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階段式法規整合之立法例-以日韓為例
第二節 韓國金融法規之發展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重創韓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金援與輔導改革對象。韓國政府痛定思痛,積極展開全面性之經濟金 融重整計畫,進行結構性金融改革,整合既存監理機關成立一元化之金融監理委 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經過多年努力,在整體金融產業結構之 問題逐漸改善後,認為有必要進行法制整合工作,考量未來產生之效益,強化資 本市場的資金中介功能、提升金融投資業的競爭力及培育大型投資銀行,決定先 著手與資本市場相關法律之整合。自 2003 年起開始討論、草擬「金融投資業及資 本市場法」(Financial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Act),被稱為韓國金 融大改革。在歷經四年多的討論與草擬,終於在 2007 年 7 月 3 日獲得韓國國會審 議表決通過,同年 8 月 3 日由總統公布,2009 年 2 月 4 日施行。寄望藉由這項立 法,將首都首爾打造成東北亞金融中心,並培育大型投資銀行。
第一項 金融監理背景
第一款 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
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IMF針對亞洲國家金融體制提出研究報告指出:「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就是各國缺乏有效金融監理之結果,而金融監理發揮效力的關鍵,
在於保持獨立性與公信力」507。韓國政府長期以來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大力扶 植大型財團,透過銀行給予低利率政策性融資,對金融機構採取寬鬆管理政策,
資金吸收與運用均不受存款利率上限之限制,同時多數非銀行機構均為財團所設 立,以供對外籌募資金。幾乎所有金融機構之貸款對象皆為財團,不合理之貸款 造成金融部門積弊日深,也造成財團經濟勢力龐大,1997 年底負債比例已高達 300%至 400%508,一旦經營不善,償債能力面臨困難,韓國之金融體系亦告瓦解。
507 Richard N. Cooper, the Asian Crise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in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 :THE CRISIS IN EMERGING MARKETS (Alison Harwood et al, eds., 2000).
508 溫世仁(1998),《東亞金融風暴》,台北:大塊文化。轉引自廖坤榮(2004),〈台灣與南韓金融 監理制度改革〉,《問題與研究》,第 43 卷 5 期,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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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在扶持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下,金融機構成為資金提供者,企業極 度依賴銀行貸款挹注,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之間形成金融網絡。政府對財團的 支持導致其無法勝任管制者之角色。縱然陸續引進銀行檢查等級制度、設立存款 保險機制,因各主管機關監理標準不一、規範寬鬆,未能發揮預警性與防範性功 能,嚴重侵蝕金融監理功能 509。另一方面,金融監理組織規模太小,金檢人力缺 乏且欠缺專業性,金檢程序充斥外來干預,長期以來效率不佳、欠缺透明性,根 本無法落實金融監理。加以政府在推動金融自由化的同時,為保護國內產業,雖 開放境外短期借款,但仍限制外人直接投資與企業海外借款籌資等管道,造成金 融機構以短期外債以融通國內企業長期資金需求,隨著國際資金全面緊縮,終引 爆金融體系資金周轉不靈之信用危機,不得不接受IMF570 億美元支援助,方得暫 時穩定經濟情勢 510。
1997 年 12 月 24 日韓國政府提出全面周延之經濟金融重建計畫,展開第一次 的金融大改革 511,主要內容有:產業結構重組,使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以資本適足率低於 8%為重建對象,成立獨立專業評估委員會,無法繼續經營者以 收歸國有、合併及概括承受終止營業處理;可繼續營業者則用增資、合併、引進 外資等方式改善營運體質,並協助金融機構迅速處理不良債權 512。鼓勵金融機構 間之合併,提供財務協助、減稅及簡化合併程序等措施。配合金融產業之重整再 生,政府投注 64 兆韓元予存續之貸款機構,透過韓國資產管理公司及存款保險公 司進行呆帳之清理與支應必要資金 513。最為重要者乃強化金融監理,將金融監理 機關予以整合,採行一元化之監理組織模式,排除過去政府干預,促使市場機能 積極發揮,並建立相應之金融法規架構。
第二款 監理組織一元化
為加速金融改革,由直屬總統之金融改革小組負責推動金融監理機關整合,
509 廖坤榮,同前註,頁 67。
510 同前註,頁 68。
511 同前註,頁 74-77。
512 經一連串壞帳處理,韓國銀行的 BIS 比率由 1997 年底的 7%,增加為 2000 年的 10.5%,而不良 資產總金額由 1999 年的 88 兆韓元,降為 2000 年 64.6.兆韓元。
513 廖坤榮,前揭註 508,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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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過去由財政經濟部(以下簡稱財經部)514與中央銀行負責之金融監理工作轉交 由新設立之金融監理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理委員會於 1998 年 4 月 1 日開始運作,
整合銀行監理局、證券監理委員會、保險監理局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理局等四個 監理機構之工作 515。初期仍採分業管理之方式,以「組」或「處」運作,且因證 券監理委員會所掌業務之特殊性,在金融監理委員會底下以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形式出現。金融監理委員會設立宗旨在於維護市場安定、加強消費者保護、促 進金融機構與企業改革、強化監理效率並降低監理成本。透過企業管理之透明化,
提高對金融機構之資本要求,採取完善之會計制度與揭露標準,加強問題金融機 構之處理機制,提升金融機構與企業之營運,藉以維持投資人信心,安定市場。
由金融監理委員會統一受理金融消費糾紛之申訴案件,減輕消費者負擔。並與其 他機構合作,強化金融監理制度,避免重複監理與監理漏洞,進而降低監理成本。
金融監理委員會著重於政策形成與法律擬訂,實際之執行則交由金融監理服 務公司(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成為兩段式架構516。在執行部分金融監理 服務局以公司組織形式運作,透過對被監理事業收取管理服務費用之方式,達到 某程度獨立運作,避免不必要之政治干預。兩機關實際上有上下監督關係,為避 免脫節,乃透過人員兼任達到互相了解以利溝通之目的,並依循一定之制度管道 與其他政府單位,如財經部、中央銀行、存款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資 訊之交換與合作。
2008 年 2 月 29 日韓國政府進行組織再造,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經部的 金融政策局合併,納入負責洗錢防制及金融反恐之韓國財金智庫(Kore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成立「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專職金融政策制定、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監理、洗錢防制等 517518。
514 財政經濟部自李明博總統於 2008 年 2 月上任後,改制為企劃財政部,負責掌管研擬中長期經濟 社會發展方向、各年度經濟政策方向、資源分配、預算執行、租稅政策及制度之企劃及調整、國庫、
國有財產、政府會計及國家債務政策之制定及管理、外匯及國際金融政策之綜理、對外合作及南北 韓經濟交流合作之加強、國營事業之管理及監督等。
515 劉科(2001),〈韓國金融改革概述〉,《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15 卷 3 期,頁 151。
516 同前註。
517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http://www.fsc.go.kr/eng/index.jsp .
518 The Ac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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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委員會設於總理之下,設置九位委員由總統任命。主任委員同時兼 任金融監理服務公司總裁;副主任委員同時兼任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 519。促進金融產業、穩定金融市場、維護交易公平與建全信用系統為四大政策 目標,職掌範圍主要分為兩大部分520:(一)與金融監理有關問題之解決,包含制 定並研修各項金融法規、金融業務之審核、金融機構檢查與懲處;(二)對下級金 融監理單位所為之指導。
第三款 金融投資業及資本市場法之提出
韓國之金融體系係以間接金融為中心,直接金融發展不振,無法對創投事業 提供有力支援 521。亞洲金融風暴以後,銀行等間接金融機構歷經改革已有成長,
然資本市場之發展並未隨著經濟復甦,反而呈現持續減少趨勢,例如透過股票市 場籌措資金的情形已由 2000 年的 14 兆韓元降至 2005 年的 7 兆韓元,另透過發行 公司債籌措資金的情形也呈逐年下降 522。而與資本市場相關之金融業,如證券、
期貨、資產運用等等,發展亦不順遂。相較於進行結構調整並經營多樣業務之銀 行業的大型化發展,更顯疲弱不堪,國際競爭力大幅落後。
以法制面觀之,過去韓國係採取分業立法,致每一個法規所適用的規範也不 一樣,產生監理套利與投資人保護呈現空白之疑慮。且法律對證券業、資產運用 業、期貨業、信託業等與資本市場相關之金融業間之跨業經營訂有嚴格的限制,
如與提供多樣化服務之先進國家投資銀行、綜合銀行相比,其競爭力提升亦受限。
再就可經營之有價證券與衍生性商品的種類來談,依過去的法規係以正面表列同 意為原則,以致於金融創新工程受到限制,無法推展具創意性的新金融投資商品。
在投資人保護方面,欠缺完整、有體系的保護制度,且對金融投資商品之不公平 交易沒有適當對策,造成投資人對資本市場的信任感降低、投資意願不高。
隨著金融現代化之發展,韓國政府體認到金融市場之規範整合的必要性。易
519 同前註。
520 同前註。
521 吳家興主持(2009),〈韓國資本市場整合法之發展與影響〉,《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 計畫》,頁 5。
522 See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Y REPUBLIC OF KOREA, LEGISLATION OF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ACT, 4-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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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金融集團化與兼營化之趨勢,模糊了各類金融商品與金融機構間的界限,
現有規範體系受到挑戰。複合性金融商品的出現,使金融商品及適用法規之劃分 更加困難,同一功能性的金融商品,可能發生差異性規範。加以不少金融先進國
現有規範體系受到挑戰。複合性金融商品的出現,使金融商品及適用法規之劃分 更加困難,同一功能性的金融商品,可能發生差異性規範。加以不少金融先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