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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間參與高齡者住宅設施之執行現況

第三章 日本高齡者住宅設施之發展演進及執行現況

第三節 日本民間參與高齡者住宅設施之執行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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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日本民間參與高齡者住宅設施之執行現況 第一項 PFI 高齡者住宅設施之執行現況72

日本從1999年PFI法施行至2012年6月22日,已有實施方針公布之PFI事業共 計有486件,其中屬於老人福利設施者有10件,其中8件以BTO方式辦理、2件以 BOO辦理,並且已全部營運中;而屬於服務購入型有5件、使用者負擔型有2件、

混合型有3件。屬於公營住宅部分有35件,其中22件以BT方式辦理(PFI推進室並 未將該方式之案件列入統計)、8件以BTO方式辦理、2件以BOO方式辦理、1件以 BOT方式辦理;而屬於服務購入型有33件、混合型有2件。另因日本PFI法至2011 年6月方修法將事業範圍中公營住宅修改為租賃住宅,故至目前尚未有相關放寬 範圍之設施採用PFI辦理,上述PFI事業列表詳見附件一。

第二項 鯖江市社會福利複合設施 PFI 事業案例73

一、計畫背景

福井縣鯖江市在市區中心因人口減少、高齡化的發展及公司行號流失,故空 地和空房逐漸增加,社區空洞化造成向心力下降。2000年2月本街2丁目的和平堂 鯖江店關門以後,到現在舊址沒有被有效地活用。因此,為了打造能支援高齡社 會及和環境負荷小的街道建設,並有效活用過往以來積蓄的社會財富,來構築有 魅力的中心市區。因此以2000年3月製定的「鯖江市中心市區活化基本計畫」為 基礎,活用舊和平堂舊址來興建應付高齡社會的福利設施、增加入住人口的都市 居住設施和活性化的地區交流據點。因此運用1999年公布施行之PFI法的民間參 與方式,推動公共建設之整備,包含地區交流中心(活性化的地區交流據點)、特 定公共租賃住宅(增加入住人口的都市居住設施)及照顧住宅(應付高齡社會的福 利設施)。

72 本 研 究 整 理 自:1.PFI 推 進 委 員 会,事 業 情 報,http://www8.cao.go.jp/pfi/iinkai7.html, 到 訪日期 :2012 年 6 月 25 日。2.日本 PFI・PPP 協会,PFI・PPP 事業案件,

http://www.pfikyokai.or.jp/pfi-data/, 到 訪日期 :2012 年 6 月 25 日。3. 株式会社 PFI ネ ット, PFI 公募・公開情報 ,https://www.pfinet.jp/open/list.php,到 訪日 期: 2012 年 6 月 25 日。

73 相 關 計 畫 歷 程 及 文 件 資 料 整 理 自 鯖 江 市 長 寿 福 祉 課 網 站 , 福 祉 複 合 施 設 整 備 等 PFI 事 業につ いて,http://www.city.sabae.fukui.jp/pageview.html?id=2192,到訪 日期:201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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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概要

基地為鯖江市本街2丁目2番土地,面積約3,700m2,預計興建下述設施(詳圖 3.4):

(一)地區交流中心

促進世代之間交流,作為增進健康和生活機能活動以及創出可供多世代利用 功能的設施,包括多用途大廳、健身房、交流室、大澡堂及商業設施等。

(二)特定公共租賃住宅

興建作為出租給中堅所得家庭的租賃住宅14戶,需除去段差、增設扶手等無 障礙通用設施功能,住戶類型需能應付2K(2房,附帶廚房)、2DK(2房,附帶餐 廳和廚房)、2LDK(2房,附帶客、餐廳和廚房)等的家庭構成的需求。

(三)照顧住宅

設定入住定額50人,須以10人為一照顧單元,設立吃飯、談話、娛樂等空間,

並提供關於生活、健康等諮詢、膳食服務、入浴服務,進行緊急時對應等必要的 房間。另外,必須得到介護保險法的「特定設施入住之生活介護」的指定,作為 新型照顧住宅。

圖3.4 鯖江市社會福利複合設施PFI事業基地圖及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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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投標者之法律資格有以下限制:

1.依據建築師法第23條完成一級建築師事務所之登錄。

2.關於建築物等設施,須滿足以下之要件:

(1)基於建設業法第3條規定,就建築一式工事及機械器具設置工事,受有特 定建設事業之許可;

(2)接受建設業法第27條之23所訂之經營審查事項評比者,其經營事項審查結 果之綜合評比之分數應達1000點以上。

3.鯖江市照顧住宅PFI案須由從事高齡者介護服務業者擔任代表人,且須為在 福井縣內實際營運業績的介護業者。

(二)財務分析

1.鯖江市地區交流中心、特定公共租賃住宅PFI案 事業者的收入包含:

(1)市政府支付建築物、設備以及日常用具備品等的費用

事業者在辦理各項設施設計及興建時,需自行籌措經費辦理,待興建完成 並移轉所有權後,市政府一次給付,支付額度於整個社會福利複合設施(地 區交流中心、特定公共租賃住宅及照顧住宅)以12億日圓(含稅)為上限。

(2)有關營運管理業務的服務購入費

(3)其他向使用者開放之設施使用費、獨自業務收入 2.鯖江市照顧住宅PFI案

事業者的收入包含:

(1)市政府支付建築物、設備以及日常用具備品等的費用

事業者在辦理各項設施設計及興建時,需自行籌措經費辦理,待興建完成 並移轉所有權後,市政府一次給付,支付額度於整個社會福利複合設施(地 區交流中心、特定公共租賃住宅及照顧住宅)以12億日圓(含稅)為上限。

(2)介護保險所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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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施用戶的使用費

(4)事業者獨自地進行的附加服務收入 事業者的支出包含:

(1)向市政府支付之租金

(2)各項營運管理所需支出費用 五、招商甄審過程

表3.11所示為鯖江市社會福利複合設施PFI事業實施的實際計畫時程,鯖江 市為確保客觀性,於選定民間事業者時,設置由具有學識經驗者構成之甄選委員 會,成員包括鯖江市官員、大學教授及地方人士等,共有11人,得標廠商為木原 建設・わかたけ共済部。

時 間 事 項 2003.06.25 實施方針公布

2003.07.24 實施方針的詢問回答 2003.08.05 特定事業的選定公布

2003.08.07 募集要項與要求水準書公布 2003.08.21 條件規定書公布

2003.08.29 募集要項的詢問回答(第一次)

2003.09.12 事業參加之企業公布(共3家,資格均通過) 2003.10.03 募集要項的詢問回答(第二次)

2004.01.29 民間事業者選定結果公布 2004.02.13 簽訂契約(暫定)

2004.02.18 民間事業者選定審查會的講評 2004.02.24 契約(暫定)獲得鯖江市議會通過 2004.02.25 特定事業契約書及約款公布 2005.10.16 鯖江市照顧住宅PFI案開始營運

2005.10.22 鯖江市地區交流中心、特定公共租賃住宅PFI案開 始營運

2025.03.31(預計) 維持管理與營運之期限

表3.11 鯖江市社會福利複合設施PFI事業之實際計畫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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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服務收入,皆由使用者直接支付給營運者。

(三)民意機關對契約書之確認

在日本地方政府PFI事業中,當計畫規模達一定水準時,政府與民間所簽訂 之契約書,尚需經過民意機關的追認。以本計畫為例,由於工程款以12億日圓(含 稅)為上限,因此在2004年1月選出民間事業者、2月13日簽訂暫定契約,到2月24 日由市議會決議通過確認後,該計畫之契約書方真正生效;契約變更時亦同,本 計畫曾於2005年1月辦理契約變更、1月14日簽訂暫定變更契約條款,到1月25日 由市議會決議通過確認後,變更方真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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