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本時期代表性政策、活動、記事
一、 漫畫相關政策
(一) 《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
對於連環圖畫的取締查禁,自國民政府尚於大陸時期 1930 年代,便已開始。
(《中央日報》,1934 年 11 月 4 日,7 版)從報紙資料上來看,1934 至 1947 年間皆 有查緝行動展開;1936 年時更曾由警察廳公開焚毀的行動。(《中央日報》,1936 年 7 月 30 日,7 版)對連環圖畫的審查、改良呼聲日高。
1947 年教育部為改進連環圖畫作為社教教材,令國立編譯館擬具連環圖畫改 進辦法。
根據朱傳譽的記載,當時國立編譯館研究的結果,認為應採取下列步驟:
1.需有專任編輯審查之組織,以全力認真辦理。2.禁止辦法,應大為放寬,
擇最有害者予以刪節或禁止,對於神仙英雄故事,不得概以迷信二字貿然 止之。3.編選名著之較多趣味者,作為連環圖畫之底本。4.與原來連環圖 畫繪製人取得聯絡,將新選之底本,供彼等作畫取材。5.利用已有之發行 機構。6.對印行人予以扶助,如配購紙張,借予週轉金之類。7.鼓勵新畫 家參與此項工作。8.俟新書大量出版,則舊書之拙劣者即將不禁自消。((朱 傳譽,〈連環圖畫六十年〉,《兒童讀物研究》,頁 212)
1948 年 5 月 17 日,教育部與內政部公函,正式公佈了《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連環圖畫,係指以字畫連載意義相貫之通俗書刊而言。
第二條 凡經營或兼營連環圖畫印刷發行商號,均應呈准當地主管官署領得
事,地方政府除沒收其印刷品外,並得斟酌情節輕重,予以停業或 育部執行實施,由教育部社教司負責,並歷經 1963、1967、1969 年間分三次修正。
教育部於 1966 年 3 月 1 日起開始接受連環圖畫審查;二月以前發行而未經審
六、常用狀聲詞表 七、語文常識
九、 連環圖畫有關出版事項改進要點
1966 年,審查制度正式實施。1967 年 1 月國立編譯館頒佈一份長達數千字的〈國 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對於輔導、審查的目的做了更進一步的 闡述:「編印連環圖畫在編寫、繪圖及出版方面,均應力求改進,不斷提高素質」。
在這個〈送審注意事項〉中除了對於原本有的七項禁制規定外,還增加了許多關 於繪製方面的規定,並提示作者與出版商如何選擇主題、題材、內容,還包括了 如何改進編繪技巧與藝術水準。同年 3 月頒布〈連環圖畫審查標準〉,其後陸續頒 佈〈送審程序〉,〈審定執照發給辦法〉整個審查制度於焉建立。另外再包括〈編 印及審查連環圖畫參考資料之一〉、〈之二〉……到〈之九〉,全部有關於漫畫審查 的規章資料,達 117 頁。(《台灣漫畫文化史》,60-61)在〈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 查標準〉的條規中,該標準訂定的規範包含的層面廣泛,舉凡主題、內容、文類、
格式、印刷、句法、標點,幾乎無所不包,相當嚴密。(《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 查標準》)
教育部於 1966 年 3 月 1 日起開始接受連環圖畫審查;2 月以前發行而未經審 定的連環圖畫,應於 3 月 1 日到 4 月 15 日之前限期補行送審,免繳審查費。審查 合格者,發給審定執照,由送審人影印於封底,作為證明;不合格者,在 5 月 31 日以後則不得再行發售。如發行、販賣或出租未經審定的連環圖畫,則依違警罰 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規定與以處罰,必要時並得沒收該項圖畫,並勒令歇 業或停止其營業。(《中央日報》,1966 年 2 月 19 日,7 版)
1966 年 12 月,教育部通令各出版商,連環圖畫的故事內容,此後應配合文化 復興運動,從發揚固有文化及有關現實生活中取材。配合審查辦法的實施,出版 商應注意改善下列各點:(《中央日報》,1966 年 12 月 10 日,6 版)
1.目前各出版社出版的連環圖畫,頗多以脫離現實生活的題材為故事內 容,應加改善。
2.送審的故事提要,文理須通順,應力求辭能達意。
3.連環圖畫中所附「刊頭說」「贅言」「編者的話」或「啟事」等類文字,
也應隨稿本一併送審。
4.如果是人物複雜的連環圖畫,最好能在每冊之首,對書中主要人物加以 介紹,使讀者亦於明瞭;凡連接數集的故事,也希於第二集及以下各集 的首頁,用文字敘述前集概況,以便銜接。
5.文句不通及錯字太多的稿件,應先自行將文字加以整理後才可送審,否
正,並詳細校對無錯後,才可付印出版。
7.凡經發給審定執照准予發行的連環圖畫,發行後,應該公佈的「連環圖 畫審查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必須寄內政部、教育部、中央圖書館、
省教育廳、省警務處等單位。
1967 年,國立編譯館聘任中央黨部、內政部、教育部等機關代表,以及洪炎 秋、孫邦正、梁忠銘等組成連環圖畫審查委員會,對民間出版社編繪進行輔導,
並審核環圖畫刊物;合格者加蓋專用印鑑作為識別之用。(《中央日報》,1973 年 1 1 月 3 日,6 版)
《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實施後,對當時漫畫週刊與單行本盛行的出版環 境造成極大的衝擊。在該辦法中之「有關補充規定事項」第(1)條中,內政部 52、2、
12 台內版字第一 O 六七五五號電中註明「………各雜誌社如以雜誌之名而其內容 刊載連環圖畫佔總篇幅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視為連環圖畫。」使得漫畫週刊頓 時萎縮。原本式微的兒童刊物,又因為此規定而成為漫畫雜誌出版者最好的選擇。
1972 年後,台、日斷交,政府開始強化對日本文化產品的輸入管制,而於 19 73 年全面禁止日本漫畫進口、禁說日文、禁用日語。(《民生報》,1983 年 8 月 31 日,9 版)
1975 年時國立編譯館基於漫畫產業蕭條而開放日本漫畫送審,即只要能通過 海關不被查獲,就能將「改裝」後的日本漫畫送至編譯館審查、獲得出版許可。
據國立編譯館負責編審工作的江怡華所言,最初接受外國連環圖畫一稿,目的在 於希望國內繪製連環圖畫工作者能夠吸收外稿的長處,提高出版品質,也達到文 化交流的目的。
1983 年 2 月 22 日,教育部指出,有關連環圖畫審查問題,已通知國立編譯館 確實遵照改進。編譯館為確實加強外譯稿連環圖畫的審查,經邀專家學者研討,
決定採取多項措施:(1)限制外譯稿連環圖畫送審數量,外譯稿與國人自繪稿的比 率為五比一,以促使出版社出版國人自繪連環圖畫。(2)嚴格審查外譯稿連環圖畫,
特重主題的正確,並具教育意義者,如運動、體育、動植物、科學新知、名人傳 記等,除初、複審外,並增加終審一次。(3)獎勵優良連環圖畫,並加強取締違規 出版,冒用審定執照的連環圖畫,如成立聯合審核小組及設立檢舉獎金等。(4)教 育部並表示,對編譯館加強審查外譯稿連環圖畫問題,將繼續予以督導,同時修 訂與內政部會銜公佈的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中央日報》,1983 年 2 月 2 日,
4 版)然而在長期的爭執下,到了 1983 年規定,審查程序加註了「外譯稿須有進口 證明」一項。
洪文瓊認為這項對台灣的兒童文學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它給台灣兒童文學界帶來的感受是一股「白色恐怖」的壓力。對台灣兒童
文學的發展是有無形傷害的。此外,它造成台灣兒童文學漫畫類人才的斷 層,新生代的兒童文學漫畫類人才,大部分是由成人四格漫畫或單幅諷刺 畫人才兼跨或轉入者居多,跟早期有不少專走兒童漫畫路線的不同,影響 不可謂不小。(《台灣兒童文學手冊》,頁 70~71)
此處洪文瓊所指的「早期專走兒童漫畫路線」者,為羊鳴、劉興欽、童叟與 廖未林。洪氏的觀察固然指出了漫畫審查的影響,但卻略有偏頗。事實上,漫畫 審查對於劉興欽、童叟的作品並未有所影響,反之,劉興欽卻是自行成立出版社,
成為在審查時期仍保持大量創作的的少數漫畫家,並未因審查而停止創作;童叟 則一直於《國語日報》發表、集結成冊;廖未林幾乎只有報紙連環漫畫〈小雀斑〉
的少量連載,未以漫畫為主要創作媒介;羊鳴減少創作則是與漫畫週刊萎縮、大 量使用外稿有關。從另一個面向來看,洪氏所觀察到由成人四格漫畫或單幅諷刺 畫人才兼跨、轉入的現象,以狹義的兒童漫畫發展觀之,應是更形蓬勃。主要原 因在於漫畫審查制度大大提高了漫畫各形式刊物的出版門檻,包括單行本、漫畫 雜誌等;這使得這些漫畫出版與創作者重新思考了出版的形式,產生了幾種主要 的轉向,其中一種即是兒童綜合知識性刊物的興起,使得更多創作者投入狹義兒 童漫畫的創作,例如洪義男、蔡志忠、劉宗銘、林文義等。
漫畫審查對於漫畫的品質提升,從該時期通過審查的實際出版品來看,品質 未見提升。由於送審的費用昂貴,過程漫長,以往一日一書的盛況受到抑制14;然 而以往一日一書的出版型態原本便不利於出版的品質,而審查之後頓時間成本大 增、約束嚴苛,在長期大量生產牟取豐厚利潤的出版心態,更無助於品質的提升。
另一個主要的原因,在於漫畫審查的標準,主要建構在一種教育「正確性」的概 念上,尤其在於國語語言的表達方面。
(二) 《台灣省連環圖畫管理規則》
1949 年台灣省政府公佈了《台灣省連環圖畫管理規則》。由台灣省政府代電各 縣市政府,宣佈《台灣省連環圖畫管理規則》之訂定施行。文中說明訂定此規則 的原因為「查近來本省街頭連環圖畫流行頗熾,此項刊物有未經教育部或各省市 主管機關審定,其內容頗多荒誕不經,或敘述不實者,對于一般民眾與兒童之思 想行為影響甚大。茲為切實管理起見,特訂定《台灣省連環圖畫管理規則》,公佈 施行……。」
台灣省連環圖畫管理規則
五十四條第十一款之規定處罰,情節重者並得勒令停業。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
內容主要針對「各縣市經營或兼營印刷發行發售出租連環圖畫為業者」(第一
內容主要針對「各縣市經營或兼營印刷發行發售出租連環圖畫為業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