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法得知我國其他地區在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實際的情形,且每個地區因為 城市類型及人口分佈有所不同,在運用地方的資源也不盡相同,故現以高雄地區 實施易服社會勞動現況為例,對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做區域性的研究,希望能窺得 我國在實施社區處遇所產生之影響為何?對爾後我國在推動社區處遇會有所幫 助。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因為「兩極化的刑事政策」確定我國在刑事政策未來的走向,「機構處遇」
已經無法滿足這個時代的需求,且人民對於政府的作為希望能趨於更多元化,「社 區處遇」的發展背景是犯罪矯治由機構處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轉化為社區處 遇( community based treatment ),乃是刑罰思想演變之結果,亦是現代刑事政策 重點之一,已漸為各國所採行之有效的犯罪處遇方式。社區處遇之發展,除有堅 實之學術理論為基礎外,社會發展亦為促進其茁壯、成熟的重要因素。每一種社 區處遇措施,均有其獨特之發展歷史,有些社區處遇措施如:中途之家、罰金刑、
假釋制度等,都歷經一個多世紀的運用與改良;有些則是觀念起源甚早,而真正 受到重視卻是近年的事。總的來說,社區處遇概念之廣受承認、支持,則是在 1950、1960 年代晚期的事。3
「社區處遇」實為犯罪矯正處遇模式之一,而「社區處遇」除具有良好之理 論基礎外,在減少犯罪機會與滿足案主的需求上也有卓越的貢獻。同時,因為實 施成本較為低廉,也可減少機構處遇監獄化之負面效果,因為犯罪人仍然是與社 會保持接觸,與家庭維持聯繫,不致因犯罪入監而喪失工作、家庭及教育機會,
也無損其在社會或家庭地位及尊嚴,故對其悛悔向善助益甚多。此制度無非是以 社會矯正之方式,希冀犯罪人能有更多守法之機會,並減少與犯罪社會接觸之機 會。4
3 蔡德輝、楊士隆,同前揭(註 2),頁 13。
4 蔡德輝、楊士隆,同前揭(註 2),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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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社區處遇」有下列的優點:5 一、節省國家公帑支出
「社區處遇」如此的盛行主要原因在於考量成本,「機構處遇」對於國家財 政上的支出是非常大的負擔。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受刑人平均一年要花費國家 的公帑約為16萬元6。監獄增建經費相關支出,管教人員薪資,機構收容人的醫 療、給養等,其數額均極其龐大,若此機構性質屬於高度安全管理或醫療戒護的 話,其花費更是驚人。
事實上就犯罪數的研究發現無論是機構處遇或是社區處遇均無法有效減少 犯罪數量,但社區處遇確實可以減少部分機構處遇之負面效果。「社區處遇」除 必要的人事上的支出外,可以讓這些犯罪人從消費者轉變為生產者,甚至是社區 的貢獻者,對於犯罪矯正一樣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二、使犯罪人能順利復歸社會
事實上,監禁刑罰之執行具有部份負作用,如自主性之剝奪及安全感之喪失 等,受刑人尤其可能受到監獄化(prisonization)之負面影響,而附隨著偏差次級文 化。因此,現代的刑事政策對於短刑期初犯者,均盡量避免採行監禁刑罰,而以 刑罰較寬鬆之社區處遇代之。「社區處遇」之所以會成為未來刑罰執行之趨勢,
乃是因為有助於分散及瓦解受刑人偏差次級文化之形成,減輕受刑人與管教人員 彼此對立衝突狀態。
傳統之監禁處遇,將受刑人隔離於其家人、職業(學業)、鄰里之外,不但 是社會的消費者,而且還衍發出許多的社會問題,例如:家庭破碎、家庭關係瓦 解、喪失工作生產,自尊與社會地位的貶損等,而「社區處遇」除可以避免產生 這些問題產生外,受刑人因為仍在社區以社區服務代替刑罰執行,使其成為社會 具生產力與貢獻者的角色。
三、監獄擁擠問題得以紓緩
5 蔡德輝、楊士隆,同前揭(註 2),頁 38~44。
6 法務部檢察司,<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教育訓練>,2009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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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之犯罪矯治機構均面臨嚴重超額監禁人口之壓力,而我國也不例外,
監獄受刑人擁擠問題從1990年代就成為我國刑事司法體系所面臨的最嚴重問題 之一。7受刑人爆滿現象,已經對犯罪矯正機構正常運作及收容人各項基本權益,
產生許多負面影響,因此在兼顧監禁及刑罰之考量,讓微罪之犯罪人容納在社區 之社區處遇,是最可疏減監獄擁擠窘況之措施,對於犯罪人更生及復歸社會有其 正面的意義。
當然,若只是降低監禁率之措施,並無法滿足民眾對犯罪者懲罰之需求,也 沒有辦法降低再犯率。為了要達到一般社會大眾能接納及感化犯罪人的目的,就 必須要極力運用保護與懲罰兼顧之社區處遇措施,其經濟之制裁措施也須包括民 眾對犯罪人就其所犯罪應得之刑罰與社會公認經濟價值係對等,藉此以趨嚴態度 提高刑罰品質。
四、發揮成本效益及刑罰經濟原則
「社區處遇」發揮成本效益最引人注意。目前各國在推動「社區處遇」的 著眼點就是在於成本確實要比「機構處遇」要低,甚至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國家 並不須要支付任何矯治費用,完全仰賴社區的資源,並使社區因此創造出更多的 效益。在符合刑罰經濟方面,國內對於紓解監獄受刑人擁擠對策方面已經開始從 立法著手,對不必列為犯罪之行為,排除自由刑之適用,並減少刑罰的使用;另 外也考慮設置中途之家,對於應科刑罰但不需進入監獄體系之輕微犯罪者,施予 社區處遇,以減少進入監獄的人數。這樣的刑事政策係屬於一種前門轉向策略,
故應儘量運用社區處遇形式。8
因此本文認為在社區處遇與監禁處遇措施之間,尚有許多發展之空間,監禁 之替代措施若能結合刑事制裁,應該比較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能有效紓減監獄擁 擠窘況。
7 林健陽,<機構性犯罪矯治的趨勢>文刊楊士隆,林健陽編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台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 年,頁 281~299。
8 楊士隆,<監獄受刑人擁擠問題之實證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199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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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區處遇兼具保護與懲罰之措施
「社區處遇兼具保護與懲罰之措施」係指犯罪人刑罰之延續(continuum)介 乎監禁與觀護處遇之間的懲處措施。社區處遇兼具保護與懲罰之措施係介乎於觀 護處遇與監禁處遇變通方式,該措施較觀護處遇嚴苛,卻遠較長期監禁處遇經濟,
此措施除對社會提供更大防衛力量外,亦可以提供犯罪人更多協助。9
雖然「社區處遇」具有上述優點,卻仍然有其限制存在,而我國在採行時應 該要留意別國或研究發現之問題,並且以「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態度,盡量設 法避免其缺點,而發揚其長處。 一般而言,「社區處遇」仍具有下列缺點:
一、「社區處遇」未能有連貫的教化策略及相關專業教化人員,故對犯罪人心理 影響及教化是有限的。
二、案主都是非志願性參加方案,並非真心的接受社區處遇方案,也缺乏對於社 區的投入與認同。
三、社區處遇除結合社區資源外,仍需要一定的經費,有經費才能持續推展對犯 罪人有效的處遇方案,若沒有經費則停辦,斷斷續續難見長久的成效。
四、社區處遇為一種潛移默化工作,無法立即明顯的在預防犯罪或是教化數據上 看出具體成效。
五、目前我國社區處遇方案是以社區的義務勞務為主,其主要的服務項目係以環 境清潔及簡單的體力勞務為主,欠缺多元性整體規化與社區資源結合。
基此,本文研究的目的係因易服社會勞動為社區處遇方案之一環,認為社區 處遇方案成功與否除應對於社區處遇的軟硬體設施嚴謹綿密規畫外,另對於方案 規畫要合理可行,在面對社區資源的結合,公私協力夥伴關係的建立,更應該有 所規範;雖然社區處遇較機構處遇經濟但仍應給予充分的經費及人力,這才是讓 社區處遇能持續的發展下去。目前社區處遇的成效都端視犯罪人數是否減少,再 犯人數是否減少而定。然不是每個「社區處遇」方案都能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9 蔡德輝、楊士隆,同前揭(註 2),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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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理論」也說過,犯罪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兩者是息息相關,一個好的刑 事政策也是一個好的社會政策,唯有徹底的解決社會問題才能真正有效的降低犯 罪的發生。因此,不能以犯罪人數是否減少,或再犯人數是否減少來衡量「社區 處遇」的成效,希望藉由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實務上的研究,找出對於「社區處遇」
在法制面、執行面及教育訓練面相關問題的探討,真正能發展出一套對於我國社 區處遇有利的條件。就整體而言,社區處遇需要與社會政策做配合,讓社區處遇 方案來彌補因社會政策不足所產生的犯罪,基於公民社會的概念,使社區來共同 承擔對輕微犯罪者的教化工作,減輕因犯罪對於社區及個人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