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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區域治理模式雛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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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竹區域創新系統治理研究

4.3 新竹區域治理模式雛議

本研究整理表 4.34 為各類型區域治理模式套用於新竹區域可解決的課題及其 優點,鄭永金(2005) 回顧新竹科學園區周邊課題及新竹科學城計畫推動之困境後指 出,新竹地區為達成科學城計畫目標,其策略內容應包含各面向為主,惜現行法制 較無此類案例及法源,因此應配合配套修法策略,新竹科學城之於新竹地區可成為 未來台灣建構地方政府整體合作之範例。其調查結果亦指出在現行台灣地方政治生 態下,行政區域的合併及科學園區的民營或法人化在短期內應較不具可行性,然而,

隨著南科、中科的設立,科管局的角色在未來勢必會有所轉變,現行的建管業務等 等可能在長期的情況下會回到地方治理的範圍內,是以為因應此情況,長期仍須針 對地方政府組織的擴編、合併甚至於採取企業化的外包、委託等方式提出相關因應 策略。並提出之區域治理模式漸進圖如圖 4.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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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4 新竹地區區域治理策略一覽表

區域合作形

式 治理策略 解決課題 優點 缺點

由中央政府主導邀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界

代表成立科學城推動小組。 各類型 可解決各類問題

上對下執行效率可 能較高

地方政府主導性弱、政策 可能轉向

地方政府透過相互規範及義務並分享價 值與信任,持續加強新竹縣市、苗栗縣市

三首長會報之定期化。 各類型 可解決各類問題

地方政府主導性較 強

政治影響程度大 執行效率較低 政策網路關

區域間各界代表互聘為都市計畫、都市設 計等審議委員,以新竹區域為計畫思考方

向。 視委員性質較容易推行

建立合作經驗 政治影響程度大

執行效率較低

行政契約 就特定問題經由行政契約的方式、共同執

行事務或相互委託提供服務,成立新竹地 區環保及垃圾焚化局。

廢棄物、水 資源等特定

問題

政治影響程度較 低、執行效率高地方 政府主導性較強

僅能針對單一面向、地方 制度法無法定授權

行政協定 三首長會報之協定化。 各類問題 政治影響程度較

低、地方政府主導性

較強 執行效率較差

地方公共服

務協議 共同執行事務或相互委託提供服務,成立

新竹地區環保及垃圾焚化局。

廢棄物、水 資源等特定

問題

政治影響程度較 低、執行效率高、地

方政府主導性較強 僅能針對公共服務內容

區域性聯盟 結合區域內公/私部門及非營利組織,成

立科學城促進基金會。 各類問題

可全盤考量各方意 見與區域發展 地方政府主導性較 強

現無法源授權、發起難度 較高、組織較為複雜

合併 成立區域政府包括新竹縣市或再加入苗

栗頭份、竹南等方案。 各類問題 無溝通問題 政治結構改變大、時程較

資料來源:鄭永金(2005)

圖 4.3 新竹地區區域治理模式漸進圖 資料來源:鄭永金(2005)

本研究回顧新竹區域創新系統,並觀察現行區域合作氣氛,再造科學城計畫或 許的確適於新竹區域創新系統,一來新竹科學城計畫已在區域計畫裡列為專章,政 策上有指導性及正統性,二來科學城計畫之理念也符合區域創新精神。

本研究認為區域治理之機制或許可將原來科學城促進基金會的機制予以簡化並 分階段進行,約可分為三階段(如圖 4.4 所示):

一、短程:可分為三部份,首先在推動方式及合作經驗的建立上,現行一季舉 辦一次的新竹縣、市、苗栗縣之三首長定期會報,由現今依靠政治氣氛或默 契的方式,改以簽訂行政契約或協定,減低政治因素干擾,使三首長會報之 契約、協定化,據此成立新竹區域發展委員會,委員成員以三縣市首長及產 業代表外,根據前述問卷調查結果應還包含科管局代表、工研院、清大交大 等與產業界互動較為密切的行動者,並透過本委員會轉呈地區創新發展意見 送交中央政府與之對話。

二、中程:透過地方公共服務協議針對環保、垃圾處理、能源、交通建設等公 共項目,優先推動興建,新竹區域內跨區域公共設施經指導委員會審議後,

可併審併行加快公共設施興建效率。另一方面,成立區域發展基金,獎勵創 新或作為補貼公共設施資金來源,並推動與國外交流創新成果等內容。

三、 長程:成立區域性聯盟或行政區合併,針對建設、投資、都計、科技政策 等項目由新竹縣、市政府及科管局先行整合業務試辦。並因應中央資源分散 後,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可能面臨轉型,原有組織及權力回歸地方後可納入 本治理機制,符合區域發展創新條件者,經聯盟審議,可比照科學園區內部 管理模式,快審快議,刺激創新動能。最後再造新竹科學城計畫,重新思考 區域定位,並進一步納入私部門及第三部門成員,整合行政資源。使新竹區 域創新機制能永續經營並廣納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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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4 新竹區域創新系統治理機制

新竹區域發展委員會

區 域發 展 公 設

行 政 興 建

組 織 創 新

獎 勵 短程

長程 中程

透過行政契約或協定使 縣市三首長會議法制化

透過地方公共服務協議 針對環保、垃圾處理、

能源、交通建設等公共 項目,並納入區域發展 基金開始運作組織 透過區域性聯盟或行政區

合併等手段針對建設、投 資、都計、科技政策等項 目,結合區域內公/私部門 及非營利組織共同維繫創 新系統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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