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三節 未來展望:一種面對犯罪追訴的嶄新態度
其實,本文耗費一整篇論文的篇幅,所想要論述的,無非提出一個反思:考 慮到我國特殊的刑事訴訟發展歷史及國情,盡可能的從嚴解釋刑事訴訟法各項原 理原則,藉此嚴格管控及落實我國實務對於刑事被告人權之保障,係我國所有刑 事訴訟的參與者,不論是政府、法官、檢察官、律師、司法警察、調查局,甚至 被告本人,皆應努力的方向。犯罪固然可怕,然而從過往的歷史可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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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國家暴力行使,對於民主法治所帶來的傷害,往往比犯罪更為嚴重。因此,作 為法律人,一方面須對於犯罪行為及犯罪者,作出法律上的回應及制裁;另一方 面,也必須時時提防著國家機器是否利用「追訴犯罪」的名目,無孔不入的滲透 進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
舉證責任的減輕,乍看之下,只是減輕檢察官及法官之負擔,讓國家的犯罪 追訴機器,能夠更加有效率的打擊犯罪;實則,舉證責任的減輕,代表著國家要 追訴一個犯罪行為,所須受到的限制變少,檢察官可憑藉較少的證據即將被告定 罪;考慮到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越多,被告無辜受害的可能性即越小,則舉證責 任的減輕,無疑代表著被告無辜受害的可能性增加,這也昭示著刑事訴訟往「寧 枉勿縱」傾斜的價值取向。無論如何,本文都無法接受這種有悖於現代刑事法觀 念的退步行為。
當然,支持舉證責任減輕的論者必然會說:現實上面對著諸多難以舉證的犯 罪,若要求檢察官仍須盡完全的舉證責任,無疑造成法律的空窗期,犯罪者無法 受到制裁,進而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然而,國家坐擁無窮無盡的資源及公 權力,對於犯罪偵查的手法亦日新月異,隨著 DNA 鑑定、通訊監察、彈道鑑定、
測謊、臉孔及指紋辨識等各種鑑識或偵查科技的進步,今日我們已不似古代一般 須藉刑求逼供始能取證。在科技如此進步的情況下,我們所思考的,卻不是如何 提升偵查的技術和方法,以因應各式各樣的犯罪手段;反而是嘗試在遊戲規則上 動手腳、試圖使司法的天平傾向於國家一方,此不能不謂係國家對於其應盡責任 的逃避。
重點是,當國家今日以一種正義的面貌,大張旗鼓地主張須減輕國家之舉證 責任,始能讓犯罪者無所遁形時,明天和後天,國家又會以同樣正義的面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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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強調:指紋建檔207、大範圍監聽208、閉路電視(CCTV)、擴大預防性羈押209, 甚至網路監控210,同樣也都是追訴犯罪的利器,唯有引進它們,才能確保社會秩 序及國家安全。而當人民沉浸在國家為了追訴犯罪,而努力延伸其手足的假象當 中時,戒嚴及專制的復辟,將僅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已。
207 釋字第 603 號解釋(節錄):「...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 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 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 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 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 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
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 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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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難以追訴的犯罪,本文認為不應該從舉證責任的減輕方面著手,所有刑 事程序的參與者,應各自以不同的態度及面貌,共同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上實現正 義。做為法官,必須恪守依法審判的界限,並在人民期待與司法價值間取得平衡,
尤其是對於刑事被告,唯有在檢察官盡其舉證責任,且對於被告有罪的證明達到 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時,方得對被告下有罪判決;作為檢察官,不能忘懷自身之 客觀性義務,須在偵查的同時積極保障及維護被告之程序權利,包括辯護權、聽 審權、緘默權等,而在審判中亦須盡其完全之舉證責任,不得藉由立法方式脫免 自身應盡之責任;作為司法警察,除了保障被告之程序權利,亦應致力於犯罪偵 查方法的精進,嘗試研發或引進各種鑑識科技,克盡其作為第一線犯罪偵查人員 之職責;作為律師,應積極維護當事人權利,擔當刑事被告面對國家權力時的盾 牌,抵禦所有來自於國家的不合理攻擊;而作為被告,亦不得濫用其程序權,在 合法的範圍內行使自身之權利;最後,政府必須教育一般人民,犯罪追訴並不是 刑事訴訟唯一的價值及目的。當一個人被無罪釋放,所代表的往往不是有罪者逍 遙法外,而是國家的刑罰權無法合理正當的施加於此人之上;無罪推定亦非保障 有罪者之原則,而係一種不得已的價值權衡及取捨,為的是長久的確保無辜之人 不受國家之不當侵害。透過釐清刑事訴訟各參與人員扮演的角色及功能,現代化 的民主法治精神,才能真正落實在這個法治歷史尚淺的年輕國家。
其實,關於舉證責任問題,追根究柢,仍是我們究竟能不能夠容忍,在無法 舉證被告犯罪時有罪被告可能逍遙法外這件事。刑事立法推定,其實主要也是為 了防止這樣的情況,才以各種手段想方設法調整慣行的舉證責任或自由心證規則,
盡可能避免有罪者逃脫法律制裁。然而,人類終究並非上帝,當我們以調整舉證 責任的方式,將那些在我們眼中分明為有罪之人送進監獄時,我們終究必須面對 一個事實:那就是任何人都無法百分之百肯定沒有冤獄發生。正是因為這種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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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極限的憂慮及恐懼,促使我們必須更為謹慎的建構舉證責任理論,以避免當 我們為那看似正義的結果沾沾自喜時,實際上只是對我們的國家造成更多不可抹 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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