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第一章 緒論

新移民女性1(以下簡稱新移民),早期被稱作「外籍新娘」,隨著仲介婚姻 的盛行,她們拖著沉重的「買賣婚姻」汙名枷鎖,置身於充滿種族優越姿態的移 入國-臺灣,因為接待社會對她們的不瞭解,總以刻板印象建構這群移入者的形 象,使得新移民必須在異鄉吞忍缺乏多元文化觀點的肆意評論與非理性對待。加 上語言與文化的差異,她們被冠上「教養有問題的母親」,屈服於接待社會對其 母職實踐的強制介入,指導她們如何生活、教養小孩。

時至今日,這些現象隨著多年來倡議團體的努力,漸漸改變我國國人對新移 民的刻板印象,部分新移民也不再屈服,選擇用行動正名2決定自己如何被稱呼,

並集結互助力量成立新移民組織以助人自助,面對不友善的勞動市場,選擇跳脫 受薪階級的員工身分,嘗試創業做個老闆。後者是研究者關注的群體,這群在異 鄉的新移民如何從受雇工作出走,在勞動市場闢出一條活路,成為對工作具有掌 控性的創業者。研究者希冀透過本研究探討此現象,從她們的經驗回溯中拼湊創 業足跡,詳細研究緣起與目的將在本章作說明,第一節先談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再於第二節提出研究問題和目的。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第一次接觸新移民是在研究者小學時,舅舅在大陸經商,進一步和舅媽相識、

相戀到步上紅毯,因為彼此語言相通,研究者並未感到太大的差異,唯一覺得特 別的是,舅媽在和大陸親屬通話時說的方言,我一句也聽不懂,這才感受到彼此 之間好像有些不同。約莫小學五、六年級開始聽到外籍新娘、越南新娘的名詞,

1 本研究之新移民女性係指,來自東南亞國籍或中國大陸之跨國婚姻女性移民者,其配偶為中 華民國國民且在臺灣設籍居住,受訪時該新移民女性已取得我國身分證或合法居留權,於研 究本文中簡稱為新移民。

2 2003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舉辦新移民徵文正名活動,「新移民女性」獲得最高票,新移民希望 以此稱呼取代「外籍新娘」、「大陸新娘」、「外籍配偶」等(李瑛,2006)。

2

也在電視上看過幾名外籍女子或坐或站在草地,字幕還打上了她們的國籍和名字,

我想這應該是一種讓臺灣人認識她們的方法。

小時候的經驗放到社會結構來看,原來是世界各國在全球化浪潮催化下,使 得經濟、社會及政治互動關係有了遽然改變,彼時臺灣正值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 變動,增進和大陸、東南亞地區之商業往來,我國的跨國婚姻正可謂在此國際互 動脈絡形成之社會現象(翁毓秀,2006)。近二十年來本國人與外國人通婚的比 率逐漸提高,其中結婚對象又以大陸及東南亞籍女性居多。根據內政部(2015)

統計資料顯示,截至 2014 年 11 月底止,因婚姻關係而居留於我國的女性新移民 總人數為 460,107 人,約占全國總人口數的 2%,大陸、港澳地區女性新移民為 314,813 人,東南亞籍女性新移民為 135,642 人。

這股婚姻移民潮除了來自海外經商者與當地女性結婚,也反映出我國社會文 化的轉變,因著教育普及化、高等化拓展了臺灣女性的能力與視角,女性自主權 與經濟地位相對提升,婚姻觀也隨之改變,打破往昔「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 傳統窠臼,使得部分有婚姻需求的臺灣男性,特別是社經地位中下層者,較難順 利與臺灣女性結縭。這群男性承襲傳宗接代、照顧年邁父母的責任,選擇以仲介 媒妁方式前往大陸或東南亞國家尋找婚姻對象,願意離鄉遠嫁臺灣的新移民,其 家庭經濟環境多屬窮苦,也期待藉此脫離原生家庭的貧困環境或原屬國不佳的經 濟發展與勞動條件,甚至有越南華僑希望子女與華人聯姻,鼓勵透過仲介管道結 識本國男性(王翊涵,2011;夏曉鵑,2002;潘淑滿、楊榮宗,2013)。

我國目前的社會風氣對於婚姻的想像,主要建立在男女雙方必須擁有基本的 感情基礎,和早期農業時代的相親文化有很大的不同。經由婚姻仲介介紹的新移 民家庭,某種程度上其實和臺灣早期透過媒妁之言進而結婚的情境類似,彼此在 適婚年齡期待找個伴侶完成終身大事,只是中間參雜了商業操作,男方必須支付 一筆仲介費,導致跨國婚姻常背負著「買賣婚姻」的汙名。再者,主流媒體報導 新移民以負面新聞為多,如「假結婚真打工」、「榮民受騙,大陸配偶捲款逃跑」、

3

「逃家、離婚」等,新移民逐漸被媒體建構為社會問題製造者(夏曉鵑,2001)。

這樣的報導觀點向外傳播、滲透,社會大眾易忽略新聞事件的個案性,將片面認 知及刻板印象套入新移民群體,或多或少帶著敵意與歧視看待新移民。

無論是自由戀愛或透過仲介婚姻來台的新移民,當其面臨夫家經濟狀況不佳、

期待賺錢貼補原生家庭或追求自我實現時,會選擇投身職場工作(沈榮欣,2005)。 從內政部(2014)針對新移民進行的生活需求調查發現,就業的新移民女性佔 45.4%,將近一半進入職場,不僅改變臺灣的人口組成結構,更增加我國就業勞 動人力。顯見,臺灣勞動市場尋求人力補充,而新移民需要工作賺錢,資方並非 完全抗拒聘雇新移民,但國內研究卻發現部分新移民因異國國籍的身分,在求職 或就業期間經驗不合理對待,如以新移民沒有身分證或工作證為由拒絕雇用,或 藉此理由降低工資,加上雇主或同事的歧視與刁難、薪資同工不同酬、雇主未依 法投保相關保險等,使其置身於勞動條件不佳的就業環境(王燦槐、林艾蓉,2009;

徐子淇,2012;許繼峰、饒鳳翔,2007;陳懷峰,2007)。

實際上,依現行「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 定,取得依親合法居留的新移民不需工作證即可就業,但部分雇主和新移民可能 不諳法律,對新移民工作規範仍停留在舊法時代,甚至有不肖業者藉此蒙騙新移 民,只為了用更低廉的工資剝削她們,面對雇主的違法行徑,新移民可能不知情 或申訴無門,為求家庭經濟得到緩解,只能妥協、忍受這些對待。此外,新移民 的職業類別也多侷限於技術性低、勞動性質高的工作,如店員販售、小吃餐飲服 務人員、家庭手工、工廠作業員、清潔工作人員等(內政部,2014)。新移民即使 在原屬國具有高等學歷,囿於專業技能和學歷不被我國認可,在職業選擇上也難 以找到學用合一的工作(王燦槐、林艾蓉,2009)。臺灣勞動市場需要新移民的 投入,卻未能適當運用人力並提供完善的勞動權益保障,剝削基本勞動權益、忽 視工作需求、限制個人能力發展。

4

新移民面對的就業限制不僅止於社會價值觀及制度結構的剝削、排除,家庭 期待的傳統賢妻、良母、孝媳角色,更是新移民就業的一大羈絆,多數新移民肩 負傳宗接代的任務,往往在婚後一、兩年便懷胎生產,被期待在家乖乖相夫教子,

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隨之降低(夏曉鵑,2000;董育伶,2007;潘淑滿,2004)。

這是受到儒家文化與父權思維對女性的隱晦控制,它們規範女性遵從的行為多半 連結著賢慧、孝順、懂事的美名,令女性陷入自我實現與家庭照顧的兩難,對新 移民而言控制情形更為嚴重,因為她們常被夫家視為再生產工具及條件差的妻子,

理所當然須為家庭犧牲奉獻。

無論在職場或家庭,新移民遭受種族、階級及性別的多重壓迫,那些自詡為 較優越群體的國人以限制、剝奪的手段來排除被壓迫群體的社會參與及發展,而 壓迫又常以各種形式不知不覺地滲入日常生活中,使大眾誤認這是自然現象,甚 至連受壓迫者也未必能覺察自身的被壓迫處境(Dominelli,2002;馬宗潔,2011)。

沈榮欣(2005)的研究能呼應上述觀點,他發現某些新移民認為自己的身分本來 就會遭遇不公平對待,雇主願意提供工作就很感激了,不須再對職場的差別待遇 大驚小怪。並非所有新移民皆以宿命論來看待自己的人生價值,賴淑娟(2011)

聽見另一種聲音,新移民選擇隱忍職場歧視、同事排擠和勞動壓榨並非自認矮人 一等,而是為了保住飯碗,當事態漸趨嚴重至無法忍受時,新移民會選擇離職,

甚至興起自行創業的念頭。

走在台北街頭或多或少可見新移民經營的店舖,如小吃店、美甲、美髮工作 室、販賣異國產品的雜貨舖等,在研究者的生活圈也有幾家新移民經營的店鋪,

如:越南料理、烤玉米和販售電話卡,都是以小本經營的微型創業為主。這些商 店有些有店面,有些則是路邊攤販,有店面的多為自營商店或工作室,而非選擇 連鎖加盟型態,經營方式通常是由新移民一人顧店(攤),偶爾親友會支援協助,

特別是經營餐飲業者,在忙碌的用餐尖峰時刻,除了新移民外還會看見幾名助手 協助,她們往往是新移民的同鄉姊妹。

5

部分經營者可能如賴淑娟(2011)所言,受到勞動市場條件苛刻的推力,及 家庭照顧責任的拉力,促使其以創業替代受雇。自行創業與受雇相較下工作自主 且時間彈性,但並非人人皆想投入創業,因需具備資金及技術,更重要的一點,

創業具有風險性,無法保證穩賺不賠,許多人懷抱著創業夢,卻未必能付諸實現。

加上女性長期處在性別歧視和經濟弱勢位置,在以男性為主導的商業市場中,女 性多屬被領導的協助角色,一但女性決定自行創業,多半不被期待與看好,甚至

加上女性長期處在性別歧視和經濟弱勢位置,在以男性為主導的商業市場中,女 性多屬被領導的協助角色,一但女性決定自行創業,多半不被期待與看好,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