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本文架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3

較法」,並非僅是外國法的平行對照或認識;而必須理解,在不同國家的法律秩 序下,所形成「共同問題」的原因,並進一步的認識「比較法」在本國法特定 問提下能夠發揮的功能18。因此,也僅有在不同法秩序間存在多種不同解決方 案的前提下,才有所謂真正的比較法可言19。由此觀點觀之,則比較法研究毋 寧是、也必須是功能性的,若無法清晰地釐清外國法針對該問題於其內國法律 秩序所彰顯的意義,並與我國相關的問題加以比較,則單純的外國法轉介,對 於問題的解決並沒有實質的助益。

委辦制度,本文擬作為參酌比較之對象,主要為歐陸之德國法。以德國法 作為比較之對象,主要原因在於,我國地方自治之任務論,其概念與起源與德 國之地方自治法均有雷同之處。台灣公法學作為高度繼受德國之法學領域,諸 多概念於早期發軔時期即已受到德國法制之影響,而地方自治領域亦為高度繼 受德國法律制度之領域。例如羅志淵於1970 年所著之《地方自治的理論體系》

一書,即已論及歐陸法系對於地方自治之理解20,並提及我國地方自治與歐陸 法系之關聯21。職是,觀察德國法上對於委辦制度之歷史、制度功能與相關問 題,均有助於釐清台灣之委辦制度與其面貌。

第三節 本文架構

針對本文前述提出之問題,本文擬以下列之順序,作為問題分析的步驟。

首先,欲開展清晰的法律關係,必須先釐清我國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上所描 繪之「委辦」概念究竟為何。本文第二章先從歷史解釋與比較法解釋的觀點,

梳理委辦事項之歷史發展脈絡,作為吾人建構、評價當代委辦制度之基底。並 且結合當代的管轄權移轉制度,擬釐清委辦制度於當代的意義。簡言之,第二

18 黃舒芃,同前註 17,頁 252。

19 黃舒芃,同前註 17,頁 253。

20 羅志淵,《地方自治的理論體系》,1970,頁 17。

21 羅志淵,同前註 20,頁 3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4

章係對於委辦事項的歷史考察,確定當代委辦制度之濫觴與轉變。目的在回 答:「委辦從何而來?」以及「在當代法律秩序中,委辦究竟為何?」

本文的第三章,將延續第二章之結論,探討委辦法律關係中的支配原則。

本文認為,在當代的國家與地方互動關係中,制度性保障仍然是國家地方間權 利義務的指導原則,但隨著時代更迭,制度性保障的內涵也開展出了更多不同 的規範面向。本文認為,委辦法律關係不能完全排除制度性保障之效力,因為 制度性保障所彰顯的「維繫地方民主」之精神,在委辦事項也有所適用。此 外,在委辦法律關係中,國家與地方應該形成緊密的合作關係。這層合作關 係,亦可由制度性保障的擔保內涵推演而出。基於制度性保障的法理,國家與 地方在委辦事項中即呈現既分離又合作的法律關係,並成為開展具體制度的基 礎。

第四章的部分乃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即嘗試具體建構出屬於委辦之法律關 係。本章為本論文之主要內容,乃將委辦之法律關係分成三個層次:一、法規 範所建構的委辦法律關係,在此節(第二節)本文擬整理依據憲法與法規範所形 塑出來之委辦法律關係,而國家與地方於其中又具備何種權利義務關係。二、

行政行為形式所建構的委辦法律關係,在此節(第三節)本文擬以契約法律關係 作為具體化法律關係之行為形式,並確定透過契約足以涵納國家與地方間的互 動機制。三、執行委辦事項之法律關係,於本節(第四節)中將清晰地處理受委 辦之地方自治團體於執行委辦事項時,國家、地方與人民作為多邊利益所建構 的互動關係。四、具體個別之法律關係,於此節(第五節)中將確認在個別的權 限關係中─包括財政、組織與立法等不同面向,觀察國家與地方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

第五章則承接第四章龐大的法律關係體系,建構國家與地方在委辦事項中 之救濟途徑,包括聲請憲法解釋、提起行政救濟、政治協商與軟性調解等等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5

重管道的紛爭解決機制,藉此釐清長期籠罩於政治博弈的國家地方衝突解決問 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