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臺鐵局營運改革關鍵要項分析
第五節 日本、歐美鐵路改革之比較
參照 OECD 先進國家鐵路改革的歷程,可以發現自 1980 年代以後,公路車輛 與商務航空的普及,直接衝擊傳統以鐵路為中心的交通政策,交通市場競爭態勢 改變之際,鐵路在國營階段擔負的公共性運輸服務卻無法縮減,造成經營惡化。
因此各國皆採取鐵路改革措施,但方式與成效卻不相同。
壹、日本「車路一體」與「水平分離」措施
日本國鐵係自 1982 年經內閣決議展開改革規劃,直至 1987 年正式實施,採 特殊公司化分割方式,營運機構依地域分割為 6 家客運公司、1 家貨運公司、新幹 線鐵道保有機構(負責持有 4 條新幹線並將之租予 3 家客運公司)和通信、資訊 及綜合技術研究公司。各客、貨運公司按事業規模需要承接大部分國鐵資產,其 中營運條件較佳的東日本、東海及西日本 3 家客運公司與新幹線保有機構相對承 接部分債務(11.6 兆日圓),四國、九州、北海道 3 家客運公司則不繼承長期債務 並由經營安定基金補貼虧損,前述未被承接的資產與債務(約 25.5 兆日圓,含經 營安定基金 1.3 兆日圓)均轉移給國鐵清算事業團承接。隨後在確認新幹線的營利 能力後,1991 年新幹線保有機構再將新幹線售予 3 家客運公司,其 2.9 兆日圓債 權亦由 3 家公司吸收。
由於新事業體獲有 87.5%的土地資產,可用於營運開發,加上相關法制面的配 合建立,以及再就業的保障,日本國鐵的改革受到員工支持,推動過程平和穩定。
另一方面,盈餘公司和虧損公司有效分離,對於整體績效提高也有正面效果。但 從日本的例子,我們亦可看出:
(一)國鐵清算事業團處理剩餘土地資產時,仍需顧及日本政府整體經濟政策,
而未以對鐵路最有利之方式辦理出售。
(二)目前僅東日本及西日本 2 家公司完成釋股,東海約釋股三分之二,四國、
九州、北海道及貨運公司完全未釋股,顯見利基為鐵路民營化的關鍵。
(三)國鐵清算事業團承接的 25.5 兆日圓,除處理土地(7.7 兆日圓)及釋股(約 1.2 兆日圓)外,日本政府仍需編列預算支付 13.8 兆日圓長期債務、對四國、
九州、北海道公司後續補貼(挹注經營安定基金)、和特種補助金(地方鐵 路現代化、公共設備整備、無障礙空間建置)的補貼等,換言之,仍需由 全民負擔重大之長期債務與補貼虧損。
(四)雖然結合公私合夥或提供補助金型態,仍無法全面維持偏遠路線存在。
(五)舊制 3,600 億日圓年金由新事業體負擔仍有爭議。
貳、歐洲「車路分離」措施
一、德國
自 1994 年開始,將西德聯邦鐵路(DB)及東德帝國鐵路(DR)合併,隨後 再成立 DBAG 控股公司做為車部門主體,控管長距離、短距離、貨物和通路 4 家 輸送股份公司,另外成立聯邦鐵路局(EBA)和剩餘特別財產 2 機構,做為路部 門主體,前者負責路線計畫、鐵路監督、營業許可發行等責任;後者則負責人員 安排、債務處理、土地管理、資金調度。目前 DBAG 仍未完全釋股,政府控有多 數的股份。
二、法國
1982 年法國政府公佈「國內交通基本法」,使法國國鐵公司(SNCF)兼具公 共性與企業性的國營企業責任。因應鐵路投資及債務增加,1997 年法國又訂定鐵 路改革法,成立法國鐵路線路公社(RFF),負責路線設備的建設維護,SNCF 負 責經營生產,形成車路分離的狀況,明確劃分公共服務及經營的責任,不過法國 鐵路始終為國營之性質。
三、英國
英國在 1992 年揭示鐵路民營化的基本方針,並於 1993 年制定鐵路法,確立 英國國鐵(BR)民營化具體方向,和此模式類似的,尚有紐西蘭及澳洲等國。BR 是採事業分離、區域分割之方式,分成基礎建設管理機關(Railtrack)、旅客運輸 公司、貨物運輸公司、車輛租借公司、維修公司以及附屬機關等部門。Railtrack 管理 BR 的路線、信號設備及維修、和時刻表擬訂,初期為國營企業,後來股票上 市移轉民營;旅客及貨運公司經過特許手續,支付租借費用向 Railtrack 及車輛租 借公司租用車站路線設施以及車輛設備,負責營運工作。1996 年 Railtrack 於倫敦 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初期營運績效良好,公司股票市值超過 FTSE(倫敦金融時 報指數)同期漲幅達 250%,1999 年市值更高達 170 億英鎊,在民營化程度方面,
已經算是成功,然而自 2000 年發生 Hatfield 事故之後,引發公眾對鐵路安全的關 切,認為 Railtrack 只爲牟利疏於保養設備,且車、路單位權責不清,迫使政府於 2002 年出面接管(Kuo-Tai Cheng,,2007),最後由公營路網公司(Network Rail)
取代 Railtrack。
參、國外鐵路改革之政經觀察
一、由改革內容來看
先進國家的經驗均以鐵路民營化為目標,以解決國鐵財務上的困境,但除英 國曾經完成民營化的過程外,其餘國家則因股權尚未釋出,或釋出不完全,屬於 未完成的民營化,或是進行中的民營化。此外,無論是車路分離或車路一體,實 質上都會將鐵路事業擁有的企業性與公共性明確劃分,使鐵路與公路經營條件平 等,增加鐵路的競爭力,伴隨民營化政策,由新事業體負責效率提升及企業性改 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負責公共性的管控與彌補。解除管制亦為多數國家所採行,
用於提高新事業體經營方面的自主權,但我們也可看出解除管制並非放棄管制,
也不代表政府完全自市場中撤出,而是縮減管制程度提升事業體的經營效能。
二、由改革落差來看
雖然藉由民營化提升鐵路公司效能,使之轉虧為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是鐵 路改革的終極目標,但改革結果與目標仍有相當落差,日本受政治考量與經濟景 氣影響,未能按其出售土地及股票,導致債務利息增加,累積債務因而增加;德 國 DBAG 仍然呈現虧損;英國雖然活化了鐵路市場,卻增加了補助金的發放(林 淑馨,2002:145),是以鐵路民營化似未能有效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三、由政經運作來看
英國巴力門(Parliament)主權下的內閣制,具有立法與行政連結形成權力匯 聚的情形,內閣政府由多數黨黨魁(首相)控制決策過程(李國雄,2009:68),
特別是 1979 年柴契爾夫人上台後,基於新統合主義的失敗,不再如以往承諾許多 工會所主張的利益的正當性,轉而積極透過立法限制罷工的權力,並對工會內部 決策進行規範,使得工會無論在會員人數、強硬作風與影響力等等均有所削弱。
BR 在這種情勢下於 1993 年獲得鐵路法的立法,終使車路分離的民營化政策得以 展現。
德國的內閣制係採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開,總理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參眾兩 院卻有權修改政府的立法案,立法過程上的權力遠大於英國平民院;相對於英國 從多元主義轉向新保守主義,德國傾向新統合主義,避免國家政策與社會對立和 集體認同意識的升高,也因此德國執行社會市場經濟,緊密整合公私部門於同一 綜合性架構內,鼓勵相互影響及合作。在工會的表現上,因為統合協調發揮力量,
罷工規模較有節制,罷工或怠工的社會成本損失也遠比其他西歐國家為低。從 DBAG 控股公司與 4 家輸送股份公司仍未完全釋股,可以看出德國政府著重鐵路 公共性與社會經濟性的維持,並欲保有相當控制權,工會在改革過程中亦無強烈 抗爭。
法國的半總統制,直選產生的總統擁有較高的行政決策權力,特別是總統任 命的總理具備相同政黨背景時,內閣制的二權匯聚情形即會出現,而第五共和憲
法對於國民議會權力大加設限,更反映出行政優勢,使得政治制衡力量不足。利 益團體部份,法國軍人和學生的街頭運動影響案例有目共睹,另外全國農民聯盟 對政府政策有極大的影響力,工會卻因分裂、會員及財力皆不足而相當弱勢,這 種情形反而導致工會或次級團體直接訴諸激烈抗議行動來表達訴求,而且許多罷 工或擾亂性抗議是由非工會團體發動,包括公共運輸單位在內。法國國鐵雖由 RFF 負責路線設備的建設維護,SNCF 負責經營生產,但一直維持國營未做變動,原因 也多在此。
至於日本係採車路一體的方式進行改革,新事業體不但獲得大部分的資產,
同時還有經營安定基金用於補貼虧損,員工另有再就業等特別措施,使改革的阻 力大幅降低,日本鐵路改革較大的問題在於經濟方面,水平分離後仍有虧損公司 耗掉大量補貼,股票亦無法釋出求現,使政府依舊負擔極大的財政壓力,舊債務 的清償進度亦落後目標甚多,整體虧損並無明顯的改善。
第六節 小結
臺鐵局過去十餘年來陸續於組織內的改革雖有績效,但受到於公營體制限制 的部分,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至於無法進一步推動組織外改造的原因如表 4-12。
2001 年至 2004 年改革政策中,不但欠缺新事業體繼續經營與員工出路的配 套,也未見對公共性責任有所保障,惟 2006 年以後政府投資軌道交通建設預算漸 增,相對開始重現臺鐵公共性稟賦,除了替代性低的路線區域,民眾交通權獲得 保障外,也在東部區域維持了臺鐵局的獨占及規模經濟性,此外在政府重分配與 諸多政策上,臺鐵局也多有正面效益。公共性除改變臺鐵局與外界的汲取關係,
對工會發動抗爭的能力亦有影響。
檢視旅客(民眾)反應、媒體報導、及立委關切案件,可以看出無論是案件 數量或是案件性質,臺鐵局都具有很高的公共性,旅客反應與立委關切案件的區 域性較強,比例上後者更重視東部案件,媒體則是全局議題性較強,相對東部議
題比率亦高。從案件性質來看,旅客最注重本身使用臺鐵的服務品質,媒體注重
且二黨抗衡,加上鐵路工會強勢活躍,採行對整體社會福利最有利的「車路分離」
且二黨抗衡,加上鐵路工會強勢活躍,採行對整體社會福利最有利的「車路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