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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高齡者住宅設施之發展演進及執行現況

第二節 老人住宅之發展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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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老人住宅之發展演進 第一項 老人住宅之政策發展

老人住宅之發展須從住宅發展談起,整體而言,在整體住宅政策之前,我國 可說沒有住宅政策,故我國住宅政策之發展可以1999年開始制定整體住宅政策及 2005年核定整體住宅政策,作為分水嶺說明住宅政策之演進。

一、1999年以前:以供給為導向之住宅政策 (一)一般住宅政策

台灣地區自日據以後,國宅計畫即為主要之住宅政策,國宅之興建係為照顧 低收入戶,解決其居住問題。1955~1975年間,政府依「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

輔助興建之國宅約125,000戶。

1973年爆發世界能源危機,造成台灣房價飛漲,低收入戶更難購買合適的住 宅,加以新加坡國宅政策之成功,我國於是在1975年頒布「國民住宅條例」,同 時廢止「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以朝向國宅由政府直接興建13與擴大國宅為 包括出租及出售兩種方式進行。1976年將國宅建設納入六年經建計畫,1978年行 政院通過「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國民住宅貸款辦法」、「國 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及「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等相關法令,同年國防部頒 佈「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建立國宅與眷村改建合作之基礎,

1979年廣建國民住宅列為十二項重大建設之ㄧ。1980年省政府與國防部開始利用 眷村土地興建國宅。於1982年修正「國民住宅條例」時,興建方式除政府直接興 建外,並增列貸款人民自建14,協助偏遠地區民眾興建國宅(因台北市及高雄市地 價較高,故僅於臺灣省推動辦理。) 1984年則開辦獎勵投資興建15之方式,獎勵 民間投資興建國宅,亦即透過民間參與之方式,協助政府解決土地取得困難之問 題。1990年政府為改善中低收入戶居住問題,開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16,以

13 政 府 直 接 興 建 : 指 由 政 府 取 得 土 地 、 規 劃 設 計 、 施 工 與 分 配 之 國 民 住 宅 。

14 貸 款 人 民 自 建 : 指 由 政 府 貸 款 , 民 間 自 備 土 地 , 自 行 興 建 、 管 理 與 維 護 之 住 宅 。

15 獎 勵 投 資 興 建:指 由 民 間 自 備 土 地、依 國 民 住 宅 條 例 予 以 獎 勵 投 資 興 建 之 國 民 住 宅 。

16 輔 助 人 民 貸 款 自 購 住 宅:指 經 政 府 核 定,由 人 民 自 行 購 置 自 用 住 宅,政 府 補 貼 其 部 分 貸 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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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補貼方式協助其購置自用住宅。

2000年起因住宅供給過剩,停止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及獎勵投資興建國宅,另 於2002年為落實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停辦貸款人民自建及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宅1年。自1976~1999年,台閩地區政府直接興建(165,519戶)、貸款人民自建(47,279 戶)及獎勵投資興建(67,484戶)之國宅及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250,859戶),累計 達531,141戶。

我國住宅政策早期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其後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及提供購置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方式,皆以提升國人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自有率為主要目標。

其中以低收入者為補助對象之住宅補貼方式可區分為協助購置自有住宅之國宅 興建及購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提供租屋服務之出租國宅及平價住宅等方 式。

(二)老人住宅政策

老人住宅政策可溯及至1966年臺灣省政府訂定「臺灣省加強社會福利措施第 一期四年計畫」,台北市政府則訂定「台北市加強社會福利措施第一期四年計畫」, 推動平價住宅。

1970年代則為解決當時退休軍公教人員居住問題,政府在各縣市成立仁愛之 家,收容60 歲以上健康、能自理者,以公費為基礎,或由政府補助為主。

1980年制定「老人福利法」時,始於法律位階就老人住宅予以明定省(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適合於老人安居之住宅,

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購置或租賃之需。

1990年6月內政部頒布「80年度獎助建立老人公寓改善老人居住實施計畫」, 獎勵各級政府與民間團體興建老人公寓,開啟我國以老人公寓解決老人居住問題 之始。

1997年5月31日修正之「老人福利法」,則將老人住宅之興辦與國民住宅結合 並確定老人住宅只租不售之政策,明訂省(市)、縣(市)政府應視實際需要,

辦理下列事項:(1)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提供符合國民住宅承租條件且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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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同住之三代同堂家庭給予優先承租之權利。(2)專案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 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租賃。(3)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 住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租賃。

二、1999~2005年:整體住宅政策制定 (一)一般住宅政策

有鑑於國內住宅長期供需失調、價格起伏波動及住宅市場資訊匱乏等問題嚴 重,民眾對於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及各項居住需求亦殷切期望;公部門住宅業務分 由內政部、行政院勞委會、人事行政局、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國防部 等各部會辦理,針對不同身分條件對象,以直接興建、利息補貼或輔助修繕等方 式給予不同程度之補助。我國之住宅政策,長期以來以輔助人民購置住宅為主要 施政方向,並分別辦理國民住宅、勞工住宅、軍眷住宅、公教住宅及無自有住宅 者首次購屋貸款等項住宅補貼措施,惟住宅資源無法適當整體規劃,進而作最有 效率且公平的利用,爰行政院於1999年2月底提出「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其中具 體措施五「健全土地及住宅政策:為強化土地及住宅政策功能,研擬住宅政策及 住宅法」,期建立合理住宅補貼機制、健全住宅市場及提昇居住品質。

內政部自1999年4月起積極研擬「整體住宅政策」(草案)及「住宅法」(草案)。

嗣後行政院2004年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內政部再多次修正「整體住宅政 策」(草案),並邀請相關社會福利學者及弱勢團體代表參與,配合將上開政策綱 領之原則納入,行政院於2005年5月24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

整體住宅政策目標為:「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 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 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 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

為達成整體住宅政策之目標,依循所訂政策制定原則,就健全住宅市場、建 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及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三方面,擬訂相關政策內涵。

(二)老人住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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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住宅政策中有關老人住宅方面,係將老人視為弱勢國民,並積極推動涵 括老人住宅設計規劃理念之無障礙住宅及社區環境,以增加符合老人需求之住宅 的供給。其相關內涵如下:

1、健全住宅市場面

為保障弱勢國民承租或承購市場住宅的機會可近性及多元性,政策中明 定政府應制訂承購租住宅無歧視之法令,使弱勢國民不因其個人或家戶 的經濟、身心、性別、年齡、家庭狀況、或族群文化差異被歧視,而無 法承租或承購可負擔之市場住宅,並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門提供弱勢國 民承租或承購適當住宅的市場資訊。

為鼓勵新建及修建無障礙人性化住宅,以容積獎勵及協助土地使用取得 等行政措施,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門開發興建或改良無障礙住宅,以加 速提供適合老人、永久性及暫時性身心障礙者、婦女、小孩及全體國民 均可便利生活之無障礙居住環境。

2、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面

於「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中明定針對國民的弱勢狀況,提供 適切多元的住宅補貼措施或行政協助措施,並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門針 對弱勢國民之家庭狀況、經濟狀況、身心條件,辦理適合弱勢國民居住 之社會住宅,以出租方式,使其安居。推動失能者在宅照顧及多元住宅 形式照顧,以降低失能者照顧機構化程度。

3、提昇居住環境品質面

於「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中明定推動符合不同身心機能國民的住宅設計,

研究建立不同身心機能國民之無障礙住宅設計規範,同時研究舊有住宅 無障礙化之可行性。並推動住宅外部空間無障礙,鼓勵私部門及第三部 門組織改善公寓大廈公共空間及其他都市空間之無障礙設施。

2007年全文修正「老人福利法」時,考量社會趨勢及未來住宅政策,要達到 三代同堂恐愈來愈不容易,且國民住宅已不再興建,爰刪除原有關政府直接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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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及其管理規定,另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及整體住宅政策,有關適合老 人安居之住宅,將檢討納入住宅法草案社會住宅專章為整體規劃,爰刪除專案興 建或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住宅之規定。僅於「老人福利法」第33條政策宣 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推動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

三、2006年以後:國內整體住宅政策未來發展及住宅法之制定 (一)一般住宅政策

自整體住宅政策奉核定後,內政部旋即積極研商「住宅法」(草案),以落實 該政策目標,其中更較以往落實照顧弱勢者,以及重視人民住的權利之前瞻性條 文草案,由社會福利學者及弱勢團體代表共同積極參與,研擬完成「社會住宅」

及「居住權利平等」專章。「住宅法」於2011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 施行,為國內第一部關於政府住宅政策的基本法,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 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之住宅市場合宜居住品質之規劃下,達到不同 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均擁有適宜且 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目標,提昇整體居住品質。

及「居住權利平等」專章。「住宅法」於2011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 施行,為國內第一部關於政府住宅政策的基本法,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 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之住宅市場合宜居住品質之規劃下,達到不同 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均擁有適宜且 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目標,提昇整體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