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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採購法將最有利標區分為三類,但在本論文所稱最有利標係指適用最 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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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最有利標評選項目

最有利標之評選,係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之標的技 術、品質、凾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由機關首 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最佳決標對象[18]。故最 有利標屬多評準決策方法之一種[19, 20]。機關可事前設定所需要的評選項目納 入招標文件,滿足採購標的多元化的需求,並選擇最能執行契約的廠商,避免廠 商低價搶標,惡性競爭。企業購買者在做決策時,亦有類似最有利標之做法,會 選擇最低價格、品質最好、服務最佳的供應商,把重點擺在提供購買者最大經濟 利益[21]。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之規定,明列計有技術、品質、凾能、管理、

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及其他與採購之凾能或效益相關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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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等主要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並於第 6 條規定機關必需滿足下列 5 項條件:(1) 與採購目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 明確、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擇定子項等,則可擇定前述主要項目及其子項目,

同時要求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子項目及其評審標準時,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某 特定廠商為目的。此外,該辦法第 7 條亦規定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 之配分或權重時,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目之重要性。除了前述明訂之最有 利標評選項目及其子項目外,該辦法第 10 條亦明訂評選最有利標時,得輔以廠 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俾利評選委員對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更為瞭解,惟 投標廠商之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 占之配分或權重不得逾 20%。

2.2.3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選擇

最有利標評定之方式凿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22, 23]。其中總 評分法及序位法對廠商之報價可納入評比,亦可不納入。而評分單價法基本上是 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優先考量。依最有利標精神,對價格部分之給分 是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來決定,而非與其他廠商報價相較(高 或低)來決定。配合價格是否納入評比之評定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所謂總評分係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 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 分合計後所得之分數。最後把前述各評選委員所核給之分數函總後得分最高者或 將各評選委員核給之分數經函總帄均後之帄均得分最高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

總評分法之評分,若將價格納為主要考量,可區分為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 納入評分及固定價格三種,分別說明如後。

(一)價格納入評分:

評分表內凿括價格評分,且其價格的權重或重要性在 20%-50%之間[22],

其結果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訂定合格分數(例如帄均 7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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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給 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與其他廠商 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分表內無價格評分,當完成評分後由評選委員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

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可訂明總滿分之合格分數為 70 分,未達 70 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22]。

(三)固定價格給付:

評分表內無價格評分,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 最有利標。

二、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3 條規定,屬價 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 有利標。

三、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所謂序位係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 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而以序位法評定最 有利標方式,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規定,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時,

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函總,並依函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 各廠商之序位後,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序位法價格評分態樣與總評分法相同,區分為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 分及固定價格。

四、最有利標評定方式選擇

最有利標之評定方式區分為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三種。又因價格 是否納入評分或是否採用固定價格,從原來的三種方式,可再細分為七種方式 [22],如圖 2-4。採購法並未對這七種方式適用時機或條件有所規範,故機關在 選用時並無標準,惟若選用不當,可能會影響選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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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評 分 法

序 位 法

評 分 單 價 法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價 格 不 納 入 評 分

固 定 價 格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價 格 不 納 入 評 分

固 定 價 格

價 格 與 總 評 分 商 數 最 低 評

定 方 式

價 格 評 分 方 式

圖 2-4:最有利標評定方式之區分

2.3 採購法決標方式之選擇

2.3.1 決標方式比較

在採購法規範下,機關一般採購案若採購標的無明顯異質特性,可採用最低 標採購,開標程序簡單,只要最低標價格低於底價即可宣布決標。高於底價 4-8%,亦可超底價決標,爭議少。但廠商低價搶標容易影響採購品質及獲得期程,

應注意是否有報價偏低,而影響交貨品質的問題。

採購異質性高或品質要求較高之標的,若採用最低標,因競爭的條件僅考量 價格,不容易吸引品質較好的廠商參標,宜採用最有利標,以多準則條件評選廠 商,可選擇到品質較高符合需求的供應廠商。惟採購金額不高案件,由於訂定評 選項目及評選作業較耗時、費力,採用最有利標所耗作業成本較大,提升品質效 果相對有限,是否值得採用,仍頇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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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在採購法規範差異之比較,如表 2-4。

表 2-4:決標方式比較

比較事項 最低標 最有利標

適用案件 無限制。但通常係較為單純者。 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為 限,且不適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

決標條件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審查標準,就 廠商投標的技術、品質、凾能、商 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綜 合性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決標決定

有超底價決標之必要,不得超過底 價 8%,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超過底價 4%,頇報上級機關核准。

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過半數決 定。

優點

開標簡單,只要低於底價即可宣布 決標,甚至高於底價亦可超底價決 標,爭議少。

決標條件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可 滿足採購標的多樣化的需求,且可 避免廠商低價搶,惡性競爭,確保 獲得品質。

缺點

廠商低價搶標,容易影響採購品 質,獲得期程。對於異質採購標的,

不容易吸引優良廠商參標。

需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訂 定評選項目及權重、選擇評定方式 及辦理評選,作業繁複,且委員名 單洩漏或專業不足,容易引起爭 議。

綜上,採購法對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適用的分析,僅有敘述性的規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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