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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問題與建議

第四章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問題與探討-以高雄地區為例

第二節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問題與建議

為了要瞭解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在施行的過程中有那些問題,本文就執行易服 社會勞動制度的第一線人員,社會勞動機構督導及社會勞動人實施問卷調查,並 將問卷分析後發現的問題提出討論,另針對一般民眾對於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瞭 解,來探討社會大眾對於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支持,依上述問卷分析的結果,分 為三部分作為本章的建議,俾供我國在推行「社區處遇」政策上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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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就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所產生的問題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係易刑的制度,也是轉向之社區處遇,其有刑罰上的效果,

社會勞動人在執行中發現有下列問題:

一、易服社會勞動與再犯預防無絕對關係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係刑罰轉向處遇,亦是刑之替代執行,法務部之所以會定 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理由是;一方面考量,在全球經濟惡化的影響之下,無資 力繳納罰金之受判決人人數增加,導致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比例提高,擴大易 科罰金之適用無法解決貧富差距所造成的刑罰不公;另一方面認為,犯法定刑為 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其犯罪之重大程度已不宜准予易科罰金,故主張維持 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如此可以紓解監獄收容壓力與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去 社會化效果」(entsozialisierung)53,並為國家社會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因此,當 初制度設計之初並沒有為了要達到再犯預防之目的,但仍有學者54質疑易服社會 勞動制度對於再犯預防之功能不彰,本文認為社會勞動制度係運用社區的資源協 助國家刑罰之執行,藉此疏解監獄收容壓力,節省國家對於獄政上支出,讓社區 居民共同參與矯正犯罪人的行列,建立全民預防犯罪的機制。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執行係運用社區的資源,協助國家執行刑罰,希望藉由 在社區執行社會勞動,讓犯罪人繼續留在社區及維持正常家庭生活,不會因此失 去工作影響其家庭經濟,也可以彌補因為犯罪造成社區的困擾,與預防犯罪目標 相結合,並無實質上能達到社會勞動人再犯預防之目的。

二、建立正確履行社會勞動心態

從問卷中發現大部分的受刑人係因為「自利」的因素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希 望能免去牢獄之災約佔 81%,對於能申請到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有 88%的受刑人

53 係用以表達自由刑不僅難以達成預期之矯治效果,甚至可能助長再犯的弊端,其意義與「監 所化」與「監獄化」並無實質差異。關於短期自由刑之弊端,參考林山田,刑罰學,頁 196 以下,1995 年修訂版。

54 林順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成效研究-以桃園縣為例>,《社區發展季刊》,138 期,2012 年 6 月,頁 34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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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高興的,且有 56%的社會勞動人對於執行社會勞動是抱持做志工的心態去做,

但是為什麼到機構去執行社會勞動時,機構督導反應社會勞動人在執行社會勞動 的態度是需要有人在旁邊監督的佔 46%,認為被動的佔 21%,所以從數字中不難 發現社會勞動人抱持的心態與實際執行的情形並不相同。而機構督導對於在管理 社會勞動人上有 38%的督導認為社會勞動人不守工作紀律;有 33%的督導對於社 會勞動人無法達到所安排工作的進度;甚至有 17%的督導認為要處理社會勞動人 彼此之間的衝突。從問卷中觀察出這些社會勞動人對於易服社會勞動認知有偏差,

在執行社會勞動的過程中常常都會因為這些偏差的「認知」產生問題。為了要讓 這些社會勞動人在執行社會勞動前能有正確的觀念,高雄地檢署雖於受刑人執行 社會勞動前舉辦說明會,讓社會勞動人能知道執行社會勞動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及相關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但到機構執行社會勞動後就沒有觀念再建立或溝通 的機制,本文認為地檢署仍應不定期或以區域辦理執行中社會勞動人的法治教育,

建立正確執行社會勞動的觀念,及加強執行社會勞動意見交流,才可以達到教化 的效果。

三、運用社區資源協助教化社會勞動人

社會勞動執行機構為實際在執行社會勞動的實體,社會勞動人之工作分派,

工作督工及時數的認證也都是由執行機構在負責,因此,執行機構對於社會勞動 人之背景資料(家庭、經濟、工作)、工作概況(專長、工作態度、出勤紀錄)、個 性及與人相處情形,都有概略性的認識與瞭解,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基於管理的需 求,對於社會勞動人應適時的關心,對於社會勞動人在身體、心理或家庭有困難 或是困擾時,運用機構或社區的資源給予社會勞動人協助,會產生正面的互動關 係,對於社會勞動人矯治教化有一定的幫助,就算機構的能力有限也可以將社會 勞動人遇到的問題反應給地檢署,地檢署也會適時的介入協助。但大部分的機構 督導遇到社會勞動人個人或家庭遇到困難時有 73%的督導會主動的反應給觀護 佐理員,當然,觀護佐理員會處理社會勞動人相關的問題,然社會勞動人係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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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提供勞務,而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比較瞭解社會勞動人實 際的狀況,若結合社區的資源協助社會勞動人,應更能發揮社區教化的功能,讓 社會勞動人能在社區的關懷下,重新導正其偏差的行為,不過目前僅有 16%的機 構督導會協助社會勞動人尋求資源,仍有待與機構督導溝通觀念,不能僅將管理 社會勞動人在勞務之執行,也應關懷社會勞動人所面臨的困難,盡其所能去協助 渡過難關,讓社會勞動人能感受到社區真誠的關心。

四、增加社會勞動人完成社會勞動之可能性

社會勞動制度之實施應以社會勞動人有意願為主,故在申請的過程中除審核 受刑人之身體的狀況,更應讓受刑人提出社會勞動履行計畫書,讓社會勞動人知 道在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係利用自己什麼時間,來執行社會勞動,驅使社會勞動人 更重視社會勞動制度;雖然從問卷中瞭解有 94%的社會勞動人有信心完成社會勞 動,但實際上履行完成率為 83.56%,為使社會勞動制度的的完成率能提升,建 議從以下的方法著手;

(一) 社會勞動履行計畫書

由社會勞動人就其現在的工作,安排自己履行社會勞動的時間。對於社 會勞動期間內如何安排自己的時間,係一種負責任的表現,絕非要誤導社會 勞動人產生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係在拖延入監服刑的時間或抱持僥倖不負責 的心態,認為未完成也可以易科罰金,減少服刑的期日。計畫書也可以讓社 會勞動人真正的確認其真的有心要執行社會勞動。

(二) 增加社會勞動假日的時段

目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所能提供之勞務時段,大部分都是星期一至 星期五上午八點到下午六點的時段,這對於有正常工作的社會勞動人要執行 社會勞動必須要請假或是利用工作之餘的時間,造成社會勞動人在執行刑罰 與工作之間兩難,因此,為使社會勞動人能有更多的時段來執行社會勞動,

地檢署應與假日或是夜間需求人力之社區資源結合,有利社會勞動人執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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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勞動,提高易服社會勞動完成率。

(三) 應以社會勞動人住家或工作地適當安排社會勞動執行機構

建立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正確執行社會勞動的觀念;所有犯罪類型的 社會勞動人都可以到任何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去執行社會勞動。因為易服 社會勞動之申請已經檢察官慎重的審核,且觀護佐理員會密集的到執行社會 勞動機關(構)督核;在執行社會勞動的過程中,遇到社會勞動人的問題隨時 都可以與地檢署反應,透過觀護佐理員提供適時的協助,故不應再有選擇社 會勞動人的思維,讓社會勞動人能就近提供勞務。

五、社會勞動內容多元化

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社會勞動提供 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 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 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已經明文規定社會勞動服務的項目非 常的多元,唯高雄地區的社會勞動項目主要仍是以環境清潔為主,部分會做居家 照護、弱勢關懷及文書處理,但社會勞動項目仍然偏少,無法真正發揮社區整體 的需要,地檢署對於執行機構所提供的社會勞動服務應予審查,同一性質的勞動 型態不宜過多,對於社會勞動人有專長亦應給予其發揮所長機會,對於社區或公 益機構較有實質上的幫助,社會勞動人也能因專長發揮而有所成就。

地檢署應輔導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對於社會勞動的態樣應妥善的規畫,便於對 有專長的社會勞動人或是機構所需要專長的社會勞動人可以向地檢署提出需求,

才能真正達到媒合的效果,不應將社會勞動工作簡單化,畢竟人力資源是可貴的,

使這些社會勞動人能發揮實際的功能,也不致因是清潔維護的工作讓社會勞動人 對於自己的工作評價過低。對於協助社會弱勢、殘障、老人送餐或是獨居老人清 潔打掃等公益工作應讓社會勞動人多多參與,社會勞動人接觸這樣的社會勞動工 作,可以激發他們對於社會關懷之情,知道有許多人是需要他們共同關心的,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