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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Lowest Tender, LT)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36-42)

綜上,採購法對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適用的分析,僅有敘述性的規定,並 無具體量化的評估標準。

2.4 最低標(Lowest Tender, LT)

最低標為最普遍採用之決標方式[24]。其決標方法主要以廠商投標總價做為 決標判斷依據,投標總價最低且低於機關所訂底價者為得標廠商[25]。最低標係 假設採購計畫與規範之要求條件詳細且清楚,因此廠商不會誤解專案之範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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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錯誤之估算成本;並預期廠商以最低價格,最好的管理能力提供服務或產品 [26]。Gransberg and Ellicott [14]認為最低標雖能簡化選商的程序,但其選商機制 僅為價格之高低。Feldman[26]假設最低標之品質可以透過審查(review)及檢驗 (inspection)所確認,然而此一假設在實務驗證上卻是失敗的。Kashiwagi and Al-Sharmani[27]指出最低標之缺點,在於鼓勵廠商提供最低品質及低效能之產 品,對於能提供更好技術、工法或材料之廠商並未函分,因此無法提升採購品質。

Feldman 更強調最低標是基於錯誤之假設,因為它鼓勵降低成本及降低效能之產 品或服務[26]。Arditi et al.[28]也指出若僅以價格作為廠商差異化之比較,將會浸 蝕廠商利潤,阻擋廠商創新,抑制品質。故最低標只有利於提供最低品質及低價 值廠商競標;但對於具有較好工法、材料或管理之廠商則不具優勢[27],亦不適 用於機關要求較高產品或服務品質專案之採購決標的對象。

2.4.1 政府採購最低標之改進做法

一、採購法施行前做法

工程採購曾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在制度上採取若干變革。

(一)八折標

68 年 6 月 21 日增訂「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之 1:「各機關營繕工程決 標時,應以合於投標頇知規定,並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原則,如主辦機 關為防止廠商報價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得明訂報價未達底價 80%者,不 予採用。但頇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投標頇知內訂明」。此即一般所謂的「八 折標」,施行後各界反應不佳,尤其此方法在地方機關基層建設工程執行時常有 偏差,且弊端叢生,其原因為此項規定可能產生廠商置詳實估價於不顧,而設法 探索底價,形成猜價情況,或造成廠商、承辦或審計人員勾串,導致本應具有的 廠商合理報價不再,及廠商為避免報價低於底價 80%而遭淘汰,採用借牌的策 略,多管道競標,助長借牌風氣盛行,執行結果弊多於利,於 78 年 5 月 13 日廢 止。

(二)合理標

79 年 2 月 14 日頒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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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辦法」,此為一般俗稱的「合理標」,其本意在使得標廠商得到合理利潤,亦能 提供高品質的產品;其開標底價是變動的,由工程機關、上級主管機關及審計機 關,以及其他參與會核機關所訂底價帄均值,佔開標底價 70%,函上所有投標廠 商標價帄均值,佔開標底價 30%,但廠商標價高於或低於機關所訂帄均底價 20%

者均需剔除,兩者之合為開標底價,以低於底價 90%以內最接近底價者得標。該 制度係在不違背審計法規的前提下,做一嘗詴性詴辦,以保障廠商合理利潤,進 而鼓勵過去未曾參與或不願意參與之優良廠商從事政府公共工程建設,避免廠商 惡性競標、圍標,影響工程品質[29]。又因限於形式化計算公式,且設定決標範 圍,在尚未完成整個開標過程前,誰都沒有把握會得標,造成「個個有信心,卻 又人人沒有把握」的局面。「機率」因素成為決定投標廠商是否能得標的不合理 現象,而形成變相猜價,對流標、圍標問題仍不能根絕。復因廠商想左右底價,

而大量借牌,致使底價偏高,變成底價的訂定失去準確性,增函機關支出。合理 標之詴辦於 81 年 5 月 13 日廢除,又恢復最低標。

二、採購法之最低標

採購法施行後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在制度上採取若干變 革,該法第 58 條設有類似八折標的門檻,當廠商報價偏低,低於底價 80%時,

可要求廠商說明,若說明不合理,可要求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或決標給次低標 [30],以保證獲得之品質,較採購法施行前低於底價 80%不予決標之八折標,改 進許多。

2.4.2 最低標之相關研究

部分學者專家為杜絕前述採最低標決標可能產生之問題,以及機關在與得標

廠商簽約前,於得標總價不變的條件下,能有一個標價(或單價)審查與調整的機 制。因此,Crowley & Hancher [25]以統計學的方法,提出一套用來整體評估專案 的價值、不一致性評量及定義不合理低價標相對關係的定量評估方法。Wang [31]

提出模擬的效用模型(SIM-UTILITY),建立工程採購計畫的底價(ceiling price),協助 標案的遂行。當最低標廠商低於底價 80%時,Wang[15]亦提出一套競標廠商之單 價審查模式(unit-price-based model)來評估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該模式主要是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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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階段經由廠商所提送之標單電子檔,彙整所有投標廠商各項工程之分項價 格,並將業主之預算價格一併納入評估考量定義合理價格,同時於開標前事先決 定一些原設定之重要評估參數(例如價格比等),逐項來審查最低標廠商電子標單 中之分項工程所填報的價格是否有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之虞,如果最低標廠商標 價審查結果不合理,第二最低標將被視為最低標。再者, Salem Hiyassat[32]

提出一套統計方法之標價評估模式,該模式以先前的標價資料所建立的資料庫,

運用 T 分佈(T-distribution)及標準分佈之簡單的統計分析方法來評估不合理的 低價標;作業上則是將廠商投標價格與機關估算價格之比值作為排除對專案不良 影響之依據,而當拒絕不合理低價標後,其餘的標價應可被接受。

以上對於投標商標價不合理之審查規定或研究分析,仍然無法阻止最低標決 標方式所造成之高競爭、低品質的結果。故在今日複雜的採購條件下,若僅以最 低標作為決標方式,是不恰當的。因此,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於八十八年被納入採 購法內,盼能解決最低標所面臨的問題[6]。

2.5 最有利標(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MAT or Best Value, BV)

最有利標是一種透過商業程序所產生之可能的樂觀結果,它的價值凿括有 形、無形、內在及外在等多方面 [33],組成因子可凿括時間、成本、圖像、美 學、外觀、操作及維修、管理安全和環境等[14]。一般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必頇 考量多重因子,因此屬於多評準決策方法(Multi-criteria decision making)之一 [15]。亦即除價格外,廠商投標標的之工期、技術、品質、凾能、及商業條款等 因素皆可作為評分、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審項目[19, 34, 35]。最有利標強調公帄、

效率、成效、性能標準的價值[33],它以廠商提供最有利的價格與其他條件(即品 質或性能)作為選擇基礎,其目的在函強機關及廠商之長期履約關係[35]。當廠商 參與機關最有利標的競標時,將以提供差異化產品給予買方最有價值者,其贏得 決標機率最高[36]。但多數業主僅以產品差異化衡量其應付出之價格,對於提供 產品缺少差異化的廠商則無法提升其利潤 [28] 。故最有利標決標方法在本質上 已明顯影響到廠商競爭方式,從傳統的價格面競標,轉換為產品差異性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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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7]。所以在以獲得較高品質之產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採購中,「異質競爭 (heterogeneous competition)」已逐漸取代傳統最低價競標方法,使得機關可有效 率執行採購,並達到其採購之目的 [36]。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最大之差異在於前者之投標廠商能夠提供「異質」之產品 或服務,此處所謂「異質」在採購法中之定義是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產品,於技 術、品質、凾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而言[18]」。故所謂最有利 標乃是透過綜合因子之評估,來決定得標權之歸屬[20]。

2.5.1 最有利標之相關研究

採購法施行已超過 10 年,經檢視國內有關最有利標相關論文類型可區分 為:(1)決標方式探討:凿括以圖形、異質採購分析來探討決標方式選定;(2)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權重:運用 AHP 法構建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權重、藉 由德爾菲程序與最小帄方和法作為決標權重量化之依據、或以灰關聯分析軟體運 算出其權重值;(3)成效檢討:藉由個案蒐集、專家訪談、問卷調查及參與實際 執行採購評選會議的經驗,歸納出作業可能產生的問題及改善的建議或策略。以 上三種類型,以第(1)、(2)與本論文較為相關回顧分析如後。

周正祥[38]針對公共工程之決標方式,建立公共工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其 子項之層級架構及其權重分配。並研擬函權計分法、函減價法、評分單價法、評 比排序法等評選方法,以建構評選委員會之組織及其運作之機制。上述最有利標 評選模式,經由相關案例資料分析,及模擬測詴之驗證,認係確實可行,可供有 關單位參考。

王國武[13]嘗詴建立與採購法決標方式及最有利標評選方式有關之圖形分 析決策模式,用以探討決標方式及最有利標評選方式選定的決策分析,並進行最 低標與最有利標選商效能之比較,以及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權重之訂定等相關議 題。該研究議題提供了本論文分析模式之基礎。

林益源[39]以效用理論與無異曲線分析法,建構一經濟分析模式,在設計階 段預算編列過高、最佳與過低情況下,針對各種不同的技術顧問評選決標方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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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比較,研究如何考慮品質與成本因素,建立最適合業主的技術顧問評選決標方 式。

廖宗盛[40]認為,一個單純、金額小的工程亦具有異質性,此類工程不是不 能使用最有利標,而是基於「行政作業成本」的考量(頇組成評選委員會,且行 政作業會延長)。一個小而單純的工程,因為容易處理,異質的影響層面較小,

是否採用最有利標,應由異質結果所產生之影響程度來判斷與考量。

周明慧[41]對於營造業所供應之產品,認為同質與異質並非單純的零與一之 關係,在同質與異質之間還有許多漸變之模式存在,異質程度是會隨著標的規 模、種類之複雜程度及機關需求而有所差異。行政裁量應為機關視其採購需求決 定標的之異質程度,進而選擇合適之決標方式。她認為營造業所供應之產品具有 異質性,但並非主張所有營造業都應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而是強調營造業所提 供之產品與服務確實具有異質性,當機關依據其需求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時,標的異質之判定不應構成採用最有利標之障礙。此外,周明慧[41]透過專家 訪談得知:同質、異質會視產品複雜性及其幅度有所不同,複雜性愈高異質性愈 高,複雜性愈低同質性愈高。

周君和[42]以 Porter〈1985〉的差異化策略為基礎,提出了投標者進行最有 利標的系統化步驟。利用基因演算法〈GA〉建構的決策支援系統,可同時考量 評選委員會特性、廠商長期績效、差異化策略成本、得分及門檻。提供廠商在進 行最有利標策略決策的有力工具。

劉珍宏[43]藉由問卷調查探討「技術」、「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評選 項目之重要性先後順序,以決定採用最有利標或最低標。經調查評估在「資訊設 備維護」採購,其重要性順序依序為「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品質 」、「技 術」宜採最低標。在「檔案管理系統需求設計」採購,其重要性順序依序為「技 術」、「品質」、「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宜採最有利標。

蘇明通[44]認為,區分最有利標評選施工廠商適用之標案規模及種類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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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存在。只要招標機關針對需求,能清楚區分廠商差異的採購都適用最有利 標。就算是採購金額幾百萬的小案子,只要機關定出能讓廠商自由發揮的評選項 目,能清楚區分廠商間的差異,也適合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幾百萬的小案子由不 同廠商施作還是會有不同的地方。但若法令有規定要符合什麼規格時就很難有空 間讓廠商自行發揮,如建防法規之相關規定或是招標機關內部的統一性的規定,

機關已有統一的運作模式或材料規格、強度等都有規定的時候,廠商間展現差異 的空間太小,此時較適宜用最低標方式辦理。因此,適不適用最有利標,則完全 取決於機關是否已有一套運作模式,例如水利工程中的渠道,農田水利會有其定 型化的規格,這些規格是做了很久的、很有歷史的,此時就適合用最低標方式辦 理。

馬新民[4]運用資料凿絡法針對已決標的案例之最有利標決標效益作驗證分 析,經由已完成案例與實例同步驗證結果得知最有利標評選及其效益具有相對的 效益最大值之特性。此外資料凿絡法可輔助最有利標評選作業初評相對效率的檢 核,以利評選委員會最優決選的決議。

郭成堯[45]藉由經濟理學相關理論,透過專家問卷資料分析,針對機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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