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漫畫論述
一、 政府政策
而網際網路技術發展一日千里。網路影響了文學的產製、銷售的過程,大大 衝擊了漫畫的發展。由於寬頻網路的傳輸便捷,加上網路儲存空間的增大、P2P 分享軟體的流行,都使得傳統漫畫出版業大受影響。儘管網路另一方面也具有良 好的推廣宣傳作用,但似乎是「對作品與作者知名度提升有直接助益,對銷售卻 是傷害大過幫助」。至 2008 年,台灣有線寬頻網路,邁向數位化,傳輸技術已達 成熟,費用更低廉,市場商業價值與加值服務項目也不斷增加。(《經濟日報》,2 008 年 11 月 21 日,F2 版)而漫畫與電腦數位化與網路科技的結合應用,也是重要 的趨向。
就文化整體而言,無論是文學或藝術,此時期已進入了後現代理論中所指稱
「眾聲喧嘩」的狀態。傳統觀念上的高雅、高尚、精緻文學,與通俗、大眾、流 行文學間的界線已逐漸模糊,已無絕對的優劣之分,「經典」的定義不斷被顛覆、
再定義。性別、酷兒、後殖民運動蓬勃發展,更宣告了多元文化時代的來臨,漫 畫在這樣的文化語境下獲得了更多的重視,在題材、表現形式上,也有足夠的空 間進行開拓。
一、 政府政策
(一) 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2002 年提出的「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2002 -2007」中,「發展重點媒體文化產業下」的「發展圖文出版產業計畫」中,特別針 對漫畫出版產業提出指導方針:
……在漫畫出版產業方面,應致力結合漫畫與新興科技,持續培養優秀漫 畫人才,並輔導漫畫與動畫、電玩、資訊等異業之結合,發展周邊商品,
提升台灣漫畫整體競爭力。相關重點工作包括:
3. 推動出版產業數位化,促成資訊業與內容產業結合。
4. 開設專業出版課程,培育專業出版人才。
5. 舉辦及參加國際性展覽活動,開拓國際市場。
6. 協助出版產業研發貸款及租稅優惠,並建立鑑價制度。
7. 舉辦「劇情漫畫獎」活動,並鼓勵動畫業與遊戲資訊業者採用。
8. 獎助漫畫業者及漫畫團體發行本土漫畫定期刊物。(《挑戰 2008:國家 發展重點計劃》(2002-2007),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5 年 1 月 31 日 修定。頁 2-24-2-25)
而在發展效益方面,針對漫畫提出具體目標的包括:
每年獎勵劇情漫畫創作 10 人、輔助發行刊物 2 家,並將得獎及補助作品推 薦予動畫及電腦遊戲業者運用,促使國內漫畫人才積極投入漫畫創作,並 使傳統漫畫結合新興數位科技,開創台灣成為華文漫畫中心。(《挑戰 200 8:國家發展重點計劃》(2002-2007),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5 年 1 月 31 日修定。頁 2-25)
這項於 2002 年大致底定的動漫產業發展方針,延展出多樣相關補助、勵措施,茲 列述如下:
1. 台灣漫畫季、擴大補助漫畫金像獎(2001、2002)
為展示推動動漫產業的決心,新聞局先於 2001 年 9 月主辦第一屆「台灣漫畫 季」,並於第十屆台北國際書展期間推出系列活動;2002 年 9 月舉辦第二屆,同樣 於 2002 年 2 月第十一屆台北國際書展期間,推出系列活動。另外也擴大補助台北 市漫畫從業人員執業工會舉辦之漫畫金像獎。(《聯合報》,14 版,2002 年 8 月 30 日)
2. 92 年度劇情漫畫獎(2003)
政府考量整體創作環境持續改變,尤其日本、韓國作品大量引入台灣,發展 台灣本土作品為首要之務。2003 年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五百萬預算,由台北市漫 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舉辦「第一屆劇情漫畫獎」。
3. 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2003)
針對國內本土漫畫創作的萎縮,新聞局投注六百萬資金補助民間發行漫畫雜 誌,發布「九十二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申請須知,預計補助出版社與漫 畫團體各一名,各自補助發行定期出版之漫畫刊物六期,每期補助三十萬元 (《聯
合報》,2003 年 7 月 9 日,B6 版)共有兩部作品獲得補助,一為東立出版社的《龍 少年》和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的《GO 漫畫創意誌》。
4. 漫畫千里馬計畫(2009)
「漫畫千里馬」選秀計畫,為行政院新聞局為了發展台灣漫畫產業,培育漫 畫相關工作人才而設立,為首度由政府舉辦、完整培訓漫畫產業專業人才的專案 計畫。理念上冀望借鏡日本與南韓成功的營運模式及經驗,建立正確的營運觀念,
透過專業分工,並與相關產業相互結合,促使專業人才得以專才專用。該計畫的 執行,主要藉由競賽方式進行,以發掘出專業或具潛力者。選秀競賽項目分為「繪 畫技巧」、「編劇」和「編輯」三個類組,各類組又分為專業與一般兩種類別分別 進行評選計畫評審包括了日本漫畫家木村直巳、香港最大漫畫集團總經理鄺志 德、馬來西亞漫畫家蔡再鴻、韓國漫畫家張太山、以及時任中華動漫交流促進會 理事長朱鴻琦等。選秀計畫的優勝者,將獲得政府補助,參與專業培訓課程。培 訓課程包括市場整體性概述、企劃、編輯流程,到編劇與分鏡的實作應用、繪圖 技巧等,政府並提供受訓者前往漫畫家與出版社擔任助手、編輯等實習機會,之 後再自其中挑選出適合且有意願在業界發展者,前往國外見習。該計畫共選出編 劇人才梁韋靖、繪畫人才陳韻森及王元亨等三位,於 2011 年補助其出國進修。(巴 哈姆特 GNN 新聞:http://gnn.gamer.com.tw/6/39336.html)
5. 漫畫推廣行銷補助要點 (2010)59
行政院新聞局為協助本國漫畫推廣行銷,以厚植漫畫產業發展,於 2010 年訂 定《九十九年度漫畫推廣行銷補助要點》。申請者資格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財 團、社團法人、團體為限。而在推廣行銷活動方面,凡對本國漫畫有助益之推廣 行銷活動均可(活動有助於推廣行銷新聞局歷年劇情漫畫獎得獎作品者尤佳)。例 如:推廣行銷本國漫畫單行本或定期刊物、製作行銷本國漫畫周邊商品、選送本 國漫畫家赴國外參加國際漫畫活動、辦理本國漫畫作品參加國際漫畫獎項選拔、
辦理國內外漫畫展。在補助金額度方面,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聞局核定企畫書所載 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每一申請者得提出多項企畫書,但以獲補助一次為 限。
6. 國家文化資料庫
國家文化資料庫建置計畫是配合行政院「挑戰 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之數位台灣計畫「網路文化建設發展計畫」之下的一項基礎建設子計畫,目的是 a.gov.tw/ccahome/index.jsp)
(1) 台灣本土漫畫資料庫
(台灣漫畫家數位博物館 http://www.tcdm.org)
(二) 漫畫分級相關分級法令與措施
1. 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
2001 年內政部著手修改《兒童暨少年福利法案》,將圖書分級也列入規範考 量,保護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康。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更先行一步完成《漫畫出版 品租售自治條例草案》,針對漫畫出版品之內容、營業場所販售與陳列方式等進行 規範。(《民生報》,2001 年 3 月 27 日,A10 版)該法案通過後,坊間上架租售的漫 畫都須針對「限制級」出版品進行專區陳列,且不得販售、出租予未成年消費者,
違規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連續罰。而此草案引發漫畫 相關業者的強力反彈。尤其漫畫租售業認為該草案違反出版自律,是對漫畫的「歧 視條款」。(《中國時報》,2001 年 3 月 31 日,18 版)而後來該草案進一步修正名稱 為《台北市漫畫級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且經議會一讀通過,引發 了漫畫界、出版界共同抗議,認為該條例仍充滿模糊的分級定義,也缺乏配套措 施,業者擔憂匆促施行,將徒增困擾。除了漫畫業界於 2001 年 6 月 14 日提出十六 點訴求,籲請台北市政府重新審視該草案;6 月 28 日,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會、
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進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工會、金石堂書店、誠品書店等 單位更共同提出陳情。(《星報》,2001 年 6 月 15 日,18 版)後該草案二讀遭到擱置。
該條例雖未通過施行,但引發了來自出版、法律、文化各方面的諸多討論。例如 中華漫畫出版協進會於 2004 年 4 月 18 日舉辦了「搶救出版業,反對扼殺出版經營 及創意空間之法律」座談會。
2. 漫畫分級書店(2001)
由行政院新聞局策劃,中華民國圖書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日新戲院經營的 台灣第一家漫畫示範分級書店「漫畫特區」,於 2001 年 9 月 29 於台北市西門町商 圈開幕,店中限制級漫畫與寫真集皆清楚標示並放置於限制級專區,未滿 18 歲者 要購買限制級書籍,必須先出示身分證。政府希望透過該書店,將書店分級制度 推廣全國。
3. 限制級出版品十八限金獎(2002 年)
為推廣圖書分級制度,由台灣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主辦,行政院新聞局出版處 輔導的「限制級出版品十八限金獎」,為台灣首次針對限制級雜誌圖書而設立的獎 項。參加的出版業者共有四十七家,共有八家獲獎。其中漫畫類由東立出版社獲 得。(《聯合報》,2002 年 5 月 26 日,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