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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 二 節   未來展望

 

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

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

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

哪怕是暴力的抗議。

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

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2  

  近年來或因經濟發展的惡化,或因社會貧富差距之極大化,種種因素導致社 會中弱勢族群之權利迭受侵害,而本應代表公正公權力、保障弱勢的政府,在實 際個案中或作為造成侵害的根源、或作為不義財團的幫兇,一再扮演令人失望的 角色,基於這樣權力失衡的狀態,人民為表達自身的訴求一一走上街頭,惟傳統 的集會遊行對當權者而言似乎不痛不癢,無法形成足夠的壓力迫使其改變,在這 樣求助無門的情況下,被壓迫的人民往往訴諸更為激烈的手段,其中有些成功了,

但大多數之結果除了無法達到訴求外,嗣後參與者更必須面臨國家以刑事司法所 為之秋後算賬。  

  在公民權利意識逐漸高漲的今日,多少不公不義之案件係透過這群勇於不服 從的公民才被看見,進而透過社會輿論的關注壓力,在具體個案中達成少許的成 就,這些微的成就或如黑夜中的星光,微小但不容忽視,無法否認其行為蘊含之 正面價值;然而回歸現實的法律評價,司法實務往往扮演最不討喜的角色,以專 業領域中的法律文字堆砌,至多僅能立於「憐憫」的角度「寬恕」他們,而無法                                                                                                                

2   黃文雄等(2005),〈「抗議、暴力與民主政治」座談會〉,《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12 期,頁 283。  

將其行為之價值納入法律體系中考量。  

  然而若要追求一個真正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一個不任意壓迫弱勢族群,使 其可自由發聲的社會,我們不能總是期待少數具有面對後續司法追訴勇氣的義士,

要求他們捨身取義,以自身犧牲提醒社會大眾公義之所在,毋寧應轉而期待喚醒 每個人的公民意識,使人人均可作為監督政府之一環,而首要之務便是應於司法 體系內部發展具體衡量其行為價值的空間,使其所保護之利益得被正面衡量,惟 當然並非肯認只要主張公民不服從即可一應免責,故應以比例原則之審查為基礎,

避免其行為對他人造成過度之利益侵害。  

  本文基於上述之思考就公民不服從行為之刑事責任審查基準提出自身粗略 的看法,惟根本性的觀察此問題,以何種方式將其納入評價體系均無絕對之對錯,

重點僅在就其背後之利益衝突應如何權衡。受限於寫作時間與自身能力,本文仍 有許多不足之處,然仍殷切期待當權者應牢記自身所代表之國家權力,就人民所 為公民不服從之行為應更為寬容,容納異議並避免自身的麻木不仁;司法機關則 可具體衡量其行為的利弊,而非僅為憐憫,忽視公民不服從行為所蘊含之正面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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