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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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文獻回顧
一、民主與人權
關於人權意識其實在早期國際上許多歷史性文件中就已經出現,例如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的開頭就提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 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19、1789 年的法國人權宣 言以及許多國家憲法20中也都有相同的概念。
而推動人權的國際化及發展的力量主要來自於世界和平主義運動和人類所 面臨的全球性的問題。在二十世紀之前,人權所管理的主要範圍是在國家內部,
直到二十世紀之後才逐漸國際化,進而成為全球所共同關注的問題。這樣的轉變 是因為受到在這段期間內所爆發的兩次世界大戰的影響。特別是從對國內猶太人 的迫害和屠殺開始的德國納粹主義,他們在二次大戰中的對外侵略使得更多人們 開始瞭解到「對國內人權的踐踏,潛伏著踐踏他國人權的危險性,同樣可能導致 世界戰爭!」此後國際社會開始重視人權問題,認為應該在國際層級的標準下建 立起一套人權保護機制,於是聯合國憲章對於人權保護的條款逐漸應運而生。21
《聯合國憲章》22序言開頭即謂,「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重申基本人 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同時在憲章的第 一條第三款條文中明確的指出聯合國之宗旨為「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 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 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在在都顯示了人權的 重要性。1946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立,首要的課題就是要起草一部保障國
19參見「美國在臺協會網站」
〈http://www.ait.org.tw/zh/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html 〉(2012/12/15)
20董霖,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自起源至 1991 年(臺北市:臺灣商務,1992),頁 129。
21梁淑慧,人權概論(臺北縣:新文京開發,2004),頁 4。
22「聯合國官方網站」《聯合國憲章》
〈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preamble.shtml〉(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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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人權的法典,於是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目的是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世界 人權宣言》23在聯合國大會的通過之下公諸於世,該宣言為戰後聯合國通過的第 一個關於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文件。其序言中提到:「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 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鑑於為使 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 護……鑑於各會員國並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 重和遵行。」接著,聯合國大會於 1952 年分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 1966、1967 年通過並實施,和《世 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法典》。自此之後,關於人權的施行更為具體,
另外在實踐上也有了法理上的保障與依據。
里瑟(Thomas Risse)、羅普(Stephen Ropp)和 希金克(Kathryn Sikkink)
認為一個違反人權規範的政府無法一意孤行,最終將會屈服於來自國際社群以及 國家內部壓力而遵守人權準則。他們認為如果能夠將人權制度化那麼人權的實施 就可以有標準作業程序。在他們所設定的「標準作業程序」中包含五個階段:第 一階段是壓迫期(repression),違反人權的國家會利用政治力量的壓迫來隱瞞他 們所做之侵害人權的行為;第二階段是否認期(denial),壓迫之後所進入的這個 階段中,不僅僅是人民開始出現反抗的聲音,同時國際社會也會由外部來對國家 施壓,迫使違反人權的國家往下一個階段邁進;第三階段為策略性讓步期(tactical concession),為了回應來自四面八方的反彈聲浪,國家開始和國內外的批評者進 行協調;第四階段為規範地位期(prescriptive status),政府縱然批准、簽署許多 國際人權條款,可是實際上依然故我,無法落實條款的要求,惟和第一時期的單 純壓迫相比,此時期在國家和社會之間已經有人權對話的出現;第五階段,也就
23 「聯合國官方網站」《世界人權宣言》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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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後一個階段即是達到普遍法治的人權國家。24
圖 1-1:國家人權制度化程序
俄羅斯的人權制度化過程有鑑於該國人權概念和西方不同,因此雖然無法完 全依循上述的發展模式,但是可以發現 1934 年到 1938 年,史達林(Joseph Stalin)
進行「大整肅」(Great Purge)活動可謂是進入第一階段的壓迫期,為了鞏固自 己的統治地位,史達林殺害了數十萬人,放逐數百萬人;而 1953 年史達林逝世,
赫魯雪夫(Nikita Khrushchev)繼任後發起的貶史達林運動(de-Stalinization),
將蘇聯人民從個人崇拜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社會間開始出現不同聲音,持不同政 見的異端者(dissident)開始發起一連串社會運動,但蘇聯政府在 1973 年到 1974 年間有感於社會運動所帶來的威脅,於是加強鎮壓,大舉逮捕異端者,持不同政 見運動幾乎難以為繼,但到 1974 年到 1975 年間此社會運動受到廣泛國際組織認 可,並得到國外聲援,此可謂第二階段的否認期;而雖然 1975 年蘇聯簽署了《赫 爾辛基協定》(Helsinki Process),但是無法落實條款的要求,加上國家和社會間 國家和社會之間無法有人權對話,對人權依然故我的壓制,因此僅算是進入「半 規範地位期」,縱然透過此協定明確地將各國的人權與其國家安全聯繫起來,也 創建了積極在全球倡導民主和人權的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24 Michael Freeman, Human rights, pp.134-138.
壓迫期 否認期 策略性讓步 期
規範地位 期
普遍法制 社會
資料來源:作者參考 MichaelFreeman 資料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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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OSCE),然而蘇聯解體後俄羅斯人權還是無 法朝向最後的普遍法治階段邁進,從近年的國別人權報告書中可以發現,俄羅斯 對國內人權打壓的情事依然層出不窮,在普丁「主權民主」的聲明之下,和國家 制衡的非政府組織被認為是外國干預的手段而加以控制,如此一來,俄羅斯的人 權發展便無法突破「半規範地位期」朝向普遍法治發展,在「超級總統制」25下,
反而退回至否認期。
而針對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普丁時期之俄羅斯 LGBT 人權,筆者認為其發 展階段和人權制度化互相呼應,1993 年俄羅斯的同志性行為除罪化於形式上解 開了對 LGBT 的束縛,脫離壓迫期,藉著在俄羅斯境內遍地開花的性少數團體 社會運動,使政府當局以及國際社會聽見 LGBT 的訴求,然而組織社會運動的 LGBT 非政府組織希望和政府進行對話之際,俄羅斯政府修改了非政府組織的管 理辦法,將非政府組織登記為「外國代理人」之後,在「符合本國歷史和傳統的 俄羅斯式民主」的原則下,一切訴求都被認為是違反國家利益、干預俄羅斯內政 的行為,因此同樣無法突破「半規範地位期」。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近年通過的
《反同志宣傳法案》,在「外國代理人」以及該法案的影響下,俄羅斯 LGBT 之 人權發展在人權制度化的進程當中,正漸漸地退回威權統治下的壓迫期。
二、非政府組織與人權
《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綱領》於 1993 年所召開的世界人權會議上通過,該宣 言第一篇第 38 條就表明了非政府組織對促進人權的重要性:「世界人權委員會承 認非政府組織在國家、區域和國際上促進所有人的人權和人道主義活動之重要作 用。委員會也讚賞其對提高人權問題的公眾意識、教育、培訓和研究的幫助以及 對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之促進和保護的貢獻。雖然對人權的標準和制定規範責任 在於國家,但委員會依然讚賞非政府組織對這一進程的貢獻。此外,委員會也強
25 吳清風,「俄羅斯總統權力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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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各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繼續對話與合作的重要性。國家法律保護非政府組 織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也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非政 府組織應可自由地開展人權活動,在國家法律和人權宣言的框架內不受干涉的進 行人權活動。」26
人權學者韋斯伯格(Laurie Wiseberg)、貝爾(Peter Baehr)、科里(William Korey)等人都認為人權非政府組織的主要功能為蒐集並散佈資訊、促進民主政 治的推動、替人權受害者提供幫助。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資訊的蒐集與散佈,因 為違反人權的國家勢必會因為害怕輿論力量以及來自國際壓力而盡其所能地掩 蓋事實,而人權非政府組織的存在就是為了要杜絕這種情況,監督政府以達到推 行民主的目的。在此同時,強化弱勢團體、為少數族群發聲也是非政府組織活動 的訴求。27
過去 20 年俄羅斯在蘇聯解體後,並沒有自動走向民主,官僚障礙和政治迫 害阻礙民主改革的步伐。此外,近年來普丁的政權也讓俄羅斯離民主愈來愈遠,
國家控制力量愈來愈強,這種公民社會「國家化」的趨勢改變了社會活動者的機 會,因為他們變成在一個高風險的環境下活動,會常常面臨國家的質詢與威脅。
282012 年俄羅斯通過《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透過該法律來增加對國內非政府組 織的控制,而俄羅斯公民社會在集體行動上的機會也將面臨明顯的限制。29
三、俄羅斯的 LGBT
“LGBT”一詞第一次出現於 1988 年的美國,90 年代開始「LGBT」便被世人
26 「世界人權委員會」《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vienna.aspx〉(2013/12/26)
27 張子揚,非政府組織與人權:挑戰與回應(臺中市:必中出版社,2006),頁 87-90。
27 張子揚,非政府組織與人權:挑戰與回應(臺中市:必中出版社,2006),頁 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