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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階段重要項目及延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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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作業內容分析

3.4 施工階段重要項目及延遲分析

方得以施工,藉此管制措施避免道路遭施工單位擅挖而遭受損壞喪失 其原有之運輸功能,並確保在施工階段道路使用品質及平整度,其申 辦作業內容為:

一、申請書。

二、設計圖說。

三、施工計畫書。

四、交通維持計畫核備函影本。

五、空氣汙染防治費申報核備函或收據。

六、現況彩色照片。

七、其他經新工處規定之文件及電子檔案。

3.4.3 管線遷移作業

汙水下水道工程須在交通流量大之道路或狹小巷弄施工,隨著都 市發展人口愈加密集各種管線數量與日俱增,路面下存在電信、瓦斯、

自來水、光纖、雨水、台電等管線,因受限於道路寬度實不足以容納 各種管線設於同一平面,造成新設之汙水管線施工時遭遇管線阻礙而 影響時程,故在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應先行試挖,調查管線種類及 是否可遷移等作業,其作業內容為:

一、試挖。

二、紀錄管線種類、位置、數量、深度。

三、函文各管線單位辦理管線會勘。

四、函文各管線單位依會勘結論時程辦理管遷。

五、追蹤紀錄並製作管遷管制表。

3.4.4 違建查報作業

用戶排水設備工程與一般工程最大之差異點是須在狹小防火巷弄

內施工,由於後巷違建充斥阻礙施工其首要須克服之難題即為違建拆 除,因牽扯到住戶之既有利益而使得問題變的複雜難解,成為工程是 否能順利完成之重要關鍵,最後雖可訴諸公權力強制拆除,但於拆除 的過程中常遭遇住戶消極抵抗或不願配合等因素而影響拆遷時程,甚 至成為後續施工之種種阻力。其作業內容為:

一、現場踏勘。

二、紀錄施工所需空間寬度是否達1.5公尺。

三、函請建管處進行查證及查報作業。

四、會同建管處現場會勘。

五、建管處完成查報作業並函知各相關單位。

六、辦理施工說明會。

七、住戶未自行配合拆除者執行強制拆除。

3.4.5 管線施工作業

在分管網工程施工過程中,最耗時者為工作井構築及管線推進,

而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則為開挖作業及管線埋設,因同為地面下施工且 施工範圍遼闊,其地質與地下不確定因素等狀況,常導致現場作業遭 遇障礙而造成時程延遲。其作業內容為:

一、測量放樣。

二、工作井構築或管線開挖作業。

三、管線推進或管線配置。

四、人孔收築或管溝回填。

五、路面修復。

3.4.6 施工階段延遲原因分析

依施工階段重要項目作業,分成交通維持計畫送審、道路挖掘許

可證申請、管線遷移作業、違建查報作業、管線施工作業,依文獻回 顧所歸納之工程延遲原因彙整表(表2.2),推估分析可能造成施工階段 工程延遲原因加以保留彙整,作為後續專家訪談問卷調查之延遲項 目。分析施工階段可能造成時程延遲之原因彙整如下:

一、圖說及指示的遲延。

二、業主無法提供施工所需之土地或路權。

三、定作人之代表指示停工或暫停。

四、對工程場址及設計認識不足。

五、管理不善。

六、資源能力不足。

七、次承攬人之原因所造成之工程遲延。

八、法令修改。

九、變更設計。

十、工地發生施工意外事故。

十一、審核逾時或拖延。

十二、增減工作數量。

十三、工人素質或生產力低落。

十四、施工不良、錯誤導致重做。

十五、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

十六、改變工法或順序。

十七、財務困難。

十八、天候因素(如地震、颱風等)。

十九、非預期地下條件。

二十、公眾敵意阻礙。

二十一、缺乏溝通協調。

二十二、材料供給延誤。

二十三、工地現況與原設計條件不符。

二十四、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

二十五、業主要求變更契約內容或需求改變。

二十六、材料太貴或缺乏。

二十七、地權問題。

二十八、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

二十九、其他單位資料錯誤。

三十、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三十一、政策性之改變。

三十二、定作人干擾。

三十三、行政作業程序遲緩。

三十四、管線遷移時間過久。

三十五、資源分配不良。

三十六、開工太慢。

三十七、材料試驗或現場勘驗作業遲緩。

三十八、拆遷補償延遲。

三十九、專案計畫或設計複雜。

四十、不切實際的合約工期。

另在考量工程特性下予以增加部分可能造成施工階段工程延遲原 因如下:

一、管制挖掘(禁挖):由於汙水下水道工程在道路段施工前須向道路主 管機關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方得以施工,但依規定如申挖地點 翻修、改善及銑刨加鋪未滿半年或新建、拓寬未滿三年者管制挖 掘,若在施工地點已遭其他施工單位銑刨加鋪則無法申請道路挖

掘許可證而造成工程延遲。

二、地上及地下障礙物配合拆遷延誤:由於汙水下水道工程後巷違建 充斥阻礙施工,另工作井構築及管線推進為地面下施工且施工範 圍遼闊,其地下不確定因素不易掌握,如流木、混凝土等易遭遇 障礙造成工程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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