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區處遇之理論基礎
犯罪人之刑罰與處遇理論,到現在並沒有獲得一致定論,但還是受犯罪學古 典學派與實證學派之爭論的影響。犯罪學古典學派主要根據自由意志論、道德責 任論、享樂主義、功利主義、理性犯罪等觀念,認為犯罪人的行為乃基於自由意 志與理性,因此必須對其犯行負完全之責任,接受刑罰之科處與執行,以反映公 正應報、刑罰威嚇模式(deterrence model)之一般預防效果。犯罪實證學派則是強 調,人之所以會犯罪,往往由於許多不能控制之因素而起,諸如生理因素、貧窮、
缺乏教育等,對此種犯罪人施以刑罰威嚇,無法發揮再社會化與行為重塑之功能,
故須運用科學方法研究個別犯罪人之犯罪原因。給予適當的處遇,發展一套教化、
更生、重建的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 ),將犯罪人視為病患,需要的是處遇、治 療,而非刑罰。時至近代,影響社區處遇發展之犯罪學或刑事政策相關的理論,
引述學者蔡德輝對於社區處遇理論的分類,其約略可以下列數項為代表:25 一、標籤理論( Labeling Theory )
此派論者認為偏差行為可分為初級偏差行為(prioary deviance)及次級偏差行 為( secondary deviance )。初級偏差行為,乃指任何直接違反社會規範之行為。此 種偏差行為甚為輕微,對行為者之影響不大,不會導致行為者社會自我(social self) 觀念之重大修正。反之,如社會對他們偶而犯錯的初級偏差行為給予嚴重之非難 並貼上不良的標籤,就易導致另一階段更嚴重的偏差行為(次級偏差行為),因 此,標籤理論學者強調,除應避免任意為個體加上不良標籤外,亦應避免隨意讓 犯罪人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以免其再犯嚴重之犯罪行為或成為成年犯。
基本上,標籤理論認為一個人之初犯偏差行為並不一定會成為罪犯,而是社 會與司法制度所加諸於他的。一個人一旦被標籤為罪犯後,犯罪機會較多,也較 容易再犯罪,而不易脫離罪惡的糾纏。一個人被封上標籤之後,其自我控制也會
25 蔡德輝、楊士隆,同前揭(註 2),18~23 頁
15
較低,這是轉向社區方案設立之精神所在,期透過社區處遇方案,防止犯罪人蹈 入司法系統而被標籤化。只要不被標籤化,以後恢復正常的可能性則較高。
二、激進不介入理論( Radical Nonintervention Theory )
激進不介入理論,是一新發展理論,著重對犯罪人盡量減少機構性處遇,以 免陷入司法系統而有不良影響;鼓勵「轉向」觀念,將犯罪人送往較少威脅性的 社區處遇。提出此理論的學者之基本看法是:犯罪人並非具有犯罪特質,乃是因 受制於不利的社會經濟條件,並且因家庭較差的社經地位之受害者。原本少年的 錯誤行為是很普通的,但現今有犯罪少年的名稱,乃少年犯錯後違反了社會規範,
被送往司法系統接受審理所造成26。此論學者認為,如果我們基本上已確認個體 有問題,有卑劣特質…… 等,且以必要懲罰他們的態度對待之,又如何能真正 矯治問題犯罪人呢?
此理論認為對偏差行為不必介入,應任其發展,則偏差行為會自然消失;太 多的道德規範控制反而有害無益,對於少年亦應加此對待。少年有偏差會犯錯乃 發展之自然現象,不必小題大作,而將偏差行為渲染為犯罪。轉向方案,亦本著 避免少年誤蹈法網之立場,盡量不予以機構性處遇27。
因此,此理論建議的處遇方法有:諮商、觀護制度、社區處遇方案等推廣。
研究指出,諮商效果相當宏大。此理論認為社會應以平常心、友善態度對待有問 題犯罪人,協助他們解決人生發展過程中所呈現出的問題。盡量在家庭、社區層 次中就把輕微的犯罪人問題處理妥當;以家庭諮商、觀護或社區處遇制度,避免 將犯罪人送入刑事司法體系中,不使個體被標籤化。不介入理論亦贊成犯罪導因 於相關之社會責任。造成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經濟不平等、種族歧視,及被 廣為傳播的犯罪價值系統等。換言之;直接消除或減少貧窮、機會不平等及生活 水準差異,是徹底減少社區犯罪的方法。
26 趙雍生,<社會處遇理念及其施行>,文刊《第一屆中美防治犯罪研究會論文集》,1988 年,
頁 276~284。
27 林健陽,同前揭(註 7)。
16
三、不同接觸理論(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不同接觸理論強調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如果人們在生活過程中與較多的犯 罪人接觸則易學到犯罪行為之動機、內驅力、合理化以及犯罪之技巧而陷入犯罪:
尤以收監收容之初犯、觸犯輕微罪行者的學習效果最佳,因此,不同接觸理論強 調,社區處遇可避免微罪者受其他犯罪人之感染。
四、社會結構理論( Social Structural Theory )
(一) 無規範理論( anomie theory)認為,社會不能制定一套符合杜會需要及現代人 性之倫理規範,因此當人們處於新舊規範之間,難免會有所衡突而發生無所適從 的情況,陷入無規範之混亂狀態而表現違規犯法之行為。
(二) 緊張理論( strain theory)認為,社會結構的過程( social structural process ) 才 是犯罪問題的重要根源。他以文化結構(值得我們追求之目的、意圖及利益)及社 會結構(指那些能達到目的且為社會所接受之手段)來檢討社會偏差行為之所以 發生的原因。
因此,當一個人一旦被剝奪上進機會,為人所拒絕,便較易從事犯罪行為或 成為犯罪副文化的參與者。原本每個人都有公平機會相互競爭,但有些人因競爭 不過或因立足點不平等。故從而轉向從事偏差行為。故此論認為犯罪的責任不在 個人,而在不公平的社會結構。復建觀念即在提供偏差行為人較好環境,公平機 會,使他們能復歸主流社會之中。28
(三) 少年犯罪次級文化理論,強調下階層社會少年之文化、目的及策略均與一 般正常的社會不同,甚至有所衝突。為了怯除這些衝突,他們可能公然拒絕中上 階層之社會行為標竿。此外,他們尚有一套獨特的生活方式、價值體系、嗜好、
偏見以及關注之特殊問題,他們雖能適應自己次文化之生活型態,然卻違反整個 大社會之行為規範。因此,應發展特殊的社區輔導及道德教育輔導計畫,使微罪 犯罪人能再社會化。
28 趙雍生,同前揭(註 26)。
17
此派論者認為,違法行為是一低層社會所產生的現象。低階層人口由於與社 會疏離而易產生中下階層的青年次文化,而這個次文化又是醞釀偏差行為的溫床;
一個犯罪人出生在中下階層,便容易被指為偏差行為者。 市中心的貧民窟多為 中下階層寄存所在,易為犯罪淵藪。故社區處遇方案即欲從「社區改造」著手,
根本解決犯罪問題,讓犯罪人能回到一個新的社會,有新的學習,而不是重返舊 地,再受污染。
(四) 機會理論( opportunity theory)認為,下階層人士亦想達到中產階級之生活水 準目標,然由於合法機會或手段阻塞而無法就業或施展所學,造成身份地位挫折,
而逐漸偏離傳統的行為規範,開始用集體之力量(如少年幫派)以克服其身份地 位挫折,並進一步使用非法手段犯罪。因此,為減少這些教育及就業處於不利地 位者陷於犯罪之危險性,應發展特殊的社區教育與職業訓練計畫,以改變其社會 地位。
(五) 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認為犯罪不需解釋,不犯罪或守法的 行為才需要解釋。人類若不受法律控制及環境陶冶教養,便會自然傾向犯罪;人 類之所以不犯罪,乃由於外在因素控制約束的結果,人類有很強的社會控制便不 易犯罪,一旦失去控制便會犯罪。
五、小結
上述理論係強調犯罪人之更生重建,不應僅僅拘泥於傳統過於寬鬆之社區處 遇外,其餘理論,如:標籤理論、激進不介入理論、不同接觸理論,以及一些陳 述社會結構解組導致產生犯罪問題之相關理論,均一致強調處理初犯或少年犯時,
應瞭解其行為之正常性,找出社會結構層面真正病源,盡量避免公開處理、給予 不良標籤或給予其機構處遇,凡此種種不妥措施,不僅無法幫助其行為的改善,
反而會更助長其日後以犯罪為職業之反社會傾向。對於微罪者也可以適用前述的 理論,讓微罪者藉由社區處遇,運用社區的資源能順利的復歸社會,而不會因機 構處遇產生負面的影響,就如本文所研究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一般。
18
貳、 分析架構與評估指標之建立
社區處遇已是刑事政策的趨勢,雖然仍是有許多值得研究及批判之處,但社 區處遇依其方案的內容,除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外,是必須要與社區的資源做連結,
政府在推動社區處遇方案同時,也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依方案的性質定訂規範及 制度,讓社區處遇主要的方針及目標不致於會偏離;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在我國已 經推行運作 5 年,而易服社會勞動為社區處遇之一環,綜合各學者專家及研究者 之文獻論述,社區處遇有其一定的優點及限制,因此在本研究途徑上擬由文獻分 析,對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實施,學者們之前的研究提出看法,來解析制度上的 問題;從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供 2009 年至 2014 年易服社會勞動者在執行上 其犯罪之種類、完成率及撤銷率來分析社會勞動制度之成效,研究那些犯罪類型 是不適合核准其易服社會勞動,那些犯罪類型佔所有易服社會勞動犯罪類型比例 較高,可以做為檢察官在核准易服社會勞動申請之參考;在實務上透過問卷的方 式就一般民眾、社會勞動人及執行機構督導三部分來研究,一般民眾問卷係為研 究社會勞動制度一般民眾瞭解的情形、對於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政策是否支持及是 否接納社會勞動人在社區服刑;社會勞動人問卷係為了要分析受刑人在提出易服
政府在推動社區處遇方案同時,也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依方案的性質定訂規範及 制度,讓社區處遇主要的方針及目標不致於會偏離;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在我國已 經推行運作 5 年,而易服社會勞動為社區處遇之一環,綜合各學者專家及研究者 之文獻論述,社區處遇有其一定的優點及限制,因此在本研究途徑上擬由文獻分 析,對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實施,學者們之前的研究提出看法,來解析制度上的 問題;從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供 2009 年至 2014 年易服社會勞動者在執行上 其犯罪之種類、完成率及撤銷率來分析社會勞動制度之成效,研究那些犯罪類型 是不適合核准其易服社會勞動,那些犯罪類型佔所有易服社會勞動犯罪類型比例 較高,可以做為檢察官在核准易服社會勞動申請之參考;在實務上透過問卷的方 式就一般民眾、社會勞動人及執行機構督導三部分來研究,一般民眾問卷係為研 究社會勞動制度一般民眾瞭解的情形、對於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政策是否支持及是 否接納社會勞動人在社區服刑;社會勞動人問卷係為了要分析受刑人在提出易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