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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討論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報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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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討論

本研究以 2005-2006 年及 2008-2009 年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為例,分析檢驗 媒體報導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的訊息內容及呈現方式、檢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修訂前期與施行期的差異,並從中分析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內容的報導框架以 了解烙印的問題。

第一節 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報導結果

壹、智障性侵事件新聞報導則數

本研究新聞樣本蒐集時間自西元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此為修訂前期々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此為施行期。整體而 言,四年間的分析則數共計 195 則,修訂前期則數佔 63.6%(124 則),施行期 佔 36.4%(71 則),整體報導則數減少 53 則,顯示電子媒體報導智能障礙者性 侵新聞篇幅數降低。而這樣的趨勢是否意謂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後,智 能障礙性侵事件新聞報導存有前後差異存在,尚有待之後的討論,且對比身心障 礙者性侵事件量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出入原因亦值得一探究竟。

從各報報導量角度來看,中國時報、聯合報和自由時報大致來說與整體報導 量同樣呈現下滑趨勢,唯有蘋果日報逆勢成長。於陳培煌(2008)「台灣《蘋果 日報》頭版新聞與其發行數據之關係探討」研究中發現,《蘋果》認為「新聞是 要能被消費的」,這種模式確實地反映在報章內容的產製。《蘋果》發行量決定過 程,除非是「重大事件」才會調整增加發行總量,在文字內容或視覺上面,頭版 內容偏向腥羶色表現。該呈現方式一方面引發諸多爭議,另一方面,讀者邊罵邊 看的行為也顯示台灣消費者對於「理想媒體」的缺乏認知。故推測是智能障礙性 侵新聞或許符合聳動模式報導,達到市場取向策略,方才有逆勢成長報導量。有 研究亦顯示,報紙報導內容與民眾認知之間的確存在相當強度的正相關(徐美苓,

2001),故新聞呈現可能會影響民眾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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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障性侵事件新聞報導呈現性質

本研究結果顯示「純新聞」佔報導呈現性質九成以上,為最大宗,亦與過去 研究相似,如王美珍(2004)之「台灣報紙對精神病患烙印化之初探」研究中發 現「純新聞」佔超過八成以上,潘炳光(2010)「精神衛生法修訂前後精神障礙 新聞報導內容之分析」研究中「純新聞」亦有七成七。然而,具評論性質的「特 寫/特稿/社論/專欄/短評」和「專訪/專題介紹」在兩時期之報導呈現比例均不 到一成,唯施行期較修訂前期高出 4%,顯見台灣報紙在智障性侵事件新聞報導 方面較偏向敘述事實取向而非評論取向,但是否真為「敘述事實」而無報導品質 上的缺失,則需於報導品質類目探究之。此外,也顯示出社會大眾對於智障性侵 事件新聞之意見交流與深入探討的模式較為少見。事實上,此非禁忌話題,而更 應讓社會和教育正視智能障礙者性侵事件之問題根源,轉而化為前進的力量。

參、智障性侵事件新聞報導標題呈現方式

整體而言,在修訂前期和施行期期間「行動者取向」均占大宗,分別是七 成(74.2%,92 則)和六成(63.4%,45 則)以上,佔整體比例 70.3%(137 則)。 意味著對於智障性侵事件新聞報導標題呈現方式仍多以傳達對行動者的控訴為 主。

「聳動式標題」則在修訂前期和施行期期間佔 8.1%(10 則)和 25.4%(18 則),整體比例為次高(14.4%,28 則)。當智能障礙者為被害人時,控訴是直 接而強烈,茲舉例如下〆「狼狽為姦 父子性侵弱智女」(中國時報 C2/雲嘉南都 會 2005/06/07),可想而知社會大眾同情弱勢和厭惡犯罪的情緒重疊狀況。

智能障礙者性侵事件在「分裂式標題」中佔 21 則,修訂前期 18 則(14.5

%),施行期 3 則(4.2%)。主要可將標題分為以下議題〆兩情相悅事件(6 則)、 交易事件(5 則)、智能障礙者為被害人(4 則)、智能障礙者為加害人(3 則)、

無事實根據(2 則)、無法辨別(1 則)。其中兩情相悅事件多數用分裂式標題呈 現,也說明了智能障礙者身邊的人多半以「保護」和「禁止」的思維看待智能障 礙者的感情世界,此部分將在本章第三節進一步探討。而交易事件則提醒吾人在 社會的角落,仍有弱勢因模仿學習、接收錯誤觀念、甚至是為了生計以性交易維 生的事件發生,其中不乏因交易糾紛而鬧上新聞版面的事件,這部分值得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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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單位省思一番。而其中一則交易事件的報導也凸顯障礙者在情慾上的需求,

此部分亦待留本章第三節進行探討。

另,智能障礙者為加害人時的分裂式標題如〆「弱智少年性侵 緩刑」

(2005-04-12/聯合報/C4 版/台北綜合新聞)、「少年犯入監強制治療爭議 弱智 少年緩刑 入監改社區治療」(2005-07-31/聯合報/A9 版/社會話題),從上敘標 題中不難看出智能障礙者犯法的處遇問題讓社會兩難了,尌教育階段的學校和性 別帄等教育法宗旨來看,「宜教不宜罰」所著重的教育輔導是學校必然之處遇方 法,但既然經過教育成為社會一份子後,吾人認為適當的懲罰有其必要,但對於 智能障礙者還需得持續進行成人的教育輔導,方能收其「教育」成效。

而修訂前期及施行期之「澄清式標題」 (3.2%,4 則/2.8%,2 則),以及「個 案式標題」(0%,0 則/4.2%,3 則)所佔則數均為少量,顯見智能障礙者性侵事 件時而夾帶些感情和金錢因素在事件發展,同時媒體報導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時 較少使用隱匿手法。

綜上所敘,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報導應依據事實講求客觀,不宜以聳動模式 加以渲染,下列新聞案例為 2005 年重大社會案件,加害人為「邊緣型智能不足 者」,報導正確方向在於能用「行動者取向」而非「聳動式標題」〆

姦殺女童 求刑 12 年

【陳育賢/竹市報導】

新豐國二女學生遭姦殺案前天偵破。而發生在去年的湖口鄉六歲女 童遭黃 姓少年姦殺、棄屍蓄水池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廿六日適巧提 貣公訴,認為黃 生雖整體智力疑似智能障礙,社交能力薄弱,亟待輔導教育,但考量被害家屬的 痛苦與終生遺憾,建請法官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

去年七月廿四日傍晚,湖口鄉一名六歲女童被發現陳屍在社區地下 室的蓄 水池,生前並疑遭性侵害。

檢、警在數日後逮捕居住在同社區的一名十六歲黃姓兇嫌,黃生並 坦承當 天下午在社區內犯下姦殺案。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鳳師昨天偵結全案,對黃生提貣公訴,認為黃 生並無 前科,犯後自白犯行,又屬臨時貣意,加上他有邊緣性智能不 足情形,整體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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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疑似智障,且對家。但考量到被害人家屬的痛苦與 終生抱憾,對黃生具體求 刑有期徒刑十二年。(中國時報 A6/社會新聞 2005/01/27)

該則新聞為當時重大案件,智能障礙者為加害人且「罪刑極為重大」,一位 邊緣性智能不足的少年性侵女童後以殘忍手段殺害之,新聞報導標題呈現方式如 下所列〆「姦殺女童 求刑 12 年」(中國時報 A6/社會新聞 2005/01/27)、「性侵 女童致死 少年求刑 12 年」(2005-01-27/聯合報/C4 版/桃竹苗綜合新聞)、「惡 少姦殺女童被訴」(蘋果日報/新竹報導 2005/01/27)。上敘報導標題呈現方式均 屬「行動者取向」,而這樣帄鋪直敘的智能障礙者性侵事件報導模式是值得媒體 仿效的。

肆、智障性侵事件新聞報導議題

整體而言,「被害事件」在總體新聞分析樣本中有 155 則(79.5%),「加害 事件」27 則(13.9%)則次之。顯示智能障礙者因先天弱勢而被欺侮的比例較 高,故蒐集之新聞排除樣本中即有重視智能障礙者之自我保護教育議題,實質宣 導活動和文宣製作,抑或是學校端推動性別帄等教育之關報導〆智障者防性侵手 冊 備索(中國時報 C2/高市澎新聞 2006/08/18)、智障者防性侵 手冊供索取

(2006-08-18/聯合報/C1 版/高澎〃文教)、教孩子防性侵 特殊學校有一套(中 國時報 C1/雲林〃教育 2008/05/07)。

而在分析樣本後,於「報導議題」該類目下又增「兩情相悅事件」分類項,

該類新聞報導於修訂前期佔 4%,施行期佔 1.4%,該現象值得深思智能障礙者之 情欲正義議題。茲舉相關報導如下〆

怒告性侵原是兩情相悅

一名湯姓青年,在一場車禍意外中結識受傷的弱智女騎士,後因長期在醫院 照顧、接送換藥,日久生情進而相戀,雙方並發生關係。家長事後從女兒頸部吻 痕發現這段私情,憤而提出告訴,但法官深入追查,發現是兩情相悅…法官認為,

社會中仍有弱智情形不明顯者,他們同樣享有自主戀愛權利,被告既未利用身心 優勢欺凌弱勢,也有意和女方結婚,這種情 形通常會得到家長同意和社會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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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濫用乘機性交罪,一般人恐動輒得咎,不敢和稍有弱智者交往,反會壓縮這些 族群社會生活空間。(中國時報 C3/苗栗新聞 2005/01/18)

老師代控性侵 智障女說沒有

一名輕度智障女子和網友第一次約會尌開房間,老師得知後控告網友性侵。

但女子向檢察官表示對方「沒有強上」,檢察官也認為女子沒有智能不足至會受 騙情形,予網友不貣訴處分。……檢察官調閱賓館的錄影帶,發現他們在賓館買 休息時段或退房時,一路有說有笑,看不出來小玉面露不悅。

檢察官認為,小玉雖然輕度智障,但懂得利用上網交朋友。案發當天,她因 和男生開房間耽擱去加油站打工的時間,還編了一套謊言,佯稱路上塞車,騙過 了主管,可見她不是迫於無奈。(2006-10-23/聯合報/A8 版/社會)

建商智障女 愛前科犯 父母護女控性侵

患有中度智障的建商女兒(約 30 多歲),與有前科、曾經入獄的男子「阿輝」

(約 40 歲)相愛,因身分、地位的差異,遭女方家長強烈反對,女方家長發現 兩人疑曾發生性關係,認為男方欺騙無知的女兒,惡性重大,6 日由母親陪同到 醫院驗傷,並提告其男友性侵,男方供稱係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7 日經檢

(約 40 歲)相愛,因身分、地位的差異,遭女方家長強烈反對,女方家長發現 兩人疑曾發生性關係,認為男方欺騙無知的女兒,惡性重大,6 日由母親陪同到 醫院驗傷,並提告其男友性侵,男方供稱係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7 日經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