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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易服社會勞動犯罪類型及完成率-以高雄地區為例

第三節 案件撤銷原因分析

第三節 案件撤銷原因分析

依法務部對社會勞動終結原因分為履行完成、死亡、移轉管轄、完納罰金、

患愛滋病、無法自理、身心健康因素、不願社勞及其他結案等九項列為社會勞動 完成之正當理由,視為社會勞動人因個人因素所造成合理或正當之結案事由。由 上述所列之事由,其中患有愛滋病、無法自理及身心健康因素,雖然依「檢察機 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6、7 款之規定,設有限制之門檻,唯 仍會有些社會勞動人並沒有真實的陳述其身心狀況或因檢察官基於公平原則,讓 這些身心有障礙之受刑人准其申請社會勞動,於執行期間確實無法勝任,才准其 結案,視為履行完成之條件。現就法務部所列撤銷事由依犯罪類型分析案件撤銷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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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類型種類較多,依 2009 年至 2014 年撤銷易服社會勞動犯罪類型平均 最多前 12 名為樣本,其中觀察出高雄地區撤銷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仍是以違背安 全駕駛案件居冠,佔總撤銷數 44%,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276 件,履行期間屆滿仍 未履行完畢 590 件,履行期間故意再犯 32 件,確因不執行難收矯正之效 131 件,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畢,均可以依其履行時數折抵其刑期,

亦可以繳納罰金,唯其履行期間再犯及難收矯正之效,可以觀察我國對於酒駕雖 然祭出重罰,但對於那些已經有酒癮的或有喝酒習慣之受刑人,除給予刑罰外,

仍應強制治療,才能真正有效的預防犯罪。第二名為詐欺案件佔總撤銷數 16%,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121 件,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 261 件,履行期間故意再 犯 6 件,確因不執行難收矯正之效 18 件;這類型之受刑人大部分都有職業,對 這類型受刑人其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可以拖延其執行刑或讓其減輕其罰金之繳納,

故會選擇對自己較有利之刑罰執行方式。第三為毒品案件佔總撤銷數為 8%,無 正當理由不履行 76 件,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 103 件,履行期間故意再犯 13 件,確因不執行難收矯正之效 31 件,大部分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毒品犯其本 身尚有毒癮,其在執行社會勞動情形也較其他的罪犯難管理,許多社會勞動執行 機構在管理毒品犯會產生困擾,因為他們工作態度不積極,常常都沒有按時前來 執行社會勞動,會影響其他社會勞動人執行,這類犯罪人大部分也沒有固定的工 作,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的效益不高。第四名竊盜案件佔總撤銷數為 7%,無正當 理由不履行 61 件,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 98 件,履行期間故意再犯 9 件,

確因不執行難收矯正之效 41 件;竊盜罪之受刑人工作並不固定,家庭經濟也不 是很好,本身也沒有很好的條件在社會競爭,故才會竊取他人財物為業,易服社 會勞動會讓其在經濟上雪上加霜,對於這類型的犯罪首重能給予職業訓練或是介 紹適當的工作,若是能在職訓中心易服社會勞動又可以接受訓練則會更好,當然 這只是理想。但目前因為大部分的機構對於竊盜犯都不願意接納,高雄地區都是 安置在監獄機構。其他案件所佔之比例佔撤銷總數均未達 5%,大部分的罪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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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後均能順利完成應服之社會勞動時數,但仍會有少數的受刑人對易 服社會勞動所持的心態不正確,不僅僅無法矯正其偏差之犯罪行為,更會造成社 勞動執行機構的困擾;因此,對於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除是刑罰之執行,更重要的 是能讓這些犯罪者於社區執行社會勞動的同時,達到教化的功能,期能預防犯罪,

是以在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中應依罪型類別給予適當之處遇,在執行社會勞動中能 請執行機構或地檢署安排適當的課程對受刑人施予教化或轉介適當的醫療、職業 等機構,如此才能真正發揮社區處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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