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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第一節 無罪推定原則概說

第二章 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第一節 無罪推定原則概說

第一項 意義及發展

無罪推定最基本的意義為:被告在被刑事法院證明有罪前,應被視為無罪,

此一原則係為防止被告在依法定程序判決有罪前,遭受如同已認定其有罪的對待。

1學者認為,此係憲法法理中人性尊嚴之具體化,與刑事實體法的罪責原則,同樣 係保障被告於有罪判決前免於受到權利干預,而視為在程序上對罪責原則之保障。

因無罪推定原則與被告之公平程序權與防禦權息息相關,對於被告可能受到國家 不當侵害而言,此原則係一項有效的、及早的與持續性的限制。2

依據學者的整理3,無罪推定在英美法系國家之理論來源,有認為可溯及至古 代羅馬法的「有疑時利益歸於被告」(in dubio pro reo)原則;亦有人主張此原則最 早出現於英國的習慣法:在英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當中,刑事訴訟當事人地 位平等,法官以獨立、公正第三人的立場依法居中裁決,起訴一方的指控須達到 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程度,始能使法官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英國法之無罪推定原 則即係發源自此。之後,在 1215 年的英國大憲章、1628 年的權利請願書4,皆有        

1 Tadros & Tierney,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the Human Rights Act, 67 The Modern Law

Review 402 (2004); 楊雲驊,新法下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及法院的調查義務—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 第四次刑事庭決議,月旦法學雜誌,89 期,2002 年 10 月,頁 234。

2 黃惠婷,無罪推定原則之探討,月旦法學教室,50 期,2006 年 12 月,頁 95。

3 蕭仰歸、陳荔彤,論無罪推定原則於國際人權法之規範與實踐,台灣國際法季刊,8 卷 4 期,2011 年 12 月,頁 166-168。

4 英國大憲章第 39 條:「任何自由人,如果未經同級之貴族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不得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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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之精神。1935 年的 Woolmington v. DPP 一案,最終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 在英美法系的地位,法院判決認為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之犯罪成立,被告並無證 明其為無辜之責任。5論者評釋此判決將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比喻為為童話中具有 關鍵意義的金線(golden thread),引為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6

大陸法系國家,在啟蒙時期以前,認為嚴重的犯罪嫌疑係對秩序的嚴重破壞,

而為了回復這種破壞,可透過澄清嫌疑的無罪證明,必要時甚至可以刑求取得供 述,藉此「洗清污穢」。7為檢討此種現象,義大利哲學家貝加利亞在 1764 年於其 著作「犯罪與刑罰」中亦主張:「無論是什麼人,在法官下判決前,他都不會被認 為有罪。……假若犯罪並非確實之事實,則苛責無辜者一事豈不是件嚴酷之事?

因為所有未被證明犯罪的人,於法之前都應被認為是無罪。」8一般皆咸認此為無 罪推定原則於大陸法系發展之濫觴。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於第 11 條亦納入此原

       

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留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權利請願書:「……任何人,除 非依法律正當程序之審判,不論其身份與環境狀況如何,均不得將其驅逐出國,或強迫使其離開所 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存之權利。」翻譯參考自蕭仰歸、

陳荔彤,前揭註 3,頁 167。

5 原文:“The prosecution must prove the guilt of the prisoner, there is no…burden laid on the prisoner to prove his innocence and it is sufficient for him to raise a doubt as to his guilty.”see Woolmington v.

DPP [1935] A.C. 462.

6 蔡秋明,舉證責任—兼論刑事被告之地位及其舉證義務,台灣本土法學,55 期,2004 年 2 月,

頁 127-128。

7 蕭仰歸、陳荔彤,前揭註 3,頁 167-168;貝加利亞著,李茂生譯,犯罪與刑罰,協志工業叢書,

2 版,2007 年 4 月,頁 40-50。

8 貝加利亞著,李茂生譯,前揭註 7,頁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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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足見無罪推定目前應屬普世價值。9

我國於 2003 年,始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 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希冀藉此導正社會上預斷有罪之觀念,並就保 障被告人權提供法律基礎10;2009 年我國通過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第 14 條亦明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2010 年通過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6 條則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 原則。」顯見我國目前確為奉行無罪推定之國家無疑。

論者認為,無罪推定約略具有以下三種意義:11第一,基於公平裁判之理念,

       

9 世界人權宣言第 11 條:「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 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0 立法理由謂:「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 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此乃揭示國際公認之刑事訴訟 無罪推定基本原則,大陸法系國家或有將之明文規定於憲法者,例如意大利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土耳其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等,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本條規定 原即蘊涵無罪推定之意旨,爰將世界人權宣言上揭規定,酌予文字修正,增訂為第一項,以導正社 會上仍存有之預斷有罪舊念,並就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其基礎,引為本法加重當事人進 行主義色彩之張本,從而檢察官須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俾推翻無罪之推定。」此亦足 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最起碼於 2003 年以前,不具有明確的無罪推定精神,相較於西方國家數百 年的無罪推定發展歷程,我國目前實仍屬無罪推定發展的初期階段。

11 陳煜昇,刑事訴訟程序中無罪推定原則之研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 年,

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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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無罪推定提升至憲法層次加以保障之基本權概念;第二,將無罪推定與舉證責 任之關係併為論述,在證據法導出該原則之適用界限與內涵的訴訟法概念;第三,

關於被告之人格及自由應予尊重以及應受人道對待之觀念,惟僅只對於偵查、追 訴及審判機關為教條式的宣示,即不將無罪推定視為強制規範,而是將其當作宣 示性原則。論者並分析,前兩種意義係英美法國家所強調,第三種意義則係職權 主義之大陸法系國家所採之見解。

第二項 適用時點

無罪推定究應於何時開始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有明確規定,有論者主 張無罪推定之主要功能既在於避免未經嚴格的證據調查、證明及辯論程序而被恣 意定罪,則無罪推定之適用起點,為被告進入法庭的那一刻;在犯罪偵查過程中,

因與定罪尚無直接關聯,並無無罪推定適用,只要執法人員有懷疑嫌疑人涉有犯 罪之相當事由存再即可予以逮捕、羈押或搜索12;亦有論者主張無罪推定適用於被 告有保護需要之起訴時13;另有主張始於追訴程序的發動,即追訴機關對於特定人 產生犯罪嫌疑時。14

無罪推定之結束時點,我國法雖規定為「有罪確定」,但此有罪確定僅指一審 事實審的有罪確定,還是包含二級事實審,甚至三級法律審?在採陪審制之英美 國家,犯罪事實之認定僅於第一審程序中進行與認定,第二審之審理目的在於指 摘第一審程序,故無罪推定原則原則上僅適用於第一審;然論者認為,因我國第 二審採覆審制,可推翻第一審判決,無罪推定原則仍適用於我國第二審判決前15;        

12 蔡秋明,前揭註 6,頁 128。

13 OLG Koeln NJW 1987, 2682, 2684. 轉引自黃惠婷,前揭註 2,頁 96。

14 Paeffgen, SK-stPO, Vor § 112 Rn. 26. 轉引自黃惠婷,前揭註 2,頁 96。

15 黃朝義,無罪推定—法與思系列,五南,初版,2001 年 8 月,頁 5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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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見解認為,若被告於判決最終確定前若皆推定為無罪,則判決最終確定前之 下級審有罪判決,豈非全部違法?因此較合理的解釋為,被告於第一級事實審中 被認定有罪後,無罪推定原則即告消失、無存在餘地,現行第 154 條之規定,「確 定」二字實屬不當,並非無罪推定之原意。16

第三項 作用及影響

茲依學者之整理,將無罪推定之作用及影響分述如下:17

第一款 影響對嫌疑人權利干預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456 條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 之。」故刑罰之執行必以有罪確定為要件。無罪推定原則限制對尚未定罪的被告 施以具有自由刑性質的干預,即禁止在判決確定以前,執行以有罪為前提的任何 處分或將被告視為有罪。

第二款 禁止有罪推定

實務見解認為,被告否認犯罪所持辯解縱不成立,若非有確實證據,足證明 對被告犯罪已毫無合理懷疑,不能遽為有罪認定18;且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不得僅以被告之反證不成立,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19;另外,犯罪事實是否可信須

       

16 蔡秋明,前揭註 6,頁 129。

17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新學林,3 版,2013 年 4 月,頁 14-16;郭吉助,無罪推定原則於檢察官 職權中之體現—以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為中心,檢察新論,4 期,2008 年 7 月,頁 185-186;

黃惠婷,前揭註 2,頁 97-100。

18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475 號刑事判決。

19 最高法院 21 年上字第 474 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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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各方面情形,不得以推測理想之詞作為科刑判決之基礎。20

第三款 無自證己罪義務

無罪推定不僅適用於審判之證據認定階段,也適用於偵查程序。尤其對被告 之訊問或詢問,基於不自證己罪,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款規定被告享有緘默權 之保障,此與第 156 條不正訊問方法禁止為一體兩面,前者係消極保障,後者係 積極保障。質言之,刑事訴訟法賦與被告享有緘默權利,禁止國家追訴機關不惜 一切代價取證,並由緘默權引伸出被告沒有義務配合不利於己之刑事訴追。21

無罪推定不僅適用於審判之證據認定階段,也適用於偵查程序。尤其對被告 之訊問或詢問,基於不自證己罪,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款規定被告享有緘默權 之保障,此與第 156 條不正訊問方法禁止為一體兩面,前者係消極保障,後者係 積極保障。質言之,刑事訴訟法賦與被告享有緘默權利,禁止國家追訴機關不惜 一切代價取證,並由緘默權引伸出被告沒有義務配合不利於己之刑事訴追。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