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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適用論

第三節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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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理論的相關研究成果。舉例言之,在囚犯困境此一著名賽局中,相 關研究皆指出若一再重複此一賽局,且明確不告知何時為最後一場賽 局時(無窮的重複賽局),將不同於一次賽局或有限次重複賽局下所 出現的不合作結果,賽局的參與者透過多次互動經驗,認知到一旦在 某一場賽局中不合作,在下一場賽局中即受到懲罰,長期下來容易形 成隱性勾結。505易言之,長期互動與獎懲提供跳脫囚犯困境的路徑,

容易產生當事人間合作的結果。準此以言,本文認為若個案中雙方當 事人間存在繼續性之債之關係,彼此長期合作,則適用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即不易發揮一般預防效果,此際應有必要考慮是否將此案 型作為例外事由之一。506

第三節 適用範圍

實務與學說對於第180 條第 4 款之規定所產生之爭議,除規範目 的、構成要件以及例外事由外,針對本款規定的適用範圍究竟僅及於 構成要件所示之給付不當得利,抑或甚而包括其他請求權基礎,實務 與學說見解尚屬分歧。

以下首先提出兩個案例作為討論對象,用以呈現實務與學說見解 對於本款規定適用範圍上的不同觀點,並經分析檢討後,提出本文見 解。

進而本文將針對本款規定得否類推適用於其他請求權基礎或作 為民法上一般原則,提出一些觀察。

505 請參閱 巫和懋、夏珍,賽局高手—全方位策略與應用,第 135 頁以下;大衛․傅利曼著,徐 源豐譯,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第138 頁、第 139 頁;Cooter & Ulen 著,溫麗琪譯,法律經濟 學,第50 頁至第 52 頁。

506 就此方面而言,現今各大法學院所進行的科際整合即有相當之必要性,蓋法學理論的研究亦 須藉助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等學科專才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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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給付不當得利相競合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與物上請求權

某一特定個案事實,有時不僅合致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構成要 件,亦同時符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的相關要件。

若個案中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根據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之規定而遭排 除,則同時構成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是否仍得行 使,用以達成請求權人同一之目的?實務與學說見解未臻一致。以下 將藉由兩個為人熟知的事例分別討論之:

(一)給付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

1、事例

某案之刑事被告甲極欲獲判無罪、開脫罪責。司法黃牛乙獲知此 事即向甲謊稱其與承審法官乃舊識可以為甲打通關係,使甲獲判無 罪。甲見乙時常進出法官辦公室,不疑有他,立即給與乙一百萬,請 乙代為交付八十萬與承審法官,二十萬則為乙之謝禮。嗣後,甲從報 上得知,乙乃司法黃牛,行騙無數,遂根據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 向乙請求賠償其所交付之賄賂金。

2、案例分析與相關見解概述

在此事例中,甲委託乙向承審法官行賄,並交付乙一筆金錢,作 為行賄費用與報酬,甲、乙間之委任契約違反第71 條或第 72 條無效。

其中預付之賄賂金根據「終局性基準」、「比例原則」或瑞士學說所發 展的「惡棍報酬」理論或可構成第180 條第 4 款但書規定而請求不當 得利返還,然就支付報酬一事,則無疑構成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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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形而不得請求返還。

惟今甲並非主張民法第179 條之給付不當得利,而係主張其因乙 實施詐術而陷於錯誤,方支付該筆款項,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後段之背俗侵權行為,故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於此即發生 一個問題,若甲根據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法院依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 規定,將駁回其請求,但若甲選擇行使第184 條第 1 項後段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能否駁回其請求?乙能否主張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之抗辯?

就此一問題,實務早期即著有判例,並為司法判決實務所依循。

亦即,56 年台上字第 2232 號判例謂:「為行使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有主張自己不法之情事時,例如擬用金錢力量,使考試 院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受他人詐欺者,是其為此不法之 目的所支出之金錢,則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前段之規定,

認為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4 年度台上字第 2511 號判決亦採相 同見解認為:「從而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期貨買賣黃金被詐欺,

縱然屬實,其因此而交付被上訴人之金錢,亦係因不法原因而為給 付,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本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爰駁回上 訴人之訴。按為行使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主張自己不 法之情事時,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本文之規定認為不得請 求賠償…。」準此,實務見解的看法似乎是認為針對被詐欺而為不法 原因之給付者所行使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第180 條第 4 款 本文規定之「適用」。

學者之相關著述亦多有觸及此一問題。而絕大多數的意見皆認為 本案中因受詐欺而為不法原因給付之人儘管選擇行使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亦遭第 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之效力所及。不同者乃個 別學者所主張關於效力擴張之依據,亦即,有認為是「當然適用」507

507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第 175 頁;蔡秀雄,民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第 93 頁、第 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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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認為是「擴大適用」508;惟有認為就方法論而言已屬「類推適用」

509;另有僅言「影響」者510。然而,亦有部分學者認為於此情形下第 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之適用範圍並不及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有謂本款規定須以給付目的可非難者為限,不應未加限制而廣泛 適用511;另有強調損害賠償與不法原因給付之範圍非必相同,進而批 評前揭判例見解,認為:若損害賠償之範圍大於不法原因給付之範 圍,且認為不允許被害人請求差額,將有抹煞侵權行為制度之虞。512

(二)給付不當得利與物上請求權

1、事例

甲出租房屋予乙,供作經營賭場之用,為期十年,並已移轉占有,

嗣後為警方查獲。甲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前 段請求乙返還該屋之占有。513

2、案例分析與相關見解學說概述

本例中,甲之所以交付房屋與乙,係基於租賃契約。惟締結該租 賃契約之目的係供作經營賭場之用。故雖非內容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 良俗,惟動機不法於特定條件下亦可能使整個租賃契約違反第71 條 或第72 條而無效,進而使基於系爭租賃契約所為之給付成為不法原 因之給付。

在此情形下,甲之給付雖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因而構成給付不當 得利,惟同時甲基於不法原因給付所生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亦受到第

508 劉昭辰,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月旦法學教室第 20 期,第 43 頁。

509 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86 頁;王澤鑑,不當得利,第 153 頁;楊芳賢,不當得利,第 111 頁。

510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第 214 頁。

511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第 143 頁。

512 林誠二,債務本體論與不法原因之給付,載: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第 233 頁。

513 本事例乃參照 楊芳賢,不當得利,第 107 頁之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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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之排除,而依照我國學者所引介的「終局性基 準」操作下得出請求返還系爭房屋占有之不當得利僅於約定期間內受 到限制,並非永久不得返還。514

有疑問者是,甲若係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系爭租賃契約無 效,乙乃無權占有,因而行使物上請求權,乙得否援引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之規定拒絕返還?

就民法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是否排除物上請求權之行使此一 問題,學者間意見分歧。約有以下不同看法:

(1)肯定說

我國學說上有認為:為貫徹法律不應介入不法或不道德的交易、

保護作成欠缺社會妥當性行為之行為人之立法目的,或基於不得主張 自己不法情事而行使權利之法律原則,無論給付者選擇行使之請求權 性質為何,皆依本款規定排除之。515就方法論而言,有認為是「適用」

516,亦有認為是「擴大適用」517,另有認為是「類推適用」。518

(2)否定說

我國學者主張給付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排除,無礙於基於所 有權請求權之行使。519

514 然而 Canaris 認為,為符合規範保護目的,應許給付者立即請求返還。請參閱 第四章、第二 節、二、(一)、2、(5)之說明。

515 王澤鑑,不當得利,第 154 頁;蔡秀雄,民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第 93 頁;劉昭辰,不當得 利請求權之排除,月旦法學教室第20 期,第 43 頁。

516 蔡秀雄,民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第 93 頁。

517 劉昭辰,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月旦法學教室第 20 期,第 43 頁。

518 王澤鑑,不當得利,第 154 頁。

519 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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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案判斷說

學說上有認為:如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給付者並未喪失其物權 時,仍不妨行使物上請求權。例如本案情形,已給付之租金雖不得請 求返還,但主張房屋所有權,請求返還房屋,則無不可。但所貸與之 物品若係違禁物,如槍械,則另當別論。520另有學者主張若將第180 條第4 款本文規定「類推適用」於本案情形,則在承租人尚未給付租 金之情形,將使之得無償使用該屋十年,反之,在已給付租金之情形,

則形同維持交易,如此結果是否符合第 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不無 疑問。且指出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者,係租賃契約,而租 賃契約無效不應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依第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返還房 屋之占有。521

(三)本文見解

1、我國法上相關見解之分析與檢討

首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為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 規定所排除的問題,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大多認為若基於不法原因而 為之給付不得根據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則亦不得藉由行使侵權

首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為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 規定所排除的問題,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大多認為若基於不法原因而 為之給付不得根據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則亦不得藉由行使侵權