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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壹、研究結論

本研究目的為檢視國內新聞報導智能障礙者性侵之內容時,是否兼顧智能 障礙者人權等相關權益,同時檢視新聞報導建構智能障礙者性侵議題是否因為法 令修訂公布後而有所差異。是故,本研究可歸納出以下幾個結論〆

一、修訂前期和施行期之變化

(一)修訂前期和施行期之報導呈現性質未達顯差異〆兩時期報導呈現性質 均以「純新聞」占大宗,顯示對於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於兩時期皆偏 向敘述事實取向而非評論取向。

(二)修訂前期和施行期之報導標題分佈達顯著差異〆報導議題標題呈現方 式均以「行動者取向」占大宗,而修訂前期的「聳動式標題」集中在 聯合報和蘋果日報,施行期「聳動式標題」集中在蘋果日報,推斷可 能與報社和聽閱人之間的市場取向關係相關聯。進一步考驗「報別」

和「報導標題呈現方式」的結果,不同報別之報導標題的分佈差異在 統計上亦達到顯著水準

(三)修訂前期和施行期之報導議題未達顯著差異〆施行期的「加害事件」

報導比例較修訂前期相對提升 11.4%,顯示對於智能障礙者自我保護 的積極教育外,亦應重視教導智能障礙者尊重他人及情慾處理正確方 式。「兩情相悅事件」前期內容描述多以性侵化描述,已提及「自主 戀愛權力的觀念」及「智能障礙者有和異性交往的能力」,並呼籲若 運用「乘機性交罪」來解讀智能障礙者的情感發展易壓縮到障礙者的 社會生活空間。後期新聞顯示智能障礙者有強烈的自我意識爭取自己 的權利,此為身心障礙者在爭取情慾正義之進步象徵,其脈絡可能跟 晚近智障者自我決議相關政策的推動有關,如社區居住、支持團體、

自我決策輔導及積極性支持等。

(四)修訂前期和施行期之報導語氣未達顯著差異〆負面語氣呈現增加趨勢,

相對地「正面」和「中性/混合」遞減,而正面語氣新聞報導皆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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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兩情相悅事件中」,可知雖然該類新聞以性侵形式呈現,但新聞 最終仍會提及樂見智能障礙者能有好的歸屬或享有情感的權益。

(五)報導品質缺失在施行期之分佈少於修訂前不成立〆法令施行後報導率 不減反增的缺失有「使用聳動、誤導的標題或標題與內文不一致」、「語 言/圖表含有歧視意味或任意貼標籤」,其中尤以聳動標題增幅達修訂 前期一倍以上,且多集中在「蘋果日報」和「自由時報」中。進一步 考驗「報別」和「報導品質」的結果,不同報別之報導品質的分佈差 異在統計上達到顯著水準。

二、智能障礙者形象建構

(一)情色化〆「聳動式標題」用語通俗具過度視覺化,標題以 A 片化展演 模式為主,該撰寫模式強化了加害人的犯罪過程,弱化智能障礙者,

除了加深閱讀者的無限想像以外,媒體訊息傳播的同時也可能刻劃了

「智能障礙者高度性侵可欺性」及「社會負擔」的負面刻板印象。

(二)概括化〆在斷章取義報導品質缺失中,犯罪者「是否實屬智能障礙者〇」

在未確認前媒體便已將尚未確認障礙之犯罪者概括描述,不免造成閱 讀者對於智能障礙者的負面觀感或甚至烙印化智能障礙者。

(三)能力弱化〆文本分析中顯見部分能力弱化言詞,如「傻」、「白目」、「低 能」等。此部分建議媒體遣詞用字應審慎避免負面形象建構的字眼,

以確保訊息傳遞過程中,兼顧資訊的正確性和避免烙印化智能障礙者 的缺失。。

(四)曲解化〆智能障礙者兩情相悅議題之傳播是伴隨「性侵」陰影,從人 權角度來看是扼殺了智能障礙者身為人的情慾本質,於是「正當情慾」

變成了「犯法性侵」,負面或是錯誤的形象便可能藉由資訊傳播的過 程深植大眾心中,久而久之便易出現負面刻板印象。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期成效不顯著

從身心障礙者性侵事件報導分析中得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期 成效不顯著,由修訂前期和施行期之變化和研究統計資料可知在身心障礙 者性侵事件報導中,施行期除報導則數較修訂前期減少一半以外,對於改 善負面刻板印象的建構和媒體正向力量的營造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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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限制

一、本研究選取期間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前後各兩年,樣本母群體量受 限,歸納分析結果若要推演則有一定的限制。

二、本研究屬於內容分析,內容分析去脈絡化,考慮純粹的結果解釋,,本研究 詴圖從討論當中以此方式歸納出部分重點但是若要進一步了解文本義涵需 要再執行內容敘事分析。

三、本研究僅針對電子媒體之各報報導進行樣本分析,難免疏漏電子新聞報導無 而其他媒體卻有之智能障礙性侵事件報導新聞。

四、在搜尋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實用的障礙類別關鍵字為「智能障礙」、「智障」

「弱智」等名詞,但智能障礙者本身即有多元性存在,如唐氏症、自閉症等 非僅有智能不足,故對於結論推論到該身份別是有所限制的。

參、研究建議

一、智能障礙者的權益可以透過正向的方式予以協助,建構正確的社會觀感,例 如身心障礙者權益運動、法令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等。從身為 人有基本需求的角度看身心障礙者,更可參考他國的推動經驗,無頇經過烙 印或負面觀感建構的過程使需求問題受到重視,但不可否認的,這似乎亦是 途徑之一。且新聞報導中身分的標記在所難免,呼應社會對於某些議題重視,

至於是否造成烙印,通常需標記再加上負面意向的結合。

二、媒體應致力於將一件事實以簡潔、精準、單純之標題模式呈現,例如使用「行 動者取向」標題撰寫模式,以使讀者易掌握中心主旨,盡力確保在訊息傳播 的過程中達到精準確實的效益。

二、審思媒體在訊息傳播的過程中,應留意犯罪者是否確實為智能障礙者,不應 在模糊地帶進行新聞撰寫,避免傳遞負面形象成刻板印象。而在遣詞用字亦 應審慎避免負面形象建構的詞彙。以確保訊息傳遞過程中,兼顧資訊的正確 性和避免烙印化智能障礙者的缺失。

四、媒體報導智能障礙性侵事件時應確實釐清男女雙方責任歸屬後,方進行新聞 撰寫,避免兩性/性別關係的自由和限制不對等情形。

五、對於智能障礙者情慾表達與展現的困境,媒體報導之時應彰顯情慾正義,多 些事實求證與精準詞彙的表達,而非「性侵化」智能障礙者的情感發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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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可能的烙印化效應。

六、政府應建立監管機制,妥善規範並改善媒體報導缺失情形。

七、重視智能障礙者自我保護教育之外,亦應充實其尊重他人、正確情慾宣洩管 道及良好自我控制的學習。

肆、未來研究延伸

一、橫向擴張及直向延伸

擴大研究對象範圍及延伸樣本取樣期間,由於本研究在有限的時間和 人力下,僅對四大報及身保法修訂前後各兩年進行新聞內容之分析,在研究 結果推論上有其限制々建議將來研究可推展至不同形式的媒體或不同障礙類 別,並延伸取樣期間以利獲得更多樣本,使分析結果推演更具效益。

二、搭配質性訪談

建議可針對聽閱人進行訪談,直接得知大眾聽閱智能障礙者性侵新聞時 的感受々抑或是針對記者或報社編輯者進行訪談,從而得知法令的規範對於 新聞報導和撰寫之影響層面和實質效應。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兼顧內容分析和文本分析,但以內容分析為主。內容分析對於社 會脈絡的了解有其限制,因此建議未來研究者可針對身心障礙者性侵新聞進 行「文本分析」和「論述分析」,以便做更深入的內涵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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