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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權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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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延遲原因調查

4.3 問卷調查成果與分析

4.3.5 項目權重分析

(一)整體樣本

在問題「重要性」構面部份,本研究以平均數之大小做為排序 之依據,受訪者認為在 23 項延遲因素中,最重要者為「規劃設計 錯誤或不良」,其次為「地權問題」,第三到第五名為「變更設 計」、「介面整合不當」、「行政作業程序遲緩」,而受訪者認 為最不重要為「業主需求變更」,詳如表 4.5 所示。

在問題「發生頻率」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發生頻率最高者為「地權問題」,其次為「變更設計」,第 三到第五名為「行政作業程序遲緩」、「介面整合不當」、「缺 乏溝通協調」、「設計時間過於短促」,而受訪者認為發生頻率

最低者為「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詳如表 4.5 所示。

在「整體性」排序,本研究參考陳坤成[29]之研究,利用所計 算出之重要性與發生頻率之分數(平均數)進行相乘,獲得的數值即 為延遲原因之重要性與發生頻率加權之後的分數來做為整體性排 序之依據,受訪者認為在 23 項延遲原因排序前五名為:「地權問 題」、「變更設計」、「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介面整合不 當」及「行政作業程序遲緩」,詳如表 4.5 所示。

表4.5 整體樣本對規劃設計階段項目加權分析表 項

次 延遲項目 重要性 發生頻率 整體性

平均 排序 平均 排序 加權 排序 1 地權問題 4.155 2 3.903 1 16.217 1 2 行政作業程序遲緩 3.903 5 3.544 3 13.832 5 3 介面整合不當 3.951 4 3.544 3 14.002 4 4 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 4.165 1 3.379 7 14.074 3 5 其他單位資料錯誤 3.728 20 3.301 9 12.306 11 6 變更設計 4.010 3 3.553 2 14.248 2 7 審核逾時或拖延 3.796 17 3.291 10 12.493 9 8 缺乏溝通協調 3.854 11 3.417 5 13.169 6 9 全案起始計畫研擬欠周延 3.825 14 3.184 12 12.179 13 10 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3.670 22 2.903 23 10.654 23 11 不合理之合約工期 3.835 12 3.194 11 12.249 12 12 業主需求變更 3.612 23 3.010 21 10.872 22 13 基本資料不足、缺乏整合 3.689 21 3.068 17 11.318 21 14 設計時間過於短促 3.883 7 3.388 6 13.156 7 15 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 3.874 9 3.352 8 12.986 8 16 政策性之改變 3.835 12 3.117 15 11.954 14 17 前置作業不確實 3.748 19 3.126 14 11.716 16 18 未確認業主之需求 3.786 18 3.039 19 11.506 20 19 設計圖說檢討不確實 3.883 7 3.175 13 12.329 10 20 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 3.893 6 3.000 22 11.679 18 21 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 3.806 15 3.068 17 11.677 19 22 工程估算不實或錯誤 3.874 9 3.039 19 11.773 15 23 缺少資訊回饋系統 3.806 15 3.078 16 11.715 17

在「工期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工期影響程度最大者為「地權問題」,其次為「規劃設計錯 誤或不良」,第三到第五名為「變更設計」、「缺乏溝通協調」、

「行政作業程序遲緩」、「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而受訪者認 為工期影響程度最小者為「缺少資訊回饋系統及資料庫」,詳如 表 4.6 所示。

在「品質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品質影響程度最大者為「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其次為「設 計時間過於短促」,第三到第五名為「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

「不合理之合約工期」、「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而受訪者認 為品質影響程度最小者為「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詳如表 4.6 所示。

在「成本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成本影響程度最大者為「工程估算不實或錯誤」,其次為「規 劃設計錯誤或不良」,第三到第五名為「不合理之合約工期」、

「設計圖說檢討不確實」、「變更設計」,而受訪者認為成本影 響程度最小者為「地權問題」,詳如表 4.6 所示。

表4.6 整體樣本對規劃設計階段項目影響程度分析表 項

次 延遲項目 工期 品質 成本

平均 排序 平均 排序 平均 排序 1 地權問題 3.883 1 2.990 22 3.233 23 2 行政作業程序遲緩 3.641 5 3.000 21 3.330 21 3 介面整合不當 3.602 10 3.223 16 3.427 19 4 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 3.835 2 3.505 6 3.854 2 5 其他單位資料錯誤 3.534 13 3.175 18 3.476 17 6 變更設計 3.748 3 3.330 11 3.786 5 7 審核逾時或拖延 3.563 12 3.097 20 3.534 14 8 缺乏溝通協調 3.738 4 3.223 16 3.476 17 9 全案起始計畫研擬欠周延 3.612 9 3.272 14 3.573 13 10 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3.311 22 2.961 23 3.515 15 11 不合理之合約工期 3.621 8 3.602 4 3.825 3 12 業主需求變更 3.485 17 3.320 11 3.583 12 13 基本資料不足、缺乏整合 3.427 21 3.272 14 3.515 15 14 設計時間過於短促 3.631 7 3.660 2 3.650 8 15 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 3.641 5 3.709 1 3.650 8 16 政策性之改變 3.456 19 3.408 8 3.660 7 17 前置作業不確實 3.524 14 3.291 13 3.388 20 18 未確認業主之需求 3.447 20 3.340 10 3.592 11 19 設計圖說檢討不確實 3.495 16 3.505 6 3.806 4 20 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 3.592 11 3.621 3 3.728 6 21 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 3.524 14 3.524 5 3.641 10 22 工程估算不實或錯誤 3.485 17 3.359 9 3.893 1 23 缺少資訊回饋系統 3.165 23 3.126 19 3.320 22

(二)業主設計單位

在問題「重要性」構面部份,本研究以平均數之大小做為排序 之依據,受訪者認為在 23 項延遲因素中,最重要者為「地權問題」, 其次為「設計圖說檢討不確實」、「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第 三到第五名為「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政策性之改變」、「契 約規範不妥或錯誤」,而受訪者認為最不重要為「審核逾時或拖 延」及「不合理之合約工期」,詳如表 4.7 所示。

在問題「發生頻率」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發生頻率最高者為「地權問題」,其次為「變更設計」,第 三到第五名為「介面整合不當」、「缺乏溝通協調」、「規劃設 計錯誤或不良」,而受訪者認為發生頻率最低者為「業主需求變 更」,詳如表 4.7 所示。

在「整體性」排序,本研究參考陳坤成[29]之研究,利用所計 算出之重要性與發生頻率之分數(平均數)進行相乘,獲得的數值即 為延遲原因之重要性與發生頻率加權之後的分數來做為整體性排 序之依據,受訪者認為在 23 項延遲原因排序前五名為:「地權問 題」、「介面整合不當」、「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設計圖 說檢討不確實」及「變更設計」,詳如表 4.7 所示。

表4.7 業主設計單位對規劃設計階段項目加權分析表 項

次 延遲項目 重要性 發生頻率 整體性

平均 排序 平均 排序 加權 排序 1 地權問題 4.357 1 3.786 1 16.495 1 2 行政作業程序遲緩 3.500 19 2.929 15 10.250 17 3 介面整合不當 3.929 7 3.429 3 13.469 2 4 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 4.000 4 3.286 5 13.143 3 5 其他單位資料錯誤 3.643 15 3.071 9 11.189 14 6 變更設計 3.714 13 3.500 2 13.000 5 7 審核逾時或拖延 3.429 22 2.786 19 9.551 21 8 缺乏溝通協調 3.857 9 3.357 4 12.949 6 9 全案起始計畫研擬欠周延 3.714 13 3.071 9 11.408 12 10 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3.500 19 2.857 16 10.000 19 11 不合理之合約工期 3.429 22 2.714 22 9.306 23 12 業主需求變更 3.571 18 2.643 23 9.439 22 13 基本資料不足、缺乏整合 3.643 15 2.786 19 10.148 18 14 設計時間過於短促 3.786 11 3.214 6 12.168 9 15 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 3.500 19 2.857 16 10.000 19 16 政策性之改變 4.000 4 3.214 6 12.857 7 17 前置作業不確實 3.786 11 3.000 12 11.357 13 18 未確認業主之需求 3.643 15 3.000 12 10.929 16 19 設計圖說檢討不確實 4.071 2 3.214 6 13.087 4 20 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 4.071 2 3.000 12 12.214 8 21 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 4.000 4 2.857 16 11.429 11 22 工程估算不實或錯誤 3.929 7 2.786 19 10.944 15 23 缺少資訊回饋系統 3.857 9 3.071 9 11.847 10

在「工期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工期影響程度最大者為「地權問題」、「缺乏溝通協調」,

其次為「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第三到第五名為「變更設計」、

「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而受訪者認為工期影響程度最小者 為「不合理之合約工期」,詳如表 4.8 所示。

在「品質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品質影響程度最大者為「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其次為「不 合理之合約工期」、「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第三到第五名為

「設計時間過於短促」、「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政策性之 改變」、「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而受訪者認為品質影響程度 最小者為「審核逾時或拖延」及「缺少資訊回饋系統」,詳如表 4.8 所示。

在「成本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成本影響程度最大者為「變更設計」,其次為「資源及專業 能力不足」,第三到第五名為「業主需求變更」、「規劃設計錯 誤或不良」、「未確認業主之需求」、「工程估算不實或錯誤」,

而受訪者認為成本影響程度最小者為「缺少資訊回饋系統」,詳 如表 4.8 所示。

表4.8 業主設計單位對規劃設計階段項目影響程度分析表 項

次 延遲項目 工期 品質 成本

平均 排序 平均 排序 平均 排序 1 地權問題 3.786 1 2.786 19 3.500 7 2 行政作業程序遲緩 3.214 14 2.571 21 3.000 22 3 介面整合不當 3.286 12 3.214 13 3.214 16 4 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 3.643 3 3.500 2 3.571 4 5 其他單位資料錯誤 3.429 9 3.071 17 3.143 18 6 變更設計 3.571 4 2.786 19 3.929 1 7 審核逾時或拖延 3.214 14 2.429 22 3.143 18 8 缺乏溝通協調 3.786 1 3.357 8 3.143 18 9 全案起始計畫研擬欠周延 3.500 6 3.214 13 3.357 13 10 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3.571 4 3.000 18 3.214 16 11 不合理之合約工期 2.929 23 3.500 2 3.357 13 12 業主需求變更 3.286 12 3.357 8 3.714 3 13 基本資料不足、缺乏整合 3.071 20 3.214 13 3.500 7 14 設計時間過於短促 3.071 20 3.429 4 3.143 18 15 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 3.143 18 3.429 4 3.357 13 16 政策性之改變 3.500 6 3.429 4 3.500 7 17 前置作業不確實 3.500 6 3.286 12 3.500 7 18 未確認業主之需求 3.357 10 3.357 8 3.571 4 19 設計圖說檢討不確實 3.214 14 3.357 8 3.500 7 20 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 3.214 14 3.571 1 3.786 2 21 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 3.357 10 3.429 4 3.429 12 22 工程估算不實或錯誤 3.143 18 3.214 13 3.571 4 23 缺少資訊回饋系統 3.000 22 2.429 22 2.714 23

(三)委外設計單位

在問題「重要性」構面部份,本研究以平均數之大小做為排序 之依據,受訪者認為在 23 項延遲因素中,最重要者為「規劃設計 錯誤或不良」,其次為「地權問題」,第三到第五名為「配合其 他重大建設工程」、「基本資料不足、缺乏整合」、「介面整合 不當」、「設計時間過於短促」、「未確認業主之需求」,而受 訪者認為最不重要為「缺乏溝通協調」及「前置作業不確實」,

詳如表 4.9 所示。

在問題「發生頻率」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發生頻率最高者為「地權問題」,其次為「行政作業程序遲 緩」,第三到第五名為「不合理之合約工期」、「業主需求變更」、

「設計時間過於短促」,而受訪者認為發生頻率最低者為「資源 及專業能力不足」,詳如表 4.9 所示。

在「整體性」排序,本研究參考陳坤成[29]之研究,利用所計 算出之重要性與發生頻率之分數(平均數)進行相乘,獲得的數值即 為延遲原因之重要性與發生頻率加權之後的分數來做為整體性排 序之依據,受訪者認為在 23 項延遲原因排序前五名為:「地權問 題」、「行政作業程序遲緩」、「設計時間過於短促」、「不合 理之合約工期」及「介面整合不當」,詳如表 4.9 所示。

表4.9 委外設計單位對規劃設計階段項目加權分析表 項

次 延遲項目 重要性 發生頻率 整體性

平均 排序 平均 排序 加權 排序 1 地權問題 4.200 2 3.800 1 15.960 1 2 行政作業程序遲緩 3.900 8 3.700 2 14.430 2 3 介面整合不當 4.000 5 3.400 6 13.600 5 4 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 4.300 1 3.000 14 12.900 10 5 其他單位資料錯誤 3.900 8 3.400 6 13.260 7 6 變更設計 3.900 8 3.400 6 13.260 7 7 審核逾時或拖延 3.900 8 3.400 6 13.260 7 8 缺乏溝通協調 3.500 22 3.100 12 10.850 18 9 全案起始計畫研擬欠周延 3.800 14 2.900 16 11.020 16 10 配合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4.100 3 3.000 14 12.300 13 11 不合理之合約工期 3.800 14 3.600 3 13.680 4 12 業主需求變更 3.800 14 3.500 4 13.300 6 13 基本資料不足、缺乏整合 4.100 3 2.900 16 11.890 14 14 設計時間過於短促 4.000 5 3.500 4 14.000 3 15 工作進度規劃不妥善 3.600 19 3.300 10 11.880 15 16 政策性之改變 3.600 19 2.800 19 10.080 21 17 前置作業不確實 3.500 22 2.800 19 9.800 22 18 未確認業主之需求 4.000 5 3.100 12 12.400 12 19 設計圖說檢討不確實 3.700 18 2.800 19 10.360 19 20 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 3.600 19 2.400 23 8.640 23 21 契約規範不妥或錯誤 3.900 8 2.600 22 10.140 20 22 工程估算不實或錯誤 3.900 8 3.300 10 12.870 11 23 缺少資訊回饋系統 3.800 14 2.900 16 11.020 16

在「工期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工期影響程度最大者為「不合理之合約工期」,其次為「設 計圖說檢討不確實」,第三到第五名為「地權問題」、「缺乏溝 通協調」、「業主需求變更」、「政策性之改變」,而受訪者認 為工期影響程度最小者為「缺少資訊回饋系統」,詳如表 4.10 所 示。

在「品質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品質影響程度最大者為「業主需求變更」,其次為「設計時 間過於短促」,第三到第五名為「規劃設計錯誤或不良」、「不 合理之合約工期」、「未確認業主之需求」、「設計圖說檢討不 確實」、「資源及專業能力不足」,而受訪者認為品質影響程度 最小者為「地權問題」,詳如表 4.10 所示。

在「成本影響程度」構面部份,受訪者認為在23 項延遲因素 中,成本影響程度最大者為「業主需求變更」,其次為「審核逾 時或拖延」、「不合理之合約工期」,第三到第五名為「規劃設 計錯誤或不良」、「缺乏溝通協調」,而受訪者認為成本影響程 度最小者為「地權問題」、「前置作業不確實」、「缺少資訊回 饋系統」,詳如表 4.10 所示。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