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 三 節 本文架構
首先於第一章緒論部分介紹本文之研究動機——太陽花學運之始末,以及其 與刑事法領域之關聯性,並進一步提出本文之問題意識,及後續本文之研究架構。
第二章之部分則試圖就「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之概念內涵為釐清。就 公民不服從之部分,擬先探究其概念之起源與歷史發展,學說多將公民不服從概 念回溯至19 世紀美國哲學家梭羅之主張,又以印度聖雄甘地及倡導美國黑人民權 運動之金恩博士為歷史上落實公民不服從之著名案例,故本文分別爬梳其抗爭行 動之脈絡與各自論述之內容,試圖釐清公民不服從概念初始之輪廓;而後就學者 所提出之概念定義及要件分別檢討,因公民不服從自始並非法律領域發展出的概 念,故就其定義學者眾說紛紜,紛紛本於目的性思考之立場提出見解,本文擬以 多數學者形成之共識為討論之基礎,並就個別要件為分析檢討後,提出本文所認 同之概念定義;而下一步本文將探究公民不服從行為之正當化基礎為何,就此學 者分由超實定法理論、基層民主思想或憲法基本權利出發,尋求其行為之正當化 基礎,並進一步提出正當化之要件,本文將於後文一一整理其脈絡後採擇其一作 為公民不服從行為之正當化根基,並以此為基礎發展後續理論。就「抵抗權」之 部分基本上以相同方式為解析,故先自其概念起源與歷史發展出發,按其概念起 源於美國之憲政思潮,由法國大革命繼受並加以傳播,最後茁長落實於西德,現
仍存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20 條第 4 項之明文規定,故本文分就其於 歷史上各階段之規範內容為分析,試圖釐清其概念輪廓;而後探究抵抗權之定義,
或有將其為廣義理解,認為其可包含以建立近代憲政體制為目的之革命權形態,
惟革命權係以推翻既存憲法與法律體制、政權為目的,與本文所欲處理之態樣是 否相容有待進一步之檢討;而就抵抗權行使要件之部分,學者就此具高度共識,
本文便以此為基礎,分別就憲政秩序侵害、公然而嚴重的侵害、最後手段性三要 件為分析檢討;並進一步釐清「抵抗權」與其他概念間是否存在差異、差異點又 為何;而後就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之情況下,是否容許適用此概念為討論。
最終則係本文問題意識所提出之諸般問題,究應以公民不服從或係抵抗權為基礎,
亦或是二者均可,始適於刑事法律領域中開展進一步論述之釐清。
第三章部分則擬探究我國就本文問題意識之實務與學說見解內涵為何。首先 就實務見解部分,以我國曾發生之公民不服從實際案例為基礎,分為違反《集會 遊行法》及刑法規範二類。就《集會遊行法》部分先釐清本法之立法歷史、刑事 責任規範之內容,後論及其規範本身所引發之爭議,並以紅衫軍事件與野草莓學 運為例,就其事件背景、實際上司法程序後果為分析,以釐清實務見解之立場;
就違反普通刑法之部分,則以關廠工人二次臥軌案及苗栗苑裡反瘋車案為例,同 樣以事件背景與司法實務之處理為觀察切入點,分析實務就此類公民不服從行為 之刑事責任見解與處理方式為何。而文獻回顧部分,則分析歸納近年來對層出不 窮之抗爭行為之學說見解,並以通說所採三階層犯罪結構為基礎分析之,亦即分 為構成要件層次、違法性層次及責任層次三者,分別就學說曾提出之見解一一為 分析、檢討,而本於諸家學說之共通基礎,採擇其中就公民不服從類型之行為最 可能可形塑出明確下位標準之可罰違法性理論為進一步之討論。
第四章部分係就可罰違法性理論本身之內涵為釐清,按此理論本身於日本實 務與學界之發展經年且內容複雜,故本文擬先提出欲採擇之理論形態後,始就下 位標準為進一步釐清。故首先探究此理論於日本之開展——「一厘事件」,並就後
續實務發展出之諸般適用類型為檢討,及日本最高法院後續就可罰違法性理論之 見解更易;而就學說見解部分,以學者宮本英脩為開端,可罰違法性理論之主軸 分為佐伯千仞及藤木英雄二派,二者建構理論之重心大不相同,且背後之基礎思 想亦相異,如就應採違法一元論或多元論、違法性之實質內容與可罰違法性理論 之體系位置均抱持不同見解,故本文以二者理論之爭議焦點為分析之脈絡,最後 再總結其理論間之差異,並採擇本文認為較為妥當之見解。而就可罰違法性理論 之適用,下一步應釐清的係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之態度,實務見解部分以最高法 院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例為代表;學說部分則大致上採取保守、消極之立場,
本文就其對可罰違法性理論提出之批判一一為討論並回應。
第五章部分則以公民不服從行為涉及之相對輕微型為討論重心,主要擬參考 日本學者就相對輕微型之可罰違法性提出之判斷標準,進一步就公民不服從之事 件類型提出可行之審查方式。首先以學者佐伯氏與藤木氏之見解為基礎,再審酌 近代試圖重構可罰違法性理論之學者前田雅英就相對輕微型所提出之衡量模式與 判斷要件,進一步提出本文就公民不服從行為類型應適用之衡量標準之見解;並 就公民不服從行為常見之行為態樣為分析——靜坐抗議與占領運動,並以野草莓 學運與318 學運為例,嘗試運作本文前述之衡量標準,並分析其行為之刑事責任。
第六章部分則提出本文之結論,除就本文前數章節之見解為歸納並總結外,
就本文未竟之處與此議題之發展提出未來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