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本繼受對象之預見可能性原則
第三節 限制損害賠償範圍的另一途徑—德國之相當因果關係論
德國以相當因果關係論決定賠償範圍,此一理論是為了在完全賠償原 則下,妥適地限制賠償範圍而來。
第一項 完全賠償原則
德國損害賠償法,以 Gemeines Recht 時代之學說為基礎,在基本方 向上並未受到改變,為德國民法第一草案所繼受成為現行民法典。87德國 民法第一草案第 218 條88之理由書之如下說明89,可說是決定了現行德國損 害賠償法之基本構造。大意為,原則上,積極的財產侵害以及所失利益皆 應受賠償,因此所謂損害賠償,不論在何種情形都是全利益之給付義務。
82 若所花費之金額與契約價金相同,則因與已履約之狀態相同,買受人並無損害。
83 Haldane L.C., in British Westinghouse Co. v. Underground Ry.Co.[1912] A.C. 673,689.此判決即是損害 減輕義務(avoidable consequence)之指導先例。轉引自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
頁 276,注 115,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84 (1848) 107 E.R. 516.
85 (1835) 2 C.M. & R. 165, 105 E.R. 71.
86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68-272,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87 德國民法第 252 條。
88 第一草案第 218 條類似現行民法第 252 條,規定如下:「應給付損害賠償之情形,應受賠償之 損害為,所受財產損失(erlittene Vermögenseinbusse)以及包含應得之利益。事物之通常經過(nach dem gewöhnlichen Verlaufe der Dinge)或特別情事,特別是,根據以採取的措施或準備(nach dem
getroffenen Anstalten und Vorkehrungen),僅有蓋然性而可期待獲得之利益屬應得之利益。」
89 Motive, Bd. 2, S.17-18.參山田晟、來栖三郎(1956),〈損害賠償の範囲及び方法に関する日独両法 の比較研究〉,《我妻先生還歷記念損害賠償責任の研究(上)》,頁 183 註(一)。轉引自平井宜雄(1971),
《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68-272,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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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此原則下,損害賠償義務人,對於全部的結果皆應負責,不論是 因不作為或作為、直接或間接引起損害,皆應負責。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 件為,損害與賠償義務人之作為或不作為間有因果關係。換言之,一旦責 任原因(Haftungsgrund)滿足,已發生之所有損害皆應受賠償,造成損害 之行為的態樣、行為時行為人之故意過失的程度90、損害是否有預見可能、
損害為直接或間接91等,皆不影響損害之範圍。只要損害與造成損害賠償 義務發生之事實(債務不履行乃至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便應受賠償,
並無「因果關係」以外之要件(預見可能性、直接或間接等)。「因果關係」
這樣的概念,只是為了實現完全賠償原則的法技術。
完全賠償原則是基於立法當時對法官不信任之思想,極力排斥決定賠 償範圍時,由法官為價值判斷乃至裁量餘地之意圖。蓋以損害是否可預見、
直接或間接來判斷損害賠償範圍時,便產生以法官之價值判斷介入的餘地。
完全賠償原則為避免之,故對法官要求,「應受損害賠償之債權人利益不 受價值判斷,僅以單一的規則則(ein und derselbe Regel )[利益=損害]
來確定」。92
第二項 相當因果關係說之發展史與內容變遷
第一款 相當因果關係說之起源
德國損害賠償法之原型,主要是以 19 世紀中葉的 Mommsen 之「利益 論」(Lehre von der Interesse)為核心而成立。
中世紀之羅馬法學,不存在統一的、抽象的利益=損害概念,以客觀 的基準決定之利益概念,相應於個別具體的情形而被細分化。損害賠償的 範圍,因為是以個別具體之定型化利益概念來處理,故沒有成立決定損害 賠償範圍之通則的餘地。
Mommsen 的學說以及後期的 Pandekten 法學,反對上述中世紀學說以
90 在第二起草委員會有關侵權行為之「僅在因過失而加害之情形限制責任,在故意的情形責不限 制」這樣的提案被否決了。Protokolle, Bd.2, S.575; 山田晟、來栖三郎(1956),〈損害賠償の範囲及 び方法に関する日独両法の比較研究〉,《我妻先生還歷記念損害賠償責任の研究(上)》,頁 184-185。
轉引自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68-272,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91 在第二起草委員會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根據債務人得知或應得知之情事無發生之蓋然性的損害」
債務人對之不負責任這樣的意旨有被作成提案,委院會雖曾採取之(Protokolle, Bd.1, S.293),但之 後被刪除。詳細見山田晟、來栖三郎(1956),〈損害賠償の範囲及び方法に関する日独両法の比較 研究〉,《我妻先生還歷記念損害賠償責任の研究(上)》,頁 25。
92 Steindroff, Absrakte und kinkrete Schadensberechnung, AcP 158, 431, 449(1960). 轉引自平井宜雄 (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7,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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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19 世紀的支配學說(以直接間接、預見可能性來劃定賠償範圍),揚棄 利益概念的細分化,將利益視為差額作統一、抽象的理解,利益為直接或 間接、故意過失之程度輕重完全不應影響損害賠償之範圍,所有之損害皆 應受賠償。於是,因果關係—也即是責任原因之事實與損害之原因、結果 關係—這樣的概念,從羅馬法源中抽出,決定損害賠償之範圍,以因果關 係之存在即足,除此以外一切要件皆非必要。
上述學說,成熟於德國民法典,該法第 249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義 務者,應回復至若無使損害義務發生之原因之存在則應有的狀態。應對身 體之侵害以及物之毀損之損害賠償時,債權人得以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 金錢。」此規定,以及普通法時代以來之沿革,解釋此規定之內容,只規 定債務人,應回復至若無造成損害義務發生之原因存在則應有的狀態,除 此之外並無以責任原因來限制,是採用與責任原因切離的完全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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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德國民法學直接碰到了新的問題。即是,僅以因果關係為損害賠償 之要件時,因果鍊可以無限延長,會導出所有可能想得到的損害皆由債務 人負擔的結論。對以解決紛爭為目的之法概念而言,並不適當。於是,德 國民法學之新課題,便為是否要建構與「若具因果關係則,所有損害皆須 賠償」這樣的完全賠償原則之構造矛盾、理論上不會導出所有損害皆須賠 償之結論的法律。德國法學者以解釋「因果關係」之意義來解決此問題。
認為「與損害賠償之範圍之要件,僅有因果關係」中的「因果關係」,並 非一般的因果關係,而是符合法之目的之特殊的、法的因果關係
(juristische Kausalität)。那麼,這樣的因果關係又是甚麼呢?扮演回 答此一問題之角色而登場的,便是相當因果關係論(Kausalitätstheo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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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詢問對法律而言怎樣的因果關係始具有意義的時候,其答案 不得不被認為是一個價值判斷。95這樣一來,反而與原本之所以使用因果 關係概念之意圖相反。於是,德國學者首先嘗試將法的因果關係定位為不 含價值判斷之客觀基準—以時間、空間、力等—來公式化。有「權衡破壞 說(Gleichgewichttheorie)」(Binding)、「最後條件說(Theorie der
93山田晟、來栖三郎(1957),〈損害賠償範囲および方法に関する日独両法の比較研究〉,《我妻還 曆紀念 損害賠償の研究(上)》,頁 169 以下,東京都:有斐閣。轉引自淡路剛久(2003),《債權 總論》,初版,頁 160,東京都:有斐閣。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24 以下,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94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31-44,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烏韋‧布 勞洛克著(姚志明=譯)(2007),〈法規保護目的理論〉,《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3 期,240 頁。
95 Traeger 承認詢問法的因果關係是去「純粹因果的考察之立場(Die Boden der rein kausaler Betrachtung) 」之法的價值判斷與「強制的(eingeschieben)」,且此是「很難避免的(unvermeidbar)」。 (Treager, Kausalbegriff im Straf-und Zivilrecht, S.42.)轉引自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
頁 24 以下,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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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zte Bedingung)」(Ortmann)、「最有力條件說(Theorie der wirksamsten Bedingung)」(Birkmeyer)等學說。但是這些學說,不論如何都離不開論 者的價值判斷。於是,將歸結至價值判斷的因果關係,以不具價值判斷的 語言公式化的作業,不得不說其本來即有內部矛盾。這些學說,愈嘗試理 論上之一貫化,愈會顯出此矛盾,故免不了受到批判,實務上也不被注重。
於是,要使因果關係適切,不是努力嘗試於原因的概念規定,便是不論論 者之主觀意圖如何,以可含有價值判斷之語言(將「一般地(generell)」
有助於結果之發生的條件,作為原因而抽出)來構成因果關係。
前者為條件說(Bedingungdtheorie),後者為相當因果關係說(Die Lehre von adäquater Kausalzusammenhang)。在德國,條件說成為刑法 學之支配的見解,於民法學則是相當因果關係說稱霸。96
第二款 相當因果關係說之確立
相當因果關係說之內容隨著論者之不同,內容也有區別。但是,最具 體系性且為德國判例所採取者,為 Traeger 的相當因果關係說。97
Traeger 將相當因果關係為如下之公式化:98
(a)屬於一定之結果的必要條件(condition sine qua non)之行為或 其他事件,若屬一般上有助於同種之結果的發生的情事(generell begü nstigender Umstand eines Erfolgs von der Art des eingetretenden),
即同種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屬一般且並不少見(generell in nicht unerheblicher Weise)者,便是此種結果的相當條件。
(b)在上述情形要形成必要可能性之判斷,必須以全經驗的知識(das gemeisamete Erfahrungswissen)為基礎。須以在行為時(或其他事件發生 時)最有洞察力之人(der einsichtig Menschen)得認識之情事為前提。
(c)另外,若該行為人(債務人)有其他已認識之情事,也必須以之為 前提。
上述之 Traeger 說為帝國法院所採用。整理帝國法院之判決,有三點 特徵:
96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45,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
97 平井宜雄(1971),《損害賠償法の理論》,初版,頁 48,東京都:東京大學出版會。同旨,中田 裕康(2008),《債權總論》,頁 155,東京都:岩波書店。
98 Traeger, Der, Kausalbegriff im Straf-und Zivilrecht S.159. 山田晟、來栖三郎(1957),〈損害賠償範囲およ び方法に関する日独両法の比較研究〉,《我妻還曆紀念 損害賠償の研究(上)》,頁 45,東京都:
有斐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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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債務人不須預見結果之發生。下述判決是 相當因果關係的 leading case。
RG 1915.2.15;RGZ 81,359.
Y 公司(反訴被告、原告)接受 X 委託在 1909 年 10 月 28 日中午出港,
但是 Y 不顧平底船之船長的反對,至翌日始出港。若按照約定於 10 月 28 日出發,因該日是好天氣,平底船應可在片刻間平安抵達 Nordenham。而 在 10 月 29 日午後,激烈的暴風雨來臨,使平底船受到很大的損害。於是 X 向 Y 請求不完全履行之損害賠償。州上級法院(Oberlandesgericht,以 下簡稱 OLG),以 Y 應無法預見暴風雨來襲為由,判定 Y 之不履行與上述事
但是 Y 不顧平底船之船長的反對,至翌日始出港。若按照約定於 10 月 28 日出發,因該日是好天氣,平底船應可在片刻間平安抵達 Nordenham。而 在 10 月 29 日午後,激烈的暴風雨來臨,使平底船受到很大的損害。於是 X 向 Y 請求不完全履行之損害賠償。州上級法院(Oberlandesgericht,以 下簡稱 OLG),以 Y 應無法預見暴風雨來襲為由,判定 Y 之不履行與上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