度及宇宙論,及表現出人類與自然為共同精神 的整體概念。他表示,此種圖騰原則(totemic principle)是「類似神聖的原則」

(Quasi-divine principle)。在這些圖騰的背後,所傳達出具體的整體事實,可以得 知宗教的基本目標,不是為人們呈現出物質的世界,而是以某種觀念來表達社會 的集體性(1964:225)。

當儀式舉行的時候,眾人所產生的高漲情緒,Durkheim 稱之為「亢奮」

(delirium)或「集體沸騰」(collective effervescence)。他認為宗教儀式是一種表 現、加強團體情感及凝聚力的機制,且宗教應被理解為「暗喻」與「象徵」,所表 述的具體事實即為社群。他希望藉由對儀式的討論,能夠表達出社會和宗教的觀 念,認為儀式的作用不但強化信徒和神的聯繫,亦強化了個人與社群間的關係。

與 Malinowski 同為英國人類學之父的 Radcliffe Brown,曾對安達曼島民的宗 教信仰及儀禮作理論上的分析。他於《安達曼島民》(1964﹝1922﹞)書中表示,

社會行動區分為三種型態:(一)技術(二)道德習慣或非私誼的行為規則(三)

以及剩餘無用的行動-他稱之為「儀禮習俗」(ceremonial customs)。他將重點放 在儀禮的分析上,認為二個層面構成了儀式和神話的詮釋,一為「意義」,另一為

「功能」。Radcliffe Brown 指出,「意義」-包含了手勢、儀式動作、禁忌、象徵物、

神話等,皆為表達的符號。而「功能」-則是建立文化上的一套適應機制概念,

被人們用以作為社會生活的準則,成為有秩序的社群。Leach(1971)稱以上二種 層面為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的。Radcliffe Brown 另認為,欲理解宗教,應將重點擺 放在某一社群的宗教生活,而非作抽象思考或是探討其起源之上。

被人們用以作為社會生活的準則,成為有秩序的社群。Leach(1971)稱以上二種 層面為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的。Radcliffe Brown 另認為,欲理解宗教,應將重點擺 放在某一社群的宗教生活,而非作抽象思考或是探討其起源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