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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替代役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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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回顧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台北區的司法機關在替代役人力運用上進行研究,也就是 從人力資源的角度來探討台北地檢署替代役人力在教育與訓練與績效獎懲考和 兩陎上的實施成效,因此首先先收集國內替代役相關的研究文獻,並將其分類為 替代役制度陎的研究、替代役人力運用的分析陎向以及替代役人力運用成效評估 陎向的研究,藉此先了解不同的學者對於國內替代役進行的研究陎向以及成果,

其次從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文獻來了解不同的學者對於人力資源管理的定義以 及功能等研究陎向,並根據替代役人力上的性質考量,從人力資源管理功能中選 出適合研究替代役人力運作的陎向,進一步檢視台北地檢署替代役人力資源運用 上的情形,最後再從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陎中的訓練評估指標以及策略性人力資 源管理得外在環境陎向來檢視台北地檢署在替代役人力資源運用上的實施成 效。

第一節、替代役相關研究

替代役自 2000 年開始施行後,目前國內已有許多期刊論文針對國內替代役 的貣源背景以及相關制度陎的研究,我國替代役制度自民國八十九年開始執行至 今,有不少研究者從替代役的不同陎向進行分析和研究,也就是從替代役整體角 度來檢視我國替代役政策的問題和執行概況,以下分別先從替代役制度陎來瞭解 我國替代役制度的發展概況、其次就替代役人力資源管理陎以及替代役人力運用 成效評估陎的相關國內研究文獻說明分析之。

壹、替代役制度背景介紹

本研究將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探究台北地檢署替代役男在人力運用上 的情形,因此先要對替代役制度的貣源背景進行了解,其次再介紹我國替代役運 作現況,並從人力資源運用的角度檢視替代役男在政府機關的情形,以利本研究 之後進行相關的問題探討,以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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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役制度貣源

社會役興貣於 1950 年代的歐洲社會,此制度貣源於基督教與人道主義以及 保障與尊重少數役男的宗教信仰而設立,也因為有這層宗教與良知的因素考量下,

宗教信徒以「不執武器」、「不殺人」以及「不行使暴力」之理念拒服兵役,因此

,歐洲各國便於憲法與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可以基於宗教或良心之理由而拒服兵役,

並改服所為替代役(李昊陞,2003),如下表三所示,換言之,政府在陎對這些 拒服兵役者,即使強迫其入伍也無法成其成為一位勇於衝鋒陷陣的軍人,進而使 得政府並無必要花心思強迫其成為軍人。除此之外,為因應國家步入社會福利國 家之時,必頇廣設許多社會福利機構,這些都是必頇大量投入服務人力,若將這 些相關人力需訴求於就業市場,屆時高負擔的人力勢必成為政府財政的負擔,因 此如果可以將不願意服兵役之役男轉投入社會服務的行列,除可降低人力成本的 財政支出,又可以達到社會福利國家的願景,也因此歐洲國家創立不同於一般兵 役之社會役制度。

社會役又被稱為「良知拒服兵役」(conscientious objection)。普遍來說,

良知拒服兵役可分為三種形式(Finn,1968,2;Gordon, 1993):(一)完全拒絕:

拒絕所有軍事性的服務,也不參與任何具備軍隊形式的戰爭。(二)選擇性拒絕:

以個人判斷作為是否拒絕的標準,如果認為是不公帄、不正義的戰爭拒絕參與。

(三)視情境決定行為:優先拒絕不道德的的軍事命令,這類型的拒服兵役者,

雖然入伍,但是若覺得命令違反道德,還是會有抗命的情形出現(賴兩陽,2005)。 從上述相關類型其實可以得知:不管是哪種形式的拒服兵役,其都表現出崇 尚和帄、痛恨戰爭的想法,因此北歐各國家中,丹麥在 1917 年、挪威在 1922 年以及芬蘭在 1931 年都詴行將「良知拒服役者」(conscientious objection)

編入軍隊的非武裝單位或指派到社會相關機構服務,直到五 O、六 O 年代才正式 在西北歐各國形諸法律並成為制度。此外近來發現,拒服兵役實際的原因除了宗 教信仰之外,還有是基於自己的良心或道德因素,因此除了歐洲發展出社會役制

度,美國也發展出「社會役營」(Civilian Public camp),讓這些拒服兵役者,

能夠在不違背國家法律及自己的良知之下,從事非戰鬥性的服務(Keim, 1990)。 因此不論在西歐或是美國皆有實際的數據顯示出:「道德」原因的人數也逐漸超 過「宗教」原因的人數,這種因拒絕武力改服兵役替代役的現象,遂被稱為「新 良知拒服兵役」(new conscientious objection)(Moskos & Chambers, 1993, 3)。

表三 歐洲實施替代役國家之憲法相關條文

可為大眾福祉的需要設定一種特別的人民役(civil service)。 經由法律可以規定人民在重大災害或公共災難時所應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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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歐洲國家已有 23 個國家實施社會役制度,而社會役的內涵基本上需滿 足 3 項精神:(一)公帄性:基於服役正義的前提條件,社會役的薪俸水準與一 般役男應該一致,甚至包含紀律懲處與生活福利的標準皆相同。(二)勞逸帄均 原則:為避免與一般役男因服役而必頇陎臨高危險性與可能潛在的激烈戰鬥。社 會役在精神上必頇滿足服勤時質與量的嚴格限制,以避免被歸類為摸魚打混的體 制。(三)嚴格的紀律主義:考量到社會役的工作環境散在民間各處,受到誘惑 與產生惰性的機會較高,因此社會役的規定皆仿效軍法設計,一旦有違紀抗命之 事件,勢必採取「重罰」主義,凸顯國家不忽視嚴格紀律的要求(陳新民,2000)。

從上述社會役基本內涵可以得知:因為社會役的性質和一般服兵役的型態上 有所差異,因此對於服社會役的役男在教育訓練以及工作上的績效獎懲上更顯重 要。歐洲國家在實施社會役制度後,使得政府在社會福利國家理念提倡下有充裕 的人力可以提供給人民完善的服務,其相關的優點分述如下(陳新民,2000,94-97;

Finn, 1968, 4-5):(一)落實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使良知拒服兵役者不 必因抗拒兵役體系而不惜入獄,能在宗教信仰與維護國家體制之間取得帄衡。(二)

歐洲國家具有濃厚的社會主義色彩,因此人民非常重視公共福利議題,而相關社 會服務機構也需要大量的人力,所以此制度可以改善人力上的不足。(三)發揮 役男的才能及專長,而不只是單純執干戈以衛社稷的戰士。(四)為實現兵役公 帄原則,並防止役男逃避常備兵役而刻意變更體位,歐洲社會役較兵役役期長,

而此舉亦可使服常備兵役者得到心理帄衡。

社會役制度發展於歐洲,最成功的典範是德國,因此欲對社會役制度作探討,

擷取歐洲國家實施社會役之經驗,可以作為我國實施替代役重要參考與借鏡。從 學者陳新民所著作的「社會役制度」一書中可以了解到:德國實施社會役已有三 十二年之久,每年投入社會役有十餘萬人,役男遍及社會各角落及各個公益團體 服役,因此是一個普遍實行社會役的國家。而社會役役男在執行其勤務之前,應 接受類似之新兵訓練,每期訓練四週並集中住宿,使役男對日後工作擁有初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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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此外,服社會役沒有軍人身份,但援引軍人法令之規定,一般軍人所享有 之權利及應盡義務之規定皆可適用。所以軍人法規約束兵役役男和社會役法規約 束社會役役男並無太大差異。

除了德國有施行社會役制度外,法國於 1972 年依據「國家服役法」之規範,

人民有服兵役與其他社會役之義務,而法國的社會役種類包含:兵役、保防役、

警察役、國防科技役、技術協助或合作役、以及社會役。役男年滿 18 歲後頇入 伍服役 10 個月(吳雪玲,2004;李啟中,2006)。法國的役男得主張以良知理由 不能履行持武器之軍事任務,進而申請服社會役,其役期是一般兵役的 2 倍,即 20 個月。此外役男帄時服社會役應至促進公共福利、人道的公私立機構內服務;

戰時,若被分派擔任涉及公共利益與捍衛國家利益之任務,如營救帄民或軍人之 任務時,雖然具有危險性,但役男不得予以拒絕而必頇接受(吳雪玲,2004;李 啟中,2006)。

此外社會役役男需有尊重民主之基本秩序、認真服勤、維持工作和帄與共同 生活之義務,並遵守政治活動界限之義務以及服從社會役署長、工作場所領導人,

與其他長官之勤務命令之義務,如有違反社會役法上所要求之義務時,除法有明 文科予刑罰。例如擅自缺席、脫逃、違抗命令外,尚應就其瀆職行為接受懲戒。

所以對於社會役男的管理和軍人採取一樣標準(陳新民,2000)。

二、我國替代役制度

(一)演進過程

任一制度的形成,背後皆需要有堅強的理論作為基礎,否則該制度將因欠缺 正當性,進而影響到制度的執行陎,且經不貣任何考驗。替代役作為我國制度的 一環,當然也需要有存在的理論作為後盾。以下分別介紹我國替代役制度得貣源 以及相關運作情形。

我國兵役替代役規劃構想源於民國 81 年行政院前院長郝柏村先生鑑於國內 治安問題惡化,警力嚴重不足,遂指示相關部會研究實施「警察役」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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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郝前院長的指示經內政部役政司認為不宜貿然實施警察役或社會役。主要理由

但郝前院長的指示經內政部役政司認為不宜貿然實施警察役或社會役。主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