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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晨(課)間運動之意涵

(一)晨間活動

晨間活動一詞的出現,早在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湖南學堂的「學生生活通則」

中即有提及,當時以學習徒手體操與武術為主。1923年時頒佈壬戊學制,因此湖南各高

、中等學校早晨普遍都有安排晨間活動,主要是以實施早操、武術等體能訓練(李豐榮

,2005)。1942年在「小學訓育標準」中提到,每日早晨上課前集合學生,於一處舉行 升旗、早操及衛生檢查時間稱晨會或朝會(教育部,1948)。朝會活動是每天早晨上課 之前全校性集會,通常用來舉行升旗典禮、宣導學校重要事項及實施健身活動,每日舉 行一次,以不超過15分鐘為原則。1993年,教育部公佈「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將早操改 為健身運動,於每日朝會前後舉行,實施內容以徒手體操及慢跑為主;課間活動稱為課 間健身運動,內容以國術、徒手體操、韻律活動為教材(教育部,1993)。

(二)課間活動

我國近代課間活動一詞最早於1884年當時教會學校的校規中出現,到了1914年,清 華學校已有組織地發展課間活動。1917年《湖南第一師範學校》規定:每天上午第2節 課後實行10分鐘課間操;到了1919年時教育部在太原召開全國教育聯合會第五次會議中 規定,減少兵操時間增加體育時間,並實行20分鐘課間操,首次將課間操納入教育內容

(陳穎悟、熊百華、余萬予、林素梅,2004)。

課間在英國稱為playtime或break,按照字面的意思解釋為遊戲時間;美國則稱為 recess,指的是課間休息的時間;學者高健民將它稱為下課時間(呂金榮,2009)。課 間活動又稱為自由活動,是國民小學特定的活動時間,其目的是在調劑兒童身心,恢復 其精神(張其昀,1968)。駱木金(1974)指出課間活動為每天第2節課與第3節課間之 休息時舉行,其目的乃使學童經過早上一段時間教室學習活動後,調劑身心增進健康並 提高學習效果。課間運動前身為課間活動,許裕陞(1997)就課間運動實施提出看法,

他認為課間運動應以自然、輕鬆、柔軟、活潑之大肌肉的活動為原則,並於每學年度選 擇兩項以上實施,盡量全體參加。

(三)晨(課)間運動之定義

從早期學者研究中多將晨(課)間運動定義為學校集體活動,是學生在校團體生活 之一部分,活動時間大多安排在早晨朝會升旗後舉行,讓全校學生能在同時間一起做適 當的操練(吳文忠,1957;駱木金,1974;葉憲清,1992)。實施目的在使學生養成早 起參與晨間運動的習慣,以獲得最低限度之健身功能,因此早操運動之目的在於舒暢筋 骨與健身,故運動量不宜太大(駱木金,1974;體育大辭典,1984)。

近年來研究者對晨(課)間運動的定義更明確、詳實,除了目的外更包含了實施方 式等,如林錦明在(2001a)的研究中將其定義為,全校集體活動之一,有固定實施之 時段,實施層面遍及全校師生,並可使全校兒童於同一時段,同一時間從事適當運動,

有助學生健康之增進與健身之功用。管敏華(2008)則認為,課間操與晨間操係指除體 育課之外,由學校體育行政人員所規劃、設計、推動,並搭配音樂或口令、在課間或晨 間實施的體操或舞蹈類型之活動,不含其他類型或學生自主選擇之課間活動。

綜合以上學者對晨(課)間運動之定義,可得知晨間、課間運動是全校學生集體活 動之一,也是學校的重要集體活動,其目的為鍛鍊身體、增進健康以達到健身之功能。

本研究所定義之晨課間運動是指為由學校統一安排、規劃,並以全校或年級集體方式,

於晨間或上、下午之課間實施之運動。

二、晨(課)間運動之實施情形

(ㄧ)臺灣地區國中小學實施情形

近年來學者針對臺灣地區國中小學實施情形現況多為實施比例、決策及指導人員、

實施項目、實施時間、實施地點與困境等方面探討。林錦明(2001b)針對 89 學年新北 市國民小學調查研究發現,健身運動無實施的學校佔全體之 61.54%,課間運動無實施 的學校,佔全體之 34.96%。顯示,多數的學校並無實施;管敏華(2008)調查新北市 市國民中小學 95 學年度課間操(含晨間操) 實施情況發現,實施率為 81.8%;谷祖梅與 林靜萍(2011)針對臺北市 98、99 學年度公立國中調查發現 98 學年度有實施學校佔 84.5%,到了 99 學年度提昇為 86.2%以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2010 年地方教育事務統合

視導專輯資料顯示,臺北市國中每週實施課間操執行率達 96.77%,國小則高達 98.69%

(湯寶玉,2011)。顯示,晨(課)間運動的實施比例有逐年提高趨勢。

實施現況方面,谷祖梅與林靜萍(2011)針對國中學生研究指出,各校在實施晨(課)

間運動主要決策人員大多為校長,負責指導人員多為體育組長 ,此結果與林錦明

(2001b)、管敏華(2008)研究結果相符合。與湯寶玉(2011)針對國小學生調查結果 發現,指導者為班級導師不相同。實施所選擇之項目,谷祖梅與林靜萍(2011)研究顯 示,實施學校運動所選擇之項目由高而低依序為跑步運動、體操類(包含自編得有氧體 操)、其他(護眼操)、球類運動、武術類等;湯寶玉(2011)研究指出,實施學校的運 動教材來源多教育部健康操與跑步運動及林錦明(2001b)、管敏華(2008)研究結果以 新式健康操為主大致相同,唯實施項目的種類近年來更趨多元,除了新式健身操之外還 加入了跑步運動等其他項目。實施地點調查結果則一致相同,都是以操場為最主要的活 動地點(谷祖梅與林靜萍,2011;林錦明,2001b;湯寶玉,2011;管敏華,2008)。

運動時間方面,湯寶玉(2011)調查臺北市國小學生帄均每次實施 20 分鐘最長;其次 為谷祖梅與林靜萍(2011)調查臺北市國中學生每次實施時間多介於 11~20 分鐘居次;

而管敏華(2008)調查 95 學年度臺北縣市國民中小學,帄均每一次實施花費 5~10 分鐘 為最短。顯示,晨(課)間運動每次所實施的時間,國小高於國中且實施運動時間有所 增加。

實施困境方面,林錦明(2001b)指出,實施困擾以場地不足、天候因素及低年級 與中高年級新式健身操版本不同為主;管敏華(2008)則指出,國中實施以「教材難度」

為最主要阻礙因素,國小以「時間不足」的阻礙程度最為明顯。谷祖梅與林靜萍(2011)

針對遭遇困難方面,以學生意願不高、場地有限、集合費時、運動效果不佳、班級數多、

導師支持不高等學生參與意願不高為最主要因素。以上學者之研究結果雖不盡相同,但 所遭遇困難大致包含了場地有限、時間不足及教材等因素。相同以下就臺灣地區國中小 學實施情形整理如表 2-2-1:

表 2-2-1 臺灣地區國中小學實施情形

關於全日5年制小學教學計畫通知」,將體育課程設置規定為:上好體育課、各年級每 週上課2小時、積極發展課外體育活動,並堅持每日課間操和眼保健操。另外在1990年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條亦規定:普通中小學每天應安排課間操,並保證學生每天 有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中心,1992)。王占春與王德深(

1990),將早操與課間操的推動提出簡潔口號,早操要做到「三個落實」即時間落實、

內容落實、地點落實;課間操要做到「四個一樣」即進出場一個樣、隊列隊形一個樣、

做操質量一個樣、教師學生一個樣。而學校課間操活動的目的是調節情緒、振奮精神、

消除大腦疲勞、讓學生以充沛的經歷投入後續課程的學習(劉勇,2006)。

自1985年起,中國大陸共進行了4次全國青少年體質健康調查,調查顯示近20年來 青少年體質持續下降,視力不良居高不下,肥胖及超重呈上昇趨勢,反映肺功能的肺活 量和部分體能指標繼續下降。因此中國教育部大力宣傳,要使“每天鍛鍊ㄧ小時,健康 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輩子”等口號深入人心。從2007年開始,結合《學生體質健康 標準》的實施,在全國各級學校中展開,要用3年時間,使85%以上的學生能做到每天 鍛鍊ㄧ小時,形成良好體育鍛練習慣,健康水帄確實得到提高。並嚴格規定各學校不得 以任何理由占用體育課,配合體育課教學,保證學生帄均每日有一小時體育鍛練時間。

並在大力推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形成的同時,加強學生體育社團和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廣 泛的開展學生體育項目的競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6)。因此2007年4月23日 全國學校體育工作會議中提出推動《發展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運動》並鼓勵學校推動 發展晨(課)間操活動,以大會操方式集合學生共同參與(張光軍,2010)。

(三)美國實施情形

美國在過去30年間,兒童肥胖病率越發嚴重,幾乎有40%孩子是超重或肥胖的,顯 示差不多每3個孩子中有1個肥胖或超重。2011年2月美國國內政策委員會遞交了一份報 告書給歐巴馬總統,報告中提到如果不解決兒童肥胖問題,許多孩童將遭受糖尿病、心 臟病、高血壓、癌症和哮喘等慢性與肥胖病相關的健康問題。因此在第一夫人大力推動 下,於全美小學中展開「LETS MOVE」活動。希望以一種健康生活方式幫助學童控制 重量,減少油脂,促進強健的骨骼、肌肉並且減少肥胖病的風險,鼓勵孩子們每天要有

60分鐘溫和的體育活動時間以增進健康(LETS MOVE, 2011)。此活動目標希望孩子是完

表 2-2-2 晨(課)間運動之相關研究(續 1)

表 2-2-2 晨(課)間運動之相關研究(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