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新移民的勞動處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先從新移民的勞動處境談起,瞭解新移民在勞動市場上的就業情形,以 及家庭主要照顧者身份對其就業的影響。當新移民選擇創業時,需要哪些資源及 協助,我國目前又有哪些輔導措施能回應他們的需求。又創業經驗為新移民帶來 了什麼。上述議題將藉由目前國內、外相關研究及文獻做一整理與瞭解。
第一節 新移民的勞動處境
無論是自由戀愛或相親介紹而結婚來臺的新移民,在臺灣生活皆可能面臨就 業需求(沈榮欣,2005)。當丈夫薪水無法維持家庭開銷,新移民必須進入職場,
賺錢分擔家庭經濟壓力;或為改善原生家庭的經濟困境,工作賺錢將所得寄回母 國;也有新移民藉由就業發揮個人所長,達到自我實現(陳懷峰,2007;潘淑滿、
楊榮宗,2013)。整體而言,新移民的就業動機相當多元,但在媒體報導和個別 事件的喧染影響下,新移民求職工作容易受到國人的過度連結與荒謬假定,論斷 新移民結婚是為了來台賺錢,加上種族優越思想,認為新移民來自文化落後的未 開發國家,社會對新移民的態度不友善,勞動市場給予的待遇也不好。故本節將 進一步探討新移民在我國的工作權與就業現況,並剖析他們遭受勞動歧視、壓迫 的成因,作為本研究後續探討新移民創業動機之參考。
壹、新移民的工作權
我國人民的工作權最早受到憲法保障,近數十年來,隨著性別平權與勞動權 益意識抬頭,就業相關法令亦陸續公布施行,如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和性別 工作平等法等,透過國家介入勞雇關係以維護人民工作權益。此外,根據「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定義,工作權係指人人有工作的權利,包括應有機會憑 個人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並透過政府的職業訓練和工作條件保障已實現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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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明(2008)甚至將工作權保障範圍擴張延伸,分為職業選擇與行使、職前與 在職教育機會、工作環境品質等三大部分。吳庚(1996)則認為工作權保障範圍 應含括獲得合理的薪資報酬、有權組織工會,國家需制定並實施基本工資、辦理 職業訓練、監督雇主改善勞動條件、舉辦社會保險(引自商永齡,2011)。可見,
工作權不僅止保障人民自由取得工作的權利,更含括對勞動條件及需求的重視。
我國政府對國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漸趨完備,那麼,對新移民的工作保障呢?
新移民經聯姻合法進入臺灣,是本國人民的配偶,家庭的一分子,論身分及居留 目的皆不同於在臺灣求學、專業交流或跨國就業的外籍人士,故兩者適用的就業 規範並不相同。現今,新移民憑藉依親居留權即可合法工作,但早期的新移民想 在臺灣工作卻是困難重重,我國政府對新移民的工作權設下嚴峻限制,新移民必 須符合特定居留身分才能工作,且須申請工作證,此外,外籍新移民和大陸新移 民兩者來台的法源依據不同4,居留階段的類別和年數設定也有異,連帶影響兩 者的工作證申請時序,通常大陸新移民的等待期較外籍新移民長。接續分別就外 籍和大陸新移民的工作權法規規範演變作一說明(見表2.1.1)。
一、外籍新移民
臺灣早期並無任何法律規範及機關管轄,隨著假結婚真打工的事件頻傳(聯 合報,1985/7/7:5),我國政府開始關注並立法防堵類似事件再興。1992年施行
「就業服務法」,該法開放居留階段5的外籍新移民在臺工作,但須由雇主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作為一種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在此期間,工作證的相關問題 層出不窮,有雇主不願幫忙申請工作證,寧願冒風險非法聘雇,甚至發生警方將 丈夫給新移民生活費的行為認定為支付薪水的勞雇關係,以丈夫未向主管機關提 出雇用申請為由函送偵辦(聯合報,1993/1/20:7),依法上實屬烏龍,對新移
4 就居留及移民事務而言,大陸新移民適用法源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 機關為陸委會;外籍新移民適用法源係「入出國及移民法」,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5 警政系統對東南亞籍人士訂有取得兩次停留簽證後才可申辦居留證的限制,一次停留簽證約半 年,因此外籍新移民需來台 1 年左右才有資格申辦長期居留(余柔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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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家庭而言更是一種羞辱。有鑑於雇主的被動,就業服務法於2001年修法變更,
可由新移民自行申請工作證,除了減少雇主的麻煩,也防止其以工作證相關事由 對新移民進行剝削。政府的美意看似可行,卻在法令宣導不周的情況下衍生更多 問題,有些新移民對法令更易毫不知情,並未自行申請工作證,而主動申請的新 移民則面臨語言不通的問題,無法自行填寫申請表格,在立委及相關團體的倡議 下,直到2003年「就業服務法」才放寬就業條件,准許外籍新移民具居留身分即 可工作,不須額外再向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申請工作證,鬆綁了新移民工 作權長久以來的許可制度(余柔慕,2012;張藝薰,2008;陳懷峰,2007)。
二、大陸新移民
我國對大陸新移民的工作權管制,可溯源自1992年公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規定大陸新移民在探親及 居留期間無法工作,意即僅有獲得我國身分證之大陸新移民始有工作資格,即便 大陸新移民協助丈夫擺攤賣水果,仍會遭到警察取締。為解決此種嚴苛到不近人 情的規定,該法於1997年修訂為認可大陸新移民居留期間的工作權,並依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規定由雇主向職訓局(現改制為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證
(余柔慕,2012)。此後更逐年放寬工作證申請條件,2001年開放大陸新移民自 行申請工作證,2002年全面取消工作證措施,大陸新移民憑藉居留階段身分就能 合法就業。
然而2003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幅修改6,對大陸新移民的居留階段和 工作權重新規範、定義,導致先前在工作條件放寬的政策全數付之一炬,轉變為 大陸新移民須經過兩年的團聚階段期滿,進入依親居留階段方能工作,加上工作 證申請制度再度實施,猶走回頭路。大陸新移民在等待進入依親居留這段期間,
僅能閒賦在家,或為維持家庭生計,冒著經查獲將強制出境的風險,從事非法打 工(沈榮欣,2005)。直至抗議聲浪四起,2009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將依
6 修改居留階段,依序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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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質疑,導致大陸新移民在入台居留、身分證取得和工作許可上都無法與外籍 新移民使用相同的法律規範。
無論過去或現在,外籍和大陸新移民的就業資格始終扣連著特定居留階段,
期間內歷經數次的倡議及修法,過程複雜卻也顯現出人民和立法機關逐漸重視外 籍和大陸新移民的基本權利。和早期相比,現階段的新移民能更快享有工作資格 與自主權。
貳、新移民的勞動壓迫現象
壓迫的操控權握在具有主權優勢的個人或群體手中,他們認為自己的地位是 上層、優越的,利用特有的權力將群體做劃分,透過看似合法且正式的手段來排 擠某一群體,並賦予該群體低劣的社會位置,藉此讓資源掌控在特定族群手中,
通常這群被貼上標籤的群體,其資源和發展空間也受到相對剝奪(Dominelli,
2002)。無疑地,來自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國家的新移民就是那群被貼上標籤的底 層者,進入勞動市場前,新移民早已被分類,包含政策上的阻隔,如:學歷的不 採認、族群的他者化,父權主義思想凌駕,女性被期待扮演「賢內助」成為家中 主要照顧者角色,加上語言的差異,造成她們在雙元勞動市場8中,被歸類為次 要市場的次級人力,甚至被無資格申請外籍移工的中小企業視為替代低階勞動的 重要預備軍(王宏仁,2001;徐子淇,2012)。進入勞動市場後,新移民除了較 高比例從事勞動底層工作,也容易在職場中遭受雇主或同事的種族歧視,以及工 作內容和權益保障的差別待遇(張淨善,2005;許繼峰、饒鳳翔,2007;陳懷峰,
2007),這些就業困境反映出社會加諸在新移民身上的壓迫。
8 1970 年代經濟學所提出的雙元勞動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其所探討勞動市場 的階層化現象:位於核心的是主要勞動市場(primary labor market),外緣則是所謂次級勞動市 場(secondary labor market)。兩者差別在於,前者的工作內容技術層級高、有發展性、勞動條 件佳、工作保障大;而後者則是相對勞動條件差、無發展性、且多半屬於無技術或低技術的不安 定雇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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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Thompson(2012)的觀點來看,壓迫的產生能從個人、文化和結構三種 層面做探討,但不可忽略三者間的密切相關性與影響,應視其關係為一圓,此圓 自中心向外依序是個人、文化、結構(見圖2.1.1),顯現個人層面會受外層的文化 與社會結構影響。研究者為瞭解新移民在就業遭受的壓迫事件,以Thompson
(2012)提出的個人、文化和結構三層面檢視該現象。
圖 2.1.1 個人、文化、結構分析圖。
資料來源: Thompson, N.(2012). Anti-Discriminatory Practice(5th ed.).London, UK: Macmillan.
一、個人層面
新移民被移入社會界定為「外來者」、「次群體」,國人多以刻板印象建構新 移民的形象,往往缺乏互動、接觸經驗便妄下斷言,或只憑個人特定經驗,以偏 概全至新移民群體,種種來自個人單方面的負面想法、仇視態度和偏見,直接反 映在言語及行為上。Mullaly(2002)認為這些壓迫行為會採取有意識的攻擊與 蹭恨,和無意識的厭惡與躲避(引自馬宗潔,2011)。例如新移民被稱呼為「大
新移民被移入社會界定為「外來者」、「次群體」,國人多以刻板印象建構新 移民的形象,往往缺乏互動、接觸經驗便妄下斷言,或只憑個人特定經驗,以偏 概全至新移民群體,種種來自個人單方面的負面想法、仇視態度和偏見,直接反 映在言語及行為上。Mullaly(2002)認為這些壓迫行為會採取有意識的攻擊與 蹭恨,和無意識的厭惡與躲避(引自馬宗潔,2011)。例如新移民被稱呼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