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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成三節,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問題與假設,

第三節名詞釋義,各節詳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從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資料中顯示,2002-2007年期間 性侵犯案件報導量在身障人口部分逐年提升。根據Lin等人(2009)在身心障礙 者性侵〆2002-2007年在台灣的國家結果報告,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 員會統計資料中顯示,身心障礙人口若依障礙類別來統計,數據顯示智能障礙者 在身心障礙者中的案件報導所佔比例最大(>50%)。不容置疑地,身心障礙者有 其先天上的限制,本身即為社會弱勢的一群,故而在性侵害案件當中,身心障礙 者往往容易成為被害對象或甚至是加害對象。擷取相關報導如下所示:

【水泥工50元姦智障女】2005/04/19蘋果日報

……根據被害少女供述,這名水泥工每次對她性侵後,尌給一個五十元硬幣,

警方在她的房間找到數十枚五十元硬幣,研判這名少女遭誘姦已有相當一段時 間。

高雄市警方是本月六日接獲某校報案,指稱該校一名高二少女在上學時遭人 強行擄走,由於少女患有輕度智障,無法明確說出發生經過,學校主動追查,當 天下午拍到男子騎機車拉她上車的畫面,立即報警處理。…【湯寶隆、吳柏源╱

高雄報導】

【乞食遭誘姦 女半裸求援】2009/12/21蘋果日報

……警方調查,新竹縣一名教養院女院生(三十三歲)有輕度智障,今年八 月二十四日晚上,她因肚子餓,偷偷翻牆離開院區,走路到附近超商買東西吃,

之後便坐在巷口倒地睡著。

隔日清晨,女子欲走路返院,途經湖口達生路橋,見唐秀福(四十六歲,新 竹縣人)和友人正在路橋下吃東西喝酒,女子因肚子餓向他們討食物,唐某見女 子全身骯髒,弱智好欺負,騙稱要騎車載她回家,並買東西給她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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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唐某買早餐給女子吃,再載女子回住處,並幫她洗澡。未料,唐嫌竟乘 她沒穿好衣服,強拉到房內,上下其手,性侵得逞。………【楊勝裕、談曉泉╱

新竹報導】

從兩則新聞可明辨出一般新聞標題或內容都易置入對身心障礙者的烙印,以 致社會大眾對於智能障礙者感知其與生俱有的負面特質,甚至產生該對象即是弱 勢易欺侮的負向思維,漸而形成刻板印象與偏見。由此可知媒體對於社會大眾接 收訊息確有一定的影響力,而負面烙印對於身心障礙者易影響其自我概念,進而 造成烙印,對普羅大眾而言更是誤導了對身障者的感知(唐子俊,1995)。對於 智能障礙者,一般新聞報導也較易有「孩童帅稚化現象」,乃是為引發他人憐憫 之心(陳志軒,2013),由此可知媒體形塑智能障礙形象常是負面的。

一般而言,媒體對於性侵害新聞的論述傾向默許男性行為自由度的擴張,同 時加諸在女性身上的為限制自己、抗拒男性的行為責任,這形成了兩性關係上行 為自由以及行為限制分配之不對等(林芳玫,1995),但卻鮮少有人檢視智能障 礙之新聞,故智能障礙者性侵事件之媒體描述是本研究欲檢視之重點。

第二節 研究目的、問題與假設

隨著人權意識與時俱進,社會越來越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相關法令也 不斷進行修正,如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修正特殊教育法及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在在顯示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重視。

加以國內對於智能障礙者在性侵害議題的研究相當有限,本研究目的為檢視國 內新聞報導智能障礙者性侵之內容時,是否兼顧智能障礙者人權等相關權益,

故欲以智能障礙者性侵之新聞進行內容分析,檢視新聞報導建構智能障礙者性 侵議題是否因為法令修訂公布後而有所差異。

壹、 研究目的

一、分析檢驗媒體報導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的訊息內容及呈現方式。

二、檢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訂前期與施行期的差異。

三、從中分析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內容的報導框架以了解烙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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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問題

根據前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探討的問題如下〆

一、報紙媒體對智能障礙性侵的報導性質(純新聞、特寫/特稿/社論/專欄/短評、

專訪/專題介紹、讀者投書/民意論壇)、報導標題呈現方式(澄清式標題、

行動者取向、聳動式標題、分裂式標題、個案式標題)、報導議題呈現方式

(加害行為、被害事件、兩情相悅事件、權益/倡導、政策與醫療、其他)、

報導語氣(正面、中性/混合、負面)、與報導品質(報導有缺失:使用聳動、

誤導的標題或標題與內文不一致、斷章取義的歸因、語言/圖表含有歧視意 味或任意貼標籤、暴露相關個人或團體不必要之隱私、其他々報導無以上缺 失)如何〇

二、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後,報紙媒體對智能障礙性侵的報導性質、

報導議題、報導語氣、與報導品質是否有所差異〇

參、 研究假設

針對研究問題,本研究提出的研究假設如下,將於文獻回顧提出相關論證〆 一、報導呈現性質在修訂前及施行期兩時期上有差異。

二、報導標題在修訂前及施行期兩時期上有差異。

三、報導議題在修訂前及施行期兩時期上有差異。

四、報導新聞語氣在修訂前及施行期兩時期上有差異。

五、報導品質缺失在施行期之分佈少於修訂前。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後

本研究所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指西元2007 年 7 月 11 日新修訂公布者,

與本研究有關之條文為第七章保護服務第 74 條第一項「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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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 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第二項「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 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 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該條文於公布後施行,亦即 2007 年 7 月 11 日開始實施,因此本研究遂將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前後分為兩個時期-自西元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為修訂前期、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為施行期。

貳、 智能障礙

依據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發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三 條規定,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 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 定〆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帄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 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規定,智能障礙係指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

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而國外或國內臨床在稱呼智能障礙(Mental Handicap)時的 別名亦有智能遲滯(Mental Retardation)、弱智(Mental Subnormaly)、智能缺陷 (Mental Deficiency)、智能不足(Mental Retardation)、智能低下(Mental

Subnormality)及憨兒(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等。

三、性侵

依據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 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々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四、新聞報導

報導素材依新聞媒介的使用可分為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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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資料供應社等(李茂政,2004)々而在報導複雜(complex)與模糊不明(ambiguous)

的新聞議題時,報紙新聞資訊豐富程度與訊息深度均高於廣電媒體(陳思穎,

2005),故本研究之新聞報導係指報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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