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本繼受對象之預見可能性原則
第二節 英國法
第一項 損害賠償範圍之決定—Hadley 原則
英國就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範圍,以 Hadley 原則處理之。41
鑑定之日的屋頂價格,故無法認可超出此部分的賠償金」。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
初版,頁 281,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36 Note Jambu Merlin, S.1949. 1.71. 轉引自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81,
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37 Paris 24 nov. 1949, S.50. 2.112. 轉引自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82,東 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38 Cass. civ. sect. comm. et fin. 16 fer. 1954, J.C.P.1954. 8062,D.1954.534. 轉引自平井宜雄(1971),《損 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83,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39 Civ. 24 mars 1953, D. 1953 354, Gaz. Pal. 1953.1.376; Civ. soc. 18 juin 1953, Gaz. Pal. 1953.2.240. 轉 引自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84,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40 Mazeaud 說明其理由如下:「被害人經由對自己的賠償,被賦予損害的性質(la nature du préjudice)。
損害已非標的物喪失…而是選擇與未交付之物同一之物而支付的 25 萬法郎。被害人已改變 (transformer)賠償之權利。」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84,東京都:東 京大學出版會。
41 曾世雄(1969),《損害賠償法原理》,初版,頁 66,台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平井宜 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03,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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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之損害賠償法,係因應具體的違約類型、具體的案件,累積而成 立各種原則,Hadley 原則也不例外,並非在所有契約類型都可以妥適處理 問題。必須注意,此一原則,具有多適用於違反動產買賣契約之案件與運 送人違反契約之案件的性格。42
第一款 規則之起源— Hadley v. Baxendale 案(1854)
本案事實為:Hadley 兄弟(原告)是格洛斯特郡的麵粉工廠經營者。5 月 11 日磨麵粉機的機軸折斷,工廠停止運作。此時,必須將折斷的軸心運至 格林威治,將之取型做出新的軸心。在 13 日員工被派至被告 Pickfords 運送公司詢問。該員工告知 Pickfords 之負責職員,工廠停止運作之事,
折斷的軸心有緊急運送之必要。Pickfords 之負責職員回覆,只要在中午 以前將軸心取來的話,翌日即可送至格林威治。到了翌日 14 日中午前軸 心被送至 Pickfords 處,已先支付運費 2 磅 4 先令。但是,在 Pickfords 這一方因有某些過失,遲了數日(5 天)才送達至格林威治。使新軸心的製 造、交換也遲延了,工廠之停工期間延長,Hadley 兄弟請求所失利益 300 磅。
財務法院(Court of Exchequer)駁回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
Alderson 法官表示:「兩當事人締結之契約,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他方當 事人應受有之損害賠償為,(1)從如此的違約行為本身,可公正且合理地 (fairly and resonbly)認為屬自然地,即經由事物之通常經過(naturally, i.e.,according to the usual course of things)所產生者,或(2)可以 合理地認為屬締結契約時兩當事人已預期到(in the contemplation of both parties)的違反契約之可能的結果(probable result)。」43
從這樣的觀點,他為本案做了如下結論:「被告們只知道,應運送之 物是已受損之磨麵粉機軸心,且原告們為麵粉製造業者的事實。他們不知 道,原告們或許備有別的軸心,或是係因其他原因使機器狀況不良,因自 己的不當遲延並不會造成損害。因此,收益的損失,在契約締結時,不能 合理地認為在兩當事人之預見(contemplation)的範圍內。這並非是在此 種事件中之壓倒性多數,因違反契約自然而生者。」44
42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03,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43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126,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G. H. Treitel, Methods of Limiting Damages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 Comparative Account, Oxford
Scholarship Online,10(1988).
44 田井義信(1995),《イギリス損害賠償の理論》,頁 26。 Michael H. Whincup, Contract law and practice : the English system and continental comparisons,250(1996). Jill Poole ,Textbook on contract law,378(2008). Edwin Peel, Treitel on the law of contract ,104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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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Alderson 法官之論述,(1)被稱為第一原則,(2)稱為第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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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ley 案中,似乎意指若被告於契約締結時得知,遲延送達將造成原 告停工,則對於原告營業利益之喪失亦應負賠償責任。但是僅得知此一特 別情事是不足的,尚需其他要件。46在 Horne v Midland Ry(1873) 案,
Blackburn 法官表示:「要使(對於特別情事之)通知發生效力,必須是在被 告同意承擔特殊風險而成立一事實上契約(actual contract)的情形之下」。
47此一同意不須為明示。在 British Columbia Saw Mill Co v.Nettleship 案,Willes 法官認為,被告必須認識到,契約之相對人將合理相信其同意 承擔特殊風險。48
第二款 更詳細地闡釋—Victoria Laudry v. Newman Industries 案 (1945)49
本案之事實為:被告(Newman Industries.Ltd)出賣鍋爐給經營洗衣 業、染色業的原告,在契約締結時,雖然知道原告營業之類型(type),鍋 爐為其營業所必要,以及原告是購買鍋爐是要直接使用,但其不知原告購 買鍋爐是為了擴大營業,在交付日之前,被告所僱用之身為第三人的工人 因包裝失誤,在作業中損傷鍋爐,造成約五個月的交付遲延。
上訴審法官 Asquith,將 Hadley 案之原則詳述如下:50
(1)損害賠償之目的,是使權利被侵害之人,盡可能地以金錢回復至 與權利未被侵害相同之狀態,無庸置疑。」但若要求未有預見可能也要賠 償所有損害,則過於嚴酷。
(2)違約之情形下受到損害之人,只能請求締結契約時,可合理預見 的、因違約所造成之損害。
(3)所謂合理預見,是由該時兩當事人所具有的知識,或之後違反契 約的當事人所具有的知識定之。
45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127,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46 Mulvenna v Royal Bank of Scotland[2003] EWCA Civ 1112 at[26].
47 Horne v Midland Ry(1873) L.R. 8 C.P. 131 at 141.
48 British Columbia Saw Mill Co v.Nettleship(1868) LR 3 CP499. Edwin Peel, Treitel on the law of contract ,1049(2007).
49 Victoria Laundry v. Newman[1949]2 K.B.528,C.A.
50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128-129,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宮崎淳 (1994),〈英国契約法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画定について—クーフォス対 C‧ツァニコフ株式 会社事件[ヘロン二世号事件] 判決の分析〉,創価法学,第二三巻第一号,頁 7-8。Chris Turner, Unlocking contract law,465-4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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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此,當事人所具有之知識有兩種。一種為被推定的(imputed)知 識,另一為實際的(actual)知識。一個理性人應知曉『事物之通常經過』,
也被認定其知道若違反契約則經過通常之過程將產生損害。此便是 Hadley 第一原則。不論違約者是否實際上有該知識,假定其擁有上述的知識,在
『事物之通常經過』所未包含之特別的情形,則必須考量其現實擁有的知 識,即在具有此特別情事下的違約會產生通常損害以外的損害的知識。在 此種情形,便有 Hadley 第二原則之適用。
(5)不論適用何一原則,都不必調查違約人就違約將產生何種損害的 認識。蓋兩當事人於締約時皆預期契約將被履行。只要違約人若為理性人,
可做成將產生損失的判斷即可。
(6)最後,不須證明被告已預見損失為違約之不可避免(necessarily) 的結果。只要預見該損害有可能產生(likely to result)即足。
上訴法院依照上訴法則判決,首先從被告已知的事實,以及身為機械 製造業者的經驗,可以認為其已預見因交付遲延將產生一定利益之喪失,
接著因為被告不知原告已接受來自軍需單位之特別有利的染色訂單,對於 經由該染色契約將獲得之特別利益之喪失雖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妨礙 其請求經由染色業務通常可以獲得之利益的喪失所換算成之金額。
此判決統合 Hadley 案之之第一原則與第二原則之預見可能性之要件。
也即是說契約法之損害賠償之範圍劃定之基準為預見可能性,對應於此劃 定基準之基礎的當事人之知識種類,以 Hadley 案之第一原則以及第二原 則來表現。51
第三款 預見可能性的程度— Koufos v. C.Czarnikow, Ltd.案(1967)52
本案法院意見的重要性在於這是英國最高法院對於 Hadley 規則第一 次明白表示立場,之前關於 Hadley 規則的案件,包括 Victoria 案,都是 初審或上訴法院的判決,因此最高法院對於 Hadley 規則的立場就值得特 別地注意。53總的來說,本案英國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意見可以歸納為兩 個要點,一個是關於損害結果的可能性程度,一個是契約與侵權之預見程 度的分別。
51 宮崎淳(1994),〈英国契約法における損害賠償の範囲画定について—クーフォス対 C‧ツァニ コフ株式会社事件[ヘロン二世号事件] 判決の分析〉,創価法学,第二三巻第一号,頁 8-9。
52 Koufos v. C.Czarnikow, Ltd.[1967]3 All E.R.686.
53 林毓棟,《契約損害賠償預見可能性原則之研究-以 1980 年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為中心》, 頁 26,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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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損害結果的可能性程度
該案之事實為:原告自黑海沿岸 Constanza 港往波斯灣之 Basrah 港 以及原告選擇之 Jeddah 港,為運送 3000 噸之砂糖,在 1960 年 10 月 15 日與擁有船舶 HeronⅡ號之被告締結傭船契約。該船於 11 月 1 日出港。不 行使前往 Jeddah 的選擇權,在 12 月 2 日抵達 Basrah 港時,仲裁人(the umpire)認定合理適切的航行期間為 20 日,遲延 9 日係因航線外航行而起。
被告未知悉原告到達目的地後,將會立刻將該砂糖送至市場,但其明知貨 物為砂糖,且預定送至 Basrah 港的砂糖市場。事實上,自 12 月 12 日到 22 日之期間有大量的砂糖被賣出,因其他運送砂糖之船隻入港使砂糖之市 場價格下跌,與 9 日前相比有一噸 1 磅 8 先令(約 4%)的差額。被告承認因 9 日的遲延有支付砂糖價格之利息以及其他雜費的責任,但不包含因本件 的市場價格下跌而生的損害。原告請求賠償此部分之損害。
第一審的 McNair 法官,遵從 The Parana 號案之判決54以「在這樣的 情況下,不可能認為是因被告之履行遲延而引發此這種損害,或者其必然 認識到將產生損害。」為由,駁回原告的請求。
上訴法院廢棄之,以 The Parana 號案並未確立為一般原則而適用 Hadley v. Baxendale 案原則,以多數決,判定請求賠償因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之下跌而造成之損害並非過於遙遠(not too remote)。貴族院(最 高法院)亦承襲之,在有關商品之海上運送契約之損害的遙遠程度,否定 了只有因債務不履行將產生之合理地確定(reasonably certain)的損害始 得請求賠償之「特別原則」,也不採用 Hadley v. Baxendale 案原則,即 契約事件之損害的遙遠程度以合理的預見可能性(reasonable
forseeability)之基準來決定的見解,而認為應以損害發生之蓋然性之程 度為判斷基準。55
Reid 法官以下述 Alderson 法官之見解,認為後者所說的所謂合理預
Reid 法官以下述 Alderson 法官之見解,認為後者所說的所謂合理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