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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literature review)是針對「研究主題,就目前學術界 的研究成果加以探究。」其目的在整合某個特定領域中,已被思考過

47 陳鴻瑜,《南海諸島主權與國際衝突》(臺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1987 年 3 月),頁 1;蕭曦清,

與研究過的資訊,做一摘要與整合,以提供未來研究的建議。48本文是 研究南海諸島爭端與油氣資源之共同開發,以下就與本研究相關之重 要文獻作一整理與摘要,最後進行綜合評論與歸納,以作為本文研究 方向之參考。

壹、相關文獻摘要與評論

一、Rainer Lagoni 教授於”Interim Measures Pend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greements”乙文, 49該文剖析《公約》第 74 條與 83 條有 關臨時安排(provisional arrangements)的解釋,此安排並不影響最後 劃界的結果。

作者提到 1945 年美國總統杜魯門(Truman)提出國家管轄與控 制範圍延長至沿岸以外的 200 浬,此宣稱也促使各沿海國起而效优主 張相關的海域空間及海域資源等權益,如此也造成相向或相鄰沿海國 家間海域劃界之問題。然而,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編纂的過程中,

各國對於海域劃界的標準及方式提出不同主張,最後經決議採用衡平 解決原則(equitable solution )之字眼作為條約文字的部份,而非採 用中線原則。再者,由於海上劃界不容易達成共識且耗費時間,另外 加上島嶼制度定義不甚精準,因此導致海上地貎在劃界時的效力皆依 案件之不同而有不同判決結果。基此,在劃界爭議未解決之前可採用 臨時安排作為過渡期間探勘及開採油氣資源之基礎,但對於爭議相關 國家雖沒有達成協議之義務,但有責任基於良善信念下進行協商,而 所討論之臨時安排須具備可行性且不影響到最後劃界之結果。

評論:

本文具體指出海上重疊海域的開端乃自從美國總統杜魯門提出國 家管轄延伸自陸地起算 200 浬後,各國紛紛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此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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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而劃界固然是解決方式之一,但所耗時間甚鉅,因此在不影響 沿海國主權權利之前提下,可先進行海域內資源之實際性之臨時安 排,如共同開發,以暫時解決海域重疊問題。共同開發作為實際性之 臨時安排實作為降低南海諸島爭端之良策,值得本文參考。

二、Mark J. Valencia 與 Jon M. Van Dyke 及 Noel A. Ludwig 等教授 於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乙書中提出,50為和平解 決南海爭端須仰賴國際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主權擱置另創造 區域的管理資源機構將是最可行降低紛爭的方式。作者支持共同開發 分享南海生物與非生物資源之原因在於:各聲索方的權利主張在國際 法的檢視下都不具絕對的合法性。

依該書構想,各聲索方可以依權重於管理機構上給予不同的權力 比重,其比重由各聲索方之主張或是以海岸線之長度決定,並給予中 國大陸與臺灣兼負一半以上之財政責任及享有一半以上之資源收入,

其它各國負擔不同的財政責任及享有不同資源收入,事務的決定上一 般採共識決(consensus),但假如必要亦可採投票方式,至少三分之 二的國家同意的絕對多數才可通過決議。非聲索方及非此區域內之國 家有發言權但不具投票權,特別是內陸國的寮國(Laos)及地理不利 國的新加坡,仍可表示意見與分享此區域之生物資源所獲得之利益,

但不具投票權。

各聲索方之國家利益仍可透過在機構中之職位來保護,如設立權 力機構之秘書長(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Authority)職位由中國大 陸或臺灣所選派,另其它重要職位由其餘聲索方派員擔任,此機構並 設置秘書處、財政及科技委員會共同指導南海海域之探勘及開發。第 二種作法可以是各聲索方採取共同開發之模式,選定一特定範圍,建 立一個簡單機構彼此合作分享資訊而共同開發。其中由中國大陸或臺

灣選派人員擔任秘書長,而決議機制採共識決方式執行。

評論:

本文具體指出各南海聲索方在國際法之視角下其主張根本不具絕 對之合法性,因此南海天然資源可透過分享之方式而降低爭端。而其 中作者認為可透由成立不同之管理機構滿足各聲索方之需求,亦可藉 由職位之賦予而保護各國之權益。這對本文在思考未來南海共同開發 之圖像時有相當大的幫助,值得本文參考。

三、趙國材教授於「國際法觀點論海峽兩岸共同合作開發南海油 氣資源」乙文中,51清楚表示南海是主要國際航道且海床及底土可能蘊 藏豐富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因此各聲索方藉由聲稱對南海諸島擁有 領土主權而覬覦南海區域之天然資源。

作者表示共同開發乃作為解決重疊海域爭議海洋資源問題之有效 方式,但爭議海域共同開發之國家實踐,其先決條件為爭端當事國須 承認爭議的存在,並透過協議對爭議區域的範圍達成共識。其認為南 海周邊國家要想進行整個南海海域共同開發相當困難,可由臺灣與中 國大陸先達成共同開發之共識,後對南沙群島海洋油氣資源進行探勘 與開發,進而擴展到南海周遭各國之合作。

評論:

本文指出要南海各聲索方同意整個南海海域之共同開發,在實務 上相當困難,但作者又認為共同開發實為解決南海重疊爭議海域之有 效方式,因此須從兩岸之共同開發開始做起,由簡單的雙方合作擴展 到多方合作,以累積善意,值得本文參考。

四、王冠雄教授於《南海諸島爭端與漁業共同合作》乙書中,52從 南海地理及現勢指出其具備潛在資源和位居國際交通要道之重要性,

51 趙國材,同註 6,頁 1-23。

並對南海各聲索方之南海主張作一簡述,藉以清楚指出南海問題之癥 結點在於,各聲索方欲奪取海中生物與非生物之資源,以及佔據海上 交通線而丟出主權主張之煙幕彈。

基於上述問題,作者認為解決南海爭端應將南海之主權與主權權 利分離,前者涉及國家領土之主權,但後者則是涉及資源利用的主權 權利,而這個部分就是共同開發之基本精神。另就南海海域共同開發 機制之可能發展,提供了幾點面向思考:第一是共同開發的參與者:

應以南海沿海國及周遭的地理不利國為主,避免區域外國家介入;第 二為共同開發之範圍:將整個南海海域作為範圍;第三是共同開發之 項目:應由功能性項目著手,從簡單具可行性與急迫性項目著手,再 逐步擴大合作範圍;第四為共同開發海域中的管轄:建議於協議簽定 時應考慮刑事及民事管轄;第五是共同開發之層級:避免官方層級的 共同開發,以免中華民國被排除在共同開發機制之外。

評論:

本書指出南海問題乃源自於各聲索方覬覦南海海域之天然資源,

於是利用主權主張之煙幕彈混淆視聽,作者認為主權權利對於沿海國 而言並不等同於主權,沒有絕對之管轄權;因此關於漁業資源之利用 屬是主權權利須與各聲索方平均分享。另有關南海海域共同開發之可 能發展,作者從共同開發之參與者、海域範圍、合作項目及管轄問題 之歸屬,與共同開發之層級等幾個面向思考,都值得本文參考留意。

五、International Max Planck Research School 海洋事務研究員 Vasco Becker-Weinberg 於「海洋油氣礦藏共同開發協議:亞太地區海 洋劃界的替代方案」乙文中提到,53油氣資源共同開發的前提與原則,

對於《公約》第 74 條與 83 條的第 3 項皆在說明合作是基於需要並非 義務,因此應本於合作之精神達成實際性質之協議,此協議並不影響

最後的劃界。

當相向或相鄰沿海國間,由於海域重疊所導致的主權權利之爭 端,海床及其底土的油氣資源對於相關沿海國都是專屬的權利,在爭 議海域中除非得到彼此允諾始得開採,假若有一國不同意,則另一國 無權開採;因此,在此情形下為使油氣資源充分被運用,共同開發概 念即被運用在此爭議海域油氣資源的開採中,因為相關沿海國願意擱 置主權爭議,另在法律的架構下以共同開發方式開採油氣資源。共同 開發之原則是相關國家須具備良善信念參與協商,以達成一個可做為 相關國家所能接受之協議;另當達成協議後相關海域國家應基於良善 信念,有義務告知其它沿海國與有權利被其它國家告知在重疊海域中 油氣資源可能潛在之位置。

評論:

本文清楚指出沿岸國在其所擁有之大陸礁層內擁有專屬權利,除 非允許不得探勘及開採等活動。因此在重疊海域當中,與其海域相關 的國家都有權利主張大陸礁層,在未劃界之前對於重疊海域大陸礁層 之探勘及開採須得到相關國家之同意。《公約》第 74 條及第 83 條第 3 項之實際性臨時安排乃基於合作之精神,基此善意原則實為共同開發 能否成功之關鍵。所以,對於本文之啟示在於:確實履行 2002 年《南 海各方行為宣言》,以及重啟 2005 年中菲越三方的南海協議區三方聯 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為累積善意之起點。

六、Vasco Becker-Weinberg 於 Joint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Deposits in the Law of the Sea,

54乙書中對於共同開發之定義如下:兩 個或多個沿海國在相互重疊海域中,一起合作共同探勘及開採油氣資 源。作者整理共同開發條約以簽署前後作為區隔,其得出對於油氣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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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之探勘及開採,有些條約是劃界前所簽署,但有的則是劃界後或是

源之探勘及開採,有些條約是劃界前所簽署,但有的則是劃界後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