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階段式法規整合之立法例-以日韓為例
第一節 日本金融法規之發展
1990 年代日本受到國內外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壓力,傳統以銀行、證券、信 託、保險等分業監理制度,以及長期實行「護衛船隊」式 394的金融保護政策,已 無法因應國際嚴苛的競爭環境,泡沫經濟之瓦解更帶來沉重打擊。1997 年在各種 壓力揭開金融改革序幕,首先進行金融監理組織一元化,以漸進式改革完成單一 金融監理組織—金融廳之設置。隨後日本金融廳發布「金融改革計畫—面對金融 服務立國的挑戰」,積極立下使日本成為亞洲金融中心之目標,以「金融服務立法」
為宗旨計畫建立單一金融服務法,效法英國整合全體金融法規 395。先以消費者角 度於 2000 年 3 月制定「金融商品販賣法」」(金融商品の販売等に関する法律),
2006 年 3 月提出「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取代原有的證券交易法
(証券取引法),對股票、債券、外匯存款等風險性金融產品進行一元化管理,以 確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394 本指戰時為防止敵方襲擊,儘量避免船隻單獨行動,採取編隊形式,並以速度最慢的船隻為標 準,集體航行的方式。於此係指日本政府為確保對金融機構的有效控制,在金融領域嚴格限制競爭,
並對金融機構實行保護政策。參閱謝學如(2009),〈日本金融大改革及對我國之啟示〉,《經濟研究》
第 9 期,頁 130。
395 大崎貞和『解説金融商品取引法』11-14 頁(弘文堂,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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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金融監理背景
第一款 泡沫經濟危機
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有效利用有限資金、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對金 融市場採取嚴格控管,1927 年銀行法賦予大藏省極大權力,以不透明、超乎書面 規則之行政指導來規範金融機構 396,實行保護政策,具體手段如:嚴格管制外匯、
分離長期資本市場與短期貨幣市場,嚴格規定銀行、證券公司及信託投資機構的 業務範圍、統一銀行之存款利率、嚴格監督新金融商品的開發和新金融據點的設 立等。此種由政府以行政措施保障業者一定利潤之「護衛船隊」式金融體系,幫 助戰後日本經濟迅速回復,然隨著 1970 年代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卻也彰顯出日 本金融產業保守和不具競爭力 397。一方面因政府嚴格限制新加入者,另一方面則 是因金融產業本身風險管理能力薄弱,並隱含極高之道德風險,管制者與被管制 者相互共生,缺乏嚴格的財務公開監督體制,對於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都在檯面 下進行,當金融問題紙包不住火而顯現時,問題已極為嚴重。
隨著經濟成長減緩,企業投資減少,企業部門的負債比例逐步下降,惟資金 提供面並無明顯變化,儲蓄與投資間出現供大於求的局面,呈現資金過剩的狀態。
日本政府以發行國債擴大公共投資欲減輕民間企業投資不足之影響,順勢推動以 自由利率進行交易之資本市場的發展,增加國民對於金融商品與服務之需求,亦 動搖護衛船隊式之間接金融體系 398。1985 年「廣場協定」之後 399,日圓急速升值,
加上政府金融緩和政策,使金融機構融資之質量產生極大變化,熱錢不斷湧入,
房地產、證券市場交易熱絡,資產價格不斷膨脹,經濟呈現泡沫化。當金融機構 之不良債權形成問題開始時,大藏省認為金融機構仍有盈餘,縱然不良債權已超
396 何思因(1999),〈日本金融體系的政治分析〉,《問題與研究》第 38 卷第 9 期,頁 32-33。
397 謝學如,前揭註 394,頁 131-132。
398 同前註。
399 1980 年代初期美國財政赤字劇增,對外貿易逆差大幅增長。美國希望通過美元貶值來增加產品 的出口競爭力,以改善其國際收支不平衡狀況。1985 年 9 月美國、日本、德國、法國以及英國的 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總裁達成五國政府聯合干預外匯市場之協議,在國際外匯市場大量拋售美元,
使美元對主要貨幣有秩序地下調,以解決美國巨額的貿易赤字。由於該會議在在紐約廣場飯店
(Plaza Hotel)舉行,故被稱為「廣場協議」(Plaza Ac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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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必須以破產處理之 20%上限尚不至於破產 400。拖延處理之結果,以住宅金融專 門公司 401之倒閉為首,長期信用銀行破產事件、四大證券之一的山一證券倒閉,
主要銀行與地方銀行接連倒閉,壞帳數額依日本全國銀行協會估計高達 72 兆日元,
自 1995 年起日本深陷金融危機之窘境,反映即時進行金融體系改革的急切性與必 要性 402。
第二款 金融改革方案
日本泡沫經濟破滅後,金融機構累積大量不良債權引發一連串倒閉風潮。歸 咎於金融監理制度不當,造成金融機構喪失國際競爭優勢與國內金融體制的不穩 定。另一方面,日本面臨急速高齡化及人口減少的課題,有必要透過健全之金融 體制將個人金融資產做最適當分配,以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維持日本經濟發展的 活力。1996 年橋本內閣發表六大改革政策方向,提出金融體制改革規劃,師法英 國進行日本之金融大改革,以三大原則做為改革之基本理念 403:(一)自由化,促 進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的開放設立及相互進入,廢除長短期金融機構分離限 制,產品及價格多樣化,以及自由的海內外交易等;(二)公平化,建立公正而透 明的市場,訂定明確的規則、提供透明的資訊,嚴懲違反規則之交易者等;(三)
國際化,建立具有國際標準的會計制度及法規制度,以因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 展,並確立全球性的監督合作體制。
具體落實在 1998 年實施新「外匯管理法」,放寬資金進出國境的限制,對外 國市場之投資無需事前申請核准 404。參議院通過「金融體制改革法案」,就金融交 易市場做出重要規範:擴充資產運用方法、籌備多樣化資金供給方式、建構令使 用者安心之交易制度、提供具吸引力之服務市場 405,施行銀行法、保險法、證券
400 陳儔美(2000),〈日本金融改革之剖析〉,《問題與研究》第 39 卷第 6 期,頁 54。
401 住宅金融專門公司最早為大藏省與民間共同出資,提供國民購屋房貸等專業服務。後因銀行加 入競爭與住宅之不景氣,80 年代將業務擴展到融資給提供住宅的建設公司及房地產業者,導致 1990 年後半因融資對象陸續倒閉與利息延滯,形成呆帳。
402 張晏慈(2006),〈從金融商品販買法到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近期金融法制發展介紹〉,《證券暨 期貨月刊》第 24 卷第 10 期,頁 19-20。
403 謝學如,前揭註 394,頁 133-134。。
404 同前註,頁 135。
405 李智仁(2006),〈近來日本金融法制發展變革之觀察〉,《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 7 輯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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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等 22 條新法令,進一步打破銀行、證券、保險業間之藩籬,促進彼此相互 投資 406。施行「金融再生法」,成立金融再生委員會,處理瀕臨破產之金融機構,
推動銀行部門資本強化與組織精簡。推動「金融機能安定化法」、「金融早期健全 化法」,以求安定金融體系。1999 年通過存款保險法修正案,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
引進早期導正措施。2002 年小泉內閣提出「骨太方針」,以購買金融機構特別股和 次順位公司債之方式挹注金融機構資金,加速不良債權之處理,對金融機構採取 嚴格之特別檢查並強化公司治理,強化金融資購之資本結構,大幅降低不良債權 額和比例 407。
第三款 金融監理組織一元化
日本金融體系之監督與管理權限原由大藏省獨攬,僅部分特殊性金融機構與 其他省廳共管,部分基層金融機構則由地方政府監理。旗下設金融檢查部、證券 局、銀行局及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分別負責不同監理作業 408。在「財政與金融分 家」、「行政監理不得兼負檢查工作」等爭議下,於 1998 年 6 月依據「金融監督廳 設置法案」,將原隸屬於大藏省大臣官房底下之金融檢查部提升為另一特別機關,
即金融監督廳,隸屬總理府之外部獨立機關,掌理金融檢查與監督 409。大藏省則 負責整體金融制度之規劃發展、政策擬定與國內財政業務。同年 12 月設立於總理 府下之金融再生委員會,將金融監督廳畫於其下,除原有金融監理業務與所轄證 券交易監理委員會外,金融制度之政策規畫擬定也改歸於金融監督廳 410。
1999 年日本立法通過政府組織精簡計畫,將中央行政組織精簡為一府 12 省廳,
2000 年先整合金融監督廳與大藏省金融企劃局兩單位,2001 年將金融廳提升為內 閣府直接管轄,廢除金融再生委員會,由金融廳專責金融監理與一般金融政策事
頁 102。
406 陳儔美,前揭註 400,頁 63-67。
407 林文斌(2009),〈日本金融制度之變遷:當發展型國家不再「發展」〉,《問題與研究》第 48 卷 第 1 期,頁 82。
408 五味廣文「ここ 10 年の金融行政を振り返って」落合誠一=五味廣文=鬼頭季郎=武井一浩『金 融危機の教訓-行政と司法の役割分担と処方箋』112-113 頁(商事法務,2009)。
409 同前註,頁 115-116。
410 同前註,頁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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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企劃與制定 411。大藏省則更名為財務省,僅負責國家財務監理權,與金融廳 一起負責金融破產、危機管理與政策規劃等412。
依據金融廳設置法與金融廳組織令,金融廳為日本金融監理一元化之主管機 關,其監理目標有二:確保金融機能穩定及維持金融市場運作順暢,及保護存款 人、證券投資人、保險契約締約人等金融消費者之權益 413。旗下主要設有三局414, 分別為:負責整合金融廳內事務與金融制度相關之政策研擬之總務企劃局、專職 金融機構的金融檢查之檢查局,與從事金融機構營運許可、證照核廢與合併監督 之監督局。另外設有證券交易監理委員會和會計師暨稽核審查會兩個外部單位。
金融廳內部組織係依不同功能來設定,惟監督局下仍分設有銀行課、證券課及保
金融廳內部組織係依不同功能來設定,惟監督局下仍分設有銀行課、證券課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