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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意涵與發展

壹、早期療育的意涵

一、早期療育的意義

美國聯邦法案身心障礙教育修正案(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of 1986) 簡稱99-457公法指出,針對全美0-3歲前有身心障礙的嬰 兒 與 幼 兒 提 供 早 期 介 入 服 務 。 美 國 小 兒 科 學 會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1992 )指出早期療育的內涵須包含(一) 介入時間應盡量提早;(二)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應完全參與;(三)由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員參與兒童的診斷與療 育;我國對早期療育的定義可分為法律層面、實務層面、學術層面。

(一) 法律層面:我國2004年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指出,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 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

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二) 實務層面:早期療育是一項人性化、主動且為專業性整合的服務,透 過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家庭支持、福利服務及專業諮詢等整合介入。除協助幼 兒本身的發展以外,亦對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基金 會,2001)。

(三) 學術層面:各學者界定不一,綜合各家內容如下:

1.具有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精神。

2 屬於整合性有系統的服務。

3.服務對象包括六歲前有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有發展危機的兒童與家庭 為主。

4.服務內容包括早期發現、診斷、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服務。

5.服務提供是以團隊合作的方式進行。

6.服務目的是透過提早介入計畫之實施,以減少遲緩程度,增加兒童的適 應能力、學習準備、激發潛能以減少長期社會成本的支出,同時提升家 庭的能力(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基金會,2004)。

綜合以上國內外的定義,「早期療育」必須跨領域統整特殊教育、幼兒教育、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醫療護理、輔具科技、心理諮商及家庭等多元層面的專長 與資源共同參與,才能提供個別化且符合學齡前有特殊需求孩子的服務,並提升

幼兒及家庭的能力,以減少社會未來所必須付出的教育成本。亦即早期療育這個 龐大的「希望工程」,是無法單靠個人能力或單一領域來滿足每一個兒童獨特的 需求。

二、早期療育的服務內容

國內早期療育的服務內容,按其先後程序共分為早期發現與篩檢、通報與轉 介、評估鑑定、療育服務等流程,這是一種制度化及持續性的服務(黃秀梨、邱 怡玟,1999),茲分述如下:

(一)早期發現與篩檢

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近四年的統計資料(2007/5/28-2010/5/28),小學階 段的身心障礙人數比學前階段身心障礙人數,每年大約多 2 到 3 萬人,這表示 特殊幼兒大都遲至小學階段才被發現。對於這些特殊幼兒,未能在學齡前,甚 至三歲前及早發現及早治療,殊感遺憾。Pizur-Barnekow, K., Erickson S., Johnston M., Bass T., Lucinski, L., Bleuel, D., (2010).亦提到,美國幼兒普遍存 在著發展和行為上的問題。從這些訊息透露出嬰幼兒階段的篩檢有存在的必要 性,但礙於經費,又無法進行全面性篩檢。至於要如何有效及早發現發展遲緩 或高危險群幼兒,確實很重要。建議可從醫療系統、公共衛生系統、照顧者的 警覺性、學前教育系統等方向著手。

(二)通報與轉介

目前 25 個縣市政府均已設置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成立單 一窗口,統籌辦理各項業務。傅秀媚、林巾凱、張秀玉、郭素菁(2009)的研究 指出,通報與評估階段的社工與醫療人員對療育轉介的貢獻與影響程度很大。

(三)評估、鑑定

美國聯邦法案 IDEA 的條文內容指出,幼兒不只需要接受早期鑑定服務,還 要增加讓孩子接受適當照顧與改進發展目標的機會,而其服務包括檢查、篩檢、

發展和醫療診斷評估(Pizur-Barnekow et al.,2010)。目前國內接受早期療育 服務的個案的主要發現管道,仍以醫療院、所之評估鑑定為主(傅秀媚等,

2009)。德國的障礙兒童診斷和介入,初步是以孩子的障礙為中心導向,接著以 全面性的觀點、家庭為中心導向來介入,以符合個人需求為主,這也是德國早 期療育成功的關鍵(傅秀媚、王于欣、郭素菁,2006)。

(四) 療育服務

接受早期療育的時間愈早愈好,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每投入 1 元於早期療育工作中,可節省未來特殊教育 3 元的成本;以美國 1988 年前後之 較大規模長期的早期療育方案研究為例,發現若能在三歲前接受療育服務,教 育機構每年可節省發展遲緩兒的經費約 6000 美元。由此可見,早期療育具有高 度投資報酬率(林麗英,1998)。

傅秀媚等(2009)研究結果指出 ,孩子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年齡,以剛發現

遲緩或障礙的時間約 7-12 個月(約佔 23.6% )和 25-48 個月(約佔 55.7% )兩個 階段佔多數。接受早期療育服務對主要照顧者,九成以上的家長認為接受療育 服務後對獲得相關訊息、教養知能、紓解壓力與解決問題很有幫助,且主動接 受早療服務的家長明顯優於被動接受的家長。Shulman, C. ( 2002 )指出實施 自閉症早期療育方案,家長的參與是實施實務工作成功與否的關鍵。Ellen & Robin (1992)亦認為早期療育計畫的成功,決定於兒童生活環境的改變、強調 家庭功能與父母親職方面的影響,而不是直接改變兒童發展的能力。從以上的 敘述可以明白,家長主動參與,對早療實務工作的成效有絕對加分的效果。

為了提升早期療育的成效,除了需要家長的參與以外,學前教保人員更是 不能缺少的一群。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早期療育的實施是以幼 托園所的普通班為主,由此可見他們的重要性。但施玉權(2010)研究結果指出,

台中縣學前教師協助執行早期療育服務的執行情形良好,不過,他們對早期療 育服務的整體支援需求程度高,尤其對「特殊需求幼兒的評估鑑定方法與通報 資訊等支援」、 「對特殊需求幼兒的教學支援」、「對特殊需求幼兒的行政支援」, 亦即學前教師在早期療育實務工作的專業知能方面有迫切加強的需求。

早期療育是個跨領域的大工程,其成效將有賴教育、社政、醫療護理、家 長的通力合作。因此,對於學前教師當前所面臨的問題必須確實面對,療育服 務才能獲得廣大成效。

貳、與早期療育發展有關的法源依據

一、關於國內部分

為順應世界對兒童權利的重視,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 障兒童福利,我國於1973年制定「兒童福利法」,有關12歲以下之兒童的健康與 福利正式明文於法律條文中。1990年舉行的兒童權利會議,會議內容亦強調兒童 特殊性的地位,社會有責任來保證兒童的健康與發展(Simeonsson, 2000)。國 內有關「早期療育」的推展工作,早在1980年,就有「身心殘障的學齡前兒童照 顧及相關訓練課程」的機構,服務對象只針對特殊兒童。接著1992 年「智障者 家長總會」成立,宗旨是為「發展遲緩兒童」提供完整的照顧及服務(周文麗、

鄭麗珍、林惠芳,2000)。以下介紹與「早期療育」及「融合教育」有關的法案:

(一)「兒童福利法」:在 1973年制定公布,1993年2月通過修正,首次提及「發 展遲緩」與「早期療育」等名詞,這是我國首次將「早期療育」正式納入法律條 文。與早期療育有關之條文如下:

1.第13條內容:規定「縣市政府應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 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2.第42條內容:「政府對發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在2004年公佈。

1.第6條內容:「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是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 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 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 之兒童」。

上列的(一)、(二)條文內容,對發展遲緩兒的定義及服務內容有明確說明,

包涵建立通報系統,並提供就醫、救學、早期療育等照顧。

(三)「特殊教育法」:於1973年公布,1997年修訂。我國於1993年修訂「兒童 福利法」時正式提及「發展遲緩」這個名詞,而1997年「特殊教育法」第3條才 將「發展遲緩」列入十二項障礙類別。其中與「早期療育」及「融合教育」 有 關之條文如下:

1.第9條內容:指出「對身心障礙國民之入學年齡應向下延伸至三歲」。

2.第13條內容:「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 境為原則」。

3.第14條內容:「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 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的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

(四)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98年修正。與「融合教育」 有關之條文 如下:

第七條內容:「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

以上的(三)、(四)條文內容,除了說明「融合教育」的精神及實施方式以外,

更強調政府要落實「融合教育」理念的決心,同時也開始重視身心障礙學生在普 通班就學的各項需求與學習品質。除此之外,由以上的法律條文內容,已等同宣 示普通班學前教保人員的工作內容已不同於過去了,班上將會因為加入特殊幼兒 而增加工作量,包含身心障礙學生的問題較複雜,需要提供較多的服務、要協助 執行早期療育課程、必須面對與早療相關的問題及督促家長在家執行早療課程。

雖然蔡婉莎(2010)研究結果指出,中部地區學前教師融合教育專業知能現況是趨 於正向的;廖又儀(2006)的研究亦發現,嘉義縣市的幼稚園教師對於學前融合教 育態度之認同程度皆達中等以上;許又勻 (2007) 研究提到:學前教師在教學困 擾問題中,以「溝通與合作」的困擾程度最低。以上研究對於現職幼教師的融合 教育專業知能與態度大都是持肯定的,但對於學前教保人員在求學期間的專業訓

雖然蔡婉莎(2010)研究結果指出,中部地區學前教師融合教育專業知能現況是趨 於正向的;廖又儀(2006)的研究亦發現,嘉義縣市的幼稚園教師對於學前融合教 育態度之認同程度皆達中等以上;許又勻 (2007) 研究提到:學前教師在教學困 擾問題中,以「溝通與合作」的困擾程度最低。以上研究對於現職幼教師的融合 教育專業知能與態度大都是持肯定的,但對於學前教保人員在求學期間的專業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