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本之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學說之演變
第二節 有關損害賠償範圍之學說與實務演變
第一項 第一期(1867~1890) —幾乎僅受法國民法典影響的時代
在此時期,學說上主要是致力於法國法學著作之翻譯。161實務上法官 將法國民法典作為「被寫下來的理性(ratio scripta)」來加以適用。據 說大審院中,接受法國法教育的法官,即使在修正民法典施行後的 1905 年,於 29 位法官仍中有 10 位。可以推測他們是遵照法國民法的理論來解 釋民法典的規定。162
第二項 第二期(1890~1965)—德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學之支配性影響
於西元 1890 年至 1920 年,德國民法學擁有排他、獨佔之影響力。該 時期最有力的政治家伊藤博文至德國留學,認為應該遵從普魯士之模型來 制定憲法。法學家之龍頭穗積陳重也持同樣的看法,感嘆德國在科學與技 術之領域的發展。穗積與其他教授們,將晚輩們送至德國。於是德國便成 為日本之國家與學問的模範。而當時的法國法學是受到批判的。
教授們,將日本民法典之制度與觀念,以德國民法典的體系與德國學 說來加以體系化。起草者的思考與編纂過程中所進行之討論反而被等閒視 之。立法資料幾乎未被援用。在此時代日本民法的體系化與其觀念的說明,
是遵從德國法的模型而行之。德國法學對日本法學有巨大的影響。學者北
158 如石田穰(1977),《損害賠償法の再構成》,頁 141,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159「回歸至英吉利等的有名判決例之規則等,若由通常的結果可預見,卻要求縱使為特別的結果 亦要賠償,不論如何都無法認定其為穩當的規則,故制定出如本案的標準。」
160 如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179-150,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國 井和郎(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野英一編,《民法講座 第 4 卷 債權總 論》,初版,頁 516,東京都:有斐閣。中田裕康(1998),〈415 条・416 条(債務不履行による損害 賠償)〉,広中俊雄,星野英一編,《民法典の百年 第3巻 -- 個別的観察(2)債権編》,頁 20,
東京都 : 有斐閣。
161 舉出若干例子: Acollas、Beaudry-Lacantinerie、Demolombe、Huc、Marcadé、Mourlon、Paul-Pont。
162 星野英一(2006),〈フランス民法典の日本に与えた影響〉,北村一郎編《フランス民法典の 200 年》,頁 67-68,東京都:有斐閣。
44
川善太郎,稱此現象為「學說繼受」,確實地表現出此現象,而被日本的 民法學者頻繁地使用。
至 1920 年,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改變了往德國一邊倒的情 況。此時因為日本屬聯合國方,德國成為敵國,日本的法學者便無法至德 國留學,而留學於美國、英國、法國,體驗到與德國不同的法學。代表者 即為末弘嚴太郎。163其對於當時的民法學,特別是對於石坂與鳩山之學問 的傾向給予激烈的批判,論述「日本的法律書籍應有地方性色彩」。並為 以下的主張:不應依據外國法之法典以及書籍來誇耀概念的正確性與體系 的整合性。因此,不應以德國之法典與學說為模範。相反地,應該探求產 生於日本社會的法。為了進行這些工作,判例的研究與社會現狀的調查是 必要的。一言以蔽之,末弘強調法社會學之價值,與放棄德式風格的法解 釋學之支配地位。164雖然於 1920 年後,有上述改變,但德國學說仍有極大 之影響力。
代表此時代之此一傾向的學者,為岡松參太郎(京大教授,1871~
1921)、川名兼四郎(東大教授,1875~1914)、石坂音四郎(京大、之後成 為東大教授,1877~1917),以及鳩山秀夫(東大教授,1884~1946)。165 以下介紹通說(相當因果關係說)之發展過程。166
第一款 初期學說—傾向完全賠償原則
(一)梅謙次郎說
梅雖然認為,理論上具有原因、結果關係之一切損害皆為賠償對象,
但為了保護債務人,賦予限制。167但是梅反對第 416 條之限制,認為因不 履行而生之所有損害皆應賠償。其理由為,雖然梅認為對債務人過於嚴苛,
但也認為由完全沒有過失之債權人承擔該損害,則對債權人保護不周。168另 外,即使是間接損害只要有因果關係仍應賠償為理之當然,雖然也有將間
163 五十嵐清(2003),〈比較のなかの日本民法〉,《札幌法學》14 卷 2 號,頁 64。水本浩(1997),〈民 法学の転回と新展開―大正10年~昭和20年の民法学史〉,水本浩、平井一雄編《日本民法 学史. 通史 》,初版,頁 179-180,東京都:信山社。
164 星野英一(2006),〈フランス民法典の日本に与えた影響〉,《フランス民法典の 200 年》,北村 一郎編,頁 70。
165 星野英一(2006),〈フランス民法典の日本に与えた影響〉,北村一郎編《フランス民法典の 200 年》,頁 68-70,東京都:有斐閣。
166 以下學說介紹引用自國井和郎(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野英一編,
《民法講座 第 4 卷 債權總論》,初版,頁 519-543,東京都:有斐閣。
167 梅謙次郎(1913),孟森,陳承澤,陳時夏譯述,《民法要義卷之三債權編》,明治三五年版,頁 32-33,
上海 : 商務印書館。
168 梅謙次郎(1913),孟森,陳承澤,陳時夏譯述,《民法要義卷之三債權編》,明治三五年版,頁 33,
上海 : 商務印書館。
45
接損害解釋為不具因果關係之餘地,但因為用語極曖昧,要區分直接損害、
間接損害是很困難的。169 (二)岡松參太郎說
其認為,依第 415 條債權人可以請求與債務不履行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之損害之賠償,而第 416 條採不區分惡意、善意之主義,以所有的不履行 之結果即損害為賠償對象,因為對於債務人過於嚴苛,故將賠償責任限於 通常損害與具有預見可能性之特別損害。170排斥善意、惡意之區別,是因 為損害賠償不具刑罰性質,而以補償債權人所受之損害為唯一目的,171而 且,不採用直接損害、間接損害之區分。
(三)川名兼四郎說
川名在其著作《債權總論》(明治 37 年),說明與債務不履行具因果 關係之一切損害皆應賠償之意旨。依照第 416 條之旨趣,損害賠償不含懲 罰性質,因為以回復至無債務不履行的狀況為目的,故該條不區分故意過 失而異其效果,另一方面,不採用因不履行所生之一切損害皆要賠償之主 義,就與不履行具因果關係之損害,以一定標準限制賠償額。172根據其看 法,該條,「不問在何情形,賠償範圍是,以預見或應得預見之情事為基 礎之損害」173,第一項之通常損害不過為以當事人「已預見或應得預見之 情事為基礎的損害」,這一點與第二項並無不同。174但是,川名在約十年後 的《債權法要論》(大正 4 年)卻採相當因果關係。175
總之,民法典制定後,學說依照立法意旨理解該條。但是,梅與川名 在立法論上主張完全賠償原則,對於該條之限制有強烈批判。這裡可以看 到德國民法學之影響。在此階段,相當因果關係觀念尚未出現。176
169 梅謙次郎(1913),孟森,陳承澤,陳時夏譯述,《民法要義卷之三債權編》,明治三五年版,頁 34,
上海 : 商務印書館。
170 岡松參太郎(1897),《註釈民法理由下卷債権編》,頁 86,東京:有斐閣書房。轉引自國井和郎 (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野英一編,《民法講座 第 4 卷 債權總論》, 初版,頁 520,東京都:有斐閣。
171 岡松參太郎(1897),《註釈民法理由下卷債権編》,頁 85,東京:有斐閣書房。轉引自國井和郎 (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野英一編,《民法講座 第 4 卷 債權總論》, 初版,頁 520,東京都:有斐閣。
172 岡松參太郎(1897),《註釈民法理由下卷債権編》,頁 86,東京:有斐閣書房。轉引自國井和郎 (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野英一編,《民法講座 第 4 卷 債權總論》, 初版,頁 520,東京都:有斐閣。
173 川名兼四郎(1905),《債権総論》,明治三八年版,頁 154-155,東京市:金刺芳流堂。
174 川名兼四郎(1905),《債権総論》,明治三八年版,頁 157-158,東京市:金刺芳流堂。
175 川名兼四郎(1916),《債権法要論》,大正五年版,頁 190 以下,東京市:金刺芳流堂。
176 國井和郎(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野英一編,《民法講座 第 4 卷 債 權總論》,初版,頁 521-522,東京都:有斐閣。
46
第二款 日本民法第 416 條與相當因果關係之結合
受到德國民法學之影響,初期之學說,不僅以完全賠償原則為理想,
其後移向以相當因果關係決定賠償範圍這樣的形態,將第 416 條與相當因 果關係等式化之通說誕生了。177依照損害賠償的目的,雖應使債務人負擔 具有因果關係之全部損害之賠償責任,但因為責任無限擴展,將造成對債 務人而言過於苛酷的結果,每個國家多少都會採取限制賠償責任的政策。
178因為因果關係將使責任範圍無限擴大,故有加以適當限制的必要這樣的 推論,可以推測是以法的因果關係來限制賠償範圍之思考的萌芽。179
相當因果關係之輸入始自石坂音四郎,並固定了其後的學說。但是,
第 416 條與相當因果關係之解釋論上的結合之方法,見解分歧,亦有極少 數不依據相當因果關係之學說。以下介紹各學說。
首先為依據第 416 條與相當因果關係論所決定之賠償範圍的關係而加 以分類的限制說(第 416 條限制了相當因果關係之範圍)、同一說(第 416 條與相當因果關係範圍相同)、擴張說 (第 416 條擴大了相當因果關係之 範圍)。
(一) 限制說—石坂音四郎、富井政章
石坂認為,損害賠償之成立以因果關係為必要,在應嚴格區別因果關 係之問題與過失之問題之上,詳細地比較檢討有關因果關係的(德國)各學 說180,以適當條件說為私法上的通說181,在適當條件說之中,以 Traeger 說為最妥當的學說。182於是,在判定因果關係時,不以損害與行為之間具 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為必要,即使是間接的結果,只要具有適當條件即足183,
177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76 以下,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178 橫田秀雄(1928),《債権総論》,頁 321 以下,早稲田大學出版部。
179 橫田秀雄在前註之著作表示,即使是德國,也依據法官之自由心證劃定賠償範圍。
180 石坂音四郎(1911),《日本民法第三編債権第一卷》,頁 287 以下,東京都:有斐閣。有關適當條 件說,同書,頁 293 以下。轉引自國井和郎(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
180 石坂音四郎(1911),《日本民法第三編債権第一卷》,頁 287 以下,東京都:有斐閣。有關適當條 件說,同書,頁 293 以下。轉引自國井和郎(1985),〈債務不履行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