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雇」事-新移民女性微型創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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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urnitin 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
(3) 謝誌 「我畢業啦~!」今年過年終於能大方地回覆親友關心,正式宣告二十多年來 的在學生涯終告一段落,於新年之際朝下一目標邁進。 猶記當年高中升學,我將社工系設為第一志願,媽媽對此科系一知半解,卻 也支持我的決定,就這麼一路陪著我從大學到研究所,期間未曾詢問過那最令研 究生崩潰的問題「妳什麼時候才要畢業啊?」我想這是妳對我的信任與沉默又扎 實的鼓勵,求學之路由衷感謝媽媽的所有付出。 論文得以產出,則要感謝我的指導潘淑滿老師、口試委員游美貴老師、李淑 容老師及我深感敬佩的 8 位受訪者。潘老師對於質性寫作的要求與提點,讓我學 習如何用不那麼生硬的方式和受訪者的脈絡與回應對話,雖然還有很大的進步空 間;感謝游老師在文獻蒐集上熱情協助,及論文口試時給予寶貴建議,讓我的論 述更加聚焦;感謝李老師的細心閱讀,抓出我書寫上的小矛盾,避免陳述失真, 十分開心、感激有幸在三位老師的教導下完成自己的第一本論文;最後,感謝 8 位新移民姊妹的真情分享,我的論文因妳們而豐富,臺灣社會因妳們而增添多元 風采。 我的碩班同學們:王歆韶、沈凡筠、邱淑珍、柯郁眞、胡哲瑋、彭康哲、黃 佩琳、蔡惠婷、鄭惠軒,難忘與你們的相處時光,有歡樂的廣州、泰國行,搞笑 成分居多的破英文自救會、一不小心變成懺悔大會的論文自救會,還有幾個寫統 計作業的痛苦夜晚。我們有緣相聚豐富了彼此的碩班生活,未來漫漫社工長路希 望也能相互支持、鼓勵,最重要的是,我們相約了「畢業,旅行」喔! 還有論文寫作紓壓好夥伴吳宜庭、林文婷、張馨方,最佳情緒出口扶持同伴 賴亭睿,一月一聚的陳靜怡粉絲團,感謝有你們,讓我飽受論文折磨之餘,還有 大展笑顏的時刻。 億玫 2015/2/23.
(4) 摘要 走訪街頭,多少可見販售異國美食的招牌林立,許多店舖經營者正是來自異 國的新移民女性,意味新移民女性的就業型態不再侷限於受雇工作或非典型勞動, 創業漸漸成為另一項選擇,其中又以小本經營的微型創業居多。儘管微型創業較 易入門,但仍具某種程度的風險,新移民女性選擇創業的考量為何?如何在接待 社會積累創業資本進而實踐創業計畫?創業又對她們的生活帶來什麼轉變?為 尋找上述疑問之解答,本研究企求探討新移民女性的微型創業經驗,使用質性研 究方法,透過深度訪談法蒐集資料,共訪問 8 位居住於台北、新竹及台南的已創 業新移民。 研究發現促發新移民女性創業的背景,分別為工作與照顧責任的衝突、受到 創業優點的吸引、夢想實踐。創業籌備期間,受訪者會視個人資源多寡決定創業 規模,資金部分多為個人積蓄,少數由丈夫及早年來臺的娘家親屬協助,對政府 提供的創業貸款方案持保守態度;創業技術方面,通常來自受訪者過往的工作經 驗累積,其次才是為了創業計畫特別花時間學習;創業經營期間,為求生意興隆, 除秉持真材實料,更會運用行銷策略刺激買氣,如外送、宅配或客製化服務,過 程中難免遭遇困境,面臨資金周轉不靈、人事困境或場地更迭變動,往往透過非 正式資源的協助解除危機,但並非每次皆能順利因應。創業過程有苦有樂,對多 數新移民女性而言都是一個關鍵的轉捩點,她們從中獲得經濟自主機會,提升家 庭權力位階,與受雇工作相比,擁有更多時間可彈性支配運用,在工作及生活中 拾得掌控權,更重要的是她們藉由創業找到階級流動的可能。 最後,研究者建議我國政府應提供更適切與可及性之創業輔導方案,重視新 移民的多元文化特質,協助發展、運用該項優勢,實務工作者則須充分掌握社區 資源,有效連結建立供需互助網絡,為新移民女性提供更友善的創業環境。. 關鍵字:新移民女性、微型創業、創業資本、經營策略、充權.
(5)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exotic restaurants in Taiwan, which are owned and managed by immigrant women. This means that the immigrant women’s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re no longer limited to employees or atypical labor work. Entrepreneurship gradually becomes the alternative. Among others, micro-enterprise is the most popular. Although micro-enterprise is easy to approach, there is risk to some degree. What are the concerns for the immigrant women in entrepreneurship? How to practice entrepreneurship by accumulating capital in the society? How does entrepreneurship change their life? In order to respond the previous questions,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immigrant women’s micro-enterprise experience. By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his study collected data by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8 immigrants with entrepreneurship living in Taipei, Hsinchu and Tainan.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the. immigrant. women’s. backgrounds. of. entrepreneurship are conflict between job and responsibility of care, attraction of advantages of entrepreneurship and self-realization. In the preparation of entrepreneurship, the subjects decide the scale of enterprise according to personal resources. The capital is mostly the personal saving. Few of them are supported by husbands or relatives who arrived in Taiwan in early times. They are conservative about the plan of entrepreneurship loan offered by government. As to technique of entrepreneurship, it is mainly based on the subjects’ past work experience and the second is their learning for the plan of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operation of enterprise, for the concern of business, besides the emphasis on selected materials, they promote the business by marketing strategies, such as delivery or customized service. In the process, the obstacles are inevitable. They encounter the problems of capital, personnel affairs or change of locations. They mostly deal with the crisis by informal.
(6) resources. However, they are not successful all the time. In entrepreneurship, they experience happiness and difficulty. For most of the immigrant women, it is their turning point. They obtain economic autonomy and reinforce status in family. In comparison to jobs as employees, they have more flexible time. They control work and life. More importantly, they find the possibility of class flow by entrepreneurship. Finally,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aiwan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more appropriate and approachable guidance plan of entrepreneurship, pay attention to immigrant’ multiple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assist with development and use the advantages. Practical workers must fully control community resources and effectively construct. supply-demand. network. to. provide. friendlier. environment. of. entrepreneurship for the immigrant women. Key Words : immigrant women, micro-enterprise, entrepreneurs capital, operation strategy, empowerment.
(7)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和目的.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新移民的勞動處境 .................................................................................. 9 第二節 新移民與微型創業 ................................................................................ 19 第三節 充權觀點 .................................................................................................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7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 3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39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 ......................................................................................... 40 第四節 資料分析方法 ......................................................................................... 43 第五節 研究倫理與權力議題 ............................................................................ 44. 第四章 研究發現 .................................................................................................. 47 第一節 回首創業路 ............................................................................................. 47 第二節 創業發想到實踐 .................................................................................... 58 第三節 經營策略與困境 .................................................................................... 75 第四節 轉變 .......................................................................................................... 8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5 第一節 結論 .......................................................................................................... 95 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 ........................................................................................... 101. 參考文獻 ............................................................................................... 105.
(8) 附錄 ....................................................................................................... 111 附錄一 訪談大綱 ............................................................................................... 111 附錄二 訪談同意書 ........................................................................................... 112. 圖次 圖 2.2.1 個人、文化、結構分析圖 ...................................................................... 14 圖 2.3.1 女性採取行動之過程要素................................................................... 34. 表次 表 2.1.1 新移民的工作權法規規範演變 .......................................................... 12 表 2.2.1 我國女性創業相關輔導方案 .............................................................. 22 表 3.3.1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40.
(9) 第一章 緒論 新移民女性1(以下簡稱新移民),早期被稱作「外籍新娘」,隨著仲介婚姻 的盛行,她們拖著沉重的「買賣婚姻」汙名枷鎖,置身於充滿種族優越姿態的移 入國-臺灣,因為接待社會對她們的不瞭解,總以刻板印象建構這群移入者的形 象,使得新移民必須在異鄉吞忍缺乏多元文化觀點的肆意評論與非理性對待。加 上語言與文化的差異,她們被冠上「教養有問題的母親」,屈服於接待社會對其 母職實踐的強制介入,指導她們如何生活、教養小孩。 時至今日,這些現象隨著多年來倡議團體的努力,漸漸改變我國國人對新移 民的刻板印象,部分新移民也不再屈服,選擇用行動正名2決定自己如何被稱呼, 並集結互助力量成立新移民組織以助人自助,面對不友善的勞動市場,選擇跳脫 受薪階級的員工身分,嘗試創業做個老闆。後者是研究者關注的群體,這群在異 鄉的新移民如何從受雇工作出走,在勞動市場闢出一條活路,成為對工作具有掌 控性的創業者。研究者希冀透過本研究探討此現象,從她們的經驗回溯中拼湊創 業足跡,詳細研究緣起與目的將在本章作說明,第一節先談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再於第二節提出研究問題和目的。.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第一次接觸新移民是在研究者小學時,舅舅在大陸經商,進一步和舅媽相識、 相戀到步上紅毯,因為彼此語言相通,研究者並未感到太大的差異,唯一覺得特 別的是,舅媽在和大陸親屬通話時說的方言,我一句也聽不懂,這才感受到彼此 之間好像有些不同。約莫小學五、六年級開始聽到外籍新娘、越南新娘的名詞, 1. 2. 本研究之新移民女性係指,來自東南亞國籍或中國大陸之跨國婚姻女性移民者,其配偶為中 華民國國民且在臺灣設籍居住,受訪時該新移民女性已取得我國身分證或合法居留權,於研 究本文中簡稱為新移民。 2003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舉辦新移民徵文正名活動,「新移民女性」獲得最高票,新移民希望 以此稱呼取代「外籍新娘」 、「大陸新娘」 、「外籍配偶」等(李瑛,2006)。 1.
(10) 也在電視上看過幾名外籍女子或坐或站在草地,字幕還打上了她們的國籍和名字, 我想這應該是一種讓臺灣人認識她們的方法。 小時候的經驗放到社會結構來看,原來是世界各國在全球化浪潮催化下,使 得經濟、社會及政治互動關係有了遽然改變,彼時臺灣正值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 變動,增進和大陸、東南亞地區之商業往來,我國的跨國婚姻正可謂在此國際互 動脈絡形成之社會現象(翁毓秀,2006)。近二十年來本國人與外國人通婚的比 率逐漸提高,其中結婚對象又以大陸及東南亞籍女性居多。根據內政部(2015) 統計資料顯示,截至 2014 年 11 月底止,因婚姻關係而居留於我國的女性新移民 總人數為 460,107 人,約占全國總人口數的 2%,大陸、港澳地區女性新移民為 314,813 人,東南亞籍女性新移民為 135,642 人。 這股婚姻移民潮除了來自海外經商者與當地女性結婚,也反映出我國社會文 化的轉變,因著教育普及化、高等化拓展了臺灣女性的能力與視角,女性自主權 與經濟地位相對提升,婚姻觀也隨之改變,打破往昔「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 傳統窠臼,使得部分有婚姻需求的臺灣男性,特別是社經地位中下層者,較難順 利與臺灣女性結縭。這群男性承襲傳宗接代、照顧年邁父母的責任,選擇以仲介 媒妁方式前往大陸或東南亞國家尋找婚姻對象,願意離鄉遠嫁臺灣的新移民,其 家庭經濟環境多屬窮苦,也期待藉此脫離原生家庭的貧困環境或原屬國不佳的經 濟發展與勞動條件,甚至有越南華僑希望子女與華人聯姻,鼓勵透過仲介管道結 識本國男性(王翊涵,2011;夏曉鵑,2002;潘淑滿、楊榮宗,2013)。 我國目前的社會風氣對於婚姻的想像,主要建立在男女雙方必須擁有基本的 感情基礎,和早期農業時代的相親文化有很大的不同。經由婚姻仲介介紹的新移 民家庭,某種程度上其實和臺灣早期透過媒妁之言進而結婚的情境類似,彼此在 適婚年齡期待找個伴侶完成終身大事,只是中間參雜了商業操作,男方必須支付 一筆仲介費,導致跨國婚姻常背負著「買賣婚姻」的汙名。再者,主流媒體報導 新移民以負面新聞為多,如「假結婚真打工」 、 「榮民受騙,大陸配偶捲款逃跑」、 2.
(11) 「逃家、離婚」等,新移民逐漸被媒體建構為社會問題製造者(夏曉鵑,2001)。 這樣的報導觀點向外傳播、滲透,社會大眾易忽略新聞事件的個案性,將片面認 知及刻板印象套入新移民群體,或多或少帶著敵意與歧視看待新移民。 無論是自由戀愛或透過仲介婚姻來台的新移民,當其面臨夫家經濟狀況不佳、 期待賺錢貼補原生家庭或追求自我實現時,會選擇投身職場工作(沈榮欣,2005) 。 從內政部(2014)針對新移民進行的生活需求調查發現,就業的新移民女性佔 45.4%,將近一半進入職場,不僅改變臺灣的人口組成結構,更增加我國就業勞 動人力。顯見,臺灣勞動市場尋求人力補充,而新移民需要工作賺錢,資方並非 完全抗拒聘雇新移民,但國內研究卻發現部分新移民因異國國籍的身分,在求職 或就業期間經驗不合理對待,如以新移民沒有身分證或工作證為由拒絕雇用,或 藉此理由降低工資,加上雇主或同事的歧視與刁難、薪資同工不同酬、雇主未依 法投保相關保險等,使其置身於勞動條件不佳的就業環境(王燦槐、林艾蓉,2009; 徐子淇,2012;許繼峰、饒鳳翔,2007;陳懷峰,2007)。 實際上,依現行「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 定,取得依親合法居留的新移民不需工作證即可就業,但部分雇主和新移民可能 不諳法律,對新移民工作規範仍停留在舊法時代,甚至有不肖業者藉此蒙騙新移 民,只為了用更低廉的工資剝削她們,面對雇主的違法行徑,新移民可能不知情 或申訴無門,為求家庭經濟得到緩解,只能妥協、忍受這些對待。此外,新移民 的職業類別也多侷限於技術性低、勞動性質高的工作,如店員販售、小吃餐飲服 務人員、家庭手工、工廠作業員、清潔工作人員等(內政部,2014)。新移民即使 在原屬國具有高等學歷,囿於專業技能和學歷不被我國認可,在職業選擇上也難 以找到學用合一的工作(王燦槐、林艾蓉,2009)。臺灣勞動市場需要新移民的 投入,卻未能適當運用人力並提供完善的勞動權益保障,剝削基本勞動權益、忽 視工作需求、限制個人能力發展。. 3.
(12) 新移民面對的就業限制不僅止於社會價值觀及制度結構的剝削、排除,家庭 期待的傳統賢妻、良母、孝媳角色,更是新移民就業的一大羈絆,多數新移民肩 負傳宗接代的任務,往往在婚後一、兩年便懷胎生產,被期待在家乖乖相夫教子, 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隨之降低(夏曉鵑,2000;董育伶,2007;潘淑滿,2004)。 這是受到儒家文化與父權思維對女性的隱晦控制,它們規範女性遵從的行為多半 連結著賢慧、孝順、懂事的美名,令女性陷入自我實現與家庭照顧的兩難,對新 移民而言控制情形更為嚴重,因為她們常被夫家視為再生產工具及條件差的妻子, 理所當然須為家庭犧牲奉獻。 無論在職場或家庭,新移民遭受種族、階級及性別的多重壓迫,那些自詡為 較優越群體的國人以限制、剝奪的手段來排除被壓迫群體的社會參與及發展,而 壓迫又常以各種形式不知不覺地滲入日常生活中,使大眾誤認這是自然現象,甚 至連受壓迫者也未必能覺察自身的被壓迫處境(Dominelli,2002;馬宗潔,2011)。 沈榮欣(2005)的研究能呼應上述觀點,他發現某些新移民認為自己的身分本來 就會遭遇不公平對待,雇主願意提供工作就很感激了,不須再對職場的差別待遇 大驚小怪。並非所有新移民皆以宿命論來看待自己的人生價值,賴淑娟(2011) 聽見另一種聲音,新移民選擇隱忍職場歧視、同事排擠和勞動壓榨並非自認矮人 一等,而是為了保住飯碗,當事態漸趨嚴重至無法忍受時,新移民會選擇離職, 甚至興起自行創業的念頭。 走在台北街頭或多或少可見新移民經營的店舖,如小吃店、美甲、美髮工作 室、販賣異國產品的雜貨舖等,在研究者的生活圈也有幾家新移民經營的店鋪, 如:越南料理、烤玉米和販售電話卡,都是以小本經營的微型創業為主。這些商 店有些有店面,有些則是路邊攤販,有店面的多為自營商店或工作室,而非選擇 連鎖加盟型態,經營方式通常是由新移民一人顧店(攤) ,偶爾親友會支援協助, 特別是經營餐飲業者,在忙碌的用餐尖峰時刻,除了新移民外還會看見幾名助手 協助,她們往往是新移民的同鄉姊妹。 4.
(13) 部分經營者可能如賴淑娟(2011)所言,受到勞動市場條件苛刻的推力,及 家庭照顧責任的拉力,促使其以創業替代受雇。自行創業與受雇相較下工作自主 且時間彈性,但並非人人皆想投入創業,因需具備資金及技術,更重要的一點, 創業具有風險性,無法保證穩賺不賠,許多人懷抱著創業夢,卻未必能付諸實現。 加上女性長期處在性別歧視和經濟弱勢位置,在以男性為主導的商業市場中,女 性多屬被領導的協助角色,一但女性決定自行創業,多半不被期待與看好,甚至 向銀行借貸籌措創業經費時,因女性身分遭受阻礙,無法順利借貸足夠金額(蘇 郁芬,2012)。 社會環境對女性創業發展並不友善,但有一群新移民,進入臺灣這處人生地 不熟的異鄉,從最初語言不通3、缺乏社會網絡,到逐漸在台落地生根,面對接 待社會看待新移民仍存續著不信任及歧視,在性別和種族的雙重歧視下,她們依 舊勇於嘗試創業,開展出個人一番小事業,這般韌性和能動性令人欽佩,也和文 獻將新移民描述為經濟弱勢及福利依賴的形象有所差異。過往研究多著重於新移 民弱勢處境的論述,而忽略這群經濟自立的新移民,她們憑藉社會經驗和資產累 積,使權力結構得以向上流動,不再被視為社會底層的弱者,從典型的新移民弱 勢身份轉變為具主控權的經營者。這樣的轉變何嘗不是一種充權的過程,Mayoux (1998)曾指出女性能藉由創業行動達到權力內聚、賦予、翻轉和集結等效果, 看來創業行動可改變女性原有的權力條件,達到增強權能。 新移民的創業行動是一種主體能動性的展現,國內近幾年也開始關注此現象, 各研究探討主軸略有不同。張蓉真(2009)聚焦於新移民創業困境與因應之道; 賴淑娟(2011)著重新移民「做生意」過程中,如何展現主體性及善用供貨商、 顧客及周遭友人所形成的社會資本及人際網絡;蘇建翰(2012)和黃淑貞(2013) 對新移民在自行創業和家庭角色間的影響、權衡做一探究;鍾蕎憶(2012)則探 討新移民的創業動機、創業資本到創業對新移民的影響與轉變;而藍碧雲(2013) 3. 外籍新移民中文不佳,大陸配偶雖會講中文,但仍面臨地方性語言的溝通困境,如閩南語、客 家語等。 5.
(14) 除了瞭解新移民創業的助力、阻力,更依研究發現歸納出新移民的創業模式。 歸納上述研究結果,創業是新移民面臨就業困境及工作、家庭照顧相互衝突 的替代選擇,當然也有少數新移民是為追求自我實現或替子女創造未來謀生管道 而創業。資金來源以新移民的社會網絡支持為多,因為夫家多半對新移民創業前 景不看好,而娘家又沒有足夠財力支援,此外,這些研究有一共同發現,新移民 透過創業提升了家庭及社會地位,使她們被看見、肯定及尊重。 研究者從現有文獻大略勾勒出新移民在臺創業的圖像,卻發現多數研究在新 移民的創業背景及動機之描述較為片段,無法協助閱讀者建構出完整的創業脈絡。 探討的對象以經營餐飲業的越南和印尼籍新移民為主,缺乏其他國家的新移民或 經營不同類型行業的經驗,特別是來自大陸的新移民,她們的在臺人數佔新移民 女性人口六成,卻對其創業經驗一無所獲,調查區域也集中於中、南部,故本研 究希望能延續現有研究對創業新移民的關注,並補充這些研究忽略的人口群,以 聆聽更多元的聲音,再深入探討促發她們自行創業的重要脈絡、行動過程、困境 因應及創業對她們及整體社會帶來的影響。. 6.
(15) 第二節 研究問題和目的 壹、研究問題 新移民從為人妻、為人母身分跨足老闆一職,對家庭而言,是家庭角色分工 的再製,對社會而言,是新移民主體的再現,對她們自身而言可能是插曲或自我 實現。無論為何,創業成為新移民在接待社會立足的一項選擇。本研究以這群新 移民為對象,探討她們從家庭照顧者或受雇者轉為經營者的變動過程,創業後的 行動策略,及創業過程對新移民個人、家庭及社會帶來哪些轉變,於此,延伸下 列問題: 一、新移民在什麼背景脈絡下選擇創業並決定展開具體行動? 對於實際創業的新移民來說,是什麼生活經驗與背景促使她產生創業的想望? 有了創業的念頭後,又如何採取實際行動?會不會受限於金錢、技術或其他因素 而打消念頭,還是選擇先積存自己的創業資本,例如持續工作存錢、學習相關技 能和建立人脈等,做好創業準備等待時機到來?基於上述疑問,期待透過本研究 瞭解新移民創業念頭的發想與行動促發是受到什麼生活經驗與重要事件影響,進 而踏出創業的第一步。 二、新移民如何實現創業計畫?創業的經營策略為何?過程中面臨什麼困境?又 是如何因應與突破? 創業需要資金、技術,新移民從何積累與取得?有關經營地點、硬體設備的 資訊來源與選擇為何?上述是透過非正式資源的協助,抑或使用正式資源的服務 呢?創業後的生意好壞攸關收入多寡,新移民運用什麼策略刺激買氣、增進營收, 使店舖經營順利呢?在經營過程中曾經面臨什麼困難,如何因應和解決?. 7.
(16) 三、創業事件對新移民的影響為何? 當新移民回顧整個創業過程,對這些經驗的主觀感受為何?創業對新移民在 家庭和社會關係中的權力位階帶來什麼樣的轉變?如果有轉變的話,又對生活帶 來什麼影響?. 貳、研究目的 創業成為新移民與父權和社會結構拉扯、協商後的出路,展現新移民堅傲的 韌力與主體性,本研究欲以這些新移民的角度出發,針對上述研究問題進行探究, 梳理她們創業前、後的重要事件,並希冀透過本研究達到以下目的: 一、瞭解新移民微型創業的過程與脈絡。 新移民創業的現象不再罕見,有關這方面的經驗探討卻有待補充,本研究以 新移民為主體,從瞭解她們產生創業發想的背景為開端,進而探討她們從創業發 想到實際創業各階段中,所經驗的事件與行動過程,增進對新移民創業實踐與主 體能動性的瞭解。 二、探討微型創業經驗對新移民的影響與轉變。 透過新移民對創業過程的經驗回溯與陳述,瞭解創業行動對新移民的個人、 家庭及社會面向帶來的轉變。 三、作為新移民創業輔導政策及工作者的服務建議 檢視新移民在創業過程面臨的需求與困境,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作為未 來發展新移民創業輔導政策之參考。. 8.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先從新移民的勞動處境談起,瞭解新移民在勞動市場上的就業情形,以 及家庭主要照顧者身份對其就業的影響。當新移民選擇創業時,需要哪些資源及 協助,我國目前又有哪些輔導措施能回應他們的需求。又創業經驗為新移民帶來 了什麼。上述議題將藉由目前國內、外相關研究及文獻做一整理與瞭解。. 第一節 新移民的勞動處境 無論是自由戀愛或相親介紹而結婚來臺的新移民,在臺灣生活皆可能面臨就 業需求(沈榮欣,2005)。當丈夫薪水無法維持家庭開銷,新移民必須進入職場, 賺錢分擔家庭經濟壓力;或為改善原生家庭的經濟困境,工作賺錢將所得寄回母 國;也有新移民藉由就業發揮個人所長,達到自我實現(陳懷峰,2007;潘淑滿、 楊榮宗,2013)。整體而言,新移民的就業動機相當多元,但在媒體報導和個別 事件的喧染影響下,新移民求職工作容易受到國人的過度連結與荒謬假定,論斷 新移民結婚是為了來台賺錢,加上種族優越思想,認為新移民來自文化落後的未 開發國家,社會對新移民的態度不友善,勞動市場給予的待遇也不好。故本節將 進一步探討新移民在我國的工作權與就業現況,並剖析他們遭受勞動歧視、壓迫 的成因,作為本研究後續探討新移民創業動機之參考。. 壹、新移民的工作權 我國人民的工作權最早受到憲法保障,近數十年來,隨著性別平權與勞動權 益意識抬頭,就業相關法令亦陸續公布施行,如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和性別 工作平等法等,透過國家介入勞雇關係以維護人民工作權益。此外,根據「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定義,工作權係指人人有工作的權利,包括應有機會憑 個人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並透過政府的職業訓練和工作條件保障已實現該權利。 9.
(18) 張永明(2008)甚至將工作權保障範圍擴張延伸,分為職業選擇與行使、職前與 在職教育機會、工作環境品質等三大部分。吳庚(1996)則認為工作權保障範圍 應含括獲得合理的薪資報酬、有權組織工會,國家需制定並實施基本工資、辦理 職業訓練、監督雇主改善勞動條件、舉辦社會保險(引自商永齡,2011) 。可見, 工作權不僅止保障人民自由取得工作的權利,更含括對勞動條件及需求的重視。 我國政府對國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漸趨完備,那麼,對新移民的工作保障呢? 新移民經聯姻合法進入臺灣,是本國人民的配偶,家庭的一分子,論身分及居留 目的皆不同於在臺灣求學、專業交流或跨國就業的外籍人士,故兩者適用的就業 規範並不相同。現今,新移民憑藉依親居留權即可合法工作,但早期的新移民想 在臺灣工作卻是困難重重,我國政府對新移民的工作權設下嚴峻限制,新移民必 須符合特定居留身分才能工作,且須申請工作證,此外,外籍新移民和大陸新移 民兩者來台的法源依據不同4,居留階段的類別和年數設定也有異,連帶影響兩 者的工作證申請時序,通常大陸新移民的等待期較外籍新移民長。接續分別就外 籍和大陸新移民的工作權法規規範演變作一說明(見表2.1.1)。 一、外籍新移民 臺灣早期並無任何法律規範及機關管轄,隨著假結婚真打工的事件頻傳(聯 合報,1985/7/7:5),我國政府開始關注並立法防堵類似事件再興。1992年施行 「就業服務法」,該法開放居留階段5的外籍新移民在臺工作,但須由雇主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作為一種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在此期間,工作證的相關問題. 層出不窮,有雇主不願幫忙申請工作證,寧願冒風險非法聘雇,甚至發生警方將 丈夫給新移民生活費的行為認定為支付薪水的勞雇關係,以丈夫未向主管機關提 出雇用申請為由函送偵辦(聯合報,1993/1/20:7),依法上實屬烏龍,對新移 4. 就居留及移民事務而言,大陸新移民適用法源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 機關為陸委會;外籍新移民適用法源係「入出國及移民法」,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5. 警政系統對東南亞籍人士訂有取得兩次停留簽證後才可申辦居留證的限制,一次停留簽證約半 年,因此外籍新移民需來台 1 年左右才有資格申辦長期居留(余柔慕,2012)。 10.
(19) 民家庭而言更是一種羞辱。有鑑於雇主的被動,就業服務法於2001年修法變更, 可由新移民自行申請工作證,除了減少雇主的麻煩,也防止其以工作證相關事由 對新移民進行剝削。政府的美意看似可行,卻在法令宣導不周的情況下衍生更多 問題,有些新移民對法令更易毫不知情,並未自行申請工作證,而主動申請的新 移民則面臨語言不通的問題,無法自行填寫申請表格,在立委及相關團體的倡議 下,直到2003年「就業服務法」才放寬就業條件,准許外籍新移民具居留身分即 可工作,不須額外再向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申請工作證,鬆綁了新移民工 作權長久以來的許可制度(余柔慕,2012;張藝薰,2008;陳懷峰,2007)。 二、大陸新移民 我國對大陸新移民的工作權管制,可溯源自1992年公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其規定大陸新移民在探親及 居留期間無法工作,意即僅有獲得我國身分證之大陸新移民始有工作資格,即便 大陸新移民協助丈夫擺攤賣水果,仍會遭到警察取締。為解決此種嚴苛到不近人 情的規定,該法於1997年修訂為認可大陸新移民居留期間的工作權,並依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規定由雇主向職訓局(現改制為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證 (余柔慕,2012)。此後更逐年放寬工作證申請條件,2001年開放大陸新移民自 行申請工作證,2002年全面取消工作證措施,大陸新移民憑藉居留階段身分就能 合法就業。 然而2003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幅修改6,對大陸新移民的居留階段和 工作權重新規範、定義,導致先前在工作條件放寬的政策全數付之一炬,轉變為 大陸新移民須經過兩年的團聚階段期滿,進入依親居留階段方能工作,加上工作 證申請制度再度實施,猶走回頭路。大陸新移民在等待進入依親居留這段期間, 僅能閒賦在家,或為維持家庭生計,冒著經查獲將強制出境的風險,從事非法打 工(沈榮欣,2005)。直至抗議聲浪四起,2009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將依 6. 修改居留階段,依序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臺灣地區定居。 11.
(20) 親居留申請條件放寬,並取消工作證規定,修改為來台團聚並結婚登記後,便能 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免除原先2年的就業資格等待期,而該規範持續沿用至今。 表2.1.1 新移民的工作權法規規範演變 外籍新移民 年代. 1993. 2001. 取得工作權 居留階段. 居留階段. 大陸新移民 工作證申請. 年代. 取得工作權. 工作證申請. 1992. 取得我國 身份證. 不需. 1997. 居留階段. 雇主申請. 2001. 居留階段. 自行申請. 2002. 居留階段. 取消該制度. 雇主申請. 自行申請. 2003 2003 至今. 居留階段. 2003. 取消該制度. 2009 至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重新規範各居 留階段之名稱及年數 依親居留階段. 雇主申請. 依親居留階段 (取得該居留階段. 取消該制度. 之時間縮短).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繪製 隨著上述法令放寬,提升外籍與大陸新移民的工作權保障,然工作權認定在 兩者間仍存在差異,對大陸新移民的規範條件更顯嚴格。2000年的前後數年間, 關乎大陸新移民就業權益的相關法令多次變革7,舉凡被賦予工作權的居留階段 和工作證申請等都一再反覆,對雇主及大陸新移民帶來諸多困擾。雖說法規變更 與自身權益攸關重大,但一般百姓對法規本不熟悉,若缺乏相關宣傳措施,人民 實難在短時間內知悉各項法規的更易,雇主可能不清楚各項規定,未免麻煩拒絕 雇用大陸新移民,或在勞雇雙方都不了解相關法規下,如雇主未替大陸新移民申 請工作證,結果經查獲後雙雙觸法。大陸新移民相關法規演變的複雜性,可歸咎 於我國與中國大陸間的特殊兩岸政治關係,以及政府對大陸新移民來台目的合法. 7. 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2.
(21) 性的質疑,導致大陸新移民在入台居留、身分證取得和工作許可上都無法與外籍 新移民使用相同的法律規範。 無論過去或現在,外籍和大陸新移民的就業資格始終扣連著特定居留階段, 期間內歷經數次的倡議及修法,過程複雜卻也顯現出人民和立法機關逐漸重視外 籍和大陸新移民的基本權利。和早期相比,現階段的新移民能更快享有工作資格 與自主權。. 貳、新移民的勞動壓迫現象 壓迫的操控權握在具有主權優勢的個人或群體手中,他們認為自己的地位是 上層、優越的,利用特有的權力將群體做劃分,透過看似合法且正式的手段來排 擠某一群體,並賦予該群體低劣的社會位置,藉此讓資源掌控在特定族群手中, 通常這群被貼上標籤的群體,其資源和發展空間也受到相對剝奪(Dominelli, 2002)。無疑地,來自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國家的新移民就是那群被貼上標籤的底 層者,進入勞動市場前,新移民早已被分類,包含政策上的阻隔,如:學歷的不 採認、族群的他者化,父權主義思想凌駕,女性被期待扮演「賢內助」成為家中 主要照顧者角色,加上語言的差異,造成她們在雙元勞動市場8中,被歸類為次 要市場的次級人力,甚至被無資格申請外籍移工的中小企業視為替代低階勞動的 重要預備軍(王宏仁,2001;徐子淇,2012)。進入勞動市場後,新移民除了較 高比例從事勞動底層工作,也容易在職場中遭受雇主或同事的種族歧視,以及工 作內容和權益保障的差別待遇(張淨善,2005;許繼峰、饒鳳翔,2007;陳懷峰, 2007),這些就業困境反映出社會加諸在新移民身上的壓迫。. 8. 1970 年代經濟學所提出的雙元勞動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其所探討勞動市場. 的階層化現象:位於核心的是主要勞動市場(primary labor market),外緣則是所謂次級勞動市 場(secondary labor market)。兩者差別在於,前者的工作內容技術層級高、有發展性、勞動條 件佳、工作保障大;而後者則是相對勞動條件差、無發展性、且多半屬於無技術或低技術的不安 定雇用工作。 13.
(22) 從Thompson(2012)的觀點來看,壓迫的產生能從個人、文化和結構三種 層面做探討,但不可忽略三者間的密切相關性與影響,應視其關係為一圓,此圓 自中心向外依序是個人、文化、結構(見圖2.1.1),顯現個人層面會受外層的文化 與社會結構影響。研究者為瞭解新移民在就業遭受的壓迫事件,以Thompson (2012)提出的個人、文化和結構三層面檢視該現象。. 結構 文化. 個人. 圖 2.1.1 個人、文化、結構分析圖。 資料來源: Thompson, N.(2012). Anti-Discriminatory Practice(5th ed.).London, UK: Macmillan. 一、個人層面 新移民被移入社會界定為「外來者」、「次群體」,國人多以刻板印象建構新 移民的形象,往往缺乏互動、接觸經驗便妄下斷言,或只憑個人特定經驗,以偏 概全至新移民群體,種種來自個人單方面的負面想法、仇視態度和偏見,直接反 映在言語及行為上。Mullaly(2002)認為這些壓迫行為會採取有意識的攻擊與 蹭恨,和無意識的厭惡與躲避(引自馬宗潔,2011)。例如新移民被稱呼為「大 陸妹」、「越南仔」,遭受同事惡意歧視、排擠等,各種對新移民「找麻煩」的行 為未必來自彼此的交惡,往往是國人受種族優越感和社會對新移民形象的扭曲, 所產生的不理智對待行為,也反映個人層面鑲嵌於文化層面的影響性。. 14.
(23) 二、文化層面 在此指的文化包含父權主義、儒家文化和種族優越主義,國人看待新移民的 價值觀與行為表現深受上述文化影響。首先,從父權主義談起,它將女性視為男 性的附屬品,特別是透過仲介媒合的新移民,更容易在此背景下被物化為購買來 的商品。婚姻宛如一場交易,夫家付出可觀的仲介費,期待「娶」一個乖巧的妻 子回家,但彼此感情基礎薄弱,丈夫難免衍生「逃妻恐懼」,故將新移民的生活 空間侷限在家庭(沈倖如,2003)。加上許多丈夫結婚是為了傳宗接代及持家, 期 待 新移民在家照顧年幼子女 、侍奉長輩, 女性主義以 「性別分工觀點」 (gender-specific perspective)來解釋此種男尊女卑的跨國婚姻現象(Yang & Schoonheim,2010;引自潘淑滿、楊榮宗,2013)。女性的角色被弱化為家庭照 顧者,新移民難被允許外出就業,被迫減少和外界接觸、互動,缺乏發展社會網 絡的機會,不得不依附家庭和丈夫,女性被塑造成在家相夫教子的形象,並合理 化男性拒絕讓女性進入勞動市場的動機,無形中加深女性對男性的依賴,壯大男 性的控制權力。 部分新移民被允許外出就業,但並非代表她們順利從父權體制中出走。新移 民為符合夫家期待的照顧者角色,所從事的工作多為兼職工作,因其彈性工時特 性能讓新移民兼顧家庭,即使薪資給付標準與員工福利皆不如全職工作,仍成為 新移民的優先選擇(許有仁,2009)。 Del Rio和Alonso-Villar(2012)也觀察到 類似情形,西班牙的新移民婦女偏好選擇兼職工作,可能與她們需擔負家庭照顧 責任有關,若排除家庭的牽制,該選擇可能會改變,故探討女性的從業選擇應納 入社會環境因素作探討。可見,在父權主義框架下,家務責任並未隨著婦女就業 而轉變,女性仍被關注能否內外兼顧,必要時職業選擇必須配合家務,但對男性 來說,卻鮮少被賦予相同的期待和要求。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文化因素,儒家的尊長文化。在華人傳統觀念,非常重視 盡孝道及尊親,女性結婚後,必須扮演妻子和媳婦的角色,媳婦的功能為侍奉公 15.
(24) 婆,在家庭中新移民受到婆婆尊長的掌控與支配,並被賦予許多家務整理工作, 另為避免新移民學壞,亦限制其行動自由,造成外出工作困難(沈倖如、王宏仁, 2003;陳懷峰,2007)。在臺灣,父權主義和儒家文化相輔相成,是故,丈夫及 其父母都握有支配新移民的權力,女性淪為男性附屬品與家庭犧牲者,被規定什 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就業亦是。 勞動市場充斥著種族優越主義,我國為已開發國家,視東南亞國家為未開發 或低度發展國家,中國大陸的經濟近年崛起,但多數鄉村地區的生活條件仍處落 後,加上兩岸之間的政治敏感議題,國人對大陸新移民的態度又增添了一絲敵意, 上述種種促發國人對新移民的歧視態度。我國企業為求高利潤,擴大資本累積, 於1980年代紛紛轉向東南亞、中國大陸設廠,聘請價格較本國勞工低廉的當地勞 工,新移民在此脈絡更加難逃移入國的族群優越和種族歧視的宰制,她們以婚姻 移民身分進入臺灣,卻變相被視為外籍移工,資方將跨國的廉價勞動力植入於新 移民身上,她們不是待宰的肥羊,而是等待著被剝皮的羊。國內研究證實,新移 民因種族身分,工作權益易被剝奪,如超時工作、工作負荷量大於本籍女性、薪 資給付同工不同酬,甚至未達基本工資、沒有加班費、未投保勞健保等,及受到 同事言語歧視與排擠(徐子淇,2011;徐繼峰、饒鳳翔,2007;張淨善 2005)。 新移民並非對歧視現象無感,她們能覺察個人因「種族」身分在異國遭受他 者化,此經驗見於沈榮欣(2005)的研究,其發現有些大陸新移民對於薪資的差 別待遇並無強烈反應,她們自覺自己的特殊身分本來就會遭受不公平對待,不需 大驚小怪,甚至對雇主願意提供這份工作機會抱持感激心態,況且自己是新人的 原因,錢少一點本就應該。新移民的親身經歷促使種族歧視論點不斷向新移民的 個人價值觀滲透及內化,使其接受也臣服於不同種族間的階層化,該想法呼應 Anker(1997)的論點,他人對女性看法會影響她們的自我發展。當新移民覺察 到社會的刻板歧視與職場角色分化,卻未對此現象存疑,將自然且順從地落入此 框架中。 16.
(25) 三、結構層面 結構層面指的是社會將壓迫與歧視制度化(Thompson,2012),社會結構 的主宰者透過法律、政策、和制度的訂定,以合法手段掩蓋對新移民的實質壓迫 (馬宗潔,2011)。例如同化政策表面是一種提高新移民生活適應的方法,實質 上卻也壓抑了她們發展原生文化的可能性,畢竟對我國來說,遵行中華文化、傳 統禮儀和使用慣用語言,如中文、閩南語、客語才是「正常」的表現。 我國的工作權法規制度箝制了新移民的就業,如本節第一部分針對新移民工 作權的探討,早期對大陸新移民的勞動限制極為嚴格。法律修改前,許多大陸新 移民在等待期間若遇家庭經濟危機,為維持生計寧可選擇非法打工,雇主亦常藉 此勞動剝削,法規放寬後,新移民在求職過程中仍會碰到困擾,如雇主不清楚相 關法令規定而拒絕雇用(張淨善,2005;陳怡文,2009)。此外,學歷採認政策 對新移民就業選擇更是一大阻撓,高學歷新移民牽涉到我國學歷認可制度及各國 使用的科目用語不同,即便新移民在原生國家擁有高學歷、專業證照者,這些資 格在臺灣也很難被承認(吳紹文,2005)。近二十年來臺灣高等教育普及,國人 具高中(職)、大專教育程度者大量提升,加上臺灣就業市場慣以教育程度作為 雇用門檻,新移民的學歷條件嚴重束縛了就業發展,在職場上無法與本地人成功 競爭,甚至無法順利找尋合乎理想的工作,只好退而求其次尋求較差的工作,例 如高勞力、低薪、低技術等職業,在 2014 年全國調查發現,擁有工作權之新移 民女性從事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29.8%)、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19.2%) 和服務人員(33.3%)比例竟高達八成,職業選擇主要仍集中於中低技術的藍領 工作(內政部,2014)。 當全球化承襲了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女性進入資本主義主導的勞動市場, 始終扮演輔助角色。社會主義女性主義學者Young(1990)指出,資本主義本身 即是一種父權社會,帶有性別偏見,它的本質和重要特色是邊緣化婦女地位並作 為次級勞動力。資本主義將女性在家中的從屬地位複製到職場上,方能保障男性 17.
(26) 的主宰位置,把低技術性、無發展性、勞動環境差和工作保障低的工作歸為女性 的職業選擇範疇。即便女性具備和男性相同的工作技能,卻同工不同酬,因為價 值並非來自技術本身,而是做的人被賦予多少價值(范情,2000)。無疑地,女 性在職場上仍無法跨越性別的藩籬,在此資本結構的操弄下,新移民的「種族」 及「女性」雙重身份使其更顯弱勢。 綜上所述,新移民受到父權主義思想凌駕,被期待成為家庭主要照顧者,留 在家庭相夫教子的觀念在許多家庭中仍根深蒂固,新移民的就業權利受性別、種 族及兩岸政治關係而被弱化,在職場連帶被歸類為次級勞動人力,多從事非典型 或藍領階層工作。這些多重壓迫從後殖民女性主義角度來看,其認為女性並非僅 受父權壓迫,須將女性議題放在種族、性別、階級及殖民等錯綜複雜的因素和歷 史情境中探討(邱貴芬,2000)。後殖民女性主義關心的是曾被殖民但現已獨立 的後殖民國家,亦或國家、族群仍處於殖民狀態下的女性,這些被殖民者被迫居 於依賴、邊緣地位的群體,受優勢政治團體所統治,並被統治者視為較差的次等 人種(Edward,1989,引自陳麗玉,2001)。新移民在臺灣並非被殖民人口, 但在種族、性別和階級的歧視、剝削經驗卻是類似的,在國人種族優越感下,她 們多被視為來自邊陲國家的落後人民。限於臺灣法規和社經地位的相對弱勢,加 上受到歧視、漠視的處境,形同「臺灣內部的被殖民者」(陳麗玉,2001)。 以上觀點提醒研究者在探討性別權力壓迫的同時亦須納入種族和階級的考 量,因為彼此會相互影響,應採用交織理論觀點(Intersectionality Theory),將 新移民的多重身分納入考量。若僅思量單一身分的弱勢處境,恐難以解釋她們歷 經的多重壓迫經驗,該理論更提醒並非所有具有同樣身分者皆會遭遇相同處境, 如僅就女性角色來看,臺灣女性和新移民女性的勞動處境必有差異,此現象須要 納入種族身分作解釋,又白領階級的臺灣女性和藍領階級的臺灣女性相比,所面 臨的壓迫亦有別,甚至後者遭到前者壓迫,故在同種族同性別的情境下突顯了階 級議題的重要性(馬宗潔,2011;劉珠利,2004;Dominelli,2002)。 18.
(27) 第二節 新移民與微型創業 本節介紹新移民主要的微型創業類型,並瞭解我國微型創業相關輔導方案, 及新移民在臺灣的創業動機和創業所需資源。. 壹、新移民的創業型態 目前我國的新移民女性創業人口比例約占總新移民人口一成,其中又以自營 作業者占多數,極少數成為雇主(內政部,2014)。實證研究發現新移民經營的 行業以餐飲業(異國料理、臺灣小吃、早餐店)為大宗,其次是美容美髮業(挽 面、美髮店、指甲彩繪)和零售業(水果店、雜貨店、魚貨攤、檳榔攤)(張蓉 真,2009;黃淑貞,2013;賴淑娟,2011;鍾蕎憶,2012;藍碧雲,2013;蘇建 翰,2012)。類型多元且大都以自營為多,顯見,新移民多以資本額較少的行業 和經營型態作為創業的入門選擇,此種類型被視為「微型企業」 (Micro-enterprise)。 目前我國法規並未對微型企業做出正式定義,但根據我國經濟部對企業規模的分 類來看,微型企業係指雇用員工數未滿 5 人,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則定義,雇用員工以 5 人以下為主,至多不超過 10 人,在 企業分類中位居最底層,意即組織規模最小、管理程序最簡單,多類屬於非正式 部門9(郭玉霜,2004)。 在開發中國家,微型企業被設計為創造貧窮者就業機會的援助方案,提供創 業資金、協助取得低率貸款、創業技能培訓和輔導支持等,培力貧窮婦女發展微 型企業,改善個人經濟狀況。對開發國家來說,其彈性工時特性讓創業者能因應 個人生活型態,自行調整工作時段,1990 年代起,各發展國家也逐漸興起微型 創業風氣,一些擁有專業技能者顛覆往昔必須任職於企業公司的傳統印象,選擇 自己開設工作室接案子,工作具專業導向,但組織運作規模小且富彈性,這些創 9. 非正式部門之概念係由國際勞工組織(IL0)於 1971 年提出,通常指工作、薪資不穩定的勞工 或自營業者(self-employer)。 19.
(28) 業者被稱作 SOHO 族(Small Office, Home Office)(Budig,2006),近年來,網 路購物盛行,國人也開始使用網路通路進行產品行銷,省去實體店面的店租開銷。 選擇微型企業的對象和行業其實相當廣泛,歸功於微型企業的小規模、低資本特 性,也成為中下階層或女性初次嘗試創業的選擇,我國為協助上述人口群經濟自 立或實現夢想,推動微型創業輔導措施。. 貳、微型創業輔導措施 介紹我國微型創業輔導措施前,有必要先對該措施的概念和緣起脈絡有所瞭 解。全球第一個微型創業輔導措施出現在孟加拉,經濟學者穆罕默德.尤努斯 (Mahammmad Yunus)相中微型企業的低門檻和經濟自立之附加價值,將微型 企業結合小額貸款,用以協助孟加拉鄉村的貧困者,又稱為孟加拉鄉村銀行 (Grameen Bank)。期待透過地方銀行以不需任何擔保要求及合理的低率利息條 件,對孟加拉貧困人民開放信貸,這些原本無法合乎信貸條件的貧困者,得以微 型貸款獲得創業資金,購買農耕器具或發展其他小型事業,並獲得社經地位向上 流動的可能性,其中,貸款者又以女性占多數(Yunus & Jolis,1997/2007)。 許多貧窮女性透過「鄉村銀行」脫貧以達經濟自立,措施的成功獲得孟加拉 政府認可並發展為正式方案,更激發國際對於女性微型創業與小額信貸的關注, 在過去的二十年間,國際各大組織紛紛呼籲世界各國政府重視女性創業議題。 1995年第四屆聯合國世界婦女會議更提出女性經濟賦權主張,決策以聯合國婦女 基金會(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資金,協助培力女性微型 創業者,此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 世界銀行(World Bank)也陸續關注女性創業議題,肯定女性創業對國家經濟和 社會發展的貢獻,並規劃協助各國提供女性創業者更合適的創業環境(李信達、 林志誠,2008;蘇郁芬,2012)。. 20.
(29) 承上,女性的創業生產力受到國際間的肯定,成為商業市場不容忽視的新力 量,卻又因為女性的性別身分,不容易立足於商業市場中。綜觀我國社會,女性 長期處於性別歧視和經濟弱勢,在以男性為主導的商業市場,女性多屬被領導的 協助角色,一但女性決定自行創業,多半不被期待與看好,在創業融資借貸方面 也常因女性身分遭受阻礙,無法順利借貸足夠金額,被迫中斷創業計畫(蘇郁芬, 2012)。為營造友善的女性創業環境,我國政府開始規劃辦理以女性創業者為主 體的輔導方案,例如飛雁專案(已停辦)、婦女創業飛雁計畫、微型創業鳳凰貸 款及諮詢輔導計畫(參見表2.2.1),提供女性創業輔導、技能培訓和低利貸款。 一、飛雁專案 輔導對象為具創業意願及相關技能需求之女性,針對不同創業階段的女性提 供合適服務。對處在創業觀望期的女性辦理講座、交流座談會,使其瞭解創業的 優缺與風險性;協助創業準備期的女性充實創業知能,如指導計畫書撰寫、商機 評估、資金籌措、財務運用和行銷課程;培養成功創業女性的國際觀與交流互動, 參與國內、外研討會並鼓勵成員籌組網絡平台。由企業顧問或創業家組成微型創 業顧問團,提供諮詢服務,並協助女性評估、連結適合的政府貸款方案。 二、婦女創業飛雁計畫 前身為飛雁專案,因應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改造,移轉至經濟部推展 女性創業輔導方案,並更名為「婦女創業飛雁計畫」,除延續飛雁計畫原有對女 性創業輔導的理念和內容,更增加弱勢婦女服務,扶植經濟弱勢、身障、原住民、 新移民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婦女創業,並協助申請政府及民間創業貸款服務。 三、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諮詢輔導計畫 此為勞動部方案,除協助我國婦女,亦提供45至65歲之中高齡國民發展微型 企業。輔導課程分為三類,創業入門班、創業進階班、創業精進班,和上述兩方. 21.
(30) 案相同處為依各階段的創業者提供所需的知能教育,但該計畫有專屬的資金借貸 方案,對象僅限依法登記未超過2年,員工數未滿5人的微型企業,提供最高100 萬元貸款額度,免保人機制,但必須先接受創業研習課程和創業諮詢輔導。 表2.2.1 我國女性創業相關輔導方案 方案名稱. 主辦單位. 實施時間. 申請資格. 內容. 行政院青年輔 導委員會 飛雁專案. (現組改為教. 創業育成及促進方案、 一般女性. 2002-2012. 育部青年發展. 企業參訪、協助申請相 關創業貸款、聯誼會. 署) 創業育成及產業主題課. 婦女創業飛雁. 經濟部中小. 2013-2015. 計畫. 企業處. (施行中). 微型創業鳳凰貸 款及諮詢輔導 計畫. 勞動部. 2009-2015 (施行中). 一般女性與弱勢女性. 程、諮詢輔導、創業貸 款、聯誼會.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借貸:貸款額度最高. 婦女,三年內曾參與政府. 100 萬元,前二年免利. 實體創業研習課程,並經. 息。. 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 輔導:創業顧問全程創. 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 業陪伴輔導、創業入門 未滿五人,且稅籍、商業. 及進階課程、職場見. 或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 習。. 參考資料: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網站 http://beboss.wda.gov.tw/cht/index.php? 經濟部婦女創業飛雁計畫網站 http://www.sysme.org.tw/woman/internet/. 上述各項計畫,除了2012年實施的「婦女創業飛雁計畫」,將新移民納入服 務對象,其餘計畫僅開放我國國民申請。意即在2013年以前,我國並無任何專為 新移民設計的創業輔導措施,對於有創業輔導需求的新移民來說,必須取得我國 國民身分證後,方能使用這些資源,未取得身分證者,僅能透過內政部「外籍與 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為促進新移民就業發展,辦理的職業訓練和創業講座中 獲取相關技能、資訊,或參加民間單位籌辦之相關輔導課程。. 22.
(31) 參、新移民的創業動機 創業動機可從兩種構面加以解釋,分別為必要驅力(necessity-driven)和機 會驅力(opportunity-driven) 。必要驅力是指當人們在職場遭遇困境,如不滿意現 有工作、職涯發展受挫或失業等情形,卻又必須工作養家餬口,使得現實壓力形 成一股推力,將人們推向創業行動;機會驅力則是指人們受創業帶來的商業機會 所吸引,如錢財及社經地位的提升,驅使個人開展創業行動(Williams & Williams, 2012)。從上述兩驅力的影響層面來看,與工作相關的負面因素造成必要驅力的 產生,反之,正面因素則會促發機會驅力。以二分法區辨創業動機相當簡單易懂, 但此分類過度簡化創業動機的影響要素,必要驅力和機會驅力可能同時交織影響 個人的創業動機,探討時不應刻意化分為單一面向來解釋(Williams,2008)。 顯見,創業動機有其複雜性,當個人無法在勞雇市場尋得合適角色和位置時,開 店作生意成為一種替代選擇,而創業附加產生的價值亦是重要吸引力,創業動機 應該是在推、拉兩作用力互動下逐漸形塑而成,因此,當研究者試圖瞭解新移民 的創業動機時,不應該陷入單向歸因,或僅就單一現象作探討,需從多面向切入。 前述概念初步描繪了創業動機的因果模型,卻不足以充分說明女性選擇創業 的動機。國外研究發現,女性選擇創業的原因之一,為了取得就業與家庭照顧責 任的平衡,相較受雇工作,創業兼具自主與彈性,能分配更多時間給家人、子女 (Taniguchi,2002) 。Budig(2006)提出兩個論點來討論女性創業的原因,分別 為工作及家庭衝突理論(a work and family conflict theory)和職涯成就理論 (careerist theory) 。工作及家庭衝突理論認為,母親肩負家庭主要照顧角色,被 期待投入更多時間於家務整理和子女照顧,使其在職場上面臨許多限制,因此比 一般女性更容易選擇時間彈性的創業行動;職涯成就理論認為並非每個婦女都會 面臨工作與家庭的衝突,他們選擇創業是為了增進個人事業發展及社經地位,而 非向家庭妥協,此論點類似機會驅力的假設。Das (2000)依女性的創業背景及主 要創業動機分為「機會型(chance)」、 「被迫型(Forced)」和「創造型(Created)」三 23.
(32) 類。「機會型」的創業者在創業前並無任何明確目標與計畫,可能是隨著時間推 移從個人興趣漸漸演變為商業經營型態,或是延續家庭、丈夫的事業; 「被迫型」 的創業原因如其名乃被情勢所逼(配偶死亡,家庭陷入經濟困頓) ; 「創造型」的 創業者則是企圖透過創業為個人帶來自我肯定、激勵,證明自己有能力面對挑戰, 找尋個人的生涯定位等。 歸納上述論點,女性創業動機與脫離不理想的工作、兼顧家庭和工作需求及 追求個人成就等三種背景有關,國內新移民創業研究也有類似發現,賴淑娟(2011) 訪問四位在高雄販賣越南小吃的新移民,有三位在求職和工作時遭受嚴重的歧視 對待,認為越南女性做不來而不願雇用,或是遭雇主和同事惡意刁難,指派大量 工作。面對職場不理性對待,彼時又有家庭照顧需求,讓他們選擇創業一邊工作 一邊就近照顧家庭,照顧對象多半是年幼子女,但也有新移民膝下無子,卻需要 照顧年紀較長的丈夫,四位中惟獨一位新移民原為家庭主婦,為了分擔先生經濟 重擔才創業,子女則由家中長輩協助照顧。蘇建翰(2012)的研究則有更多元的 發現,8 位居住南投的創業新移民,多數仍是因就業困境和家庭照顧而創業,但 也有新移民為傳承夫家家業,不忍心公婆努力打拼的事業就此結束,值得注意的 是,有新移民為了增加營收,拉長營業時間,反倒無法打理家務,打破創業能兼 顧工作和家庭的觀點。鍾蕎憶(2012)則探討客家庄的新移民創業經驗,發現新 移民丈夫以照顧小孩為由不准許她們外出就業,她們不甘待在家中過著向丈夫伸 手要錢的日子,有了自行創業的發想,有些則是在機緣下,因雇主或臺灣友人無 意再繼續經營,轉由新移民承接自己當老闆,增加經濟收入,但多數新移民創業 仍是考量到子女照顧的問題。 現有文獻呈現出新移民創業動機的多面性,但比例仍以負面就業經驗和兼顧 家庭照顧居多,對照上一節探討新移民的勞動處境,呼應新移民在就業上仍難逃 種族歧視和性別角色框架,困在職場及家庭施以的壓迫、限制,讓創業成為他們 逆境中求生存的方法。 24.
(33) 肆、新移民的創業資源 新移民的創業計畫必須有資源挹注方能付諸行動,否則創業終究只是一個想 像。但創業者如何取得資源?有兩種關聯性存在於創業者和資源之間,其一是創 業者因創業需求開始尋覓資源,其二則是創業者藉由原有資源驅動創業行為(許 凱玲,2006)。研究者接續探討新移民創業者與各項創業資源的關係,創業資源 則包含人力資本、財力資本和社會資本。 一、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 人力資本理論視個人的知識、技術為一種資本,可從教育、在職訓練和工作 經驗中獲取,能自由掌握、運用並為個人帶來生產力。通常職業選擇與個人所擁 有的人力資本亦有所關連,當人力資本越豐富,從事的工作越具專業性與不可取 代性,薪資酬勞相對較高,甚至對於創業機會的發掘有顯著影響,因此,勞工會 藉由利益衡量來決定是否對人力資本進行投資 (Davidsson & Honig,2003; Lin, 2003)。 Mayer(1997)指出家庭社經地位會影響人力資本的培養,如社經地位高的 人擁有較多財富,能增進個人想擁有的能力,也願意栽培子女特殊專長及受高等 教育,而學習的取得通常都需花費一筆金錢(引自洪珮瑜,2011)。來自異國的 新移民,其原生家庭的經濟條件大多較差,她們年紀輕輕就需出外工作貼補家用, 學歷成就通常不高,因此人力資本大多從工作經驗和進修中累積。鍾蕎憶(2012) 和黃淑貞(2013)皆使用深度訪談法瞭解新移民如何積累人力資本,發現大部分 的新移民在原生國已有工作經驗,有些在原生家庭經營的小本生意幫忙,有些則 被聘雇,來台後持續工作,從中學習技能和經驗,如應徵餐飲業學習烹飪技術, 甚至報名證照輔導班或補習班充實專業技能,並透過證照考試肯定自己的能力。 賴淑娟(2011)也採用深度訪談法,主要訪問經營越南小吃的新移民,發現她們 在越南早已習得一手好廚藝,以前烹飪是為了飽餐一頓,來到臺灣後則成了生財 25.
(34) 技能,只配合臺灣口味調整食材和調味方式,反倒沒有特別學習專業烹飪技巧。 新移民創業選擇的行業類型,多數與自己具備的技能有關,少數則是會視自 己想經營的行業,再上課進修相關技能。 二、財力資本(financial capital) 創業者必須有足夠資金準備營業場地和設施設備方能展開創業之路,新移民 通常憑藉自身儲蓄來開店,雖然微型創業所需的資金較少,但對新移民來說也是 一筆數目,需要積存好幾年才有辦法創業,少數則借重夫家或娘家的幫忙,提供 金錢資助新移民創業,當親屬無法給予協助時才會轉為尋求朋友幫忙(賴淑娟, 2011;鍾蕎憶,2012;)。 目前政府針對中小企業和女性創業者提供低率貸款輔導方案,但新移民使用 的意願並不高,一來申請過程繁複,二來還需上培訓課程及撰寫計畫書,培訓課 程的地點多以都市核心或較繁華的市區為主,有些縣市甚至未開設課程,對於居 住偏鄉的新移民相當不便。使用中文書寫計畫書對新移民來說更是一大困難,甚 至聽聞許多臺灣人申請未通過而打退堂鼓,或是擔憂自己在申請過程遭到刁難, 加上貸款本身牽涉到個人信用和利息償付,新移民備感壓力,擔心還沒賺到錢就 先欠了一筆錢(徐子淇,2012;賴淑娟,2011)。 由此可見,新移民不傾向使用正式資源來解決創業的資金問題,並非對正式 資源毫無使用意願,而是設計與輔導制度對新移民不友善,及貸款背負的壓力, 非正式資源方面,夫家未必完全支持新移民創業,對其能力和事業成功與否都抱 持懷疑和觀望態度,不願提供資金,有些則是因為夫家或娘家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無能為力。故新移民仍憑藉自己的力量居多,努力工作賺錢積存創業經費,有多 少能力做多少事。. 26.
(35) 三、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根據Coleman(1990)對「社會資本」的定義,是指個人從歸屬團體的互動 網絡結構中獲取的一種資源,該資源屬於無形的社會資產,不像實質的金錢、物 品般,而社會資本的本質為信賴、規範、權威和逞罰。是故,社會資本建立在社 會關係的基礎上,人們在此層關係中辨識潛在資源並參與資源的交換,因此又稱 為網絡資本或關係資本(Bowey & Easton,2007;Lin,2003)。 在社會網絡中,擁有者、位置、資源、規則皆具流動性,網絡中的互動來自 個人主動意願,而非權威或強制要求行動,從社會連結觀點來看,以互動緊密程 度劃分強、弱連結。強連結是指彼此立基於情感、信任、資源及生活型態的共享, 以維持和強化既有資源,相似情感性行動,故連結的強度越強,越可能取得有助 於情感性行動成功的社會資本,較常出現於家庭、親朋好友等小規模網絡;弱連 結是因個人附屬於不同團體,與異團體的接觸程度低,必須透過橋樑搭起連結關 係,以取得異質資源,被視為工具性行動,此連結常見於工作、社區和存在利益 關係的異質性團體(Lin,2003)。強、弱連結關係將影響資源維繫與取得情形, 弱連結關係雖然較缺乏互動、互惠,卻能透過此關係交換在個人歸屬團體中所不 存在的資源。 遷移並不利於社會網絡的建立與社會資本的累積,對移民者而言,在移入初 期仍以同族群的內部凝聚為主要特性,彼此語言、文化相同,能相互照應遷移後 的生活安頓與適應,但移民者也因此無法在移入國向外擴展建立社會網 (Livingston,2006)。此現象亦存在婚配來台的新移民,新移民移入臺灣後必 須重新建立社會網絡,且婚後重心多在家庭,加上對中文、閩南語、客家話不熟 悉,頂多與相同族裔的姊妹往來,有的甚至被夫家限制外出結交朋友與就業,實 則難以向社區延伸發展多元網絡,僅少數能延伸至職場(王秀燕,2007;許雅惠, 2006)。. 27.
(36) 國外研究發現,家人是創業者最直接接觸的社會資本,除了支援創業資金與 設施設備,亦能一起幫忙經營,彼此相互合作進而形成情感的安全網,家人的支 持能強化創業者的自信心與表現,對事業經營有助益(Li,2001)。 然而,新移民的夫家多屬低社經地位家庭,社會資本建立於此,往往僅能獲 得情感資源的維繫,難以從中汲取足夠的物質資源,對新移民創業者來說,只能 拓展社會網絡範圍,延伸至社區、工作場域。鍾蕎憶(2012)發現客家庄的新移 民除了夫家家人外,附近鄰居和過往工作結識的朋友,往往都是她們在臺灣的重 要社會資本,會傳遞就業與證照課程的資訊,新移民從中積存創業資金及增進技 能,為往後的創業行動扎根,創業後亦會協助新移民接送小孩上下學,甚至幫忙 宣傳,增進客源。賴淑娟(2011)則發現開設小吃攤的新移民會與供應商及鄰近 市場的攤販建立良好關係,這層關係能使新移民以較優惠的價格購買食材。就業 的新移民較有機會走出家門建構社會網絡,甚至主動尋求弱連結的機會,從中積 存所需資源,當新移民擁有越多的社會資本,也越有助於創業行動的達成。. 28.
(37) 第三節 充權觀點 國內、外文獻皆提到創業不僅為女性帶來金錢收益,更能增強女性的權能, 舉凡在自我肯定,事業成就的提升,或對生活安排的掌控。誠如先前對新移民在 臺處境的討論,她們的性別、種族雙重弱勢身份,較本國女性更易處於失權狀態, 既然創業行動能賦予女性權能,在臺創業的新移民又能否從中獲得相同效果?以 下就充權的涵義和運用進行說明,並探討創業行動如何為新移民帶來充權。. 壹、充權的涵義 充權(empowerment),又被譯為增權、賦權、增加權能、長處觀點或全能 激發,意旨透過參與、信賴、學習及採取行動,以協助個人發展自己的優勢(黃 源協,2000)。該詞出現在社會工作領域始於 1976 年,Solomon 著作的 Black Empowerment : 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 一書,其建議社會工作者運 用充權方式,協助黑人抵抗長期蒙受種族歧視所招致的無力感(powerlessness), 解除制度性種族主義的壓迫,使黑人能提升自我效能並結合集體力量採取行動, 增進社會參與及改革。在此之前,與充權相近的概念和行動其實早有發展,根據 Simon(1994)的論述,社會工作專業早在西元 18 世紀的社會改革和公共政策 行動中就曾提到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和充權行動意涵的概念,重視案 主參與、提升服務可及性等,直至 Solomon 提出充權一詞並定義後才廣為討論, 至今,充權觀點在近代社會工作中仍被廣泛使用(引自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 鄭麗珍,2012)。 社會工作運用充權改善個人缺乏權能(disempowerment)的處境,因此,在 探討充權的概念前,必須先了解何謂缺乏權能。Cox 和 Parsons(1994)將缺乏 權能定義為:缺乏有效解決問題及社會參與所需的資源、知識和技能,換言之, 人們無法順利連結某些資源。Solomon(1976)認為阻礙資源、權力的取得,源. 29.
(38) 自生活中的直接或間接權能障礙(direct and indirect power blocks),直接權能障. 礙是指生活的物質資源缺乏或不足,如貧窮者無力消費、就醫、就學;間接權得 障礙則是缺乏平等的資源結構與社會價值,如弱勢者受到主流社會的壓迫與標籤 化,價值被貶抑,應享有之資源、服務遭受剝奪等,當缺乏權能的現象長久累積, 加上個人負面的自我評價及環境互動經驗,便會產生無力感和自我責備的態度。 對弱勢族群而言,因被主流社會排除,更易在資源、權利及階級位置取得上遭受 邊緣化。 從相關文獻來看,對充權的見解大致相同。Solomon(1976)定義充權為社 工或其他助人專業者協助被壓迫的個人,減少汙名及壓迫經驗所帶來的無力感; Adams(2003)則視充權為個人、團體或社區能夠掌控他們的所屬環境及完成個 人目標,此外能幫助自己和他人極大化生活品質;Chow(2008)提到充權是一 種能力建構的過程,該能力能使個人掌控相關資源,作出生涯選擇,並進一步對 生理性別刻板印象影響個人選擇、自主權和福祉等現象提出質疑。綜合上述,充 權觀點重視個人與環境交互作用下所產生的影響,著重於主體的壓迫經驗與潛在 能力,跳脫以往傾向病理、缺陷的個人化歸因,適用對象更從微觀的個人擴展至 團體、社區,期待在充權過程中減少、消除造成缺權的直接、間接障礙,增進主 體的權能及對生活的掌控權。 權能是充權觀點的核心,包含權力(power) 、權利(right)及權益(interest), 三者可謂互相結合的三面體。權力常與個人條件掛勾,往往忽略了社會因素的影 響,因此置身於社會的權力底層者,常被歸咎於學歷低影響謀生能力,而非權力 分配的社會結構性因素所致,充權便可視為權力的動化與行使,讓個人在生活中 獲得應有權力並發展、應用之;權利來自社會對人的基本價值及公民身分保障, 在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為了保護資本家的利潤和在資本化,削減公共預算和社會 福利,打壓弱勢群體的公民權,充權除了著重權力,更需捍衛公民權利;權益的 損失源於弱勢群體權力遭剝削,引發公民權利受侵害,而喪失應有權益,充權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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