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漁業之發展變遷
第一節、 日治以前的漁業發展
安 平 地 區 沿 海 漁 業 資 源 發 達 , 其 中 以 烏 魚 最 為 重 要 , 因 而 自 明 朝 年 間 起 , 即 有 福 建 、 廈 門 地 區 漁 民 冒 險 渡 過 台 灣 海 峽 至 此 進 行 漁 業 活 動, 並 且 與 原 住 民 交 易 鹿 皮、 鹿 脯, 形 成「 漢 番 交 易 」。 荷 蘭 時 期 的 安 平 港 口 稱 為「 大 員 港 」,不 僅 港 口 條 件 優 良,而 且 港 口 內 側 與 內 陸 之 間 尚 有 一 片 廣 大 水 域「 台 江 內 海 」,可 供 船 隻 避 風 停 泊,安 平 港 藉 此 優 勢 條 件 發 展 成 為 台 灣 南 部 的 主 要 漁 港 與 商 港 。
一 、 荷 蘭 時 期 的 漁 業 發 展
在 台 灣 的 早 期 發 展 中 , 因 附 近 漁 場 眾 多 , 吸 引 大 陸 福 建 、 廣 東 漁 民 前 來 捕 魚 , 並 漸 以 台 灣 、 澎 湖 為 漁 汛 期 時 的 臨 時 漁 業 基 地 。 在 明 朝 嘉 慶 、 隆 慶 、 萬 曆 年 間 , 沿 海 居 民 來 台 灣 從 事 漁 業 者 漸 多 , 而 且 與 原 住 民 建 立 了 極 友 好 的 關 係 , 並 發 生 了 所 謂 「 漢 番 交 易 」6 4, 明 朝 政 府 為 管 理 往 來 台 灣 船 隻 , 在 明 萬 曆 17 年 ( 1589) 依 福 建 巡 撫 周 寀 議 規 定 發 給 商 漁 船 引 :
東 西 二 洋 共 八 十 八 隻。又 有 小 番,名 雞 籠 淡 水,地 鄰 北 港( 即 今 安 平 )捕 魚 之 處,產 無 奇 貨,水 程 最 近,與 廣 東、福 寧 州 、 浙 江 , 北 港 船 引 , 一 例 原 無 限 數 , 歲 有 四 、 五 隻 或 七 、 八 隻 不 等6 5。
可 見 當 時 台 灣 安 平 、 雞 籠 及 淡 水 三 地 , 已 與 大 陸 沿 海 港 口 同 為 漢 人 漁 民 作 業 場 所 。
明 朝 天 啟 4 年 ( 1624) 荷 蘭 人 至 大 員 ( 安 平 ) 建 立 貿 易 基 地 , 在
「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誌 」 1625 年 4 月 9 日 中 記 載 :
6 4 曹 永 和 , 1 9 8 1 ,《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第 9 頁 , 台 北 : 聯 經 。
6 5 曹 永 和 , 1 9 8 1 ,《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第 9 頁 , 台 北 : 聯 經 。
從 中 國 , 每 年 約 有 一 百 艘 戎 克 船 進 大 員 灣 , 從 事 漁 業 , 並 購 買 鹿 脯 , 運 至 中 國 。 這 戎 克 船 上 載 有 很 多 要 購 買 鹿 皮 和 鹿 肉 的 中 國 人 進 入 內 地6 6。
據 此 可 知 , 當 時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中 國 漁 民 在 安 平 港 附 近 海 域 進 行 漁 業 活 動 , 並 利 用 漁 船 載 運 商 人 與 原 住 民 進 行 交 易 。 荷 蘭 當 局 為 維 護 並 增 加 其 經 濟 利 益 , 首 先 積 極 鼓 勵 漢 人 移 民 台 灣 以 增 加 勞 動 人 口 , 而 台 灣 豐 富 的 漁 業 資 源 則 為 吸 引 移 民 的 條 件 之 一 。
學 者 曹 永 和 根 據 「 大 員 商 館 日 誌 」 紀 錄 估 算 , 每 年 由 大 陸 來 台 捕 魚 的 漁 船 多 達 300-400 艘 , 漁 民 人 數 5,000-10,000 人 , 最 具 經 濟 價 值 的 漁 獲 物 是 烏 魚 和 烏 魚 子6 7, 如 此 龐 大 的 產 業 活 動 促 使 荷 蘭 人 針 對 漁 業 , 對 漁 民 征 收 「 漁 稅 」。 其 抽 稅 之 方 式 主 要 的 以 下 二 種 :
漁 業 稅:主 要 以 漁 獲 量 來 計 稅。在 黎 斯 的《 臺 灣 島 史 》中 有 記 載 :
在 本 島 南 部 從 事 鯊 魚 漁 業 的 漢 人 , 要 輸 出 至 中 國 時 , 一 尾 鯊 魚 , 要 繳 稅 金 一 斯 泰 法 。 公 司 由 此 獲 利 一 萬 盾 6 8。
另 外 在 西 元 1650 年 5 月 , 斯 托 萊 士 ( Struys)至 臺 灣 , 其 見 聞 錄 中 有 曰 :
在 臺 灣 可 捕 獲 很 豐 富 的 魚 類,而 烏 魚( harders)特 多。此 魚 較 黑 絲 鰵( haddock)稍 大, 當 地 加 鹽 醃 之 如 鰵( Cod), 送 至 中 國。在 中 國 頗 受 重 視。其 卵,帶 紅 色,外 膜 厚,以 鹽 漬 之 , 中 國 人 視 為 珍 品 , 中 國 人 在 沿 岸 捕 魚 , 要 獲 公 司 的 准 許 , 而 要 繳 付 十 分 之 一 的 魚 稅 6 9。
6 6 曹 永 和 , 1 9 8 1 ,《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第 1 6 8 頁 , 台 北 : 聯 經 。
6 7 胡 興 華 , 1 9 9 6 ,《 拓 漁 台 灣 》, 第 1 6 頁 , 台 灣 省 漁 業 局 。
6 8 曹 永 和 , 1 9 8 1 ,《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第 1 7 0 頁 , 台 北 : 聯 經 。
6 9 曹 永 和 , 1 9 8 1 ,《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1 7 0 頁 , 台 北 : 聯 經 。
由 以 上 二 段 記 載 , 可 發 現 荷 蘭 人 徵 收 魚 稅 之 方 式 由 漁 獲 的 種 類 分 別 , 改 變 至 以 漁 獲 物 價 值 的 十 分 之 一 計 稅 , 而 於 往 後 的 官 方 紀 錄 中 , 稱 此 為「 什 一 稅 」。西 元 1630 年 7 月 6 日,大 員 商 館 的 評 議 會 中 決 議 :
中 國 人 在 此 地 的 海 峽 內 外 , 每 日 用 小 舢 板 船 ( Cleijne chiampans)從 事 捕 魚,他 們 要 向 公 司 繳 納 漁 獲 物 的 什 一 稅 ; 但 是 他 們 用 各 種 方 法 企 圖 逃 避 , 並 且 也 毫 無 疑 問 地 , 時 常 有 在 暗 夜 或 其 他 時 候 入 泊 於 碼 頭 ( 檢 查 處 ) 的 困 難 發 生 。 故 他 們 對 此 曾 要 求 繳 納 月 稅 金 以 代 什 一 稅 。 於 是 普 特 曼 斯 長 官 及 評 議 會 經 過 詳 細 考 慮 以 後 , 允 准 每 一 隻 舢 板 船 每 月 可 發 給 一 張 執 照 , 而 每 領 取 一 張 執 照 須 要 繳 納 一 里 爾7 0。
此 決 議 說 明 當 時 利 用 小 舢 板 船 從 事 沿 岸 漁 業 的 漁 民 , 是 採 取 繳 納 月 稅 的 方 式 , 而 其 他 使 用 較 大 型 漁 船 , 如 戎 克 船 、 艋 舺 船 等 之 漁 民 則 仍 必 須 繳 納 什 一 稅 , 荷 蘭 人 如 此 作 法 在 於 杜 絕 逃 漏 漁 稅 的 發 生 , 並 增 加 稅 金 的 收 入 。
包 稅 制 : 包 稅 制 是 一 種 承 包 方 式 , 將 漁 業 的 承 包 區 域 分 為 沿 岸 漁 業 與 河 川 漁 業,而 後 在 每 年 的 4、5 月 間 進 行 招 標,由 出 高 價 者 得 標 。 荷 蘭 時 期 的 大 員 ( 安 平 ) 港 , 在 其 漁 業 活 動 上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根 據 西 元 1637 年「 大 員 商 館 日 誌 」部 分 紀 錄7 1,可 發 現 來 自 大 陸 的 漁 船 必 須 先 到 大 員 港 登 記 並 取 得 執 照 許 可 , 才 可 到 附 近 漁 場 捕 魚 , 而 捕 魚 作 業 完 畢 後 , 也 必 須 回 到 大 員 港 , 再 依 漁 獲 物 繳 納 什 一 稅 。 也 就 是 說 , 大 員 港 是 當 時 台 灣 漁 業 活 動 的 中 心 。
7 0 曹 永 和 , 1 9 8 1 ,《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第 2 3 6 - 2 3 7 頁 , 台 北 : 聯 經 。
7 1 西 元 1 6 3 7 年 2 月 2 0 日 : 本 日 , 同 時 有 二 艘 戎 克 船 自 南 方 來 到 , 檢 視 結 果 , 知 有 烏 魚 二 千 條 、 少 量 的 魚 卵 和 鹽 , 公 司 的 稅 務 員 即 按 例 徵 取 什 一 稅 。
西 元 1 6 3 7 年 4 月 1 8 日 : 漁 船 二 艘 , 在 獲 得 正 當 的 執 照 和 准 許 後 , 一 同 向 南 方 出 發。在 該 處 捕 魚 後,將 捕 獲 的 魚 攜 歸,其 原 因 是 要 向 公 司 的 稅 務 員 線 納 什 一 稅 。 曹 永 和 , 1981,《 臺 灣 早 期 歷 史 研 究 》, 第 219 頁 , 台 北 : 聯 經 。
二 、 明 鄭 、 清 領 時 期 的 漁 業 發 展
明 鄭 初 期 因 大 量 人 民 隨 鄭 成 功 移 入 台 灣 而 糧 食 不 足 , 且 發 現 可 供 開 墾 之 荒 地 很 多 , 故 當 時 施 行 之 政 策 主 要 為 開 墾 荒 地 、 種 植 作 物 , 對 於 漁 業 活 動 並 不 重 視,於 是 捕 魚 僅 為 墾 民 的 副 業 而 已。清 朝 為 防 明 鄭,
執 行 「 海 禁 」 與 「 遷 海 」 政 策 , 造 成 沿 海 貿 易 活 動 衰 退 , 使 明 鄭 政 府 財 政 陷 入 困 境 , 因 而 增 加 各 種 稅 捐 , 其 中 漁 業 、 船 舶 之 牌 餉 7 2即 為 主 要 稅 源 之 一,徵 稅 方 式 則 沿 用 荷 蘭 人 之 包 稅 制 度,「 諸 羅 縣 志 」卷 六 :
贌 港 抽 稅 於 港 內 捕 魚 之 眾 , 而 總 輸 於 官 , 謂 之 港 餉 。 港 口 瀦 水 飼 魚 為 塭 , 大 者 有 征 , 謂 之 魚 餉 。 雜 稅 者 為 罟 、 為 罾 、 為 縺 、 為 、 為 、 為 蠔 , 所 以 取 魚 、 蝦 、 牡 蠣 也7 3。
由 以 上 漁 稅 徵 收 方 式 , 可 知 荷 蘭 時 期 至 明 鄭 時 期 之 漁 業 活 動 , 主 要 以 沿 岸 漁 業 及 養 殖 漁 業 為 主 , 而 所 徵 得 稅 收 亦 為 政 府 的 重 要 經 濟 來 源 , 及 至 清 朝 時 期 , 有 鑑 於 明 鄭 末 期 對 漁 民 所 徵 稅 收 過 於 繁 重 , 因 此 清 領 台 灣 以 後 , 對 漁 稅 減 征 三 分 之 一 , 清 雍 正 時 樑 頭 7 4再 折 減 至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下7 5。
台 灣 的 漁 業 活 動 因 漁 船 航 行 能 力 之 限 制 , 在 日 治 時 期 之 前 , 均 維 持 在 沿 岸 或 近 海 進 行 捕 撈 作 業 , 後 來 又 因 人 民 以 農 墾 為 主 要 生 產 方 式 , 較 少 冒 險 出 海 捕 魚 者 , 所 以 明 鄭 與 清 朝 時 期 的 漁 業 活 動 , 反 而 不 如 荷 蘭 時 期 的 熱 絡 。
7 2 依 照 船 隻 大 小 徵 收 , 將 印 票 貼 在 牌 上 做 為 納 稅 的 憑 證 , 也 是 船 舶 在 大 陸 、台 灣 航 行 的 許 可 證 。 胡 興 華 , 2003,《 台 灣 的 漁 業 》, 第 46 頁 , 台 北 : 遠 足 。
7 3 劉 寧 顏 等 , 1 9 9 3,《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四 經 濟 志 漁 業 篇 , 第 64 頁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
7 4 樑 頭 是 船 舶 大 桅 處 隔 艙 上 的 橫 樑 , 大 桅 都 在 船 腹 , 這 個 位 置 為 船 身 最 寬 之 處 , 樑 頭 的 長 度 就 是 腹 的 寬 度 。「 樑 頭 餉 」是 牌 餉 的 一 種 , 即「 船 計 丈 尺 納 餉 , 名 曰 樑 頭 」。 胡 興 華 , 2003,《 台 灣 的 漁 業 》, 第 34 頁 , 台 北 : 遠 足 。
7 5 胡 興 華 , 2 0 0 3 ,《 台 灣 的 漁 業 》, 第 3 4 頁 , 台 北 : 遠 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